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孩子送養協議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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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養收養協議書

  送養收養協議書

  送 養 人:

  收 養 人:

  孩子的基本情況:姓名: 性別:出生時間: 年 月日 時 分出生體重: 出生身長; cm

  茲因 其生母,有特殊困難無能力撫養的兒子送養他人,經雙方共同協商,現都自願的情況下達成如下送養收養協議:

  送養人和收養人達成送養收養協議的主要內容

  雙方均本著善意、真誠、信任以及良知、道德和法律等為基本原則,以彼此尊重對方的基礎上達成共識,並自願信守相關的如下承諾:

  1、送養人送養兒子的原因:父親(遺棄、拋棄、死亡等)我們,現其本人打工漂泊在外,又體弱多病,迫於生活壓力,確實無力照顧好和教育好孩子,而且家中亦無其他親人能照看該孩子,因而,作為孩子生母的我只好將此孩子送養他人,以使該孩子有一個更好的生活、學習和成長環境。

  2、收養權屬關係的消失和成立:與收養的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相同,送養人 送養後;收養人收養被送養人後,自行與之建立親屬關係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到撫養被收養人的責任和義務。送養收養關係成立之後,送養人不得前來打擾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正常生活。

  3、違背本協議的相應經濟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

  ①從送養人和收養人雙方簽訂此送養收養協議之日起,協議正式生效後,送養人不得隨意尋原因收回送養的孩子,收養人也不得隨意找理由退回收養的孩子;

  ②如果被送養人現時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先天性生理缺陷,送養人不得隱瞞,必須如實相告。在送養收養關係成立之後,如果收養人發現被送養人在一個月內身體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先天性身體缺陷,收養人有權退回被收養的孩子;

  ③如果送養人隨意收回孩子或來收養人處偷偷帶走孩子或在孩子長大後教唆收回孩子等情況,一經查實,則送養人必須補償收養人對被收養人在收養期間內所花費的生活費、教育費和其他費等所有費用,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另外,如果在已經有“事實收養”的前提下存在這類情況,如法律有規定,收

  養人有權追究送養人的刑事責任;

  ④如果收養人隨意退回孩子,則送養人有權向收養人要求補償在送養孩子期間的所產生相關費用支出,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

  一、為了避免雙方在法律上存在“販賣兒童”之嫌這類刑事責任的出現,讓大家儘量過得踏實、安心和快樂。收養人考慮送養人的家庭和自身原因自願拿出人民幣陸萬元整(小寫:60000元)給送養人,作為營養費。

  二、送養收養過程中的其他證明人:在送養收養過程中,雙方為表示誠意,邀請其近親屬(或朋友)見證這一送養收養過程,並在本協議書上簽字、按印,以確保本協議真實有效。

  三、協議份數及生效時間:本協議一式二份,其中送養人、收養人各一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具有法律效益。

  四、未盡事宜的處理:在收養關係成立後,如有牽涉到雙方利益的重大意外事件的出現,雙方須在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平等友好、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妥善處理面臨的相關事務。

  送養人:(簽字、按手印) 年月日 收養人:(簽字、按手印) 年月日 證明人:(簽字、按手印) 年月日 證明人:(簽字、按手印) 年月日

  民間送養收養協議

  送 養 收 養 協 議

  送 養 人:

  收 養 人:

  茲因欲將其子送養他人,經雙方共同協商,現達成如下送養收養協議:

  一、送養人、收養人雙方各自的基本情況

  送養人: ,女,生於 年月日,現年歲,身份號碼為: ,籍貫,家庭住址省 市(縣) 鄉(鎮)村組(隊)。

  收養人: ,男,生於 年 月 日,現年 歲,身份證號碼為: ,籍貫 ,家庭住址省 市(縣) ; ,女,生於年 月日,現年 歲,身份證號碼為: ,籍貫 ,家庭住 址 省 縣,為之妻。兩收養人目前均身體健康,並具備基本的收養條件和能力.

  二、被收養人基本情況

  被收養人:,男,系送養人 之子, 年 月日出生。

  三、送養人和收養人達成送養收養協議的.主要內容

  雙方均本著善意、真誠、信任以及良知、道德和法律等為基本原則,以彼此尊重對方的基礎上達成共識,並自願信守相關的如下承諾:

  1、送養人 送養兒子的原因:家中無人能照看該孩子,因而,將此孩子送養他人,以使該孩子有一個更好的生活、學習和成長環境。

  2、收養權屬關係的消失和成立:與收養的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相同,送養人 將

  被送養人 送養後;收養人 、收養被送養人後,自行與之建立親屬關係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收養人 、 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到撫養被收養人 的責任和義務。送養收養關係成立之後,非因特殊情況,送養人不得前來打擾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正常生活。

  3、違背本協議的相應經濟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

  ①從送養人和收養人雙方簽訂此送養收養協議之日起,協議正式生效後,非因極為特殊事由(指遇到重大事故無力撫養或當事人消亡等特殊情況),送養人不得隨意尋原因收回送養的孩子,收養人也不得隨意找理由退回收養的孩子;

  ②如果被送養人現時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生理缺陷,送養人不得隱瞞,必須如實相告。在送養收養關係成立之後,如果收養人發現被送養人在一個月內身體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身體缺陷,收養人有權退回被收養的孩子;

  ③如果送養人隨意收回孩子或來收養人處偷偷帶走孩子或在孩子長大後教唆收回孩子等情況,一經查實,則送養人必須補償收養人對被收養人在收養期間內所花費的生活費、教育費和其他費等所有費用,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另外,如果在已經有“事實收養”的前提下存在這類情況,如法律有規定,收養人有權追究送養人的刑事責任;

  ④如果收養人隨意退回孩子,則送養人有權向收養人要求補償在送養孩子期間的所產生相關費用支出,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

  4、在送養收養過程中不進行經濟補償:送養人除要求收養人對被收養人好好撫養、教育外,沒有向收養人提出需要收取任何經濟補償的要求,因而,收養人將不對送養人支付任何補償之類的費用,收養人希望把更多的錢款投入到被送養人今後的學習、生活和成長中,也是為了避免雙方在法律上存在“販賣兒童”之嫌這類刑事責任的出現,讓大家儘量過得踏實、安心和快樂。收養人考慮送養人的家庭和自身原因自願拿出人民幣壹萬兩千元正(小寫:12000元)給送養人。

  5、送養收養過程中的其他證明人:在送養收養過程中,雙方為表示誠意,邀請其近親屬(或朋友) 、 兩人親自到場見證這一送養收養過程,並在本協議書上簽字、按印,以確保本協議真實有效。

  6、協議份數及生效時間:本協議一式二份,其中送養人、收養人各一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7、未盡事宜的處理:在收養關係成立後,如有牽涉到雙方利益的重大意外事件的出現,雙方須在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平等友好、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妥善處理面臨的相關事務。

  送養人:(簽字、按印) 年月日

  收養人: (簽字、按印) 年月日

  證明人:(簽字、按印)年月日

  證明人:(簽字、按印)年月日

  收養孩子協議

  收養孩子協議

  收養人:

  被收養人:

  第一條 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權利,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收養關係的成立

  因收養人無生育能力,現經王浩父母同意,因王浩

  生母遠嫁他人,現經孩子作證,由收養人 同意收養王浩。並有父母每月

  支付撫養費 直至繳納到 14週歲為止。如 父母不按時繳納撫養費,由收養人起訴到人民法院。

  第五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兒童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六條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第七條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八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十一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洩露。

  第十二條收養的效力

  第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第十四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十五條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

  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第二十條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收養人簽字:

  證明人簽字:證明人簽字: 證明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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