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條款的效力

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條款的效力

  【離婚協議】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條款的有沒有效力?

  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應受《合同法》第185條調整。該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常給予售贈人,受增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但合同的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同的生效,根據《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生效從贈與物交付或辦理相關登記時生效。

  例如贈與子女房產的合同要生效就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未辦理該手續,贈與合同不生效,贈與人不喪失對其房屋的所有權。在房屋產權變動前,贈與人享有任意的撤銷權,即可以隨時單方面決定取消贈與。

  但需要注意的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不得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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