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借貨協議書

最新借貨協議書

  篇一:借貨協議書

  協議號:

  甲方(需方):山東新北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為支援甲方前期市場開拓需要,乙方借予甲方一批裝置用於專案測試,具體借用測試數量及時間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內容:

  一、借用裝置內容:

  二、履行條件

  1、乙方提供的借用裝置一律為包裝全新,配件齊全的整機,甲方在借貨測試期間必須保護裝置的完整性(即不影響裝置的二次銷售),不得對裝置拆解,不得損壞裝置(包括配件及外包裝),甲乙雙方同意:若甲方違反前述約定或在歸還借用裝置時未達到乙方的驗收標準,則甲方應當自借用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以裝置的當時銷售價購買借用裝置。

  2、借用期自20** 年 1 月 11 日起到 20** 年2 月 11日止(借用時間不得超過30天)。

  3、出借費的支付方式和時間:無

  4、借用裝置的交付地點在乙方所在地,運輸方式及運輸費用按照下述第 2 點履行:

  1)由甲方自行安排運輸、確定運輸方式並承擔運輸費用。

  2)由乙方安排運輸,運輸方式為貨運,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 地址: 山東濰坊市開發區金馬路與臥龍東街交叉口東北角 聯絡人: 楊文波電話:0536-8461828

  5、甲乙雙方同意:借用裝置自乙方交付給甲方後,全部借用裝置的損壞、滅失等風險由甲方負責並承擔損失。

  6、借用裝置的歸還:

  1)自借用期屆滿之日起三日內,甲方應將全部借用裝置歸還至乙方指定地點。

  地址: 山東濟南市山大路126號科苑大廈1202室 聯絡人: 孫灝電話:0531-62391106

  2)借用裝置歸還的運輸和運輸費用由甲方負責。

  3)借用裝置歸還時的包裝要求: 完整

  4)借用裝置歸還時的驗收標準: 整機及配件完整

  7、甲方應在借用期屆滿前三日與乙方協議是否繼續借貨測試,乙方以甲方借用期間的具體

  市場開拓情況決定,如需繼續借貨,則以書面方式確認。甲乙雙方同意:如甲方未在規定時間歸還借用裝置,則視為甲方願意購買未歸還的借用裝置,甲方應當自借用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以裝置的當時銷售價購買借用裝置。

  三、其他:

  1、違約責任:本協議之約定均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若違反

  任何一條約定,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向守約方賠償損失。

  2、本借貨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協議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的變更或解除協議;協議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共同作出書面補充約定並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補充約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山東新北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上海斐訊資料通訊技術有限公司 指定聯絡人:曲寧 指定聯絡人:孫灝

  電話: 15864580655 電話:15066672527

  傳真:傳真:

  地址:地址:

  日期:日期:

  篇二:借貨協議書

  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借款方為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並聘請作為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准,經三方(或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用途

  第二條 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萬元。於年月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銀行賬戶,開戶銀行/賬號。

  第三條 借款利率

  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月利率為6%。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每月利息併入下月本金並計算利息(即計算複利)。

  第四條 借款和還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8%計算利息。

  第五條 借款擔保

  借款方以抵押,抵押擔保債券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借款方到期不能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第六條 保證條款

  1、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3、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4、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每月8%利率收取利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每月8%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規定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或兩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

  貸款方:(簽字) 地址:

  電話號碼:

  借款方:(簽字) 地址:

  電話號碼:

  保證方:(簽字) 地址:

  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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