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電氣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與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xxxx公司電氣作業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的要求,目的是為了保證電氣執行安全和人身安全。

  本制度適用於xxxx公司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執行和維護的管理。

  2、管理職責

  2.1、公司總經理負責電氣安全管理的領導工作。

  2.2、裝置安全課負責電氣安全的歸口管理,定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檢查(結合安全內審、外審每年不少於兩次)。

  2.3、機械動力廠負責組織、實施電氣裝置的搬遷、安裝和除錯;

  2.4、技術部負責電氣裝置技術改造專案的初審。

  2.5、生產部負責新購電氣裝置的稽核和立項。

  2.6、管理部負責電氣裝置的購置和廢舊電氣裝置的處理。

  2.7、電力使用部門負責本單位電氣裝置的管理、維護和保養,確保電氣裝置效能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管理內容

  3.1、電氣系統的設計、安裝、改造

  3.1.1、電氣系統的設計、安裝和改造必須嚴格執行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3.1.2、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電力設計、施工和驗收應按集團公司Q/PG G19G.009-20xx《“三同時”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

  3.1.3、選購的電氣裝置和元件必須是透過安全認證的產品。

  3.1.4、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包括委外設計施工)和改造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3.2、電氣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3.2.1、從事電氣裝置安裝、執行、檢修、試驗的工作人員應符合Q/PG G19G.015-20xx《特種裝置及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中的要求,從業人員應沒有視覺、聽覺障礙;沒有高血壓病、心臟病、癲癇病等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2、電氣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熟悉有關電氣裝置效能及引數,嚴格按照“低壓使用者電氣裝置規程”要求進行作業,並定期參加特種作業人員複訓。

  3.2.3、電氣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緊急救護方法,會正確使用電氣安全用具及消防器材。

  3.3、無論高壓裝置帶電與否,值班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欄時,必須得到批准,並有監護人員在場,同時採取安全措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4、接地和防雷

  3.4.1、每年雷雨季前裝置安全課負責組織對廠區建築物防雷設施進行測試,並由市防雷技術中心出具“防雷檢測記錄”;機動公司負責對電網接地進行測試,填寫“高壓電網接地檢測記錄”表並存檔,對不合格的須採取措施恢復其效能。

  3.4.2、各用電部門負責本部門使用裝置的接地電阻和絕緣電阻的檢測(每年春季進行一次),填寫“單臺裝置接地、絕緣檢測記錄”表,其記錄歸檔。

  3.4.3、電氣裝置外殼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其接地電阻一般應≤4Ω,特殊用途的地方按有關規定執行,接地線顏色為黃綠雙色。

  3.4.4、架空線和進戶線應設有重複接地,其接地電阻應≤10Ω。

  3.5、用電安全管理

  3.5.1、機械動力裝置和易發生危險的移動式電氣裝置(如電焊機、電爐、切割機等)不得帶電搬運,人離開崗位應關停裝置,切斷電源;移動式電氣裝置定期由專業人員進行絕緣電阻等專案的檢測(每季度一次,具體內容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指南” ),並填寫相關記錄,其記錄歸檔。

  3.5.2、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必須可靠地與電網PE線連線,零線與地線必須分開;接地線截面要符合標準,維修時應全面檢查。

  3.5.3、在易燃易爆場所和倉庫裡的電氣裝置,應符合防火防爆規定。產生大量粉塵、氣體的工作環境,應使用密閉式電氣裝置,且不準架設臨時線;在工作場所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3.5.4、架設臨時電源線按Q/PG G19G.018-20xx《電氣臨時線安全管理制度》檔案的規定執行。

  3.5.5、各單位的電氣箱、櫃、板須編號,1.2m內禁止堆放物品,自行定期檢測和記錄,其記錄歸檔。

  3.5.6、配電箱的閘刀開關,禁止帶負荷拉開。

  3.5.7、嚴禁帶電作業,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帶電作業的,應嚴格按Q/PG G19G.017-20xx《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由熟悉技術且技術等級高的電工進行監護,帶電作業者應穿戴和使用完好的安全防護用品和絕緣工具。

  3.5.8、電氣裝置發生事故時,由裝置安全課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做到“四不放過”,電氣作業人員應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分析。

  4、相關檔案

  GB/T13869-92 《用電安全導則》 Q/PGJ G19G.009-20xx《“三同時”管理制度》

  Q/PGJ G19G.015-20xx《特種裝置及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Q/PGJ G19G.018-20xx《電氣臨時線審批制度》

  5、記錄(表格)

  JHJD001電氣作業安全用具檢測記錄JHJD002單臺裝置接地、絕緣檢測記錄JHJD003高壓電網接地檢測記錄附加說明

  本制度由裝置安全課起草並負責解釋。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保證電氣裝置設施的正常安全執行,電氣作業人員、操作者和用電者的人身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程式。

  。

  2.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各單位電氣安全管理。

  3.定義

  電氣裝置分高壓和低壓兩種;高壓裝置系統是指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者;低壓裝置指對地電壓在250v以下者。

  配電間是指廠外的變壓器接入廠內地分閘送電的工作間。

  4. 參考

  5.職責

  5.1生產製造部負責對全公司各單位電能使用的歸口管理;負責供配電裝置設施、線路的維護保養的歸口管理。

  5.2生產製造部負責對電氣安全使用、安裝、維修、保養的管理狀態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5.3生產製造部辦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用電安全的管理。

  5.4人力資源部負責電工的資格審查和員工的用安全知識培訓。

  5.5電工負責廠內的電氣裝置設施的維修保養及安全管理。

  5.6各裝置設施使用操作人員負責按照本程式及有關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操作。

  5.7安全員負責用電安全的監督檢查。

  6.流程圖

  停電辦理流程

  7.程式

  7.1電氣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7.1.1從事電氣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沒有職業禁忌或生理缺陷。

  7.1.2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地方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電氣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

  7.1.3電氣作業人員上崗後,要按工作需要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輔助工具。

  7.1.3從事2米以上(含2米)的高處作業時,要正確穿戴防護用品和專用工具。專用工具要定期檢驗。採取安全措施,防止墜落事故發生。

  7.2配電間的基本要求

  7.2.1配電間操作人員必須熟悉電氣裝置並具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

  7.2.2不論高壓帶電與否,操作人員不得單獨靠近變壓器高壓側,若非接近不可,則必須有監護人在場,並保持0.7m的安全距離。

  7.3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7.3.1在電氣裝置上工作,要嚴格執行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即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詳見《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7.4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7.4.1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裝置上工作,必須完成停電、驗電、懸掛標識牌和裝設遮攔,裝設接地線等措施。

  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裝置:a.檢修的裝置;b.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範圍的距離小於

  0.35m的裝置;c.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後面或兩側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裝置。

  7.5供配電裝置的管理

  7.5.1配電間必須有電氣安全管理制度、電氣安全操作規程、電氣裝置、線路安裝、驗收、執行、檢修檔案、資料應完整、齊全。

  7.5.2配電間內電力變壓器、短路器等裝置,安全用具等應按規定週期檢修維護。

  7.6車間配電箱開關櫃管理

  7.6.1車間配電箱、及電氣線路等由電工負責日常維修、日常保養、定期檢修停電清掃和檢查,並有定期檢查記錄。

  7.7電氣線路管理

  7.7.1因工作需要架設臨時線必須由使用單位填寫“臨時接線裝置申請表”,由生產部稽核後方可接線。

  7.7.2臨時接線的具體要求按《電氣技術操作規程》執行。

  7.8移動式電氣裝置和手持式電動工具安全管理

  7.8.1移動式電動裝置和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採用三芯(單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銅芯橡套軟線,橡套軟線不允許有接頭,並有接零裝置。

  7.8.2電焊機一次電源線長度不超過2m,必須使用護套橡皮軟線。二次線破損及駁介面不允許超過三個。

  7.8.3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必須有防雷接地裝置,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由企管部安排組織年檢。

  7.9電氣裝置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按照《電氣裝置設施保養計劃》實施,確保電氣裝置設施處於正常執行狀態。

  7.10外來施工安裝人員臨時用電的管理

  7.10.1外來基建施工、外來裝置安裝等人員需要臨時用電時,應經生產製造部的許可,並按照要求進行施工或安裝。

  7.10.2人力資源部應將有關公司的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告知外來施工安裝人員。

