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土地合作經營協議書範本

承租土地合作經營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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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土地合作經營協議書

  出租人(甲方) :

  承租人(乙方) :中鐵四局集團張唐鐵路專案經理部第一專案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雙方自願原則,就租賃土地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租賃土地範圍及用途 乙方承租甲方 土地,其中長 米,寬 米,面積 平方米,用以 。

  第二條:租賃土地期限 租賃開始時間為 年 月 日,結束時間為 年 月日。若土地租賃期限已滿,為保證乙方工程順利施工,乙方要求延長租賃期限,乙方 應在前述租賃期限期滿之前至少______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後,應 同意延長租賃期限;租賃費按承租費用的月均算,不足15天的(含15天)按半月計 算,超過15天的按整月計算。

  第三條:租賃土地租金 本協議租金實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總額(大寫) .(幣種:______) , (小寫)_______;租金支付方式為(現金/支票) ;第一次租金的 支付時間為 年 月 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相關的租金。

  2、協議簽訂後一天內提供場地。

  3、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施工結束後 負責地表附著物體清理,圍牆拆除,硬化路面拆除清運、復 耕,所發生的有關費用全部由負擔。

  5、乙方完工退場時,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費用,干擾乙方退場。

  6、甲方應負責協調相鄰土地所有人之間的關係及周邊道路的使用,相鄰土地所 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乙方施工生產。

  7、甲方應提供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經乙方驗證後 影印其檔案備存。所有影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根據施工需要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 築物、構築物以保證鐵路施工生產。

  2、乙方不得將租賃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轉租、抵押。

  3、乙方有義務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方式和數量向甲方支付租金。

  4、乙方如果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並由甲方按有關規定報 批後,重新協商。

  第六條: 協議的解除

  1、本協議期限滿後。

  2、本協議有效期限內雙方達成終止協議。

  3、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地震、風暴、水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喪失繼續履行本協 議的能力。

  4、乙方將場地擅自轉租、轉讓、轉借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戶交換場地的, 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第七條: 其他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提供場地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應減收相應租金,乙 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或解除協議,並要求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或致使乙方相應 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未按約定提供耕地或協議簽訂後甲方反悔,視為甲方違約。應補償因此 對乙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八條: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適於使用或租用時,或發生重新分配土地時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了,甲方應協調解決,滿足乙方正常使用。如果 協調解決不了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租賃場地的交還 租賃期滿或協議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於租賃期滿或協議終止後5 日內將租賃的場地交還甲方。乙方未按照約定交還的,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收 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 協議履行中發生的爭議, 由雙方協商或報經興隆縣張唐鐵路徵拆辦及半壁山鎮政 府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附則 本協議一式五份,乙方三份,甲方一份,見證人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 乙方(簽章) : 見證人(簽章) :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租土地合作經營協議書

  合夥人: 身份證號:

  合夥人: 身份證號:

  合夥人雙方本著合法經營、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友好平等的基礎上,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對經營合作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貸土地 畝,地點: 租貸價格: 元/畝,

  租貸期限:自2014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二、利用所承租的土地,用於農作物種植,品種根本市場需求,合夥人共同商議選擇進行栽培種植。

  三、在經營合作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土地租貸費、人工費)均由承租經營合夥人平均分攤,成本投資每月須有明細賬目表,進行公示,合夥人雙方必須簽字認同,每人保留一份,任何一方不得私自開支,否則造成的損失自行負責。

  四、在合夥期間,合夥雙方共同出資的土地為共同財產,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分割和私自處置共同財產,合夥人共同經營、共同勞動。

  五、所有銷售必須經過雙方合夥人共同研究商定決定價格方可銷售,銷售必須做到雙方知道數量、價格等,任何一方不得私自進行銷售,銷售收入分配按照即賣即清的辦法進行平均分配。

  六、合夥人雙方每月應召集一次會議,進行一些重大事項的研究協商報告種植情況和管理情況。並記好帳目,抓好僱傭人員的管理工作。

  七、其他

  1、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再補充協議,

  2、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一份,

  3、本協議經雙方簽名後生效。

  合夥人:

  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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