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籍管理制度

學籍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學籍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籍管理制度1

  為了維護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委關於《大慶市普通高階中學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學籍管理辦法如下:

  一、招生和學籍:

  我校每屆新高一招生必須按照市教委當年招生政策、計劃招生,錄取的新生一律憑入學通知書、初中檔案及當地戶口在一週內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凡不符合條件的,一經查出,取消學籍。

  二、學生檔案

  1、用藍黑或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必須字跡工整,出現錯誤不能剔塗,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與戶口相符,不得弄虛作假。凡無檔案的,一律不承認學籍,不發畢業證書,不準報考上級學校。

  2、學生檔案材料包括:

  (1)小學升初中考生登記表和錄取通知書;

  (2)初中學生學籍簿(加蓋市(縣)學籍章);

  (3)初中學生卡片;

  (4)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

  (5)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登記卡;

  (6)學生體格檢查表;

  (7)初中畢業生登記表(加蓋市(縣)學籍章);

  (8)小學檔案中所有材料。

  3、學生受校級以上獎勵或處分其有關證明材料存入檔案。

  4、學校每學期檢查一次學籍。

  三、請假

  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時,憑家長證明或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教師批准。請假三天至一週的,由教務處批准。請假兩週以內由主管校長批准,不請假的按曠課處理。

  四、曠課及處理

  一學期內連續或累計曠課達半個月者,經學校通知學生本人和學生家長,仍不到校的,按自動退學處理,其學籍不予保留。

  五、休學和復學

  學生因病一學期以上不能到校上課的,須持家長申請書及區級以上醫院診斷書辦理休學手續。家長申請須由班主任教師簽字,學校同意休學,出具休學證,教學副校長在休學證上簽字,交給學校主管學籍人員。學校主管學籍人員每月到市教委為學校近期休學的學生辦理一次休學備案手續(須攜帶休學學生家長申請、休學證及學籍檔案)。休學一次一般為一年,極特殊情況休學半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要申請辦理延期休學手續,其程式與辦理休學手續相同。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次。休學期滿需要復學時,須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的復學時應交健康證明),經市教委審批後,編入休學時的同一年級學習。休學期滿後,超出一個月未辦理復學或延期休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其學籍不予保留,並通知學生及家長。休學期間原則上不得轉學。畢業年級學生的休學要嚴格掌握,無極特殊情況,一般不準休學。

  休學的學生,學校要將其病情填入學生體格檢查表。

  六、轉學

  1、轉入

  凡符合教委檔案精神允許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必須按以下程式經審查合格方可入學。

  (1)經學校考核合格後由學生本人向教委審請轉學,經教委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入前須由保衛科審查轉入學生在原學校的品德表現,如品質惡劣,學校不予接收。

  (3)轉入後須填寫合同書,如違反合同立即清退。

  (4)在原學校休學或留級的學生不予接收。

  (5)手續不全或夫檔案材料的學生不予接收。

  (6)學校不收借讀生。

  2、轉出

  凡有轉出學生必須先由家長寫出轉學審請,然後由學生本人、家長、班主任、年級主任、教務主任、主管校長簽字批准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七、退學、開除

  學生因故申請退學,需持家長的書面申請和家長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區政府的證明,由教務處審查,校長批准,市教委批准備案後,辦理退學手續。

學籍管理制度2

  為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讓青少年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制定學籍管理制度。

  1、嚴格學籍管理,每學年在新生入學三週內各中心校必須到聯校辦理學籍手續,不得拒收適齡兒童,否則拒收一生罰班主任50元,罰校長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聯校統一編號,建立檔案,任何班級和學校不得隱瞞學生,如有隱瞞,每生罰班主任20元,罰校長10元,考試時該生按零分計入本班成績。

  3、不經聯校批准不得留級,對強行留級的教師,按隱瞞學生對待。

  4、堅決杜絕輟學現象,對因學習成績、家庭困難等情況輟學者,要依法做好學生及家長的工作並給予照,勸其必須復學,若出現一例輟學學生,教師和中心校長向聯校寫出書面彙報,並按有關規定處理;因體罰學生造成輟學的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5學生的轉出轉入,要嚴格掌握,跟蹤調查,在一週內報聯校辦完手續,否則按隱瞞學生對待。

  6、每學期期中、期末考試前兩週不允許變動學生檔案。

學籍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採用資訊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執行環境和學生資料庫,確保正常執行和資料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資訊收集、彙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資訊,建立學籍檔案,透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資訊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資訊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資訊及資訊變動情況;

  二、學籍資訊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資訊、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群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資訊、預防接種資訊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資訊;

  六、享受資助資訊;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訊和材料。

  學籍基礎資訊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影印件。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儲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資訊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檔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影印件或其他證明覆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資訊,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資訊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資訊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資訊,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資訊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稽核同意後,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出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資訊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複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資訊和學籍變動資訊準確。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學籍資訊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資訊外洩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資訊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資訊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洩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資訊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學籍管理制度4

