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位租賃合同協議書

廣告位租賃合同協議書

  甲方(承租方):新餘新華夏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乙方(出租方):新餘市明德廣告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本廣告位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內容及期限:

  1、甲方租賃乙方位於新餘市水西鎮往東橋頭戶外廣告貳塊。

  2、租賃期限:該廣告位租賃期限 三個月 ,即從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止。

  二、合同總額和付款方式:

  1、廣告牌租賃費共計人民幣14000 元(大寫:壹萬肆千元整)。廣告牌租賃期限為半年。

  2、上述費用包括乙方按廣告的建造、報建、年審、製作、釋出、維護、維修等。

  3、廣告牌租賃費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乙方按甲方要求將廣告畫面上架後,甲方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將租賃款全額支付到乙方帳戶。

  賬戶名稱:  開戶行:

  三、雙方責權:

  1、甲方有權決定廣告發布內容,但必須保證其真實性、合法性。

  2、乙方應遵守廣告發布、製作的有關規定,報批手續及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3、廣告發布及其製作材料、施工費等一切費用由甲方解決和支付。

  4、乙方負責廣告牌的維護和保養工作。

  5、租賃期內,甲、乙雙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

  6、如因颱風、地震、車禍等不可抗力造成雙方不能履行合約的,雙方免責。

  四、租賃期滿。本合同即終止。甲方對此廣告位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租賃權。如甲方續租,須提前兩個月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請。

  五、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合同為準,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履行本協議產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均同意交由淮南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章):新餘新華夏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乙方(章):新餘市明德廣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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