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批租協議書範文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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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以股東或股東代表名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_________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之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批租專案

  乙方擬透過土地批租在_________工業園區投資設立“_________有限公司”,專案規劃總投資_________元人民幣,註冊資本_________元人民幣,計劃於_________年竣工投產。

  二、批租土地坐落及面積

  乙方擬批租土地為國有土地,坐落於_________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_________期規劃的_________號地塊內,土地面積為_________畝(具體以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實際勘測確認數為準),四至如下:東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見附圖)。

  三、用地方式

  甲方將前述園區內特定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乙方(或乙方投資的企業)使用,即為“土地批租”方式。乙方批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能是完整的,乙方享有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出租或用於法律允許的其他經濟活動的權利。

  四、批租費用

  經雙方商定,土地批租費用為每畝_________元人民幣,總計_________元人民幣(最終按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實測面積計算付費)。該費用為乙方取得批租地塊土地使用權之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

  五、甲方保證

  1.保證擬批租地塊為國有土地。若由於土地批租引起任何單位或個人的任何索賠、糾紛,均由甲方負責解決,而與乙方無涉;

  2.保證擬批租地塊不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問題;如有涉及,除了第四條約定費用外,一切手續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3.保證乙方批租土地的用途符合當地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4.保證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土地具備雙方約定的配套條件;

  5.為土地批租及有關權證辦理提供一切便利條件,積極幫助乙方辦理有關企業開辦前的各項手續;在企業成立後的經營期間,為企業提供長期優質的服務。

  六、乙方保證

  1.乙方為符合法律規定的企業投資方;

  2.保證按本協議約定支付土地批租費用。

  七、拆遷安置

  凡批租地塊涉及的地上地下物拆遷安置、批租補償等事宜,均由甲方負責辦理。乙方除了按本協議第四條約定支付土地批租費用外,不承擔其他任何費用。

  八、配套條件

  (一)甲方承諾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地塊上的公用設施配套條件為“六通一平”。“六通”指規劃紅線外通道路、通水、通電、排雨(汙)水、通訊、通有線電視,“一平”指土地自然平整。

  1.通道路:根據園區道路交通規劃,甲方保證乙方使用的土地_________面與_________路相通,_________面與_________路相通;在乙方使用土地期間,甲方應保證以上_________面有路面可通。甲方負責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底前鋪設完成白色水泥道路,路面寬_________米,該道路為乙方投資企業的專用道路。

  2.通水:甲方保證將自來水進水管道鋪設至規劃紅線,且協助乙方辦妥相關用水手續,保證日供水不低於_________噸。

  3.通電:甲方保證在乙方提出用電申請(用電規模不小於_________千伏安)後30天內,由甲方負責將所需供電線路架至建設用地(即至規劃紅線),進線電壓為工業用電_________伏、照明用電220伏,甲方協助乙方辦妥相關用電手續。

  4.排雨(汙)水:甲方保證將排雨管道和汙水管線接至規劃紅線,雨水、汙水經園區內管線排入特定河流。

  5.通訊:甲方應協助乙方開通idd、ddd及資料通訊、寬頻網接入等相關手續。

  6.通有線電視:甲方負責將有線電視管線鋪設至規劃紅線,且協助乙方辦妥相關手續。

  7.一平:地塊經自然平整,由甲方清除地面建築物及農作物,與道路路面持平。地塊內水面部分,由乙方自行填平,但甲方應保證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此持有異議。

  以上各種市政管線應在乙方建設專案啟動前保證具備通達條件;除非本條前述款項有特別時間約定,均由甲方負責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裝到地塊紅線介面。

  (二)紅線介面以內的設施及費用由乙方按有關部門規定承擔,紅線介面以外的設施由甲方負責提供並承擔費用。

  (三)甲方允許乙方自建廠區專用碼頭,並協助乙方與有關主管部門協調碼頭報建工作。

  九、費用優惠

  甲方保證給予乙方用水用電、通訊、排汙費等方面的價格優惠,並不低於其給予園區內任何企業的優惠條件。

  十、土地利用要求

  1.乙方批租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及與之相配套的生產、生活服務設施。

  2.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自乙方投資企業領取該批租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後,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有權提出續期申請,並在獲准續期後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

  3.規劃及建築管理:應與園區總體規劃相協調,初步擬定建築容積率不超過_________,建築密度不超過_________%,綠化率不低於_________%,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化率等以規劃建築管理部門最後確定為準。

  十一、土地批租費用的支付

  批租費用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付款為本協議簽訂後七日內,由乙方支付給甲方土地批租總價款的40%,即_________元人民幣;第二次付款為乙方取得用地批覆、與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十日內,由乙方支付給甲方土地批租總價款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幣;第三次付款為_________年底之前,乙方付清全部餘款。

  十二、建設專案的啟動

  乙方必須在乙方投資企業取得用地批覆、與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啟動建設專案。

  十三、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投資企業無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甲方應向乙方返還已收取的批租費用,並按已收取的批租費用的千分之六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由於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提供公用設施配套條件的,應按逾期天數每日向乙方支付批租費用總額的千分之六的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未及時支付批租費用的,應按逾期天數每日向甲方支付拖欠批租費用的萬分之六的違約金。

  4.乙方建設專案逾期開工的,每逾期一個季度,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批租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一的違約金;如果在一年內沒有開發利用地塊的,視為乙方主動放棄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有權透過政府無償收回。

  十四、其他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用書面形式約定後作為本協議之附件。

  3.本協議履行中發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協議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十五、生效

  本協議由甲方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後生效。

  本協議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於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簽約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約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1._________工業園區土地利用規劃(略)

  2.擬批租地塊位置及四至範圍圖(略)

  3.擬批租地塊現有土地權屬證明(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狀況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範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年,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後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受讓人使用該宗地的現狀條件為:

  (一)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

  (二)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

  (三)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透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造成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利用土地,確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六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它附著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七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它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五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份,其餘由出讓人報備。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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