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鈔長城貴金屬產品代銷協議範文

中鈔長城貴金屬產品代銷協議範文

  甲方: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鈔長城貴金屬有限公司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以代銷方式銷售乙方的實物貴金屬產品。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在上述貴金屬產品代銷手續費等方面的具體事宜,雙方在已簽訂《貴金屬產品代銷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原協議”)基礎上,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就如下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一、代銷手續費的收取標準

  乙方按照甲方代銷實物貴金屬產品的實際銷售資料,向甲方支付代銷手續費,具體手續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1.乙方按照銷售金額的 10 %,向甲方支付實物黃金產品代銷手續費。

  2.乙方按照銷售金額的 15 %,向甲方支付實物白銀產品代銷手續費。

  二、代銷手續費的結算方式

  1.本合同項涉及的所有價款、費用均為人民幣價格,以人民幣結算和支付。

  2.按照“先銷售,後結算”的模式,甲方分行在每週前三個工作日內,與乙方對上週已完成銷售的貴金屬產品進行貨款結算,結算金額為上週已完成銷售貴金屬產品的總銷售額(含稅)。

  3.乙方須在收到甲方分行支付的上週貨款的三個工作日內,根據實際結算金額向甲方分行開具並寄送增值稅專用發票。

  4.乙方須在收到甲方分行支付的上週貨款的三個工作日內,根據本協議第一條的規定,向甲方分行支付上週代銷手續費,並與甲方分行共同完成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的開具手續。

  5.甲方分行接收貴金屬產品手續費賬戶的相關資訊,由甲方分行透過簽章函件形式通知乙方。

  三、協議的效力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協議中未明確的內容,按照雙方簽訂的原協議執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鈔長城貴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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