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起人合辦公司協議書

公司發起人合辦公司協議書

  第一條:以下各方當事人同意作為發起人共同發起設立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各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第二條:本公司的住址為:。

  第三條:本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的經營範圍及國家法律法規非禁止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經營範圍:。

  第四條: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五條:全體發起人均以貨幣的方式分期向本公司出資,具體出資情況為:

  第六條:各發起人應於年月日前,將其對本公司的出資現金存入驗資帳戶。註冊資本金待公司財務負責人到任後辦理驗資帳戶轉基本戶手續。

  第七條:各發起人應按時參加發起人會議,並按時提交公司設立所需要的有關檔案或按時在本公司設立檔案上籤署意見。

  第八條:為了便於公司設立登記之需要,經發起人各方協商,決定委託發起人乙方具體經辦本公司設立登記的相關事宜,但其他發起人要給予積極配合。

  第九條:本公司設立中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聘請有關中介機構進行工作;

  2、製作設立公司的各種檔案材料;

  3、辦理公司設立的相關事項,並對應當報批的事項依法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許可或同意;

  4、協調各發起人間的'關係;

  5、其他與本公司設立有關的事宜。

  第十條:本公司的籌建費用先由股東甲方墊付,具體金額按有關憑證確認計算,待本公司依法設立後,該項費用由本公司承擔,若是本公司因故不能設立時,由各發起人按出資比例分攤。

  第十一條:各發起人承擔以下責任:

  1、本公司不能設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在本公司的設立過程中,若是由於某一方的過錯致使本公司受到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各發起人應當對本公司的設立提供各種便利或服務;

  4、各發起人應當認真完成在本公司設立過程中應由其完成的工作。

  第十二條:由於發起人中的一方的違約行為,造成本公司設立的遲延或不能,由該發起人負責賠償,若是多方違約,則根據具體情況由各方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一方在因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違約行為而給他方造成損害的,該違約方應當賠償他方所受的實際損失。

  第十三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修改本協議:

  1、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協議必須修改;

  2、因各方發起人合意修改;

  3、一方或多方發起人提出修改,其他各方沒有異議的;

  4、其他情況而致本協議必須修改的。

  本協議的修改必須透過書面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終止本協議:

  1、本公司設立登記工作已依法完成,本公司依法成立;

  2、各方發起人合意終止;

  3、因發生不可抗力,本協議必須終止;

  4、其他情況。

  本協議的終止必須透過書面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各發起人應友好協商,若協商不成,各發起人均有權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六份,一份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備案,一份提交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一份留存作為將來本公司的檔案,其他由發起人各方各執一份,各份的效力相同。

  發起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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