  學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最基本的常規管理,對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貫徹執行中必須保持它的嚴肅性。為了加強學生學籍管理,適應高一級學校招生考試和高中畢業考試以及學生畢業後的需要,進一步提高學校學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實現學生學籍的資訊化管理,根據省、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檔案精神,對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學籍的取得

  初一和高一年級新生,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校辦理繳費註冊和辦理其它手續,舊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交清學、雜費和其它各種費用。家庭經濟確有困難,可以申請緩交或遲交或免書雜費,由班主任瞭解情況,提出意見,報校長審批。

  開學初班主任收齊學生交費憑證,制好表格交總務處在相應欄目內填上“已註冊”字樣,該學生才取得相應學號,並取得學籍。

  二、學籍的管理

  1、學生學籍設立專櫃,資訊化管理

  學生學籍、各種表冊,入學後及時辦理齊備,學生檔案裝訂成冊,擺放整齊,設立專櫃且把有關內容輸入電腦,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學生檔案的填寫

  新生入學後,學校根據註冊人數及時建立學籍,按市教育局的規定編寫學籍號,規範填寫,蓋全公章。舊生應根據註冊等情況進行期審。學生檔案中每學期末評語、成績等有關內容由班主任如實填寫,評語要工整,寫好等級操行評語,且在規定的地方簽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負責。

  3、休學、復學、退學、轉學的辦理

  學生的休學:在校學生因病或其它正當理由不能堅持學習者,可以休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班主任、校長同意簽字後,教導處發給休學證,即可休學。因病休學必須持有醫院證明,其它原因休學必須有家長的申請或有關證明。每次休學期限為一年,期滿不能復學者,經學校核實同意後可以再次辦理休學手續,第二年仍不能復學者取消其學籍。

  學生的退學: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學習或不願繼續學習者,可以退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班主任提出意見,報教導處、校長批准後辦理離校手續,即行退學。受飭令退學處分者,也必須辦理離校手續方可離校。

  學生的轉學:學生因家長調動或其它正當的理由,可以轉學,由學生或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瞭解情況並同意,校長稽核加意見後辦理離校手續,教導處發給轉學證。

  要求轉入的學生,經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學校瞭解情況,校長審批同意,轉出學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轉入。

  4、嚴格執行月報表制度

  每月對學生人數和變動情況做好及時的統計和整理,班主任按教導處報表專案嚴肅認真填寫後交檔案室。

  三、學籍的取消

  1、自然取消

  學生畢業後原取得的學籍自然取消。

  2、非自然取消

  舊生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交清學、雜費和其它各種費用(困難生除外),作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學生因正當理由轉出學校的或被飭令退學處分者也被取消學籍。

學籍管理制度5

  1、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既取得學歷,由教導處負責登記造冊和統一編號並按規定建立學生檔案。

  2、各班主任要認真填寫學生的學籍卡片,交教導處儲存。

  3、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確須轉學的,須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得到批准後,方可轉出。

  4、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做曠課論處。請假三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一週以內由教導處審批,一週以上者由校長審批。

  5、學生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醫院證明,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學生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歷程度並徵求本人同意後編入相應的`班級。

  6、因故在非戶口所在地申請就學的學生,經有關部門稽核符合條件的,可準其借讀,並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7、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一律不準退學。

  8、學生違反《小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學校要與家長配合教育並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9、小學應從德、智、體等方面評價學生。要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

  10、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1) 新生無正當理由逾期一週未入學,或入學後一月內因病停學。

  (2) 在籍學生一學期內,曠課三十六節。(三次遲到或早退算一節曠課)。

  (3) 一學期內請事假累記達一個半月。

  (4) 在籍學生開學時逾期三天不到。

  (5) 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

學籍管理制度6

  一、入學

  1、新生入學,採取入學通知書制,並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裡,接到入學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間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後,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准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後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後,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後,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後,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稽核,條例條件並辦理有關手續,方准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必須註明是借讀,並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情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小學借讀生畢業後,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週,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後,報區教育局批准,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稽核批准後,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並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稽核同意後,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願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四、流失

  凡未經批准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流失,各校應嚴格執行我區的<關於嚴格控制中小學學生流失的十項規定>應建立健全防輟控流機制,和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杜絕中間環節學生流失。

  如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並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並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學校聯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採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六、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達到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統一印製的義務教育證書,並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符合初中畢業標準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經成都市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製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並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區教育局初等學籍專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於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稽核、批准;屬於“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透過,由校長予以公佈。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瞭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學籍管理制度7

  一、入學

  1、新生入學,採取開學時以通告形式將開學通告張貼到街上及學校附近的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後,入班學生都無條件地要定案,定案後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准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後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後,接任的班主任老師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該班學生花名冊,上交學校教務處。

  4、學生的學籍卡內容由學校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填寫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後,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後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然後由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一併轉出。

