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商事合同案例

關於國際商事合同案例

  篇一:國際商事合同法案例

  案例1

  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與泰國公司訂立了一份出口精密儀器的合同。合同規定:泰國公司應在儀器製造過程中按進度預付貨款。合同訂立後,泰國公司獲悉加拿大公司供應的儀器質量不穩定,於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貨質量不穩定,故我方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後,立即向泰國公司提供書面保證:如不能履行義務,將由銀行償付泰國公司支付的款項。但泰國公司受到此通知後,仍然堅持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問題:泰國公司的做法是否妥當?

  案例2

  分批交貨下的解除合同。義大利某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了出口加工生產大理石的成套機械裝置合同,合同規定分四批交貨。在交付的前兩批貨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在第三批貨物交付時,買方發現貨物品質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貨物的質量也難以保證,所以向賣方義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問題:我國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貨物的風險轉移。香港某公司與我國某公司與2006年10月2日簽訂進

  口服裝合同。11月2日貨物出運,11月4日香港公司與瑞士公司簽訂合同,將該批貨物專賣,此時貨物仍在運輸途中。問題:貨物風險何時由香港公司轉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電業有限公司A與珠海拱北某公司B簽訂購銷合同。合同規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訂購日產佳能影印機200臺,價格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臺,交貨期限為4月15日,付款方式為信用證付款。在合同履行時,4月13日B公司收到裝船電報通知,電報稱所有貨物與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並註明合同號及信用證號。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碼頭提貨通知,碼頭方面向公司出示隨船提單一份。提單上的裝船日期為4月13日,到貨是4月16日,B公司認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貨期限規定的4月15日交貨,電報所稱4月12日裝船不真實,因而沒有

  馬上提貨。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國銀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貨,並於當天電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並提出異議,從而產生糾紛。問題:什麼叫根本違反合同,什麼情況下可以採用解除合同的救濟。

  案例5

  買方解除合同。2003年1月,中國A公司與日本B公司先後簽訂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貨條件將合同項下的8萬隻用於映象管生產的電子槍按時交予中國A公司。貨到後,A公司在實驗性使用中發現,電子槍存在質量問題。後經雙方協商,同意由中國商檢機構進行品質檢驗,經檢站證明,電子槍的質量確實存在較大質量缺陷。A 公司隨即與B公司交涉並達成索賠協議。協議規定:(1)A公司對已收貨物中已使用的部分電子槍暫不退還B公司;(2)B公司應該在三個月內將符合質量要求的7.5萬隻電子槍發運到A公司;(3)更換的貨物運到後,買方將抽樣檢測,不合率大於20%,則整批退貨。結果,B公司交來的貨物仍然不符合質量要求。雙方在此協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將應該提供的電子槍品牌更換為“日天”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貨物,並將此作為索賠協議的一部分。後由於新供貨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義務。200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1)B公司退還7.5萬隻電子槍的價款及利息;(2)已經使用的5000只電子槍造成的經濟損失由B公司承擔;(3)有關檢驗的相關費用由B公司承擔;(4)保管費、貨物差價等經濟損失由B公司承擔。問題:B公司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A公司有何種權利

  案例6

  買方要求損害賠償。2005年3月5日,北京某工業供銷公司(買方)與荷蘭碧海有限公司(賣方)簽訂了一份進口機床的合同。合同規定:由賣方在2005年12月7日前交付買方機床100臺,總價值5萬美元,貨到3日內全部付清。7月7日,賣方來函:因機床價格上漲,全年供不應求,除非買方同意支付6萬美元,否則賣方將不交貨。對此,賣方表示按合同規定價格成交。買方曾經於7月7日詢問另一家公司尋找替代物,但新供應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臺機床並要求支付價款5.6萬美元。買方當即未立即補進。到12月7日,買方以當時的6.1萬美元的價格向另一供應商補進100臺機床。對於差價損失,買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方賠償其損失。問題:補進屬於哪種救濟方式? 買方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7

