經營合作協議書範本(精選6篇)

經營合作協議書範本(精選6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協議的重要性,簽訂協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那麼寫協議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經營合作協議書範本(精選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經營合作協議書1

  甲方: 身份證:

  聯絡電話: 地址:

  乙方: 身份證:

  聯絡電話: 地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特簽訂本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專案內容概況:

  1、種植地點:。

  2、認購種植面積: 單元(一個單元為100畝,最多認購3個單元)。

  3、合作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種植品種: 。

  二、 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土地及苗木。

  2、乙方提供裝置、出工、日常管理及所有工序(包括但不限於換土、栽種、澆水、治蟲、除草、減枝、施肥、更換死亡苗木及清場等)。

  三、收益分成及結算方式

  1、在本專案合作期限內,所產生苗木果實銷售盈利總額的70%歸甲方所有;所產生苗木果實銷售盈利總額的30%歸乙方所有。

  2、結算方式:在本專案經營過程中,每年月日至月日內,對上年所產生苗木果實銷售盈利總額按甲乙雙方所訂立的比例結算一次。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供種植土地及苗木。苗木規格為2年樹齡, 50公分高,多枝的嫁接苗,必須符合國家農業局制定的《油茶栽培技術規程》中嫁接苗要求,苗木質保期為甲方保證苗木自乙方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正常存活個月,若在質保期間發生苗木壞死或假存活的,甲方必須無條件向乙方更換相同品種、相同規格的苗木。

  2、甲方有權對乙方種植過程的操作進行檢查、監督並提出整改措施。

  3、甲方負責財務人員的安排,以便雙方及時瞭解本專案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提供裝置、出工、日常管理及所有工序(包括但不限於換土、栽種、澆水、治蟲、除草、減枝、施肥、更換死亡苗木及清場等)。

  2、由於本專案採用有機種植,因此苗木在栽植、養護及管理等過程中,乙方禁止使用相關化肥及農藥。

  3、若苗木質保期過後,發生苗木壞死或假存活的情況,乙方必須無條件向甲方更換相同品種、相同規格的苗木。

  4、嚴格按照國家農業局制定的《油茶栽培技術規程》要求進行栽植、養護及管理等,按時按質完成每個工序,發現病情及時通報甲方。

  5、乙方種植苗木時,每棵苗木的種植樹穴規格為70cm*10cm*60cm.

  6、乙方在每畝土地種植苗木數量上限為100棵,若需要增加種植數量則需要得到甲方書面同意,否則甲方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7、乙方未經甲方允許不得私自出售苗木或苗木果實,若乙方私自出售苗木及苗木果實一次,按當次出售總價的作為罰款支付給甲方。

  8、乙方要文明生產、安全生產,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事故,與甲方無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9、合作期滿後,甲方收回該土地承包經營權,該土地的苗木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對當時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設立的相關設施及地上構建物等,乙方自行拆除、搬走,若乙方不需要的設施,則無償歸甲方所有。

  10、合作期滿後,甲方在本專案選擇新的合作伙伴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具有優先選擇權,下一次甲乙雙方合作期限為 。

  六、違約責任

  1、若乙方在合作期限內擅自更改或解除本協議,則本專案所產生的收益及資產一切歸甲方所有,與乙方無關。

  2、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全部經濟損失。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 %的違約金。(按 元/畝計算)

  3、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時,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證明資料,可根據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 其它

  1、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結果為最終結果。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後可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經營合作協議書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就幸福村部分土地經營權轉讓共同種植、經營農作物一事,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 合作經營形式

  甲乙雙方採取股份制經營形式,其中:

  甲方佔總股權51%

  乙方佔總股權49%

  乙方投入人民幣: 作為雙方合作風險抵押金。

  二、 合作經營期限

  以幸福村民與甲方約定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間為準。

  三、 費用、利潤結算

  1. 在協議履行中,所發生的土地租賃費、人工費、油料費、維修費、專家費、利息等經營費用均在經營成本中列支。

  2. 成品糧以外的附料(玉米杆、軸)所產生的收入一同計入淨利潤,作為經營利潤的組成部分。

  3. 每個經營年度末,結算經營淨利潤,按照甲、乙雙方股權比例進行分攤。

  四、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負責協議履行期間投資資金的融資。

  2. 甲方負責對承包土地的田間種植技術指導。

  3. 甲方負責對土地種植期間農資的供應和協調。

  4. 甲方負責對承包土地成品糧的回收。

  5. 甲方負責乙方承包地上農作物種植過程中的監管工作(包括財務核算、費用列支、田間管理等工作)。

  (二)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組織所在村村民落實土地承包工作,並協調村民與甲方辦理土地承包手續及每年的承包價格。