  7.10.3外來施工安裝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7.10.4各部門應將外來人員的安全納入本部門的安全防護管理的範疇。

  7.11對用電操作人員的日常管理

  7.11.1用電操作人員應進行用電安全知識培訓。

  7.11.2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隨意拆卸電氣線路、開關等電器設施。如發現電氣隱患或故障,應及時通知有關專業維修人員。

  7.12電氣裝置的安全檢查和監督管理

  7.12.1人力資源部安全員,應不定期進行安全巡迴檢查,發現違章操作應立即制止;發現電氣安全防護措施有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

  7.12.2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採取有關糾正和預防措施。

  8.記錄

  9.附錄

  9.1停電工作票

  9.2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

  9.3安全隱患通知單

  9.4糾正預防措施表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3

  為了井下能夠安全生產,電氣管理規範,特制定本制度:

  一、無論在井下任何地方查出嚴重失爆(包括五小電器)、明火操作,扣款1000元,一般失爆扣200元。

  二、必須按規定使用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而且該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否則停產處理,並處以1000元罰款。

  三、必須堅持在礦規定的時間內試驗漏電保護,並做好記錄,否則按嚴重違章論處。漏電保護應保持靈敏可靠,否則按重大事故論處。

  四、對各級開關的過載、短路保護(或電動機綜合保護)不按規定值整定扣100元,私自甩掉短路、漏電保護扣1000元,使用非保險絲代替保險絲的扣200元。

  五、不按設計使用電氣裝置或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的電纜扣責任人200元,並必須在限定時間內更換。

  六、無論在井下任何地方查出電纜“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每處扣1000元。

  七、電纜使用鐵絲吊掛每處扣款20元,私剁電纜頭一個扣50元,電纜懸掛不合格或缺電纜鉤一處扣10元,本布羅電纜、通訊線、監測監控線或光纜懸掛不合格、扭花一處扣款100元。

  八、對偷剁電纜者,一經發現按事故處理,按所剁電纜原價的3倍扣款,並上報保衛部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電纜不合格接頭或破口(橡套電纜露出芯線或遮蔽電纜露出遮蔽層),每處扣款1000元。

  十、開關裝置閉鎖裝置起不到作用者扣款200元,防爆裝置無防爆合格證扣200元,防爆合格證過期扣200元,按規定應設區域性接地極而未設或接地極不合格一處扣300元。

  十一、電工未持證上崗,電工工具不全或使用不符合電器電壓等級的驗電筆者按違章論處。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4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電氣作業的安全要求、電氣作業的管理和安全檢查內容等。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各部門的電氣作業,控股子公司和外來施工單位應參照執行。

  2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電氣作業electric operation

  指電氣安裝、除錯、維修保養、操作和執行管理等作業。

  2.2

  電氣作業人員electrical workers

  指直接從事電氣作業的電工,以及從事實際操作的電氣工程技術人員或電氣管理人員。

  2.3

  有限空間confined spaces

  指僅有1~2個人孔,即進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閉、狹窄、通風不良的分隔間,或深度大於1.2m封閉或敞口的只允許單人進出的通風不良空間。

  2.4

  手提燈handlamp

  一種帶有一個手柄和一根軟纜或軟線的可移式燈具。

  2.5

  ⅱ類工具classⅱtool

  指這樣一類工具:它防電擊保護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依靠提供的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沒有保護接地也不依賴安裝條件。

  2.6

  ⅲ類工具class ⅲ tool

  指這樣一類工具:它的防電擊保護依靠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工具內不產生高於安全特低電壓的電壓。

  3電氣作業的安全要求

  3.1對電氣作業人員的規定

  3.1.1電氣作業人員應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無癲癇病、精神病、心臟病、色盲等妨礙電氣作業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3.1.2電氣作業人員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1.3電氣作業人員應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並按規定期限參加複審。連續中斷電氣作業六個月以上者,應重新進行培訓、考核、取證。

  3.1.4在變/配電站內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體檢,以後按規定定期檢查。發現患有禁忌症及生理缺陷者應予以調離。

  3.2電氣作業的一般安全要求

  3.2.1從事電氣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3.2.2在有監護要求的場所進行作業時,電氣作業人員應不少於兩人,應指定專人進行監護。

  3.2.3嚴禁在雨雪天氣進行露天帶電的電氣作業。

  3.2.4嚴禁手上潮溼時進行送電和拉閘作業。

  3.2.5電氣作業人員嚴禁在作業過程中佩戴金屬飾品。

  3.2.6工作前應檢查確認工具、測量儀器和絕緣用具是否靈敏可靠。

  3.2.7電氣裝置檢修和線路施工,應嚴格按送電規定的程式進行。

  3.2.8電氣裝置未經驗電,一律視為有電,不應用手觸及。

  3.2.9工作臨時中斷後或每班工作前,應重新檢查安全措施,驗明無電後方可繼續工作。

  3.2.10不應帶負荷進行拉閘操作。凡校驗及修理電氣裝置時應切斷電源,取下熔斷器並斷開閘刀,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停電警告牌應嚴格執行“誰掛誰取”的原則。

  3.2.11不應帶電作業。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停電時,在有經驗的電工監護下,劃出危險區域,採取嚴格的安全隔離措施後方可操作。

  3.2.12用電產品因停電而停止動作或故障等情況導致開關跳閘後,應仔細檢查有關線路和裝置,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方可合上開關,不應強行送電。

  3.2.13調換熔斷器,一般應切斷電源,若需要帶電操作時,須切斷負載,戴好絕緣手套。進行熔斷器調換作業的,應先切斷用電負載,作業人員戴好絕緣手套後方可進行調換作業,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站在絕緣墊上。熔斷器的容量應與裝置和線路容量相適應,不應使用超容量的熔斷器和其他導體代替熔斷絲(熔斷器)。

  3.2.14電氣裝置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接零),接地(接零)線的接設應符合相關標準。在同一低壓電網中不允許將部分的裝置金屬外殼採用保護接地,而另一部分電氣裝置採用保護接零。

  3.2.15電氣作業工作結束時,應整理材料,清點工具,清理場地,文明生產。

  3.2.16凡地面破土、挖掘、打樁等涉及地下電纜管線時應向動力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技術論證,批准後方可施工。

  3.2.17切斷電源應先斷開負荷開關,然後斷開隔離開關;合上電源時,先合隔離開關,再合負荷開關。

  3.2.18任何電線接頭以及電氣線路拆除後均不應將線頭外露,應及時用包布絕緣。

  3.2.19電氣裝置附近禁止堆放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周圍保證暢通,檢修方便;電氣箱內應保持清潔,不應存放雜物。

  3.3各電壓值安全使用要求

  3.3.1 220v/380v配電和使用要求

  3.3.1.1 220v/380v供電箱、櫃應固定安裝,不應臥放或到處拖拉。

  3.3.1.2供電箱、櫃、用電裝置、照明燈具不帶電的金屬部分應與供電系統的零線有可靠的連線;供電線路應採用橡套軟線,電纜芯線數應根據負荷及其控制電氣的相數和線數確定:三相四線時,應選用五芯電纜;三相三線時,應選用四芯電纜;當三相用電裝置中配置有單相用電器具時,應選用五芯電纜;單相二線時,應選用三芯電纜。

  3.3.1.3電纜中應包含全部工作芯線和用作保護零線或保護線的芯線。需要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應採用五芯電纜。五芯電纜應包含淡藍、綠/黃二種顏色絕緣芯線。淡藍色芯線應用作零線,綠/黃雙色芯線應用作接地線,嚴禁混用。電纜(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接地線。

  3.3.1.4嚴禁使用220v移動燈具和手提燈。

  3.3.1.5嚴禁使用裸燈頭及不封閉的碘鎢燈作照明。

  3.3.1.6 220v手持電動工具應具有塑膠絕緣外殼,使用220v隔離電源供電或採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於15ma,動作時間採用不大於0.1s的漏電保護器保護。手持電動工具中的塑膠外殼ⅱ類工具(手持電動工具的分類見gb3883.1-20xx)和一般場所手持式電動工具中的ⅲ類工具可不連線接地線。使用金屬外殼ⅱ類手持式電動工具時,其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零),其開關箱和控制箱應設定在作業場所外面。