  1998年4月,中國進出口貿易A公司售與法國B客戶貨物一批。B客戶按合同規定開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開證行系法國的R銀行,通知行為法國在我國的C分行,該信用證要求C分行保兌並指定由該行議付。8月25日,A公司將貨物以多式聯運方式,從內地裝火車到香港轉海船運往目的港,並由當地外運公司簽發了陸海聯運提單。8月27日,A公司將全套單據寄交C分行議付。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發出“銀行付款通知單”。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單據道開證行R銀行以有兩個不符點為由拒付:(l)提單末顯示“已裝船”字樣;(2)裝運標誌上表示的是整批貨物的總數量而不是每一紙箱中的數量。基於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貨款。A公司認為單證並無不符,不同意退單,稱c分行作為保兌行應按國際慣例履行付款責任。C分行稱根據A公司所交單據,開證行提出與信用證要求不符並拒付,我行當然沒有代開證行付款的責任。隨後C分行於1998年l2月底將全套單據退給A公司,A公司則向總行投訴,強調保兌行之付款責任。問題:(1)A公司所交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的規定要求(2)C分行作為保兌行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案例8

  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為賣方與廈門華海公司簽訂一份買賣“鰻魚完全配合飼料”確認書,主要內容為:數量180噸,單價CIF廈門980美元,總值176400美元,付款條件為買方開具不可撤銷、不可轉讓、可分期交貨的90天遠期信用證。因華海公司不具備開具信用證結算貨款的條件,遂於7月28日與中國北方工業公司廈門分公司(下稱“北方公司”)簽訂一份協議。內容為:北方公司代理華海公司進口鰻魚飼料,收貨人為華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據華海公司的通知透過廈門國際銀行開具90天遠期信用證。8月1日,北方公司透過廈門國際銀行開出以大成公司為受益人、金額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銷、不可轉讓、可分批交貨的90天遠期信用證,並規定了所需單據。8月30日、31日,大成公司將180噸鰻魚飼料分批裝船起運,並按信用證要求提供了所需單據;9月27日,廈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檢驗情況通知單,華海公司對飼料質量提出異議,雙方協商達成降價協議,華海公司將貨物提走。華海公司將商檢通知單交給北方公司後,北方公司提出該商檢證出具的時間已超過信用證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絕在商檢證上簽字。大成公司發貨後,於1997年9月8日向香港愛爾蘭銀行出口部提出押匯申請並揭示按信用證條款要求的除商檢證以外的全部單據;9月13日香港愛爾蘭銀行將信用證押匯檔案寄予開證行廈門國際銀行。9月17日廈門國際銀行收押匯檔案並通知北方公司承兌,北方公司則以押匯檔案與信用證條款上要求的單據不符(即缺少商檢證明)為由拒絕承兌。大成公司在信用證不能承兌的情況下,為追索貨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華海公司與北方公司支付貨款及銀行利息並支付違約金和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1)大成公司有無違約行為(2)信用證無法承兌的責任何在(3)大成公司、華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關係如何(4)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案例9

  合同法確立“ 提存”制度。某醫藥商店承包人尹某到某市第三製藥廠購買了一批中藥產品。尹當時付清了貨款,雙方協議:20天后提貨,若發生糾紛到某仲裁委員會仲裁。但過了一年,尹不僅未提貨而且下落不明。藥廠致函尹的`單位,促其速來提貨。藥店回信稱:尹是該店的承包人,一切業務均由他本人負責,現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時回來。該廠再次通知尹的單位,決定代為拖運。藥店竟回信拒收貨物,並稱如果拖運,一切損失由該廠負責。藥廠在此情況下,只能將尹某所購藥品向本廠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提存公證。該批藥品有效期只有兩年,若積壓下去,可能失效。在此情況下,藥廠經公證處許可,將該藥品變賣,將變賣的價金扣除保管費予以提存。提存後一個月,尹某來到第三製藥廠,稱雙方協議提取貨物的時間是20天以後,但未規定多少時間必須提貨。因此,第三製藥廠變賣藥品的行為屬於違約行為,遂依據仲裁協議向某仲裁所申請仲裁。

  案例分析

  分析1

  宣告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立即通知另一當事人,如果另一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了充分的保證,則必須繼續履行義務。因為中止合同之時暫時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終。因此,只要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約擔保(如銀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須繼續履行其合同義務。因此,泰國公司只能繼續履行合同,不能暫時終止履行合同。