  2、轉入學生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導處考核透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方可辦理插班手續,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級。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週,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醫療單位的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後,報區教育局批准,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稽核批准後,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並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稽核同意後,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願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注意:期中考試後不再辦理休學證明。

  四、留級: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學籍管理制度8

  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對小學生的學籍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新生入學

  小學入學年齡為六週歲(喪失學習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於六週歲。

  學生入學後設立“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生名冊”、“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小學生體格檢查表”、“小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適用四年級以上)、“小學生手冊”、“嘉興市小學生德育手冊”等檔案材料。

  二、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借讀:

  1、學生轉學,需經校長審批,由中心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九年制義務教育登記卡、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等檔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學期請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時數超過上課總課時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難者。因病或體弱長期休養,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生證明,班主任同意,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休手續。

  3、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要求復學者經有關單位證明,學校稽核批准後,可以復學。

  4、對小學在籍生,除因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處理退學。

  5、借讀:

  凡屬義務教育物件的借讀生,必須持“義務教育登記卡”、“轉學證明”、“成績手冊”等材料到借讀學校取得學籍。

  借讀生必須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借讀費一般一次交清,否則不得辦理報到註冊手續。

  三、實施義務教育的小學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學籍管理制度9

  一、學籍檔案是學生取得學籍的憑證,是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勞等情況的真實記錄。因此,新生入學,首先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建立學籍檔案。有關表冊填寫要認真、完整,不得缺項。學籍檔案照片加蓋鄉級主管部門印章方能生效。

  二、學籍檔案按學年度統一編號後立卷歸檔。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裝訂整齊規範。

  三、每學期結束,班主任要如實把學生在校的思想表現,學習和獎懲情況及時填入學籍檔案。

  四、學生入學、休學、借讀、轉學時,要及時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做好登記和有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五、學生升學、轉出,需要提取檔案時,由學校統一辦理,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私自提取。

  六、學生入學,需在學籍冊上辦理入學手續;學生轉學,需持有關介紹信交由班主任老師,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辦理轉學手續;學生休學,需持有關證明,由班主任交給學籍管理員辦理休學手續;學生借讀,需持有關介紹信辦理入班手續,班主任負責給借讀生透過學籍管理員辦理學籍登記。

學籍管理制度10

  一、總則: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實施,規範學校的學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學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學:

  (一)我校實行秋季招生,小學教育階段為六年。

  (二)一年級新生的入學年齡為六週歲。本著就近原則,凡是轄區內適齡兒童,一律免試入學。

  (三)報名時需帶戶口本、房證、免疫證。

  (四)新生報名後,學校將新生登記表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發入學通知。

  (五)我校招收新生的時間以教育局統一要求為準。

  (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編制學生名冊,填寫《學生登記表》。《學生登記表》在學生轉學時,隨學生轉出,學校留存影印件;學生轉入時隨學生轉入;學生畢業時,學校留存。

  (七)學生從入學到畢業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規定不得更改。

  (八)小學生入學後,由學校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前8位為區代號;第9-11位為學校代號;第12-15位為年號(入學年級);第16、17位為班級編號,第18、19位為學生編號。從20xx年9月起,一年級新生入學,學籍一律使用學生18位身份證號。沒有身份證號的,由學校統一按本區編號要求編排。

  三、轉學:

  1、轉入:

  (九)⑴、先考試,測驗合格後,我校開出"同意接收"證明,併到我區文教體局教育科蓋章。(地址:建國西路與西安路交叉處:原燕子樓小學。電話:85610932-20)

  ⑵、將此證明交原就讀學校,同時從原就讀學校開出"轉學證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蓋章,也就是要兩章齊全),並從原校取回"學生登記表"。

  ⑶、持原學校開出的"轉學證明"與"學生登記表"到我區文教體局註冊登記。

  ⑷、將(3)中的兩表交到我校存檔。

  注:

  我區文教體局辦理轉學時間是:放假(寒假或暑假)前一週至放假後一週。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一週。

  2、轉出:

  (十)⑴、持接收學校接收證明(有該校校印與上級主管部門印章)到我校辦理轉出手續。

  ⑵、我校開出轉出證明,並交還學生登記表(留影印件)。

  四、休學復學:

  (十一)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1個半月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稽核後統一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不能按時復學寫出書面申請,經上級教育部門審查後續辦休學手續。

  五、成績考核:

  (十二)學校每學期進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檢測,用等級記分制記分。等級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十三)小學生操行按《江蘇省中小學關於實施〈小學德育綱要〉的實施意見》評定。

  (十四)學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標準的為不合格。學校按規定建立學生健康卡。

  (十五)學校根據學生的檢測、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學生成績報告單),向監護人報告。

  (十六)小學生畢業考試由上級主管部門命題,或學校自行命題、上級主管部門審查。

  (十七)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六、跳級、畢業、升學:

  (十八)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區教育局測試後可以跳級。

  (十九)小學畢業班學生,一律升入初中繼續學習。

  (二十)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升入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

  七、獎勵和處分:

  (二十一)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登記表。

  (二十二)對於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的學校應進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導,一般不給處分。特別難教育者也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須記入學生登記表。

  八、管理許可權:

  (二十三)學校有一名領導分管學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學生檔案並妥善儲存。

  (二十四)學期中間不辦理轉學手續,一律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在學期初的前兩週至後兩週辦理。

  第2篇: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現將《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統一規範的學籍資訊管理制度。出臺《辦法》是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深入實施素質教育的客觀要求,是轉變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內容。要按照《辦法》要求加快建設全國中小學生學籍資訊管理系統,建立全國統一、規範的學籍資訊管理制度,提高學籍管理服務工作水平。學生學籍號是學籍資訊的核心要素,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從幼兒園入園或小學入學初次採集學籍資訊後開始使用,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有機銜接,終身不變。

  二、抓緊制訂或完善《辦法》實施細則。《辦法》確定了省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基本原則。已出臺省級學籍管理辦法的省份要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完善和調整,尚未出臺省級學籍管理辦法的省份要根據《辦法》要求抓緊研究出臺實施細則,明確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操作辦法。

  三、有效開展《辦法》教育培訓。要按照職責劃分組織對學籍管理人員和學籍系統技術支援人員進行培訓。主要內容是,加強學籍管理的重要意義、《辦法》的基本內容、學籍系統的基本功能、學籍資訊採集的基本要求、學籍變動操作辦法等。對省級培訓由教育部教育管理資訊中心實施。

  四、建立加強學籍管理的長效機制。要加快制訂實施工作方案,明確責任人、工作任務和時間表。要建立學籍核准制度、資訊保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追究違反規定人員的責任。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我部安排教育管理資訊化經費和其他經費時將與《辦法》實施情況和成效掛鉤。

  五、營造實施《辦法》的良好輿論環境。要利用報紙、電視、網際網路、家長通知書等多種方式進行政策解讀和宣傳,重點介紹

  必要性、重要性和預期成果。要取得家長理解和支援,使《辦法》家喻戶曉。要讓教育部門認識到《辦法》對於科學決策的價值,讓學校感受到對於提高整體管理水平的作用,讓家長和社會體會到教育部門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服務水平的堅定決心。

  有關進展情況請及時報我部基礎教育一司。

學籍管理制度11

  一、 實行學籍管理分級責任制

  小學學籍實行分級負責管理,既教育局依據省市檔案規定相關政策,教育科透過中心校間接管理全市農村小學學籍;各鎮鄉中心校安排專職人員(小學教研員)負責所轄小學學籍的驗章、管理。

  學校由教導處負責學籍的管理工作。

  二、 嚴格學籍管理許可權和手續

  省、市教育部門有關學籍管理的政策性檔案,是我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級各校一定要嚴格執行。

  (一)入學

  依據省市檔案,學校接收新生入學時應首先認定該生是否屬於學校服務範圍,堅持“兩個統一”的原則:既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統一,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凡年滿6週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地戶口薄、房產證明到就近小學報名登記入學。教育局和各小學相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審查學生身份,對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經查出違反規定入學者,一律清退。

  凡年滿6週歲的流動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原居住地戶口薄及以上證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學校登記借讀。

  小學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學生入學後,由教育局按上級規定統一為一年級新生建立學籍(借讀生建臨時借讀學籍),按照省市有關規定,鄉鎮學生學籍號由中心校統一編排。

  (二)轉學

  1、轉學條件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轉學: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學者。學生轉學必須提供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和房產證明(房產證或購房有效票據)。

  2、轉學手續辦理程式

  a、由鄉鎮小學轉往城區小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後,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後持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b、鄉鎮之間相互轉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後,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後持相關證件到轉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審批。

  c、外地轉入我市的需持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住房證明到教育科審批。

  d、由我市轉往外地的,需持轉學證明等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對符合轉學條件並按規定經中心校或教育科審批的學生,接收學校核實無誤後應在三日內安排學生入學。

  對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原學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未按規定審批,各中小學不得私自接收學生轉學。

  轉學在每學期初開學兩週內辦理,除工作調動或住址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學生轉學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三)借讀

  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

  為落實上級檔案精神,照顧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對符合在我市借讀條件的學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學校借讀。

  1、借讀條件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學校要對借讀學生登記造冊,建立借讀學生學籍,同時報教育科備查。

  2、手續辦理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原學校開具的借讀證明信到教育科稽核蓋章;鄉鎮之間小學借讀的到鄉鎮中心校稽核蓋章。學生借讀應在學期初辦理,並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3、借讀學籍的管理

  借讀生可把學籍表帶到借讀學校,以便填寫學生成績、評定、獎懲情況。但原學校要保留學生借讀證明,保留好借讀學生學籍。借讀生要回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四)休學和復學

  學生確實因傷病不能堅持上學,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收據、住院病歷影印件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調查後由學校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開具休學證明一式兩份,鄉鎮小學到中心校審批。