  3.3.1.7 220v/380v分配電箱及電纜應有明顯的標誌。

  3.3.1.8非安全電壓的電源線使用時,應進行架空並應有警示標誌。

  3.3.1.9對於客戶提供的超過380v電壓的裝置,應遵照裝置使用說明書進行使用。

  3.3.2 110v配電和使用要求

  3.3.2.1 110v電源應由220v/380v供電系統經隔離變壓器獲得或由獨立的發電機供電。110v供電系統應裝設接地故障的監察報警裝置或採取其他措施,以便及時發現和排除單相接地的故障。

  3.3.2.2 110v隔離變壓器的電源應由專用開關供電。110v隔離變壓器的次級應裝設總開關,110v的配線應裝有分路開關和分支開關。各級短路保護應相互配合,防止越級保護動作。

  3.3.2.3 110v照明佈線可採用塑膠絕緣線或橡套軟線懸空架設,並加強管理。

  3.3.2.4禁止使用110v移動燈具和手提燈。

  3.3.2.5 110v照明燈具可採用防雨膠木安全燈頭,每一分路裝接燈頭數一般應不大於25只,每一分路的最大負荷應不大於30a。

  3.3.2.6 110v手持電動工具等用電應嚴禁從照明線路上接出,應用橡套軟線從分支開關後面引出。

  3.3.2.7雙層底、軸隧及潮溼危險場所禁止使用110v照明線路。

  3.3.3 36v配電和使用要求

  3.3.3.1 36v供電裝置應配備專用接線箱並採取防止人體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3.3.3.2 36v電壓除採用單獨電源供電外,如用220v/380v變壓供電則應經隔離變壓器供給。電源總開關、各分路及分支開關箱應有短路保護裝置,並能防止保護裝置越級跳閘。

  3.3.3.3 36v手持電動工具等用電禁止從照明線路上接出,應用橡套軟線從分支開關箱後面引出。

  3.3.3.4嚴禁利用電焊機焊接回路線接裝照明燈。

  3.4生產區域配電使用要求

  3.4.1向船臺、船塢、港池、碼頭、平臺供電應採用三相五線制,供電線路的終端應重複接地。重複接地可利用構造物基礎鋼筋或焊接地網。對於目前採用三相三線制或三相四線制的企業,應逐步向三相五線制過渡。

  3.4.2供電箱、櫃應完好整潔,門蓋齊全無變形,戶外供電箱、櫃應有防雨、防汛、防腐蝕措施,箱櫃內電氣元件應固定牢靠,線路連線應無鬆動、無發熱、無燒損,進出電線、電纜應排列整齊,電纜端頭固定良好。

  3.4.3配電開關數量應能滿足生產需要,一路配電開關只能連線一路配電出線,開關操作位置前應標明所控制裝置名稱、供電電壓、供電容量等電氣引數。漏電保護開關每月和接電前應試跳一下,確保動作可靠。

  3.4.4配電開關應具有“雙重隔離,一個明顯斷開點”的要求。“雙重隔離,一個明顯斷開點”的組合形式有:

  a)熔斷器式刀開關;

  b)刀開關加熔斷器;

  c)自動開關加熔斷器;

  d)刀開關加自動開關。

  注:自動開關和熔斷器應能起短路保護作用,其動作值應和供電容量相匹配。

  3.4.5在易燃易爆場所安裝所有電氣線路以及相應裝置設施應符合gb 3836.1中的有關規定,如存在不防爆的線路應在作業前拆除。

  3.4.6戶內、戶外線路,特別是潮溼、高溫、有易燃易爆和有腐蝕性物品的車間、倉庫等場所的電氣裝置應符合gb/t 9089.2-20xx、aq 3009-20xx、cb 3438-1992中的有關要求。

  3.5變電站安全要求

  3.5.1變電站應嚴格遵照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

  3.5.2變電站應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防小動物的四防工作,門、窗、排風扇洞口等處應裝設金屬網。

  3.5.3變電站應有醒目的安全標誌,其安全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嚴格出入制度。

  3.5.4變電站應備有合格的絕緣棒、絕緣毯、絕緣靴、絕緣手套等用具並應按規定定期檢測,在實物上貼有檢驗合格的標誌。變電站還應備有消防器材、急救箱、手提應急照明燈等用具,應按規定定期檢查。

  3.6動力照明箱櫃安全使用要求

  3.6.1配電裝置不帶電的金屬部分應與接地裝置具有可靠的連線。

  3.6.2熔斷器的熔體額定電流或自動開關過電流脫扣器的整定電流,應儘量接近但小於被保護線路的負荷計算電流,同時應保證在出現正常的短時間過負荷時,保護裝置不致動作而誤使被保護線路斷開。

  3.6.3箱櫃應有防雨的措施。箱櫃內的電氣元器件應固定牢靠,線路連線可靠,無鬆動、發熱和燒損痕跡。有可能觸及的外露帶電體應採取屏護隔離措施。

  3.6.4開關元器件應標明所控制的裝置名稱、電氣引數以及熔體電流值,並與所控制的裝置相對應。

  3.6.5要害部位的動力、照明箱櫃等設施,應具備應急照明的功能。

  3.6.6作業結束後應先停止裝置(如電焊機等)運轉,再切斷電源。

  3.7移動電氣裝置和工具

  3.7.1電焊機

  3.7.1.1應嚴格按照電焊機使用說明書使用。

  3.7.1.2電焊機應有良好的絕緣和可靠的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裝置。對於固定工位的電焊機,其裸露的帶電部分應有安全防護罩。電焊機的冷態絕緣電阻不低於以下規定值:輸入迴路(包括與之相連的控制迴路)對焊接回路(包括與保護性導體相連的所有控制迴路或輔助迴路)對所有迴路之間為2.5mω。

  3.7.1.3電焊機的一次電源線應採用雙層絕緣的多芯橡皮線或橡皮電纜,應裝設單獨的開關和短路保護。電源線長度不宜超過5m,中間不應有接頭。

  3.7.1.4焊接電纜線的外接應完整,絕緣良好。焊接電纜線需要接長時,應使用接頭聯結器牢固連線,接頭不應超過兩個,連線處的絕緣應良好。嚴禁用焊鉗作為連線部件使用。電焊機的接地線應用焊接電纜進行接地連線。

  3.7.1.5電焊鉗應符合安全要求,鉗口、手柄應完整無損,絕緣應良好。焊鉗經溼熱處理後的絕緣電阻應不低於1mω。

  3.7.1.6電焊機應進行可靠的工作接地。

  3.7.2手持式電動工具

  3.7.2.1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應按gb 3787的規定執行。

  3.7.2.2在潮溼場所或金屬構架等導電效能良好的場所,以及在造、修的船舶上,應使用ⅱ類或ⅲ類手持式電動工具。在鍋爐、金屬容器、管道等狹窄場所內,應使用ⅲ類手持式電動工具。

  3.7.3手提燈

  3.7.3.1在特別潮溼的土、磚、混凝土地面以及金屬地面等場所使用的移動式照明燈具電壓應符合gb/t 3805中有關規定,其安裝高度距地面不大於2.4m時,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3.7.3.2船舶艙室內使用的手提燈,其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3.7.3.3手提燈為防止意外損壞。燈泡要用防護格柵、半透明罩或類似裝置保護。該裝置應與手提燈燈體牢固固定,燈泡的金屬部分不應外露。

  3.7.3.4行燈的變壓器不應放在金屬容器內、易燃易爆場所或特別潮溼的地方。其引線、插頭、開關、熔斷器、外殼等應完好無損,並應定期檢查。

  3.7.4其他

  對於其他移動電氣裝置,應滿足gb 3883的規定。

  3.8接地(零)系統

  3.8.1保護接地(零)

  3.8.1.1電力裝置的下列金屬部分,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接地或接零:

  a)電機、變壓器、電器、攜帶式及移動式用電器具等的底座和外殼;

  b)電力裝置傳動裝置;

  c)互感器的二次繞組;

  d)配電屏與控制屏的框架;

  e)房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架構和鋼筋混凝土架構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門;

  f)交、直流電力電纜接線盒、終端盒的外殼和電纜的外皮,穿線的鋼管等;

  g)裝有避雷線的電力線路杆塔;

  h)安裝在配電線路杆塔上的開關裝置、電容器等電力裝置;

  i)控制電纜的鎧皮。

  3.8.1.2低壓電力裝置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不超過4ω。使用同一接地裝置的並列執行的發電機、變壓器等電力裝置,當其總容量不超過100千伏安時,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ω。

