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獎罰規章制度

公司員工獎罰規章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員工獎罰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員工獎罰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根據國家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深圳市政府有關的勞動法規和政策,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2條(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公司所有正式員工。

  第二章責任與許可權

  第3條(責任與許可權)

  3-1對在公司生產經營工作中做出特殊貢獻的員工給予榮譽稱號鼓勵和物質獎勵;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勞動紀律及在生產、經營工作中給公司造成損失和侵害公司利益的員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3-2此規則的解釋權歸行政及人力資源部。

  第三章運營程式

  第4條(獎勵)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榮譽稱號鼓勵和獎金獎勵。

  4-1在完成生產、經營和工作任務,提高產品產量、質量,拓展銷售渠道,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生產工藝技術水平等方面,有特殊貢獻的或發明創造取得顯著成績的。

  4-2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透過技術革新在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公司資財和能源等方面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

  4-3保護公司財產,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公司免受重大損失的。

  4-4為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和治安環境,勇於向破壞行為作鬥爭,有顯著功績的。

  4-5因其它特殊貢獻應當給予獎勵的。

  榮譽稱號和獎金分為以下三等:

  等級獎金額

  一等1500元-3000元

  二等800元-1500元

  三等300元-800元

  4-6對有特殊貢獻的集體也可以採用集體獎勵的辦法。例如採用集體記功的形式予以獎勵

  4-7有特殊貢獻的也可在給獎金的同時輔之以晉級獎勵。

  4-8獎勵人員由所在部門申報書面材料,對可以直接計算出經濟效益的,給予榮譽稱號和獎金,提獎額應與創造的效益額掛鉤,各部門申報的材料交人事部核准,由人事部提出意見,報總經理批准。

  第5條(處罰)

  對有違紀行為的員工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辭退。

  第6條(處罰細則)

  6-1工作責任心不強或違反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造成產品降級、報廢、返工或裝置損壞事故的,視其一次造成損失的嚴重程度按以下規定給予處分(一次損失金額較小但一個月內多次發生的可以合併計算)。

  直接損失價值處分種類

  100元-500元書面警告

  500元-1000元書面嚴重警告

  1000元以上解除勞動合同

  6-2工作嚴重失職或違章辦事,在公司物資供應、產品銷售活動中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其在事故中所應承擔責任的大小,責令其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並根據其損失金額按以下規定給予處分:

  損失金額處分種類

  100元-1000元書面警告

  1000元-20xx元書面嚴重警告

  20xx元以上解除勞動合同

  6-3不服從公司的正常工作調動,公司下達調動通知後過期二天本人拒不到崗的予以書面嚴重警告。書面嚴重警告後無悔改表現三天內仍不到崗的予以辭退。

  6-4員工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由人事部或主管級以上人員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1)不按規定佩戴勞動安全防護用品者,罰款50元。

  2)在上班時間睡覺者,罰款50元。

  3)上班時間看與業務無關的書籍、報刊、雜誌、影碟者,罰款50元。

  4)在非吸菸區內吸菸者,罰款50元。

  第7條(處分)

  違紀人員由所在部門(涉及治安管理的由保安部門)向人事部申報書面材料提出意見,經人事部研究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8條員工受獎勵或處分的有關材料由人事部整理裝入員工人事檔案,作為考核員工的依據。

公司員工獎罰規章制度2

  1總則

  1.1為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範員工的行為,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業績,特制訂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2獎懲的原則

  2.1獎懲的原則。

  2.1.1獎懲有據的原則: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承包指標)等。

  2.1.2獎懲及時的原則: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2.1.3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並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2.1.4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2.2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達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為員工應盡的責任,不應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2.3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從輕不從重,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後。

  2.4為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責任過失行為而填寫的表單為過失單。處罰和懲戒通知單必須知達本人,對於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

  2.5對員工獎懲採取拖延、推諉或不辦等方式的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下達《責任過失單》。

  3獎勵

  3.1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3.2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公司特別貢獻獎三種。

  3.3經濟獎勵包括獎金、獎品。

  3.4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3.5公司特別貢獻獎包括榮譽及其它物質獎勵,由董事會視具體情況確定獎勵內容。