  休學時間以一年為起點,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因病休學期滿後,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批准其復學,並編入相應的年級就讀,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要嚴格掌握,一般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總數的3%。

  三、 努力實現學籍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

  為確保學籍管理工作的準確性、客觀性、公正性、權威性,特強調以下幾點:

  1、全市統一編排中小學生學籍號

  嚴格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的有關規定編排學籍號,中小學生學籍號由14位數字組成:

  第一、二位為唐山程式碼“02”;第三、四位為縣(區)程式碼,遷安為“26”;第五、六位為入學年份程式碼,取入學年份的後兩位數字;第七、八、九位為學校程式碼;第十位是學校類別程式碼,小學為“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為學生程式碼,從0001開始編排。各校一定要連續編排,不得留空號。

  2、統一時間、統一方式註冊學生學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學學籍驗章和新生學籍的建檔工作。為及時掌握學生的變動情況,實行中小學生學籍變動情況月報制度,小學以鎮鄉中心校為單位。

  3、加強領導,嚴肅認真的抓好學籍管理工作

  各級各校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必須由專人負責本校學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觀政策,對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做到底數清、統計準。對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管理混亂的單位,市局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學籍制度(二):電子學籍管理相關制度

  水溝鎮中心小學電子學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小學學生學籍規範化管理,推進教育管理的資訊化和現代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溝鎮中心小學的學生電子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和建檔

  第三條 小學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軟體系統建立班級和學生學籍檔案。對已有電子學籍檔案的學生小學升初中的情況,參見後述升學說明。

  第四條 班級建檔。新生入學後,學校學籍管理員根據學生實際分班情況,按系統要求正確建立新生班級資訊,班級編碼由系統自動生成。

  第五條 新生建檔。各學校務必按系統要求,建立全部就讀新生的基本資訊檔案,相關說明如下:

  a. 學生編碼。學生編碼是識別學生的唯一標識號,學生轉學、借讀、升學等學籍異動均不改變學生編碼。學生編碼在新生新建檔案時由系統自動分配。

  b. 學生型別屬性。是指非普通就讀生(隨班就讀、借讀生、殘障生等),新建學生檔案時,務必錄入正確。

  c. 姓名。學生在小學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

  予以保留。

  d. 學生所在班級、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獨生子女等資訊,務必全部錄入準確。

  e. 監護人建檔。每個新生建檔後,必須再建立該生的家庭檔案,至少要錄入一個監護人的資訊。包括姓名、出生日、證號、文化程度、與學生的關係、職業等資訊。

  f. 學生照片上傳。每個新生建立文字檔案後,必須給該生上傳一張近期免冠登記電子數碼照片。

  第六條 貧困生的認定與取消,由學校管理員提出認定或取消申請,審批機構稽核後自動生效。

  第三章 學籍異動

  流失(輟學)

  第七條 學生流失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註明流失原因,審批部門稽核後自動生效。

  轉 學【學籍制度】

  第八條 轉出轉入學校都在本市的,由轉出學校學籍管理員按有關程式在學籍管理資訊系統中提交轉學申請,指定轉入學校及班級,轉入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同意接收後,經學籍異動審批部門稽核透過,該學生的電子學籍自動進入轉入學校。

  第九條 由其它省市轉入,按相關程式進行操作。

  借 讀

  第十一條 參見前述學生型別,將學生的型別更改為借讀生。 退 學

  第十二條 按流失處理,記錄正確的流失原因。

  留 級

  第十三條 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或落後的學生,由學校根據留、跳級的相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稽核後自動生效。

  休學、復學、死亡

  第十四條 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建有檔案的流失學生,重返學校繼續學習時,均應按復學情況進行處理,無需再為其建立新的電子檔案。由需復學的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校同意後,將該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稽核後自動生效。復學後到其他學校就讀的,按前述轉學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達3個月以上,可辦理休手續,由學校向休學審批部門提交申請,經稽核後自動生效。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學生死亡,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生流失欄中註明。

  畢業、結業

  第十七條 學生在小學學習期滿,成績符合畢業、結業規定,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提交畢、結業申請,並填寫

  正確的畢業證書編號,審批機構稽核後自動生效。

  第四章 基本資訊的日常維護

  第十九條 學生基本資訊發生變動或初始建檔時發生錯誤(如重新分班、學生依法更改姓名或資訊錄入錯誤)時,學校必須及時進行修改,保證系統中資訊的準確性。

  第二十條 學生法定臨護人的資訊發生變化時,學校學籍管理員必須及時在系統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確反映監護人的資訊。

  第二十一條 學生照片的更新上傳。照片與文字資訊不符,如果能夠置換學生照片來更新,應先分別在系統裡下載學生的照片儲存後,重新上傳覆蓋,使文字資訊和照片一一對應。如果找不到與文字資訊對應的照片,要及時上報並補照後上傳。

  第二十二條 班級的畢業和調整。現有班級因為畢業、重新分班合併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學校管理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條 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後,轉入學校必須進行接收確認後,縣區級管理員才對審批透過。學校管理員應及時檢視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時確認。