  3.8.1.3為防止觸電危險,在低壓電力網中,嚴禁利用大地作零線。

  3.8.1.4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中,採用接零保護時,零線宜在電源處接地,但移動式電源裝置除外。架空線路的幹線和分支線的終端以及沿線每1km處,零線應重複接地。

  3.8.1.5電纜和架空線在引入車間或大型建築物處,零線應重複接地(但距接地點不超過50m者除外),若屋內配電屏、控制屏有接地裝置時,也可將零線直接連到接地裝置上。

  3.8.1.6低壓線路零線每一重複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在電力裝置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允許達到10ω的電力網中,每一重複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30ω,但重複接地不應少於三處。零線的重複接地,應充分利用自然接地體。

  3.8.1.7直流電力網中零線重複接地應採用人工接地體,並不得與地下金屬管道等有金屬連線,如無絕緣隔離裝置,相互間的距離不宜小於1m。

  3.8.2防雷裝置

  3.8.2.1各種避雷裝置在每年雨季前應檢測一次,對不符合要求或損壞的避雷裝置及時修復。

  3.8.2.2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3.8.2.3防雷裝置所屬責任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4電氣作業安全制度

  4.1工作票制度

  4.1.1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情況的生產負責人或電氣技術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應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在工作票上認真填寫檢修專案、計劃工作時間等有關內容,並在工作票中註明應切斷電源範圍、應裝設接地線及其他所有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4.1.2工作許可人(值班員)應按工作票停電,並落實有關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應向工作負責人交代並一起檢查停電範圍和安全措施,指明帶電部分,說明有關安全問題、移交工作現場,在雙方簽名後方可作業。作業時,工作負責人應始終留在現場,隨時提醒工作人員注意安全。

  4.1.3在檢修中,工作人員應明確任務範圍、帶電部位,認真落實安全措施,服從工作負責人的指揮。

  4.1.4工作完畢後,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數,帶領撤出現場,將工作票交給工作許可人,並交待檢修過程和檢修結果,經雙方簽名確認檢修結束。

  4.1.5在下列情況作業,應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a)在高壓裝置上作業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

  b)在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迴路上作業,需將高壓裝置停電或採取安全措施的;

  c)帶電作業;

  d)在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幹線上作業;

  e)在高壓裝置無需停電的二次迴路上作業等。

  4.2臨時線路架設申請制度

  4.2.1臨時線路的裝設,應先辦申請手續,經同意後由專業電工安裝,不應私自安裝或先裝後審批。

  4.2.2臨時線路安裝應確定使用期限,一般不應超過15d,如確因生產需要延長使用期,應辦理續用手續。使用期限結束,臨時線路必須及時拆除。臨時線要架空,過軌道等應使用護套。

  4.2.3臨時線接裝的開關、電動機、裝置等金屬外殼應妥善接地及接零保護。保證使用期間線路完整無損,絕緣良好;懸空架設或沿牆敷設,嚴禁使用金屬線綁紮。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5

  為了加強電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用電,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

  2、電工要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工作應認真負責,具有專業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

  3、裝置動力科要建立健全電氣方面的技術檔案資料,如高壓分佈圖,低壓分佈圖,全廠架空線和電纜設定圖,接地網路,避雷裝置圖,以及電器裝置的技術狀況登記等資料。

  4、一切電器裝置必須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動電動器( 如電鑽、電槍等) ,要戴絕緣手套或配備電器保護裝置手提移動電動器具,保護裝置由裝置處每季檢查一次,並做好檢查記錄。

  5、變電所、各控制室等應符合用電安全規定,非工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

  6、操作電器裝置應熟悉其效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開動電源裝置,嚴禁在電源裝置上放置物件。

  7、自己經常接觸和使用的配電箱、配電板、按鈕開關、插座以及導線等,必須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損或將帶電部分裸露出來。

  8、操作電氣裝置應熟悉其效能和使用方法,不得隨意開動電源裝置,嚴禁在電源裝置上放置物件。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6

  一、認真執行煤礦“三大規程”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指令、規定和要求。做好電氣裝置的安裝、檢修工作,對所分管的電氣裝置的合理安全執行負責。

  二、認真做好電氣裝置的檢修、安裝工作,嚴格按規程施工,保證質量,保證臺臺裝置符合完好標準。

  三、自覺管好、維護好分管裝置和供電線路,做到裝置安裝使用二臺成片、三臺成線,電纜吊掛符合電纜管理規定。

  四、承包範圍內的電氣裝置完好率達到90%以上,小型電氣合格率達95%以上,消滅失爆。

  五、井下供電做到“三無”、“四有”、“二齊”、“三全”、“三堅持”。

  六、加強採掘電氣裝置管理,做到安裝拆除,有記載,維護、執行有記錄,供電線路、裝置有圖表,三大保護有資料、記錄,合理準確。

  七、定期檢查、校驗、測定有關技術資料,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杜絕“三違”。

  八、重大檢修、安裝工程必須有專項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經審批、傳達後方可工作。

  九、按時完成生產任務,堅持增產節約、降低材料、電力消耗,認真做好拆除、回收、修舊利廢工作。

  十、杜絕“三違”。積極參加安全學習和業務技術培訓,提高自我保安能力和業務水平,消滅重大電氣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條電氣工作人員必須認真遵守和執行以下規程:

  1、電子工業部1987年1月頒發的《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2、水利電力部1978年6月頒發的《電氣防火規程》。

  3、能源部1991年9月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4、本公司制定的各種有關電氣安全規程、電氣裝置拆修標準工藝等。

  第二條電氣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電工屬特種作業,必須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種作業的禁忌等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專業所需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證者,方可操作。

  5、凡對電氣裝置進行安裝修理、拆除工作,必須由持有操作證的電工嚴格按照電氣安全技術規程規定進行工作。

  第三條電氣人員工作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1、特種作業操作證必須隨身攜帶,隨時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特種作業操作證不準塗改和轉借他人,丟失應立即宣告,向安全生產監察部申請補發。

  2、未經電力主管單位批准,電氣人員不得私自改裝或安裝電氣裝置。

  3、各單位調入電氣工作人員時,必須查清是否有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如有還必須在所從事電氣作業崗位上跟老師傅學習半年以後,方準獨立從事電氣作業,否則不準從事電氣工作。

  第四條凡電氣工作人員不準從事下列違章作業:

  1、私自設定臨時用電裝置或不經批准架設用電線路。

  2、讓電器帶病異常執行或使用不合乎安全要求的器材。

  3、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不聽勸阻或唆使他人違章作業,用低壓測驗器具測試高壓裝置電源或線路。

  4、存在各種事故隱患、漏洞,經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後仍拖延不改。

  5、值班時未經領導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6、擅自動用變電間、低壓間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滅火工具。

  7、在變電間、低壓間記憶體放易燃、易爆油類及長、大及無關物品。

  8、對保護裝置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起封、起印、私自調動。

  9、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單人巡視高壓,進入高壓遮攔以及單人執行配電室開關和線路停、送電操作或倒閘操作。

  10、安裝手持式電動工具和安裝臨時配電箱不裝或裝不符合要求的漏電保護器。

  11、不嚴格履行停送電手續、不進行檢查確認而隨意送電。

  第五條架設的臨時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臨時線路必須保證絕緣效能良好,使用負荷正確,接頭處包紮完好,全線無裸露。架設高度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2、採取懸架或沿牆架設時,戶內離地面高度不得低於2.5米,戶外不得低於3.5米。架設時需要設專用電杆或專用瓷瓶固定,禁止在頂棚、樓上、腳手架上或其他不安全的地方掛線,嚴禁在有高壓線、易燃、易爆、刺割、腐蝕、澆鑄、輾壓等場地架設臨時電氣線路。

  3、臨時線一般不得任意拖地,如確實需要拖地應加裝可靠的安全套管,以防止移動磨損、輾壓或割斷電線。

  4、臨時線與裝置水管、門窗等安全距離應保持0.3米以上,跨越交通路口不得低於6米,並用電杆和瓷瓶固定。臨時線地面架設需要跨越交通道路時,必須在外面加鋼管埋置地面以下。