  2. 在協議履行過程中,保障的合法權益。保證合同期內甲方電價格合理、用電暢通,並無償提供通往承包土地的道路。

  3. 協助甲方進行田間種植技術的管理,進行農資新技術的開發、宣傳和應用。

  4. 在協議履行期內,乙方負責監督所屬村民,不得重複將土地經營權進行轉讓給甲方以外的第三人。若因土地轉讓出現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若致甲方遭受經濟損失,乙方與所屬村民共同進行賠償。乙方必須保證甲方在承包期內不受任何干擾。

  5. 在協議履行期內,乙方負責田間管理,對非自然因素造成的缺苗、苗株被破壞等情況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補救,對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按照損失金額在乙方保證金及收益中扣除。

  6. 在協議履行期間,乙方負責秋收期間管理工作,對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秋糧被盜的情況,按照損失金額在乙方保證金及收益中扣除。

  7. 乙方定期向甲方彙報田間種植管理情況,以及費用支出情況。

  五、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一) 在協議履行期間,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難以履行時,雙方均不能追究對方的責任,根據甲方的損失情況經乙方於所屬農戶協商減免當年的承包金。

  (二) 在協議履行期內,若乙方所屬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村民去世,其他家庭成員及繼承人可以繼續在合同期內轉讓土地經營權。

  六、 違約責任

  在協議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同的約定,即視為違約。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協議及其所屬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須支付相應經濟損失的違約金給甲方,並退還之前所支付的全部土地承包金;如果甲方違約,乙方不予退還甲方的承包金,並且解除此協議。

  七、 本協議履行中如發生糾紛,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有雙方約定後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簽章後生效。

  甲方:

  甲方電話:

  甲方負責人:

  乙方:幸福村分社

  乙方電話:

  乙方負責人:

  簽訂時間:

  經營合作協議書3

  甲方:

  乙方:

  甲方有一塊位於南山下大地墳山地,由乙方負責投資種植果樹,為了不必要糾紛,雙方協議如下:

  一、甲方負責山地一切權益歸屬如有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

  二、山地由乙方負責投資管理,如有需要甲方協助,甲方應盡一切能力幫助解決。

  三、投資後才發生山地糾紛不能解決的,甲方應賠償乙方一切損失。

  四、種植按總面積分配甲方佔3成,乙方佔7成,如遇國家動用、徵收,徵地款一樣按這個比例分成。

  五、如果沒有國家徵收情況下,山地種植果樹,由乙方負責管理,不設年限,甲方無權干涉。

  六、上述如有改動或增加條款,一定要雙方簽字同意才能執行。

  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簽訂時間:

  經營合作協議書4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協議書。

  第二條 合作經營專案座落地址:電白縣 鎮 。

  第三條 合作經營專案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進電白經濟發展。

  第四條 合作經營專案是由 個協議人共同出資設立,協議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專案承擔責任。合作專案以其全部財產,依法自己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專案合作的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第五條 專案合作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元。

  第六條 專案合作主要經營範圍:種植農作物、養殖魚類、禽畜類及龜類產品等。

  第三章 專案合作人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第七條 專案合作人共 個,分別為:

  1、 ,住所在 ,身份證號碼為: 。

  2、 ,住所在 ,身份證號碼為: 。

  3、 ,住所在 ,身份證號碼為: 。

  4、 ,住所在 ,身份證號碼為: 。

  第四章 協議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第八條 合作專案資本全部由協議人自願出資入股(協議人即是合作專案的股東,以下簡稱為股東)。

  第九條 股東的現金出資總額 元,後稱出資金額如下:

  1、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2、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3、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4、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按出資比例領取分紅。合作專案新增資本,原股東可以優先出資;

  (三)按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四)對合作專案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步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表;

  (五)在合作專案辦理清算完畢後時,按所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足額繳納協議書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二)在合作專案辦理清算時,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合作專案承

  擔債務;

  (三)股東出資後,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四)遵守本協議章程,保守協議書秘密;

  (五)支援合作專案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合作專案業務發展;

  (六)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出資額認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合作專案章程和有關規定。

  第七章 合作專案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規則

  第十四條 合作專案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合作專案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合作專案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合作專案的年度財力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合作專案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合作專案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九)對合作專案合併、分立、變更合作專案形式、解散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合作專案協議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按本章的規定執行。股東會對合作專案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合作專案形式以及修改合作專案章程所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透過。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股東會的臨時會議可由股東提議召開。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通告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的決定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合作專案設執行董事 名,不設董事會。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合作專案的負責人,其產生程式是由股東會選舉。

  第二十一條 執行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定;

  (三)制訂合作專案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合作專案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合作專案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合作專案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合作專案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訂合作專案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員;

  (十)制訂合作專案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是: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 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二)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為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表決形式為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二十四條 合作專案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合作專案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合作專案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合作專案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行使職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合作協議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合作專案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專案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合作專案的財務。