  第二十四條 小學高年級整班轉學。因教學的調整,鄉鎮內小學低年級的學生升級就讀高年級時,需整體轉入某個中心

  小學,鄉鎮學籍管理員須正確的進行整班轉學的操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合併。由鄉鎮管理員提出合併請求,縣區級管理員稽核後自動生效,被合併學校的學生將全部自動轉入目標學校。

  第五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系統管理員的指定和更換。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必須為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管理系統指定落實管理人員,配備相應的設施和裝備,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級管理員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識,禁止洩露自己的密碼(或口令)給他人,並杜絕共用同一賬號的情況(可據需要在系統中新建使用者)。所有使用者在系統中的任何錄入和修改更新,系統將自動記錄使用者名稱和時間等資訊。

  第二十九條 各授權使用者,不得在系統中任意篡改資料,嚴格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條 各區縣學籍管理員每週至少要登陸系統兩次,檢視下轄學校管理員提交的各種申請,對符合要求的予以稽核透過。

  第三十一條 各級管理員應嚴格按照此管理辦法錄入、修改、稽核相關資料,市教育局將不定期對各縣市區、市直各學校學籍管理系統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在全市進行通報。

學籍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加強學生學籍管理,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根據省教育廳頒佈的《內蒙古自治區成人高等學校學生學籍暫行管理規定》,並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籍管理工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嚴格管理,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證培養目標的實現,使畢業生達到高等學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畢業生的相應水平。應當把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鬥的精神;應當自覺遵守憲法、法規、校規校紀,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應當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符合相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入學與註冊

  第六條按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關於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包括函授、夜大、脫產),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及入學須知規定的有關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及地點辦理入學報到手續,方能成為正式在籍學生。

  第七條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天。請假逾期或者未經請假無故逾期超過兩週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

  經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正式取得學籍,發給校徽、學生證。不符合招生條件的,由學校根據具體情節予以處理;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情節惡劣者,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九條新生註冊後,有正當理由不能就讀者,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經學校同意後,可辦理保留學籍手續。二年內可免試入原專業或同層次相近專業學習。

  第十條在籍學生必須於每學期開學前,持學生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繳費,憑繳費憑證辦理註冊手續,以取得本學期的學習資格。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或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否則以曠課論。

  學生未經註冊,即為自動中斷學籍,不得參加學校的各種教學活動。無故逾期兩週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章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十一條成人高等教育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操行考核和學業考核。

  第十二條操行考核。應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綜合學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在校期間的表現進行評定,採用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進行。

  以脫產、夜大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核由班主任每學年進行一次,考核成績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並將結果及時通知學生本人或單位。學生畢業時,由班主任綜合各學年的操行考核和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以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核由函授站或由函授站委託班主任在畢業前進行,綜合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並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學業考核。教學計劃開設的所有課程(包括實驗、實習、設計等實踐性環節)按學期進行考核。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本人學籍檔案。

  跨學期的課程應當分學期進行考核,每學期以一門課程記載成績。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以及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均按一門課程記載。

  第十四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考試採用百分制評定成績,考查採用五級制評定成績。

  第十五條課程的考核為考試或考查由教學計劃規定。一般以脫產形式學習的學生,每學期考試課程不得少於三門;以夜大、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考試課程不得少於二門。

  第十六條各門課程的成績評定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佔60%~70%;平時成績佔30%~40%。成績評定時,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所佔比例應根據課程性質、平時考核的情況確定。

  具備平時提問、作業、測驗、隨堂考查、實驗、實作考核條件的考查課程,經批准也可不進行期末考試,而以平時考核成績綜合評定課程成績。

  各類統考課程的成績,原則上應以卷面成績為準。

  第十七條期末考試可以採用開卷、閉卷、口試、筆試、機考等方式。

  第十八條函授學生一般應安排面授前測驗,以檢查學生的平時自學情況。面授前測驗一般安排在每學期面授開始前的1~2天進行,其成績按10~20%的比例計入課程總成績。課程考核成績除統考課程外,由任課教師評定。考核成績評定後,填入統一印製的記分冊,由任課教師簽名後連同已批閱的期末試卷一併交學院教務管理部門,儲存備查。

  學生考核成績一經上報,不得任意修改。如上報成績確實有誤,或因閱卷錯誤、評分不當要求更改成績的,應由任課教師提出並填寫《考試成績更改申請表》,經教務部門核實,報教學主管副院長批准後修改。

  學生如對成績評定有異議,應及時向學院教務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同意後按有關程式查分。學生不得直接向任課教師查閱試卷。

  第十九條考核成績載入《學生成績登記卡》。《學生成績登記卡》一式兩份,學生畢業時正本歸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副本歸入學校檔案室。

  第二十條期末考試前應對學生進行考試資格審查,具備條件的方可准予參加期末考試,不具備條件的取消考試(考查)資格。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並需參加補考或重修。