  5、安裝好的臨時線路,未經技術管理部、安全生產監察部同意,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擅自改動或搭接其它臨時線。

  第六條電氣安裝檢修安全規定

  1、電氣檢修工作一般應停電進行。如特殊情況必須帶電作業時,應有妥善的安全措施,並須經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在電氣技術人員的監督下方可帶電作業。

  2、在停電、送電時,應嚴格按用電規程規定執行。

  3、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的電器檢修工作前,應安裝防護裝置(掛警告牌和臨時接地線)。在拆裝接地線時,應按電氣安全技術規程規定執行。

  4、對高壓電氣裝置檢修和維護工作必須貫徹執行工作票制度,同時嚴格按照專用規程執行。

  5、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戴好安全帽,穿好防護鞋等個人防護用品,確保人身安全,人體與帶電體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6、檢修機電裝置時,應先由電工填寫《檢修工作票》,履行停電手續,在驗電、放電確認無誤,做好封地後再拆電源,且必須在電閘手柄上掛“有人檢修不準合閘”的警示牌,防止有人誤合電閘送電發生人身事故。

  7、檢修生產裝置時,必須首先由崗位工履行停電手續,將需要檢修的電源確認,並斷開電源開關,掛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閘”停電牌。經電工檢查確認無誤,由崗位工打好閉鎖,方可作業。

  8、巡視或維修電源線路時,無論電源線停電與否,均應視為有電或隨時有來電的可能;對線路故障點必須當有電對待,必須制止任何人靠近線路斷落點,在8米以外留專人看守並迅速報告上級妥善處理。

  9、現場接檢修電源時,必須明確責任人,一種電氣開關只能控制一臺電氣裝置,嚴禁一閘多用。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8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對電氣裝置設施操作、維護、檢修工作,開展對電源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以及防爆電氣裝置、線路檢查和維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電氣裝置設施操作、維護、檢修安全規定

  (一)電氣裝置操作安全規定

  1、電氣裝置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並持證操作。

  2、電氣裝置設施的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公司電氣裝置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電氣裝置如遇跳閘時,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再合閘,不得強行送電。

  4、電氣裝置啟動後,應檢查各電氣儀表,待電流表指標穩定正常後,方可正式工作。

  5、如遇電氣失火時,應先切斷電源,用四氯化碳和乾粉滅火器進行撲滅。禁止用水及其他液體滅火器進行滅火。

  6、發生人體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後用人工呼吸法緊急搶救。但在未切斷電源之前,不得與觸電者直接接觸,以免再次發生觸電。

  7、所有接電裝置應接地良好,接地電阻不得大於有關規定,電氣裝置不應有漏點現象。

  (二)電氣裝置維護安全規定

  1、電氣裝置應保持清潔,及時清掃其表面的粉塵,定期新增軸承潤滑劑,裝置周圍應保持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無妨礙安全執行的雜物。值班及操作人員應密切監視各種安全儀表,並經常檢查裝置外殼的表面溫度。當儀表的顯示超過警戒線或裝置表面溫度超過允許值時,應採取相應措施使其恢復正常。

  2、執行中如發生下列情況,操作人員應採取緊急措施,並立即上報。

  (1)電氣裝置發出異常響聲或異常氣味。

  (2)負載電流突然超過允許值。

  (3)電氣裝置及線路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

  (4)電氣裝置連線部件鬆動或冒火花。

  (5)裝置殼罩破損。

  3、經驗收合格投入執行的電氣聯鎖及其他安全保護裝置,不得任意更改或拆除。如確需更改應報公司安全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能進行。電氣裝置的保護開關因故障跳閘(或熔絲熔斷)應查明原因並消除故障後,方能投入執行。保護開關及保護繼電器動作電流的調整部件,不得任意撥動,更換熔絲應按設計規定的額定電流更換,不應改用其他規格的熔絲。

  4、公司防爆區域電氣裝置不得任意拆除、新增。由於技術改造需要拆除、新增或更改電氣裝置時,應由公司安全技術負責人批准。

  5、僅在發生事故或停電時才使用的備用電源裝置,及各種事故報警訊號裝置,應定期試執行,確保始終處於完好狀態。

  6、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應全面檢測一次,防靜電導除裝置及安全工作接地裝置每年乾燥季節應全面檢測一次,發現不合格應立即處理。

  (三)電氣檢修安全規定

  1、所有的電氣檢修工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無證人員嚴禁上崗。

  2、電氣檢修工要隨身攜帶完好的電氣工具和儀表,電壓等級符合要求。

  3、每班工作前都必須認真聽取前一班對各裝置的執行情況的彙報,瞭解掌握工作面所有裝置的現有狀態。

  4、維修電氣裝置時必須佩戴絕緣保護用具,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停送電要有專人負責,檢修開關所控制裝置時,此開關要停電並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牌,並有專人看管,嚴格執行公司停送電管理規定。公司防爆區域內的電氣裝置檢修,必須經分析在周圍20米範圍以內的可燃氣體合格時,才準開啟電氣裝置,並且在切斷電後用同等級電筆測試,確認無誤後,進行放電,而後才可進行全面的維修,維修完確實無誤後,才可送電。

  5、嚴禁帶電移動、拆接、搬遷和檢修電氣裝置及線路。

  6、所有電纜不準有明火接頭、破口、漏電現象,電纜如出現破口,應採用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後,才允許送電。

  7、所有電氣裝置嚴禁明火操作,電氣裝置檢修時,對防爆面要妥善保護,不得砸壞,保證防爆面的光潔度和防爆效能,並塗防鏽漆油或凡士林油,要適量均勻。

  8、在檢修電氣裝置時,要同時檢查電氣裝置的完好和隔爆效能,做到每臺裝置達到完好標準和防爆要求。

  9、任何一種繼電保護裝置失靈時,電氣裝置不得投入執行。

  10、所有電氣裝置都必須滿足防爆要求,並達到完好標準後,方可投入執行。

  11、需要更換電纜或重新做電纜頭時,首先要停電並且閉鎖開關必須對所更換的,電纜進行絕緣搖測,在做頭完畢後,檢查電纜的接線絕緣阻值,必須達到完好標準。

  12、電纜的接線符合完好標準,同時遮蔽線要可靠接地,決不允許接線鬆動,發熱和損壞芯線,接線柱損壞要及時更換,接線完畢檢查確認無誤後才可執行。

  13、照明不得無故缺少和隨意取下,不得任意移動和臨時吊掛,照明系統完全接好後方可送電,照明燈發生故障應及時更換,不得將故障的照明燈繼續連在系統中,不得帶電拆裝照明燈及接線。

  14、檢修電氣裝置至少必須兩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停送電嚴格執行公司停送電管理規定。

  三、電源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要求

  電源系統的安全性是指電網短時間內的抗干擾能力,即在事故情況下電網可持續供電的能力。電力系統的可靠性是指長時間、連續正常供電的機率,屬於電網規劃的範疇。

  生產技術部和電儀車間要從電壓波動、電氣裝置老化和質量問題、過電壓、絕緣強度不夠、電纜絕緣老化發生相間短路、繼電保護誤動作、自動安全裝置問題等常見的電氣事故,對公司電源系統進行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加強裝置維護人員的專業素質培訓,確保公司電源系統安全可靠。

  四、防爆電氣裝置、線路檢查和維護管理安全要求

  1、防爆電器裝置應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人員操作、使用、維護和保養。

  2、防爆電器裝置應按製造廠規定的使用技術條件執行。

  3、裝置上的保護、閉鎖、監視、指示裝置等不得任意拆除,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可靠性。

  4、防爆電器裝置應保持其外殼及環境的清潔。

  5、裝置執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檢查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的最高溫度和溫升的規定;

  6、裝置執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象,聲音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定。

  7、執行中應經常檢查電機軸承表面溫度,保持規定的油量,溫度不得超過規定;

  8、外殼各部位固定螺絲不得鬆動。

  9、裝置的外殼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效能的機械變形現象。電纜進線裝置應封閉可靠,不使用的線孔應用厚度不小於2mm的鋼板密封。