  分析2

  我國公司所購的貨物是加工生產大理石的成套機械裝置,任何一

  批貨物存在質量問題,都會導致該套裝置的無法使用,也就是說,各批貨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義大利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買方可以宣告撤銷整個合同。除非前三批貨物是該套裝置的零配件,第四批貨物是該套裝置的關鍵裝置且第四批貨物的質量不存在問題,我國公司才無權解除合同。

  分析3

  對於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由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起時,風險就由買方承擔。儘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此案中,貨物裝運後,香港公司於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簽訂合同,將貨物轉賣,因此,貨物風險從該日轉移給瑞士公司承擔。

  分析4

  本案中B公司認為A公司延期交貨一天即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因此希望採取解除車同的救濟。根據公約第25條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以致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屬於根本違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遲了一天,此種延遲當然也屬於違約行為,給B公司造成損害,但沒有達到致使實際上剝奪了買方依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嚴重程度,對於季節性的敏感貨物,遲到一天可能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後果而對於影印機這種報告裝置,遲到一天引起的損失一般不會嚴重影響守約方訂立合同時期望的經濟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違約行為並沒有達到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因此,買方採取的救濟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應是損害賠償。

  分析5

  本案中的B公司提供的電子槍的質量存在較大的質量缺陷,使得另一方當事人蒙受了損害,屬於根本違反合同。雖然B公司做出補救,但是補救仍給A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遲。因此,A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而且由賣方來承擔做出補救的費用。

  分析6

  根據公約第77條的規定,“聲稱另一方違法合同的一方,必須按情況採取合理措施,減輕由於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如果他

  篇二:國際商事合同製作案例

  近年來中國電力市場迅猛發展,每年新增的機組數量基本上是全世界新增機組數量的80%左右,國內三大汽輪機生產廠家都不同程度的出現了毛坯供應緊張,兩家生產單位生產安排被排滿,市場出現供少於求的情況,向國內汽輪機廠訂貨較困難。轉子毛坯的市場主要是在中國,這一市場正處於高速擴張時期,極具潛力。由於供應短缺,轉子毛坯的未來價格出現上漲趨勢。

  2002年,寧波亞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奇公司”)被迫開始從國外高價進口轉子毛坯。 2003年中,在轉子毛坯最緊缺的時候,亞奇公司和義大利道依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依茨公司”)簽訂了供貨合同。按照合同,道依茨公司向亞奇公司提供了10根轉子毛坯,第一根交貨期定於2004年9月,之後每月交一根。之後雙方進行了較好的技術溝通,雙方技術人員也互訪了對方企業。2004年6月,義大利發生了大規模的勞資糾紛,各重工企業員工在工會領導下紛紛罷工,道依茨公司也捲入了這場全國性的災難之中。雖然勞資雙方相持40余天後終於化解了矛盾,但在此時,道依茨公司已經無法按照供貨合同按時交貨,加上重新整合資源的時間,預計至少將延期2個月,這將對亞奇公司的整體生產計劃產生重大的影響。由於雙方合同中有對延遲交貨的違約金條款,亞奇公司決定執行這一條款,一來彌補損失,二來向藉此措施向各國供應商提出警告。7月中旬,亞奇公司正式向道依茨公司提出達45萬美元的違約金要求。

  以下是雙方談判的基本過程:

  1.亞奇公司:對於我方提出的45萬延期交貨賠償金,貴公司有何異意?

  道依茨公司:首先我想請問一下,貴公司是根據什麼來確定45萬這個賠償額的呢?畢竟這不是一個小數額,如果說這些是用來彌補因我方延期交貨而造成的損失的,我方有權知道這些損失的明細報表。之後才能決定是否能夠作出這樣的賠償。(看完財務報表後)不好意思,我方堅決拒絕支付這筆賠償金,因為造成我方延期交貨的原因是罷工這一不可抗力,在法律上我方絕對有正當理由免責。

  2. 亞奇公司:我方認為罷工完全不構成不可抗力,因為在遭遇罷工時你們完全可以去國際上其他的汽輪機轉子毛坯供應商那裡買進毛坯來補充,所以說罷工引起的延期交貨是可以克服的,怎麼能構成不可抗力呢?

