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心得體會範文(精選5篇)
幼兒園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心得體會範文(精選5篇)
當在某些事情上我們有很深的體會時,就十分有必須要寫一篇心得體會,這樣就可以總結出具體的經驗和想法。那麼要如何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幼兒園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心得體會範文(精選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幼兒園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心得體會1
在幼兒園,我們面對的是一群天真無邪的孩子,他們的心靈像白紙一樣純潔無暇。每一顆童心都是一個新世界,多彩斑斕、各有千秋,它需要我們細心的呵護、全心的對待。作為教師的我們需盡心盡力、盡職盡責,把自己的愛獻給孩子們,但這些仍遠遠不夠,我們必須加強各方面的學習,使自己的思想得到進一步昇華,尤其學習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後,對我觸動更大,深深地體會到其中的意義和價值。
透過學習,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護法是重要的基本職責。教師這個群體,在現實社會中充當著多重角色。作為教師要有教師的職業道德。作為社會成員,應具備社會公德。作為家庭成員,應有家庭美德。我認識到教師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不僅要教好書,還要育好人,各個方面都要為人師表。
另外,為了讓孩子們也能知法懂法守法,將《未成年人保護法》真正落實到實際工作中,我開展了一系列的活動。如實施“不得給未成年人出售菸酒”這一部分時,我利用幻燈片、錄影等形式給予幼兒非常直觀的認識,剛開始幼兒並不明白為什麼賣香菸的人會被罰款,透過教師情境表演及詳細的講解,幼兒才知其所以然。教師可以透過一些類似的情境排練,讓幼兒更好地明白“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
孩子的心性似璞玉,而幼兒園老師就是開發璞玉的匠師,我們在傳授知識的過程中,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促進學生能夠德智體美全面發育。
幼兒園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心得體會2
最近,在學習完了《教師法》之後,我又認真學習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此談談我的幾點體會。
未成年人處於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於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監護人、教師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學校裡,侵犯學生權利、傷害學生自尊心的現象時有發生,或多或少存在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如有時罰站,有時一個學生違紀全班同學挨批,優待尖子生,有時對後進生態度粗劣等。這些做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嚴重危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們教師要全面準確地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的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杜絕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已逐步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然而,社會各方面的保護和幫助還要透過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家長、教師和社會不可能時時刻刻呵護著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長本事,才能有效防範來自社會生活中的侵權侵害,應該讓他們懂得,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自我保護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維權不僅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維護法律的尊嚴。所以,在加強來自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的同時,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則十分必要。
學校是對青少年傳授文化科學知識的園地,但是,學校還必須更注重向青少年進行道德素質教育,既做學問也教做人,兩者不可偏廢。棍棒教育與言教身教的關係。“棍棒底下出孝子”,這是中國傳統的教子經典。現在有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家長若用棒教,大打出手,是侵犯人權,子女可以將你告上法庭。棒教行不通,還是言教身教靠得住。言教就是像對待朋友一樣,平等對待子女,透過交流思想,講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要居高臨下,施以壓服。身教比言教更顯效果。如果做家長的成天圍著麻將轉,而要求子女安心寫作業;夫妻若成天為雞毛蒜皮吵嘴打仗,能讓子女不受干擾嗎?家長如虐待父母,對父母不孝,卻要子女敬重自己,只能是上樑不正下樑歪。凡此種種不良的身教,都將影響子女的道德素質培養。教師也是一樣,教師若平時口出髒話,或衣衫不整、隨意打罵學生,對學生的一生都影響重大,不但對學生的認知產生了影響,更侵犯了學生的權利。
作為教師每一天都面對的是未成年人,因此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我們教育工作者來說,應該放在首位!對這部法律,我覺得還應該多讀、多想才能認識得更深刻,才能更好的指導我的教學和工作。
幼兒園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心得體會3
透過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知識有了初步的瞭解,對未成年人有哪些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麼辦有了一定的瞭解。
未成年人處於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於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監護人、教師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在此,我只想談一談關於學生考試自己的一點想法:
應試教育下的學生們一心只為學習,一直以來,學生們考完試後的輕鬆完全被等待排名揭曉的緊張所代替。因此,對於考試他們總有著本能的畏懼。考得好則萬事大吉,考得不理想則像“過街老鼠”到處被人數落。記得我曾教過的學生親口對我說過:“自從我記事起,爸爸媽媽就不斷地拿別人和我作比較。上學以後,在外人面前,他們喜歡拿我的成績炫耀,回到家裡,又對我提出更高、更苛刻的要求來。每次考試,我最關心的就是自己的排名,達到標準,才重重得舒出一口氣,達不到,則情緒低落,惆悵不已。”由此可見,作為父母只關注孩子的分數,只重視自己在外人面前的面子,可真是苦了這些孩子們。