  10、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值。

  11、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啟動。

  12、電器裝置執行時發生下列情況,操作人員可採取緊急措施停機,並通知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

  (1)負載電流突然超過規定值或確認斷相執行狀態時。

  (2)電機或開關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時。

  (3)電機或其他裝置因部件鬆動發生摩擦產生響聲或冒火星。

  (4)機械負載出嚴重故障或危及電器安全。

  10.裝置執行操作人員對日常執行維護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異常現象應及時通知電器維修人員處理,並將發生的問題和事故做詳細記錄。

  11、控制儀表、檢測儀表、電訊等裝置,保護裝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有無其它缺陷。

  12、在爆炸危險場所中禁止帶電檢修電器裝置和線路,禁止約時停、送電,並應在斷電處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9

  1.電氣管理工作在機電副礦長和機電副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由機電科負責。機電科電氣管理組負責電氣的具體管理工作。

  2.電氣管理組負責編制井下供電系統圖,圖紙依據現場的變化及時、準確地更改。

  3.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準確,按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校驗,整定值必須滿足《細則》規定的保護係數,達不到時,必須報機電科技術組稽核批准,方可安裝使用。

  4.電氣管理組對井下電氣管理情況不定時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或進行處罰。

  5.嚴格執行拆搭火審批制度,對無申請隨意拆搭火的單位罰款50元,對隨便增加負荷造成保護係數達不到要求的,罰款10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防爆裝置、電器杜絕失爆,井下供電應做到無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和電纜破口,否則每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7.嚴禁擅自改變繼電保護定值或短接、甩掉保護不用,否則每處罰款100元。

  8.接地裝置的安裝符合規定和《接地細則》的要求,出現串聯接地每處罰50元。

  9.按規定對接地電網的接地電阻每季測定一次。新安裝的電氣裝置各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投入執行以前應進行測定。並做好記錄存檔。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統稱船舶)建造過程中電氣作業安全管理,避免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中遠船務各企業船舶建造過程中電氣作業安全管理。

  本規定所指的電氣作業是指配電板通電(通岸電)、船舶電氣裝置初次送電及高壓(1kv—11kv)電氣作業。其它臨時接電和供配電作業按照《電氣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和《企業供配電安全規程》要求執行。

  3管理職責

  3.1企業技術部門應制訂船舶建造電氣系統除錯(含送電)工藝,明確電氣系統除錯的施工條件、施工步驟和安全技術要求。

  3.2企業船舶建造組(專案組)負責合理安排電氣作業,做好施工協調,禁止不相容作業同時進行。

  3.3企業應建立電氣系統初次送電及高壓電氣作業審批制度,明確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業施工部門負責根據工藝要求進行施工,做好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業安監部負責電氣作業的安全監督檢查。

  4管理要求

  4.1電氣作業總體安全要求

  4.1.1作業人員

  a.1kv以下低壓船舶電工要求: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無禁忌症,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電工作業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b.10kv以下高壓船舶電工要求:除滿足低壓電工要求外,還應取得高壓類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

  c.作業前,按照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具;檢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進行專項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領和安全要求。

  d.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施工工藝和操作規程要求,聽從指令逐步、逐項進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劃和申報

  a.電氣作業應進行必要的安全策劃,分析作業過程中的風險以及所採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確保作業安全。

  b.電氣作業應在單船vscc會議上進行申報,明確施工時間和安全要求。

  4.2配電板通電安全要求

  4.2.1岸電電源線應妥善拉設,並進行有效防護,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識。

  4.2.2岸電電源與配電板之間應安裝空氣開關。暫時不用的開關應切斷線路或採取封閉防範措施。

  4.2.3配電板裝妥送電前,應進行檢查和確認,滿足安全要求後方可送電。

  4.3電氣裝置初次送電的檢查和確認

  4.3.1需送電系統、裝置、線路應完工,並經檢測,符合工藝要求。

  4.3.2需送電裝置內部、送電線路周邊的雜物和可燃物應清理乾淨。

  4.3.3需送電系統、裝置、線路警示標誌和警戒區應設定到位。

  4.4配電板及電氣裝置送電後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檢查線路、裝置有無異常,發現異常及時進行處理。

  4.4.2指定專人進行值班管理,並做好執行記錄和監控。

  4.4.3各類開關應由專職人員操作,其他人員嚴禁進行操作。

  4.5高壓電氣作業的安全要求

  4.5.1裝置的接線

  ①接線前

  a.斷開高壓發電機啟動按扭,關閉啟動空氣閥門,啟動按鈕及主開關上應懸掛禁止送電警示牌,通道口設定臨時遮欄。

  b.變壓器、互感器等裝置應進行驗電。

  c.耐壓試驗後高壓電纜應充分放電和驗電。

  ②接線要求

  裝置的接線應先接負載、再接變壓器、最後接至電源。

  4.5.2裝置的檢修

  ①先停電

  a.經檢修裝置電源應完全斷開,確保施工安全。

  b.停電後,裝置上應懸掛禁止送電警示牌。

  ②停電後驗電

  a.驗電器的電壓等級應滿足驗電需求。

  b.驗高壓電時,應戴絕緣手套,並有專人監護。

  ③驗電後裝設接地線

  a.接地線應採用截面積足夠大的多股軟銅線,並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確保接觸良好

  b.安裝接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後接導體。拆除時順序相反。

  c.裝、拆接地線時,均應使用絕緣棒和帶絕緣手套。

  ④檢修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在現場做好安全監護,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線。

  b.檢查檢修裝置,清理施工現場,符合要求後,施工結束。

  4.5.3高壓裝置的執行或試驗

  ①裝置安全要求

  a.高壓裝置的附屬設施應完整。

  b.高壓裝置接線應完整,臨時線應拆除,外殼應處於關閉狀態。

  c.高壓裝置進線處應處於封閉狀態。

  d.配電屏前後絕緣墊應鋪設完整。

  e.配電屏後隔離室的門應關上,如無門應使用不低於1.5m的柵攔。

  f.高壓裝置隔離室的門應加鎖。

  g.高壓電纜應按要求做好警示標識。

  ②高壓變壓器送電操作順序應先送電源側後送負載側,斷電操作順序應先斷負載側後斷電源側,隔離開關嚴禁帶負荷進行斷送電操作。

  ③高壓裝置隔離室門應加鎖,進出高壓室應隨手將門關鎖好。

  ④檢修或巡視高壓裝置時應遠離帶電體。10kv以下作業人員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為0.7m。

  ⑤一次迴路有人工作期間嚴禁向二次迴路供電或進行耐壓試驗。

  5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11

  1、目的:建立用電安全規定

  2、範圍:適用於公司用電管理

  3、責任者:電力科、用電單位

  4、程式:

  4.1 電氣執行安全

  4.1.1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檢查身體,並證實確無妨礙電氣工作的疾病,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上級部門頒發的電工作業操作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和電氣作業監護人工作。

  4.1.2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4.1.3 一切電氣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觸電急救方法。

  4.1.4 在易爆場所的電氣裝置和線路的執行,必須按《爆炸性環境防爆電氣裝置選用標準》執行。

  4.1.5 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4.1.6 當電氣工作人員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險區域進行工作時,監護人員應隨時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聲怪叫,以免引起錯覺而引發事故。

  4.1.7 做好經常性的電氣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4.1.8 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並定期檢查。

  4.1.9 電氣裝置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4.1.10 接地裝置的規定:

  4.1.10.1 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以上)為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為10歐姆。

  4.1.10.2 變電室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為10歐姆。

  4.1.10.3 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杆為10歐姆。

  4.1.10.4 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為10歐姆。

  4.1.10.5 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為4歐姆。

  4.1.10.6 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為4歐姆。

  4.1.10.7 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

  4.1.11 靜電接地:

  4.1.11.1 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

  4.1.11.2 露天放設的管道(液體、氣體等)每隔20--25米應設感應雷接地,每處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1.11.3 貯罐的四周應設閉合環型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10歐姆,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於2處,接地點間距不於大30米。

  4.1.12 防雷接地:

  4.1.12.1 為保護建築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採取防雷措施。

  4.1.12.2 避雷裝置一般可採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

  4.1.12.3 為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 避雷針應由三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

  4.1.12.5 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為帶狀接地。

  4.1.12.6 為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透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於3米。