  (二)不得挪用合作專案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合作專案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不得以合作專案資產為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三)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在任職合作專案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合作專案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合作專案全體股東所有。除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活動。

  (四)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洩露合作專案秘密。

  (五)執行合作專案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作專案章程的規定,給合作專案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作專案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合作專案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合作專案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合作專案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監時股東會,監事列度股東會會議。

  第八章 合作專案財務、會計

  第二十八條 合作專案應建立、健全如下財務、會計制度:

  (一)合作專案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東審閱。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①資產負債表;

  ②損益表;

  ③財務狀況變動表;

  ④財務情況說明表;

  ⑤利潤分配表。

  (二)合作專案應按照協議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三)合作專案分配當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專案法定公積金,合作專案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合作專案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合作專案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合作專案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合作專案在以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合作專案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剩利潤,可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合作專案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合作專案的虧損,擴大合作專案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合作專案資本。

  (五)合作專案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九章 合作專案合併、分立

  第二十九條 合作專案合併或者分立,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一)合作專案合併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本合作專案如吸收其他合作專案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合作專案解散。

  本合作專案如與其他合作專案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合作專案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作專案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合作專案或新設的合作專案承續。

  (二)合作專案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合作專案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合作專案

  分立前的債務接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合作專案承擔。

  第三十條 合作專案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合作專案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章 合作專案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條 合作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合作專案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作專案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遇自然災害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解散。

  第三十二條 合作專案解散,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合作專案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作專案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合作專案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合作專案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合作專案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剩餘財產,合作專案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條 合作專案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公告合作專案終止。

  附 則

  一、本協議書於 年 月 日訂立,自全體股東簽字後之日起生效。

  二、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經全體股東開會決議透過的補充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併執行。

  四、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確認。

  協議人(股東)簽名:

  簽訂時間:

  經營合作協議書5

  甲方:xxxxxxx藥材種植場

  乙方:

  一、藥材種苗規劃表: 元/公斤

  二、甲方權力與義務

  1、甲方給乙方提供優質藥材種子(發芽率達80%以上),免費提供技術資料。乙方自播種之日起,因種子質量原因造成不發芽,在一個月內,經甲方核實後,可補發種子,(所補種子不再收費),如超期甲方拒絕補種。如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2、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按雙方所定日期,甲方提前備好乙方所需全部種子,如耽誤乙方播種日期,給乙方造成損失,由甲方賠。

  3、甲方負責派技術人員到乙方負責種植、管理、採收、加工過程中的指導工作,每畝技術費20元。因技術指導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

  4、甲方負責回收合同內全部藥材產品,以低於市場價(以亳州等藥材交易市場交易價)10-15%收購,保證現金收購。質量要求:以身幹(水分含量低於10%)無雜、無黴變、無蟲蛀為收購統一標準,對不合格產品,經雙方協商甲方以質論價收購。

  三、乙方權利與責任:

  1、乙方負責土地、水源、肥料、農藥生產管理和種苗的一切費用。

  2、甲方備好種子後,乙方必須在規定日期前來提貨,如乙方不按規定日期提貨給甲方造成損失由以方賠償(運費由乙方支付)。

  3、合同簽訂後,乙方必須及時落實合同面積,雙方對種植區確認後,乙方不得單方面變更面積或種植區,如有變更須經甲方同意方可。

  4、甲方技術人員到乙方後,乙方負責技術人員的食宿及人身安全。並聽從技術人員的指導,如不按技術要求種植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5、藥材產出後,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安排收購事宜,負責協商工商、稅務等稅費,安全送出乙方境內,如出現問題由乙方負責。

  6、藥材產出後不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藥材產品銷售給他人,如有流失要按保護價以上價格的利潤賠償給甲方。

  四、在藥材生產過程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的損失,不屬雙方責任。

  五、種款付款方式:雙方簽訂合同後,乙方預付總款的50%定金,剩餘種款乙方提貨時一次性付清,以甲方收款憑證為據。

  六、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直至法院解決。

  七、合同簽訂後,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條款,一方違約,應賠償另一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八、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期限自x年x月x日止。

  甲方: 乙方:

  法人華表: 法人代表:

  委託人: 委託人: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簽訂時間:

  經營合作協議書6

  甲方:

  乙方:

  為了更好地發揮土地效益,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和乙方合作種植果樹,土地屬於甲方自己所有的荒地28畝,乙方出資一切種植果樹的開支。共同發展林產業。

  二、如果國家徵用土地,地上的種植物屬於甲乙雙方平分。徵得土地屬於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干涉。

  三、違約責任

  (1)以上條款雙方信守,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付給對方違約金壹百萬元及負一切法律責任。

  (2)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簽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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