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程式是怎樣的

協議離婚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協議離婚的程式是怎樣的

  協議離婚的程式按照現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有關協議離婚程式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是民政部門。

  (二)協議離婚的具體程式:

  1、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經過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二、協議離婚後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所確定的義務的處理男女雙方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後,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的義務,或者在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上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離婚證遺失或損毀的補救如果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當事人可以持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向原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離婚登記的撤銷及複議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認為符合離婚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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