  3.6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執行。

  3.7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並頒發獎金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嘉獎通報全公司。

  3.7.1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7.2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3.7.3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3.7.4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者;

  3.7.5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C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效果者。

  3.8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並頒發獎金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記功通報全公司。

  3.8.1全年能超額(10%—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8.2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並減少公司損失者。

  3.8.3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者。

  3.8.4透過自身努力,避免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裝置設施事故者。

  3.8.5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3.8.6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者。

  3.8.7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B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3.9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並頒發獎金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佈。

  3.9.1全年累計獲記功5次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理者。

  3.9.2全年能超額(>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9.3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十五條(二)款表現更為突出者。

  3.9.4連續三年,年終考核列為優等者。

  3.9.5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3.9.6透過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裝置設施事故者。

  3.9.7經“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A級的合理化建議,在實際應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創造重大經濟效益者。

  3.10對為公司建設與發展作出巨大貢獻者,經公司董事會研究另行給予“公司特別貢獻獎“。獎勵內容和獎金額度由董事會一事一人一議,公開通報獎勵。

  3.11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3.12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獎勵實施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式》。

  4懲戒

  4.1懲戒的目的在於促使員工必須和應該達到並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懲前毖後,從而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4.2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4.2.1檢查員工遵守公司的各項工作紀律、規章制度的'情況,一切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的行為構成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4.2.2考查員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凡對本人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工作造成損失的情節視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4.3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兩種。

  4.3.1經濟處罰分為罰款。

  4.3.2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4.3.3以上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施行。

  4.4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罰款元。

  4.4.1遲到、早退在半小時之內者。

  4.4.2接聽電話不使用規範用語者。

  4.4.3上班時間串崗聊天者。

  4.4.4說髒話、粗話者。

  4.4.5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奇裝異服影響公司形象者。

  4.4.6參會人員遲到者。

  4.4.7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者。

  4.4.8私自留客在員工宿舍留宿者。

  4.4.9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擺放車輛或堆放雜物者。

  4.4.10在食堂就餐,亂倒飯菜者。

  4.4.11亂扔雜物,破壞環境衛生者。

  4.4.12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者。

  4.5各部室第一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並罰款元。

  4.5.1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檔案者。

  4.5.2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

  4.5.3下班後所轄區域或窗戶未關,所用電器(空調等)電源未切斷者。

  4.5.4本部室及所轄區域環境衛生髒亂差者。

  4.5.5部室內發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丟失等,未能及時上報有關部室或主管領導者。

  4.5.6對本部室員工進行行政檢查不力者。

  4.5.7一週內本部室員工有5人次(含)違紀者。

  4.6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以警告處分,同時給予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責任。警告通報全公司。

  4.6.1未經批准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4.6.2妨害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

  4.6.3培訓曠課者。

  4.6.4培訓補考不合格者。

  4.6.5不能按時完成重大事務,又不及時覆命,但未造成損失者。

  4.6.6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者。

  4.6.7因操作不當,造成儀器、裝置損壞者。

  4.6.8私自移動消防設施者。

  4.6.9一個月內違紀三次(含)以上者。

  4.7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同時給予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責任。記過通報全公司。

  4.7.1工作時間酗酒者。

  4.7.2在公司期間聚眾賭博者。

  4.7.3各種漫罵和相互漫罵者。

  4.7.4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4.7.5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4.7.6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4.7.7培訓考試作弊者及為作弊提供方便者。

  4.7.8培訓無故曠考者。

  4.7.9在工作場所喧譁、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4.7.10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xx元以內經濟損失者。

  4.7.11洩露公司秘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但情節較輕者。

  4.7.12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4.8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同時給予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責任。記大過通報全公司。

  4.8.1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4.8.2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檔案或公物者。

  4.8.3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4.8.4在職期間受治安拘留,經查確有違法行為者。

  4.8.5偽造病假單證明或無病謊開病假證明者。

  4.8.6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4.8.7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4.8.8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領導失察責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間接接受受到損害者。