幸好《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學校不得公佈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對於這樣明智的舉動,孩子們感到學習踏實多了。我認為,學生當然有必要知道自身的學習狀況,但學校如果公佈分數,容易對學生造成傷害。特別是一些不善於面對挫折、或是屢“試”屢敗的學生,面對這樣的方式,肯定會承受不了這個壓力的,同時也會造成學生之間的歧視,以至於傷害一些學生的自尊心。而事實上,即使不公佈分數和名次,只要這個學生自己本身有上進心,也能把握好尺度如何去學習。然而現在整個教育環境更看重一個學生的成績,逼得一批學生一味地只追求分數,盲目地認為學習只為了取得高分,因此走進了“為了高分而學習”的這樣一個誤區。雖然就表面而言,這似乎正和家長的意思,但是再進一步尋思,一味地注重成績,是否會忽略一些更重要、更值得學習掌握的東西呢?換個方式思考,像我剛才提到的父母一樣的家長,常常掛在嘴上的一句話就是“現在好好學習,將來才能覓得一份好的工作”。這句話固然有道理,但是,難道當今全方位的人才就僅僅是學習好嗎?大學本科畢業的才子們難道都能有高薪工作嗎?當然不是,除了學習以外,還有做人、社交等等很多在社會上立足所必須掌握的技能。
如今家長的眼裡只有分數,似乎孩子去學校上學就只為了考高分,繼而忽略了其它方面的教育和培養。漸漸的,學生的思維模式也跟著定義為“分數高將來就有出息,反之就是沒有出息的”,這樣等於將一些對未來抱有憧憬,卻因為成績不好而逐漸放棄自己理想的同學,將他們的未來扼殺在了搖籃裡。如今學校的排榜,就是一條無形的分界線,將“好”學生與“差”生徹底定義。如果說名次對優等生是種激勵的話,那麼它對差生則是一種打擊或是貶低。這對於那些想學卻又力不從心的學生來講是不公平的,這樣會使他們對自己的前途失去信心,產生“破罐子破摔”的消極心理,徹底放棄自己。
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相關條例還是很好的,相信能夠更好的維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將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未成年人是人類的希望,國家、民族的未來。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承擔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神聖義務。因此,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幼兒園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心得體會4
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後,讓我更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範。在工作中,嚴格規範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為規範來要求自己,不穿奇裝異服,處處“身正為範”。對於後進生,不拔苗助長,不諷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
教書和學習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年年春草綠,年年草不同。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地、活潑地發展。在組織教學中把整體教學、分組教學與個別教學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中,貫徹個別對待的原則,講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學生們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兒,但每一顆都有與眾不同的可人之處。因此便更需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用愛心去澆灌、呵護。用《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護法》來規範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物件健康成長。
幼兒園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心得體會5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和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佈和實施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佳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保護未成年人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第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此項原則的意義:就是國家、社會和家庭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發性,救濟、回覆已經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權益。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人格在法律上指能夠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的資格。內容包括人的姓名、人身、榮譽和肖像等。人格尊嚴受到新生是公民做人的起碼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新生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尤其重要。不尊重人格尊嚴,就談不上保護。
第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各項保護措施都要適應未成年人特殊的年齡、生理、心理牲,才能有效。
第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簡稱教育原則。教育和保護是相輔相成的,因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是為了更好地教育他們;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認識,培養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強其辨別是非的能力,又能促使他們加強自我保護,勇敢地同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做鬥爭,達到保護的目的。
我國的未成年人將來的素質如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當前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學校對此負有重大責任。學校教育是預防和矯治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環節。
未成年人有一半時間在學校中度過,在學校環境中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權、人身權及其他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和有效的保護,對整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需要我們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去自覺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