  4.1.12.7 電氣裝置的接地裝置禁止與防雷接地合用。

  4.1.12.8 避雷針的保護範圍,應根據建築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目。

  4.1.12.9 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1.13 當氣候條件惡劣時,應停止戶外電氣作業,不得已而緊急搶修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氣需巡視室外高壓裝置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靴,並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4.1.14 變電所必須制訂現場執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其中明確規定。

  4.1.15 高壓裝置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超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員在場,並符合裝置不停電的距離。

  4.1.16 執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4.1.17 在高壓裝置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帶電裝置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並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4.1.18 凡電氣裝置和線路無電應作有電看,嚴禁以手隨便觸控。

  4.1.19 未經試驗合格的一切電氣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 在墜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時,須辦好登高作業證並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4.1.21 在帶電裝置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為15米、10KV以上為3米。

  4.1.22 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4.1.22.1 各部門需要架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填寫"臨時線申請單"。

  4.1.22.2 "臨時線申請單"由部門安全員負責填寫,安裝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親自簽字。

  4.1.22.3 "臨時線申請單"由安全部門批准,使用期限為一星期,超過一星期的,要辦理延期手續。

  4.1.22.4 使用期限超過兩個月的固定臨時線,要經過安全部門批准。

  4.1.22.5 使用臨時線路一定要在"臨時線申請單"規定的時間內使用,不得超時。

  4.1.22.6 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電氣線路,應執行本廠"電器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4.1.22.7 臨時電氣線路應由持證電工架設安裝,電工憑"臨時線申請單"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架設。

  4.1.22.8 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後,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4.1.22.9 電焊機、砂輪機等產生明火的電具接線,應具有相應等級的動火證後,電工方可接線。

  4.1.22.10 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於6米。架設在戶內離地高度不低於2.5米,戶外不低於3.5米。

  4.1.22.11 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後,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移動電具安全管理規定:

  4.1.23.1 移動電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鑽、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震搗器、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4.1.23.2 移動電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具本身有無損傷,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要求,電源引線有無破損、老化、絕緣不良現象,導線規格是否合適,插頭、插座是否齊全,有無破損,相線和保護接地的接法是否統一,金屬外殼或金屬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1.23.3 移動電具的引線及插頭都必須完整無損。220V和380V電壓的移動電具引線分別使用三芯或四芯絕緣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銅芯軟導線,中間不得有接頭,要保證電具金屬外殼接地。

  4.1.23.4 使用220V或380V電壓的手電鑽等手提式電動工具,必須配用1∶1隔離變壓器或漏電保護開關。

  4.1.23.5 工作行燈的電壓不允許超過36V,在特別潮溼的地方和金屬容器內部等危險場所使用的行燈,應用12V電壓,其電源由雙圈變壓器供給,並將變壓器金屬外殼、鐵芯及二次線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米,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代替行燈變壓器。

  4.1.23.6 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移動電具必須採用防爆型。

  4.1.23.7 移動電具電源線必須架設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線穿過道路時高度不低於6米。

  4.1.23.8 搬運移動電具時,一定要先切斷電源。

  4.2電氣檢修安全

  4.2.1 電氣檢修必須按照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並辦理許可手續後方可作業。

  4.2.2 一般情況不準帶電作業(無論高壓與低壓),停電後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後,拆下熔斷器,並掛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4.2.3 必須帶電檢修時,(限500V以下裝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4.2.3.1 必須經電力科負責人批准。

  4.2.3.2利用絕緣物可靠地將鄰近各相分離開,並穿戴好絕緣鞋、手套、帽子,不準穿汗背心及捲起袖子工作。

  4.2.3.3 在主管領導或電氣技術人員直接監護下進行工作。

  4.2.3.4工作點附近各相與地相連的金屬物必須隔開,以免觸到。

  4.2.3.5 應由一定經驗的電工擔任,並遵守有關安全規程,監護人認真監護,但監護與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離,最近不得小於2-3米。

  4.2.4 在停電裝置和線路上裝設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後,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裝置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4.2.5 停電、測電、驗電的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4.2.6 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應採取切實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4.2.7 對地下直埋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4.2.8 變電室執行及檢修現場規定:

  4.2.8.1 凡參加變電檢修的一切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4.2.8.2 當接受檢修任務時,檢修人員應對工作內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瞭解清楚。

  4.2.8.3 在檢修工作進行前,應作好充分準備,檢視現場,瞭解裝置情況。

  4.2.8.4 檢修中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程,適當安排好檢修人員,掌握進度,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4.2.8.5 檢修後應認真做好記錄,負責向執行人員辦理交付驗收工作。

  4.2.8.6 工作結束後,參加檢修人員應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現場。

  4.2.8.7 檢修負責人應對裝置的檢修質量和施工安全負全面的責任。

  4.2.8.8 檢修人員應對所做工作直接負責。

  4.2.8.9 凡檢修後的裝置,不允許帶缺陷情況投入執行。

  4.2.8.10 變電裝置的檢修為三種類別:1、大修。2、小修。3、事故檢修。

  4.2.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4.2.9.1 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後,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經測驗確證無電後,摘除輔助線路上的保險絲。

  4.2.9.2在靠近6KV及以上裝置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4.2.9.2.1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4.2.9.2.2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於0.7米。

  4.2.9.3在轉動的裝置旁工作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4.2.9.3.1 轉動裝置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於0.7米。4.2.9.3.2禁止任何人觸控正在轉動的各類裝置。但若必須靠近時需採取防護措施。

  4.2.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4.2.10.1 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4.2.10.2 (1)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8KV,持續時間為1分鐘。(2)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25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4.2.10.3 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4.2.10.4 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為15KV,持續時間為10分鐘。

  4.2.10.5 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

  6-10KV試驗電壓為40KV;20-35KV試驗電壓為105KV,時間為5分鐘。

  4.2.11行車檢修規定:

  4.2.11.1 檢修行車時,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車。嚴禁走軌道、鋼樑等,如必須走鋼樑時,須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車的司機作監護,並應同時辦理許可證手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11.2 攜帶的檢修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內,大型工具須用繩子作上下傳遞。

  4.2.11.3 傳遞工具物體時,防止碰撞在行車磨電道上。

  4.2.11.4 在行車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4.2.11.4.1 要用絕緣物把地面鋪好。

  4.2.11.4.2 不準由一臺行車向另一臺行車跨躍(指有兩臺行車的地方)。

  4.2.11.4.3 在行車上打磨整流子、集電環時,要站在絕緣墊上,戴好手套進行。

  4.2.11.4.4 打磨整流子及滑環時,非電工不準帶電作業。

  4.2.11.4.5 試執行時,人站在走臺板上(行車行走時碰觸不到的地方),手必須扶住欄杆,並離開轉動部分。

  4.2.11.4.6 工具使用完畢後,須檢點清楚,放入工具袋內隨人帶走。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12

  1、公司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菸動火。

  2、動火必須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 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

  3、臨時動火應向公司安委會書面申請辦理動火票,方可動火,並要有防範措施和專人管理、監督,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4、固定動火必須經公司安委會審查同意,報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辦理動火票,並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並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5、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餘火,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現場。

  7、廠區、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8、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廠區內使用時,應經公司安委會批准,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9、車間、過道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在生產(工作)時,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於生產(工作)上,不準用於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11、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公司和臨時過渡房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由公司裝置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12、一切固定的生產設施,應嚴格按照規範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自動化生產線上需特殊處理的臨時線路,應知會公司裝置部,一般應在隔天的白班恢復好固定線路,特殊情況可在維修日處理好,要求使用期超過一星期的,必須上報公司裝置部審批,不報者按違章論處。

  14、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15、禁止使用電熱棒。

  16、配電線路、電氣裝置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櫃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乾燥並掛牌專人管理。

  17、電氣裝置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裝置嚴禁超荷執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18、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13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供、用電裝置檢修安全管理,保證職工在檢修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公司電網和裝置的正常執行,為公司生產提供穩定的電力供應,消除電力傷害人身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自下發之日起嚴格按本規定執行。

  2、適應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唐山氯鹼有限責任公司供電裝置、用電裝置和拖動裝置檢修的安全措施和停送電管理。