  4.8.9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xx—10000元的經濟損失者。

  4.8.10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4.8.11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4.9員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辭退或開除,同時通報全公司,並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訂立勞動合同時使用虛假的證件,或用虛偽意思表示,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4.9.2連續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天(含)以上者。

  4.9.3翫忽職守,致公司蒙受1萬元(含)以上經濟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

  4.9.4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

  4.9.5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4.9.6洩露公司秘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7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8損公肥私、洩露公司機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9偷盜、侵佔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0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1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4.9.12造謠惑眾詆譭公司形象者。

  4.9.13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4.9.14在職期間刑事犯罪者。

  4.9.15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6參加違法組織,經勸告不改者。

  4.9.17年度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

  4.10員工造成公司財物損壞和丟失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調查認定,根據具體的情況,酌情處理。

  4.11員工被處罰時,根據其直接上級領導責任大小,給予該直接上級連帶責任處罰。

  4.12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並處以降職或撤職處分,由人力資源部重新考核定崗。

  5附則

  5.1員工獎懲的核實及手續辦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5.2員工考勤的獎懲規定另見《考勤、請假、休假制度》。

  5.3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由人力資源部監督檢查。

  5.4本制度報公司董事會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5.5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有類似制度自行終止。

公司員工獎罰規章制度3

  第一章宗旨

  第一條為了嚴肅廠規廠紀,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能順利執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處罰不是制定本制度的最終目標,透過處罰達到令行禁止,培養員工的服從意識才是主要目標。

  第三條透過對員工獎善罰惡起到引導企業文化發展方向的效果是制定本制度的最高理想。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所有工作人員,包括臨時用工人員。

  第三章員工處罰

  第五條員工處罰分為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兩大類。

  第六條行政處罰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等五種;經濟處罰分為50元、100元、150元、200元等四個等級。

  第七條警告。員工有下列行為者,給予警告處分,並處以50元罰款:

  1、不服從班組長安排,有令不行,出言不遜;

  2、無故不支援其他部門工作;

  3、口出髒言,挑起事端,辱罵同事;

  4、在公司內衣冠不整者(具體標準詳見《員工日常行為規範》);

  5、在公司內隨地大小便;

  6、亂扔垃圾,亂塗亂畫;

  7、拈花惹草,破壞公司綠化;

  8、隨意串崗;

  9、上班時間閱讀與工作業務無關的書報雜誌;

  10、上班時間上與業務無關的網站、上網聊天、上班玩遊戲;

  11、在生產現場接待私客。

  12、未經允許不參加公司指定的培訓、會議;

  13、車輛不放入車棚,不聽從門衛勸阻,隨意擺放;

  14、違反就餐規定,隨意插隊;

  15、剩飯菜隨意倒;

  16、上班時間公話聊天;

  17、上班時間吃零食;

  18、車間內產成品、半成品不按規定堆放到指定地點;

  19、下班前沒有將工作場地打掃乾淨;

  20、下班時,沒有做好工作交接擅自離開;

  第八條犯有第七條所規定之錯誤,但是有下列行為者,可以免予處罰:

  1、事後主動承認錯誤,態度誠懇,積極賠償所造成的損失的;

  2、主動向受害方賠禮道歉,得到對方原諒的;

  3、積極揭發同犯人員者;

  第九條嚴重警告。員工有下列行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並處以100元罰款:

  1、不服從安排,恐嚇領導;

  2、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嚴禁煙火的規定》的規定,在禁菸區內吸菸;

  3、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嚴禁煙火的規定》的規定,接待人員沒有阻止外客在禁菸區吸菸的;

  4、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嚴禁煙火的規定》的規定,私自在生產現場動用明火;

  5、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禁酒的規定》的規定,在公司內喝酒;

  6、未經允許,私自移動滅火器材或將滅火器材改作它用;

  7、製造、散佈不利於公司團結和發展的謠言;

  8、遺失借用的公司器材,拒不賠償;

  9、犯有第七條所列出的錯誤之一,在處罰通知開出三天之內,沒有將罰款交到人事部;