  在一學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學生考試資格:

  1、函授學生無故不參加該門課程面授(包括實驗、實習);

  2、夜大學生和脫產學生缺席該門課程累計學時超過教學計劃規定的三分之一或曠課10學時以上者;

  3、缺交該課程習題、測驗作業達三分之一者;

  4、缺做該課程實驗一次或缺交實驗報告累計超過全學期總量的三分之一者;

  5、惡意不交學費的學生,取消所有課程的考試資格。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單位證明(因病憑醫院證明)向學院或函授站(點)辦理申請緩考手續。緩考與補考同時進行,成績按正常考試評定和記載。成績不及格者,不再給予補考,但可以申請重修。

  補考一般不得再申請緩考。

  第二十二條無故或申請緩考未獲批准而不參加考試(考查)的為缺考,其成績按缺考記載,不得參加正常補考。但可視其認識態度,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可以重修。

  第二十三條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應參加每學期的正常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請重修或自學重修後重考,補考成績以實際得分記。成績的記載方式為:正考成績/補考成績/重考成績(或畢業前補考成績)/畢業後補考成績。重修成績按新開課程記載,可不反映補考過程。正常補考時間安排在下學期開學2周內或下次面授時進行。

  第二十四條學生參加考核時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按時獨立完成考核。學生考核作弊,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並註明“作弊”字樣,不得參加正常補考;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經本人申請,學院批准,在畢業前給予該課程補考或重修機會。

  第二十五條本科學生作弊,除按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外,還應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二十六條正常補考不及格、緩考不及格、缺考、考試作弊者按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學院批准後重修。

  重修分為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和自學重修三種形式。具備條件的應儘可能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或單獨開班重修。

  第二十七條每門課程可向學院申請重修一次,重修課程結束後,由學院安排重考。

  重考時間根據不同的重修形式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的根據課程情況安排考試時間;自學重修的在補考時進行。畢業班學生重考時間安排在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前後進行,特殊情況另行安排時間。

  第二十八條為了提倡在校學生良好的學習風氣,提高學習成績,考核已透過的學生,仍可提出申請一次重考。經學院主管部門批准,與正常補考同時進行。成績記載以考試、重考成績中的高分記載。

  第二十九條學生入學前取得其他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同層次、同類專業單科合格的課程,考試成績的取得時間在五年以內,可申請免修,但主幹課程成績須達80分以上,非主幹課程在60分以上。

  免修課程的總數不得超過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課程數的百分之四十。

  申請免修必須由本人提出,填寫免修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資料和考試成績,經成教學院主管部門批准,方能免修。免修課程的成績按原考核成績記載,並註明“免修”。

  學校可對免修課程進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免修。

  第三十條我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的學生,退學、肄業、結業後考入本校學習的,對原已考核成績合格的課程,可申請免修,成績按原考核成績記載,不受第二十八條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學生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透過各種途徑確已掌握,可申請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達到70分(中等)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考試原則上參加上一年級同門課程的考試,也可單獨組織考試或參加本班級的考試。免修課程的成績記載應註明“免修”。申請免修考試的應當在本年級開設該課程的上一學期結束前兩週提出。

學籍管理制度13

  根據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彙編有關精神,現制定本校學籍管理規定如下:

  一. 入學註冊

  1. 學校最遲在新學年開學前十五天向新生髮出入學通知,新生按規定時間憑通知單辦理入學手續。

  2. 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3. 開學後,學校發放新生學籍登記表。

  二. 請假制度

  學生因事或因病不能來校,應當天主動聯絡教師予以請假,事後補交請假條或病假條,請假條必須由家長簽名。不符合以上請假手續者,作無故曠課處理。

  三. 轉學

  1. 由學生家長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核準後發給“轉學聯絡單”。

  中學生轉學,須由學生家長與戶籍所在區招辦聯絡,經核准並安排落實後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學生聯絡轉學未落實之前,學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

  2. 外省市轉入本市,須持戶籍證明和轉學證明及成績手冊、學籍卡、健康卡等,向區招辦申請入學,經核准後安排入學。接受學校對其進行文化考核,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紀。

  3. 本校學生轉出時,必須得到轉進學校開出的證明,保證學籍落實,此後本校再開出轉學聯絡單。

  四. 退學

  1.以下條件者須家長書面申請,申請中須寫清確保以後不在返校,經學校稽核同意,報區招辦批准,方可退學。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1) 長期患病,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學習者。

  (2) 出國定居者。

  2. 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出八週或累計曠課十週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絡幫助教育無效者,經學校報請區招辦批准,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要註明“自動退學”字樣。

  五. 休學、復學

  1. 學生因病無法學習者,須由家長持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批准,報區備案,發給休學證明。

  2. 學生連續病假三個月,應辦理休學手續。

  3. 因出國要求休學者,須由家長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可保留學籍一年,一年後未復學者登出學籍。