  道依茨公司:貴公司在2003年下的訂單,我方在2004年9月才開始交貨,可想而知毛坯生產的工藝有多複雜、加工週期有多長,再加上市場上毛坯的供不應求,國際上的毛坯供應商都是按照訂單來專門生產的,絕對不可能存在庫存來供我公司買入用於週轉。所以去別家購買時間上來不及。如果存在避免延期交貨的方法,我公司怎麼可能會不採用而寧願做出名利雙失的事呢?在罷工開始的第一時間我公司就採取了各種方法來竭力避免延期交貨但都失敗了,因此,根據相關法律及合同規定,這完全構成了不可抗力(拿出相關法律資料)。而且,我方與貴公司合作的同時也與國際上好幾家大型的汽輪機生產廠商合作,其中有蘭博基尼和休裡曼的專用汽輪機生產廠商,他們都捲入了這次爭端遭受了巨大損失但都一致同意我方“延期交貨是罷工這一不可抗力引起的”這一事實。

  3. 亞奇公司:因為貴公司的違約致使我公司的利益及名譽受到很大損失,你們將如何賠償?

  道依茨公司:對於這點,我方表示十分同情和抱歉,但是不同的商業合同之間是沒有必然聯絡的,貴公司與我方簽訂的合同跟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不能混為一談,我們應就事論事而不能如此轉嫁壓力。但是我方絕不會推卸應負的責任,如果有需要,我方會代替貴公司出面向第三方解釋力求維護貴公司的聲譽。至於物質方面的損失,從法律上來說我方是不用賠償的,但從道義上講我方可以進行適當的補償性賠償,畢竟我公司是國際知名的信譽極好的大公司,而且在此次爭端中我方也遭受了巨大的損失。我方會在今後的合作中給予貴公司一定的優惠,從長遠來看,貴公司還是獲得了利益的最大化。

  4. 亞奇公司:那麼你們可以支付的賠償額度的底線是多少?

  道依茨公司:我方自然是希望賠償的越少越好,而且我們也是遭受了很大的損失,這是誰都不願意看到的事,我方認為我們雙方應該著眼於以後的長期合作,為長遠利益考慮,而不應只在意賠償額,我們同意提供5萬美元的補償。

  5. 亞奇公司:5萬美元太少了,這樣我們都無法再生產下去了,30萬怎麼樣?

  道依茨公司: 20萬您看怎樣?外加免費提供毛坯安裝的技術培訓、延長維修期1年的優惠。這已經是我們最大的讓步了,要知道錯不在我們,而且貴公司的索賠額直接影響到了我方後面幾根毛坯的交貨進度及質量,這將會給我們雙方帶來更大的損失。

  6. 亞奇公司:賠償20萬也可以,要求在3個月內付清;外加你方提供的上述優惠。 道依茨公司:可以。

  亞奇公司:那就簽訂解決糾紛的合同吧!

  試根據以上談判結果製作一份協商解決糾紛的正式合同。相關資訊(例如公司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不夠具體、明確的,可適當虛擬。合同書列印在一張A4紙上。

  篇三:國際商事合同法案例

  案例1

  分批交貨下的解除合同。義大利某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了出口加工生產大理石的成套機械裝置合同,合同規定分四批交貨。在交付的前兩批貨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在第三批貨物交付時,買方發現貨物品質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貨物的質量也難以保證,所以向賣方義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問題:我國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2’)

  案例2

  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電業有限公司A與珠海拱北某公司B簽訂購銷合同。合同規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訂購日產佳能影印機200臺,價格為1499美元一臺,交貨期限為4月15日,付款方式為信用證付款。在合同履行時,4月13日B公司收到裝船電報通知,電報稱所有貨物與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並註明合同號及信用證號。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碼頭提貨

  通知,碼頭方面向公司出示隨船提單一份。提單上的裝船日期為4月13日,到貨是4月16日,B公司認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貨期限規定的4月15日交貨,電報所稱4月12日裝船不真實,因而沒有馬上提貨。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國銀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貨,並於當天電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並提出異議,從而產生糾紛。問題:什麼情況下可以採用解除合同的救濟。3’

