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條款的效力
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條款的效力
【離婚協議】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條款的有沒有效力?
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應受《合同法》第185條調整。該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常給予售贈人,受增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但合同的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同的生效,根據《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生效從贈與物交付或辦理相關登記時生效。
例如贈與子女房產的合同要生效就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未辦理該手續,贈與合同不生效,贈與人不喪失對其房屋的所有權。在房屋產權變動前,贈與人享有任意的撤銷權,即可以隨時單方面決定取消贈與。
但需要注意的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不得任意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