  10、連續犯有第七條所列出的錯誤兩次者,無論是否是同一錯誤,一律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並處以100元罰款;

  11、有兩人及以上人員同時犯第七條所規定之錯誤,相互包庇者;

  第十條記過。員工有下列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並處以150元罰款:

  1、聚眾鬧事,擾亂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

  2、在公司內部賭博;

  3、傷風敗俗,在公司範圍內從事有傷風化之行為,影響公司形象;

  4、無論在公司內外,從事不當行為,有損公司形象;

  5、出言不當,得罪客戶;

  6、向新員工灌輸不當資訊,故意詆譭公司形象;

  7、在公司外200米範圍內打架鬧事;

  8、犯有第九條第1、5、6、7項所列出的錯誤兩次者,無論是否是同一錯誤,一律給予記過處分,並處以150元罰款:

  9、犯有第九條所列出的錯誤,在罰款通知發出三天內,沒有將罰款交到人事部;

  第十一條記大過。員工有下列行為者,給予記大過處分,並處以200元罰款:

  1、在公司內對罵、打架;

  2、故意損壞公司生產裝置、辦公用具;

  3、未經允許,私自將公司的受控檔案帶出公司;

  4、未經允許,私自將公司的配比、配方等資料轉告他人或將記錄相關資料的檔案資料、表單等轉告他人員;

  5、未經允許,私自將公司的設計圖紙等帶出公司;

  6、未經允許,私自透露客戶資訊及各種材料、產成品價格;

  7、犯有第十條所列出的錯誤,在罰款通知發出三天內,沒有將罰款交到人事部;

  第十二條辭退。員工有下列行為者,給予辭退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1、不服從安排,毆打領導;

  2、私自將公司財物帶出廠門,盜竊公司財物;

  3、第七至十二條各項規定,連續違反三次;

  4、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嚴禁煙火的規定》的規定,兩次被發現在禁菸區內吸菸;

  5、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禁酒的規定》的規定,兩次被發現在公司內喝酒;

  6、購買變質大米、蔬菜,導致員工食物中毒;

  7、對處罰不滿,投毒、縱火報復;

  8、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偽造學歷、操作證書及其它證件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工作;

  10、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第四章員工獎勵

  第十三條員工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獎金,晉級五類。

  第十三條嘉獎。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嘉獎:

  1、遵紀守法,嚴格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堪為楷模;

  2、忠於職守、積極負責,主動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

  3、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勇於探索、實踐;

  4、維護公司形象,主動勸止他人的違規行為;

  5、主動揭發他人的違規行為;

  6、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獲得高一級學歷或取得某項職業的職業資格證書;

  7、全年無缺勤,無其它違紀行為;

  第十四條記功。員工有下列行為者,予以記功:

  1、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按時保質完成;

  3、回收、重複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4、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適時實施搶修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5、嘉獎3次等於記功1次

  第十四條記大功。員工有下列行為者,予以記大功:

  1、維護公司利益,主動與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2、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

  3、在惡劣環境下,冒著生命危險盡力職守;

  4、改善生產裝置,能提高生產率和產品質量;

  5、在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或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

  6、記功3次等於記大功1次;

  第十五條獎金。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獎勵:

  1、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經過科技創新小組討論,確能實施,並能取得一定效益;

  2、在主辦業務方面有重大拓展或改革,且取得明顯經濟效益;

  3、回收、重複利用廢料為公司節省開支;

  4、主動揭發他人的違規行為,使公司免遭損失;

  5、不畏強敵,保護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6、遇有重大意外事故能挺身而出,搶救公司財物;

  7、改善生產裝置,提高生產效率,效益顯著;

  8、員工在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或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

  第十六條晉級。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晉級或優先晉級:

  1、記大功一次以上的,可以考慮優先晉級;

  2、記功三次以上的,可以考慮優先晉級;

  3、在業務改進、機械故障預防方面有突出貢獻,可以晉級或優先晉級;

  4、改善生產裝置方面有突出貢獻,可以晉級或優先晉級;

  第五章權責

  第十七條有關考勤方面的規定一律按照《考勤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有限公司所有。

  第六章施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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