  案例3

  1998年4月,中國進出口貿易A公司售與法國B客戶貨物一批。B客戶按合同規定開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開證行系法國的R銀行,通知行為法國在我國的C分行,該信用證要求C分行保兌並指定由該行議付。8月25日,A公司將貨物以多式聯運方式,從內地裝火車到香港轉海船運往目的港,並由當地外運公司簽發了陸海聯運提單。8月27日,A公司將全套單據寄交C分行議付。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發出“銀行付款通知單”。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單據道開證行R銀行以有兩個不符點為由拒付:(l)提單末顯示“已裝船”字樣;(2)裝運標誌上表示的是整批貨物的總數量而不是每一紙箱中的數量。基於此,R

  行要求C分行退回貨款。A公司認為單證並無不符,不同意退單,稱C分行作為保兌行應按國際慣例履行付款責任。C分行稱根據A公司所交單據,開證行提出與信用證要求不符並拒付,我行當然沒有代開證行付款的責任。隨後C分行於1998年l2月底將全套單據退給A公司,A公司則向總行投訴,強調保兌行之付款責任。問題:(1)A公司所交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的規定要求(2)C分行作為保兌行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4’

  案例4

  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為賣方與廈門華海公司簽訂一份買賣“鰻魚完全配合飼料”確認書,主要內容為:數量180噸,單價CIF廈門980美元,總值176400美元,付款條件為買方開具不可撤銷、不可轉讓、可分期交貨的90天遠期信用證。因華海公司不具備開具信用證結算貨款的條件,遂於7月28日與中國北方工業公司廈門分公司(下稱“北方公司”)簽訂一份協議。內容為:北方公司代理華海公司進口鰻魚飼料,收貨人為華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據華海公司的通知透過廈門國際銀行開具90天遠期信用證。8月1日,北方公司透過廈門國際銀行開出以大成公司為受益人、金額為17.64萬美元的不可撤銷、不可轉讓、可分批交貨的90天遠期信用證,並規定了所需單據。

  8月30日、31日,大成公司將180噸鰻魚飼料分批裝船起運,並按信用證要求提供了所需單據;9月27日,廈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檢驗情況通知單,華海公司對飼料質量提出異議,雙方協商達成降價協議,華海公司將貨物提走。華海公司將商檢通知單交給北方公司後,北方公司提出該商檢證出具的時間已超過信用證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絕在商檢證上簽字。大成公司發貨後,於1997年9月8日向香港愛爾蘭銀行出口部提出押匯申請並提示按信用證條款要求的除商檢證以外的全部單據;9月13日香港愛爾蘭銀行將信用證押匯檔案寄予開證行廈門國際銀行。9月17日廈門國際銀行收押匯檔案並通知北方公司承兌,北方公司則以押匯檔案與信用證條款上要求的單據不符(即缺少商檢證明)為由拒絕承兌。大成公司在信用證不能承兌的情況下,為追索貨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華海公司與北方公司支付貨款及銀行利息並支付違約金和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1)大成公司有無違約行為(2)信用證無法承兌的責任何在(3)大成公司、華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關係如何(4)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案例5

  合同法確立“ 提存”制度。某醫藥商店承包人尹某到某市第三製藥廠購買了一批中藥產品。尹當時付清了貨款,

  雙方協議:20天后提貨,若發生糾紛到某仲裁委員會仲裁。但過了一年,尹不僅未提貨而且下落不明。藥廠致函尹的單位,促其速來提貨。藥店回信稱:尹是該店的承包人,一切業務均由他本人負責,現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時回來。該廠再次通知尹的單位,決定代為拖運。藥店竟回信拒收貨物,並稱如果拖運,一切損失由該廠負責。藥廠在此情況下,只能將尹某所購藥品向本廠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提存公證。該批藥品有效期只有兩年,若積壓下去,可能失效。在此情況下,藥廠經公證處許可,將該藥品變賣,將變賣的價金扣除保管費予以提存。提存後一個月,尹某來到第三製藥廠,稱雙方協議提取貨物的時間是20天以後,但未規定多少時間必須提貨。因此,第三製藥廠變賣藥品的行為屬於違約行為,遂依據仲裁協議向某仲裁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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