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招投標及合同管理心得體會範文
學習招投標及合同管理心得體會範文
進入大學已經快兩年了,馬上要走向社會,我們都在爭取每一分每一秒強大自己,去武裝!在選取招投標與合同管理課程的時候,我就對這門課程擁有著很大的興趣,用法律的手段去維護自己以後在工程,招投標,與生活的利益,這是對將來很有幫助的!
本課程主要學習了建築市場、工程招投標概述、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建設工程施工投標、開標、評標、定標與簽訂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施工索賠共八個專案內容。
第一專案 建築市場主要闡述了建築市場是建築商品和服務交換關係的總和,招標是市場是商品交換和服務交易的主要場所的概念與性質,介紹了建築產品與去他商品的區別與工程建設的程式分為哪些階段。建築市場主體與客體有的定義,以及建築市場的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建築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質、作用和基本功能以及其執行的原則、運作的一般程式。
第二專案 工程招標概述介紹了工程招投標是採購人事先提出貨物、工程或服務採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並按照規定程式從中選擇交易物件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的概念,和工程招投標的概念,並對工程招投標的現狀與未來的發展進行了一定的描述。對工程招投標進行了分類與特點的分析。還介紹了招投標公正、公平、公開、誠實信用的4項原則。與招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描述招投標的基本程式、當事人和監督管理的情況。
第三專案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主要介紹了工程招標的組成與內容,工程招標招標段的劃分。詮釋了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招標工作的保密要求。 第四專案 建設工程施工投標主要介紹了工程施工投標的各個順序,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投標報價的技巧。
第四專案 開標、評標、定標與簽訂合同主要詳細描述了招投標順序中開標、評標、定標和簽訂合同的內容。
第五專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介紹了建設施工合同的概念、特徵、作用及種類;地《標準施工招標檔案》合同條款的應用做了全面的闡述,包括《行業標準施工招標檔案》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和複合式合同的內容。
第六專案 主要是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做了詳細的闡述。其中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概念、承包合同各方的合同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任務和主要工作。
第七專案 主要講述了索賠的概念和索賠在當今市場的方式,以及索賠的流程。
我認為招投標工作的主要工作流程如下:招投標可大致依次分為招標準備階段、招投標決標階段、合同簽訂階段四大階段。
其中招標準備階段的主要工作為編制招標方案、招標公告和招標檔案,準備圖紙,編制工程量清單,完善招標檔案;對於沒有資質的業主在編制招標方案前委託招標代理,簽訂代理合同。
招投標決標階段的主要工作有辦理招標備案,釋出招標公告,報審招標檔案,接受投標人報名,發售檔案、圖紙和資料組織踏勘現場,組織招標答疑,報審招標答疑檔案,編制招標控制價,編制開標、評標檔案,召開標前會議,接受投標人投標,最後開標。
決標階段的主要工作有評標,定標,中標公示,編制資料彙編並提交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發放中標通知。
合同簽訂階段主要工作有合同交底與談判,簽訂合同,施工合同備案。
建設工程合同就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不是一般買賣、銷售、加工和服務合同,它是龐大的建築產品,是按照發包人對其功能、規模、標準、工期及中標價格的要約,在指定地點,由承包人承諾並透過承包人進行勘察、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接收工程、竣工後試驗與考核等實施階段逐步完成,發包人按照實施階段逐步支付合同價款的建築產品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是涉及範圍廣、實施階段複雜、施工時間長及標準要求高的合同,合同履行結果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行業標準才能夠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在建設工程過程中,對參與主體的資格要求嚴格,合同簽訂程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實施階段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成立要件相當複雜。
具體說來,一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達到生效的程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合同的當事人即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要規定的條件,即合同的主體要件。
目前來看,我國沒有對發包人的資格等作出非常嚴格的規定,發包人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經濟聯合體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夥、個體經營戶或自然人。但必須具有透過合法、完備手續取得的進行工程建設專案發包的資格。而作為承包人的條件則十分嚴格。
第二、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條件。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實,即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可分為故意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種情況。故意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如果構成欺詐,並損害了國家利益,屬於合同法定無效的範疇。對於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備了“重大誤解”的條件,則屬於《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的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合同。對於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為受欺詐和受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則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這兩種行為如果損害了國家利益,均構成合同無效的法定原因,否則構成合同可撤銷的原因。
第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即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履行的`程式
這一條件是建設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條件。如前所述,建設工程往往涉及到國計民生而且一般投資規模較大,所以國家對建設行為予以更多的關注並透過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來進行約束和規範。
第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五、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在關於認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標準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採用的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則》是用肯定的語氣明確規定“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為;而《合同法》採用的是否定的語氣,
在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於“合同無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頒佈實施以後,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先後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而最高人民法院則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認定無效的標準再次嚴格界定為五種情況。對於這樣規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友是這樣解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領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調整。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頒規章中調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強制性規範就有六十多條,如果違反這些規範都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而認定合同無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於維護合同穩定性,也不利於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破壞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我們認為,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有的屬於行政管理規範,如果當事人違反了這些規範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但是不應當影響民事合同的效力。從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範內容看,可分為兩類:一是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的規範,二是維護建築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規範。這兩大類分為以下五種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三是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五是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當然,《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也應當適用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透過這門課程的學習,讓我認識到招標投標及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設的重要性,也懂得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條件,讓我認識到很多以前完全不瞭解的東西,為以後得生活,工作打下了堅固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