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加工協議書通用版
承包加工協議書通用版
發包人:XX木材廠,
法定代表人: (下稱甲方)
承包人: ,身份證號碼:
(下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乙方承包加工甲方的XX木材廠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一、 合同標的
甲方將座落於 的XX木材廠承包給乙方加工。乙方對甲方所有的XX木材廠的現狀已有充分了解,願意承包加工甲方的上述木材廠,並保證合法操作。
二、 承包方式
乙方承包加工期間,實行按件計算,具體包括:鋸木、刨皮、旋板以及切板等工序。
三、 承包期限
1、承包經營期限為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根據法律規定或本協議書約定,提前解除或終止協議書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四、承包保證金及繳納方式
乙方承包木材廠的承包保證金為 元/年,採取先繳納後使用原則;乙方應按下列方式向甲方繳納承包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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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按協議約定的方式收取承包保證金,
2、甲方於本協議簽字之日將木材廠加工所需的各種機器裝置等交給乙方,並向乙方提供住宿及用餐場所,但人員由乙方自行聘請。
3、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應及時將XX木材廠移交給乙方使用。
4、甲方對移交給乙方承包加工管理的設施、裝置等資產享有法定所有權,並享有監督權。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承包保證金。
2、乙方應當在工商管理部門和甲方的授權範圍開展各項加工活動。
3、乙方在加工期間所需的人員由乙方自行聘請,乙方必須嚴格予以管理;該所有的聘請人員由此所產生的工傷、鬥毆等人身傷亡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4、合同期內,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資產設施、裝置享有使用權並必須保持裝置完好。如因使用期限已滿自然損壞的設施,應由乙方及時上報甲方審定後報廢,乙方不得擅自處理。
5、乙方在經營中不得違反國家的政策和法律,否則後果與經濟責任自負。
6、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財產對外提供擔保,不得擅自處置甲方財產。
7、乙方不得在承包過程中將XX木材廠轉讓給第三方經營,一經發現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乙方必須遵循甲方的工作指示,不得以各種理由怠慢工作;因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不能交貨而違約,由此產生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8、乙方不得以木財廠的名義對外進行擔保或從事與經營範圍無關的經營活動。
9、乙方對於木材廠的消防裝置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對於因消防設施不達標而引起的災難由乙方自行負責。
10、乙方應在本協議書解除或終止之日將所有甲方的資產全部移交給甲方。
七、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當全面履行本協議書的`約定,任何一方違約的,守約方有權提前解除協議或終止本協議書的履行。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金 元;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守約方的損失。
八、 其它
1、協議期滿後,甲方如重新對外發包加工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2、協議期滿或解除後,原有裝置及設施歸甲方所有,乙方添置的裝置設施歸乙方所有,甲方可折價取得該部分裝置設施。
3、協議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條款具有與本協議同等的效力。雙方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由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裁判解決 。
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