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報告及調查管理制度

事故報告及調查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事故報告及調查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事故報告及調查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範公司工程、運營專案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國家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北京環能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公司)。

  第二章工程、運營專案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第四條安全事故(包括人身傷亡事故、裝置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執行以下標準(本制度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3. 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為重大事故:

  1.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三)造成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1.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1. 3人以下死亡。

  2. 10人以下重傷。

  3. 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章事故報告和調查

  第五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執行值班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和地方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第六條即時報告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應立即彙報總公司領導和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還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向上級有關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為1小時。

  (二)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原因的初步判斷。

  4.採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5.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即時補報。

  (四)不得遲報、漏報或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善後等各項工作。應急管理具體要求見《應急管理制度》。

  第八條事故調查組織

  (一)由國家相關部門和上級單位組織的調查,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委託公司調查的事故,由公司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部門參加或委託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調查,並形成報告。

  第九條調查程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迅速採取正確措施、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搶救傷員並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施工、執行日誌、隱患排查整改記錄、安全會議記錄紀要等相關資料,並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後將有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2.因搶救人員或採取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裝置的,應當作出標記、繪製現場簡圖、妥善儲存重要痕跡、物證,並作出書面記錄。

  3.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立即組織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並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負責人,及時收集有關資料,並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報告。

  應收集的原始資料包括: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培訓記錄、作業方案、交底記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施工日誌、執行日誌、通知紀要、傷亡人員資訊等記錄檔案,以及事故發生時的現場影像資料、處理過程記錄等。

  2.事故調查組成立後,事故單位及時將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有新情況發生和原因分析進展的,事故單位應補充相關資料。

  3.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記錄檔案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計算機列印記錄、現場監控錄影等,及時整理事故相關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資料。

  4.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蒐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並貼上標籤,註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瞭解事故的有關情況,並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

  (1)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2)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式、作業監護、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以及違章違紀情況等。

  (4)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溼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瞭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2.查明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對工程後續建設影響等情況。

  3.瞭解現場規章制度是否健全,規章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瞭解事故單位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瞭解全過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瞭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原因及責任。

  1.事故單位應在公司調查組召開事故正式分析會前提交代表本單位意見的原因分析報告。

  2.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並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託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3.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4.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透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確定相關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

  5.外包專案發生以下事項之一造成事故的,確認為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

  (1)本單位和本單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場所,由於本單位原因,致使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裝置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觸電、高處墜落、裝置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築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專案,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資質審查不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應由發包方交代的安全技術交底,且沒有完整的記錄。

  c)對危險性生產區域(指容易發生觸電、高空墜落、爆炸、爆破、起吊作業、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火災、燒燙傷等引起人身和裝置事故的場所)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含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確的安全警告標誌等)。

  d)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3)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其它情形。

  6.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規程制度不健全。

  (3)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應急預案不落實。

  (6)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7)違章指揮。

  (8)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證件不全。

  (9)事故調查組確定的應為領導責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十條事故調查報告

  (一)由政府及上級單位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發生單位留檔儲存,並上報總公司。

  (二)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調查組負責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

  (三)由部門負責調查的事故,由該單位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涉及人身傷亡的,報公司稽核備案。

  (四)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單位概況和發生經過。

  2.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對後續工程、運營專案的影響情況。

  3.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應急處置和恢復的情況。

  5.責任認定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防範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字。

  (五)調查結案後,事件發生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1.傷亡事故登記表或事故報告。

  2.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列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影帶等。

  4.技術鑑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損失材料。

  7.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檔案。

  11.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十一條責任歸屬

  外單位人員在本單位工作中造成負有同等責任及以上的人身、裝置事故定為該單位的`事故。

  第四章事故處理與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調查報告應按照公司規定提交領導審閱,並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理,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考核處理按照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規定執行,由人力資源部實施。

  第十三條所有工程、運營專案特大、重大、較大事故、除以下情況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經公司認定的以外,均應作為發生單位安全事故統計:

  (一)新投產專案一年以內發生由於設計、製造、施工安裝、除錯、集中檢修等單位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經上級管理部門批准進行的科學技術實驗專案,由於非人員過失所造成的無責任事故、事件。

  (三)裝置因覆冰、暴風、雷擊、水災、火災、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超過設計標準承受能力而發生的非責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預見或無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壞非責任事故、事件。

  (五)為了搶救人員生命而緊急停止裝置執行構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學無法預測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非責任事故。

  第十四條綜合部應做好事故統計,並對各類事故、進行分析,研究事故規律,跟蹤預防和糾正措施的落實,並在公司推廣防範措施,預防同類事故事件的再次發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公司所屬各工程、運營專案管理單位應制定事故定性標準和調查、處理細則,並報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事故報告及調查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員工以及在本公司區域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人員因各種原因發生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職業病、財產損失事故的報告處理。

  3定義

  3.1輕傷:指員工負傷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構不成重傷的傷害。不是負傷休息工作日而是指損失工作日?

  3.2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3.3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職責

  4.1安全環境部負責本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並視事故情況上報分管、主管領導,在徵得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上報上級政府部門。

  4.2各職能部門負責落實、執行本標準,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宣傳教育。

  5事故分類

  5.1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於違犯工藝規程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

  5.2裝置事故:指裝置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5.3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間或因公外出由於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於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4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並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

  5.5爆炸事故:指由於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5.6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導致死亡的事故。

  5.7環境汙染事故:由於生產、使用貯運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氣體、液體或固體廢棄物超標排放,使大氣、水體、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環境受到損害,為環境汙染事故。

  6事故報告

  6.1報告程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部門主管報告,而後迅速逐級報告到公司總經理,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後,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6.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6.3外派出差人員發生事故應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實時電話報告所在部門相關人員或部門負責人,所在部門相關人員隨即告知安環部、行政人事部,安環部上報公司。

  7事故調查

  7.1事故發生後,由公司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政府事故調查機構對事故進行調查。

  7.2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相關部門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如要求提供相關檔案、資料、相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7)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影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格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公司工業安全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資訊。

  (9)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10)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8根據事故調查分析認定事故責任人。

  8.1根據事故性質和造成的後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的責任及處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獎懲制度》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8.2事故調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由安環部出具“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相關部門班組必須根據期限進行整改。

  9其它要求

  9.1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9.2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鑑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9.3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公司《獎懲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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