  3、管理規定

  1)在變電所和電氣裝置上工作的一切人員(包括基建安裝人員)必須熟知和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每年對電氣工作人員進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一次,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經考試合格後,方能恢復工作。值班電工做安全措施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保證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完成。

  2)在電氣裝置上檢修作業必須嚴格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執行,檢修前檢修工作負責人到變電所辦理檢修工作票,值班電工停電做好安全措施經專人確認後許可檢修時,檢修人員才進行檢修作業,要求值班電工必須現場監督,檢修電工在本班組管轄的電氣裝置上檢修作業時也認真執行,檢修工作人員檢修完工將工作票交回後方可允許送電。

  3)所有用電的機械裝置停止運轉檢修時,檢修負責人必須到提供電源的變電所和變電站辦理停電檢修工作票,值班電工停電做好檢修安全工作措施允許檢修後方能檢修,檢修前通知裝置所在化工崗位操作工,把轉換開關轉到停止位,化工崗位操作工現場指定要檢修的裝置,並現場監督檢修,檢修工作完成後,要清理完現場,檢修負責人才能將工作票交回,才允許送電。

  4)檢修電工要檢修正在運轉裝置的電動機和電氣裝置時,要經排程室和崗位工同意停車後,檢修負責人到變電所辦理檢修工作票,值班電工停電辦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後許可檢修時方能檢修,化工崗位操作工現場指定要檢修的現場裝置,值班電工指定要檢修的變電所(站)裝置,並分別監督檢修。

  5)檢修電工要檢修停止運轉處於備用狀態裝置的電動機和電氣裝置時要經排程室和崗位工同意後,檢修負責人到變電所辦理檢修工作票,值班電工停電簽發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後許可檢修時方能檢修,化工崗位操作工現場指定要檢修的裝置,並現場監督檢修。

  6)檢修工作票除正常簽發人簽字外還要有電氣值班人員、檢修裝置崗位班長和檢修負責人簽字,並分別由電氣值班室、操作崗位值班室和檢修負責人留存,檢修完工後檢修負責人將檢修工作票交回後方可撤安全措施送電。

  7)所有停用或暫時不使用的用電裝置(不處於熱備用的裝置),裝置使用單位要即時到供電變電所辦理停電手續,電工接到停電要求立即辦理停電,並做好安全措施。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14

  1、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用電管理

  2、目的:

  建立用電安全規定

  3、執行程式:

  3.1、電氣執行安全:

  (1)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檢查身體,並證實確無妨礙電氣工作的疾病,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上級部門頒發的電工作業操作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和電氣作業監護人工作。

  (2)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3)一切電氣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觸電急救方法。

  (4)在易爆場所的電氣裝置和線路的執行,必須按《爆炸性環境防爆電氣裝置選用標準》執行。

  (5)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6)當電氣工作人員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險區域進行工作時,監護人員應隨時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聲怪叫,以免引起錯覺而引發事故。

  (7)做好經常性的電氣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8)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並定期檢查。

  (9)電氣裝置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3.2、接地裝置的規定:

  (1)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以上)為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為10歐姆。

  (2)變電室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為10歐姆。

  (3)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杆為10歐姆。

  (4)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為10歐姆。

  (5)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為4歐姆。

  (6)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為4歐姆。

  (7)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

  3.3、靜電接地的要求:

  (1)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

  (2)露天放置的管道(液體,氣體等)每隔20-25米應設感應雷接地,每處電阻值不宜超過10歐姆。

  (3)貯罐的四周應設閉合環型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10歐姆,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於2處,接地點間距不得於大30米。

  3.4、防雷接地:

  (1)為保護建築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採取防雷措施。

  (2)避雷裝置一般可採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

  (3)為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

  (4)避雷針應由三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

  (5)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為帶狀接地。

  (6)為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透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於3米。

  (7)電氣裝置的接地裝置禁止與防雷接地合用。

  (8)避雷針的保護範圍,應根據建築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目。

  (9)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10)當氣候條件惡劣時,應停止戶外電氣作業,不得已而緊急搶修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1)變電所必須制訂現場執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其中明確規定。

  (12)高壓裝置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超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員在場,並符合裝置不停電的距離。

  (13)執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14)在高壓裝置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帶電裝置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並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15)凡電氣裝置和線路無電應作有電看,嚴禁以手隨便觸控。

  (16)未經試驗合格的一切電氣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17)在墜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時,須辦好登高作業證並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18)在帶電裝置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為15米、10KV以上為30米。

  3.5、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1)各部門需要鋪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填寫“臨時接線申請單”。

  (2)“臨時接線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填寫,安裝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親自簽字。

  (3)“臨時接線申請單”由安全環保部門批准,使用期限為一星期,超過一星期的,要辦理延期手續。

  (4)使用臨時線路一定要在“臨時接線申請單”規定的時間內使用,不得超時。

  (5)經審批同意鋪設的臨時電氣線路,應執行本廠“電器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6)臨時電氣線路應由持證電工架設安裝,電工憑“臨時接線申請單”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架設。

  (7)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後,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8)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於6米。架設在戶內離地高度不低於2.5米,戶外不低於3.5米。

  (9)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後,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3.6、移動電動工具安全管理規定:

  (1)移動電動工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鑽、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震搗器、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2)移動電動工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動工具本身有

  3.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1)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a)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b)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後,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

  (c)經測驗確證無電後,摘除輔助線路上的保險絲。

  (2)在靠近6KV及以上裝置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a)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b)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於0.7米。

  (3)在轉動的裝置旁工作時,應注意在轉動裝置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於0.7米。

  4.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1)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2)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8KV,持續時間為1分鐘。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25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3)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4)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為15KV,持續時間為10分鐘。

  (5)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6-10KV試驗電壓為40KV;20-35KV試驗電壓為105KV,時間為5分鐘。

  4.11、行車檢修規定:

  (1)檢修行車時,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車或用升降平臺。嚴禁走軌道、鋼樑等,如必須走鋼樑時,須有人警戒,由被修理行車的操作人員作監護,並應同時辦理許可證手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攜帶的檢修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內,大型工具須用繩子作上下傳遞。

  (3)傳遞工具物體時,防止碰撞在行車磨電道上。

  (4)不準由一臺行車向另一臺行車跨躍(指有兩臺行車的地方)。

  (5)工具使用完畢後,須檢點清楚,放入工具袋內隨人帶走。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15

  一、為搞好電氣裝置試驗,公司建立電器試驗室,各工程處(廠)成立電氣試驗組,配有負責電氣試驗的技術人員,配備具有一定文化技術水平的試驗人員,裝備相適應的儀器、試驗裝置等。

  二、電氣試驗必須執行“煤礦電氣試驗規程”,和水電部“電氣裝置交結和預防性試驗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等國家有關規程。

  三、公司電氣試驗室負責本系統35KV及以上電氣裝置試驗工作,以及各單位委託的電氣試驗專案;各處(廠)電氣試驗組負責6KV及以下電器裝置的檢查、檢修、調整試驗工作。

  四、電氣試驗工作,要根據編制批准的試驗計劃實施,試驗後要進行驗收,並辦理必要的手續。

  五、要加強電氣試驗工作的技術管理,建立健全主要裝置歷年來試驗資料和檔案,掌握裝置效能變化的趨勢,不斷提高試驗技術水平。

  六、對新安裝的電氣裝置,必須按新安裝交接試驗標準進行,並寫出詳細的試驗報告,交使用單位。

  七、電器裝置如變壓器、電動機、開關、電纜等在投入執行前必須按規定做檢查、測試、調整和電氣試驗。

  八、每年冬季,避雷器要退出執行,每年雨季三月一日前對防雷電設施,接地裝置進行預防性試驗,合格後方準投入執行,定期對輸電線路進行巡線檢查,排除故障隱患。

  九、井下電氣試驗的安全措施,應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井下防爆電氣裝置檢驗調整工作結束後,需經防爆員檢查簽字後方可下井投入使用,井下三大保護嚴格按“煤礦井下檢漏繼電器安裝、執行、維護與檢修細則”,“礦井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和“礦井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的整定細則”進行,繼電保護定值不經主管電氣工程技術人員批准,不得任意更改。

  十、電器裝置使用的絕緣油,要進行定期試驗、化驗,按“煤礦電氣試驗規程進行”,油斷路器多次跳閘和故障後,應取油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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