  4. 學生因病休學申請復學者,須有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經校核準後方可復學。

  六. 留級

  1. 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五門者,不得補考,即予留級。

  2. 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四門以下者,經補考後,語、數、外三門中有兩門不及格者;或語、數、外三門中有一門不及格,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不及格學科達四門者。

  3. 高中學生選修課成績未達到規定學分或活動課一學年無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學籍管理制度14

  一、學籍號管理制度

  (一)學籍號以身份證號為基礎

  20xx年8月22日,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副司長杜柯偉在舉行的新聞釋出會上指出,此前,一些地方對學籍的規定管理不夠嚴謹,出現一人多籍、人籍分離、有人無籍等問題。學籍管理辦法實施後,學校將透過電子學籍系統統一申請學籍號,杜絕“虛假學籍”、“重複學籍”等問題。

  他介紹,學生學籍號是學籍資訊的核心要素,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從幼兒園入園或小學入學初次採集學籍資訊後開始使用,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有機銜接,一人一號,籍隨人走,終身不變。

  (二)將有助管理“高考移民”

  杜柯偉表示,此前學籍管理主要在地方教育部門,隨著城鎮化加快,流動人口增加,出現了與當前流動學生學籍管理需要不相適應的情況。加之當前出現的“高考移民”、大城市擇校、隨遷子女就讀、留守兒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困難,迫切需要一個統一的電子學籍系統。

  (三)可跟蹤擇校狀況變化

  教育部教育管理資訊中心副主任羅方述介紹,將實現對學生學籍註冊、學籍檔案管理、學籍異動、升級、畢業、成長記錄的全程資訊化管理,包括學籍註冊、日常管理、畢業升級、招生入學、統計分析等功能。從應用上講,可以透過對學籍資訊管理系統觀測,瞭解到類似於擇校問題的現狀及變化。

  20xx年10月底前全國將完成中小學生資訊採集錄入。採集工作將採取家長簽字、修改留痕等技術手段,可實現逐級核查、永久追蹤,從技術上防止隨意修改學生學籍資訊。

  (三)北京20xx年下半年將銜接全國系統

  對於中小學生的學籍號,北京市教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前北京就對學生實行了一人一號,後續正考慮和教育部的全國系統進行銜接,計劃在20xx年下半年完成。

  在此前北京的學籍系統中,學生標誌是依據學生特定身份資訊生成的,如身份證號,這個原則在北京和全國系統是一致的。“北京先期實行的號,會統一替換為全國號”,屆時透過資料交換平臺,就可以與全國系統進行資料傳遞共享。

  該負責人表示,北京的電子學籍系統已經實行了近10年,在學籍管理、考試報名、課改和綜合素質評價等方面廣泛應用。20xx年按照教育部部署,已基本完成全國學籍資料的增補和核對,系統對接技術準備已完成,上週北京自建系統已接受教育部的評審。

  二、學籍號管理規定

  20xx年8月5日,教育部日前印發《關於做好全國中小學生學籍資訊管理系統全面應用工作的通知》,根據通知,教育部將為每位學生核發全國的學籍號。

  通知要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與公安機關協作,對本省(區、市)學籍進行查重、查錯,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問題學籍清單。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問題學籍進行核查處理。各省(區、市)內問題學籍處理工作原則上應於20xx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問題學籍處理工作結束後,教育部將為每位學生核發全國的學籍號。[2]

  通知還要求各級教育機構加快制定完善實施細則,明確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利用全國學籍系統做好基礎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籍建立和學籍正常變動(升級、升學、畢業等)、學籍異動(轉學、出境學習、休學、復學、留級、跳級、輟學、死亡等)的管理工作。應用全國學籍系統監測學生上學考勤情況,做好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監測隨遷子女流動情況,提高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水平,推動高中階段教育公平。

學籍管理制度15

  學分制的出現既是一項新的教學管理管理制度,又是高等教育發展到現在階段的產物,更是順應時代人才需求的產物。在當今的高等教育環境下,如何促進學分制在獨立學院學院進一步改革,使之充分挖掘教師與學生的潛能,具有重要意義。高等院校之所以採用學分制教學管理模式,是因為學分制適應了新的經濟體制、經濟形勢及科技、社會發展對人才的多規格方面的要求。但是,在學分制實施過程中,由於教學管理特別是學籍管理的滯後性,使得學分制的實施並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那麼如何進行高等學校教學管理的改革,使得學分制的實施真正有效並在實際運作當中得到充分的體現,這就必然引起我們的進一步思考和深人研究。

  1學分制背景下現階段獨立學院學籍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1學籍管理保障機制尚不完善

  學分制的改革是整個教學管理系統參與的改革,實施學分制學籍管理的關鍵是教學管理人員。近年來,由於連年擴招,很多獨立學院的教學管理人員沒有得到相應的增加,大部分教學管理人員疲於應付常規庶務工作,無法花較多的精力去更好的進行學籍管理,這就導致有些有些獨立學院學籍管理人員配備相對較少,工作量大。

  1.2傳統管理模式陳舊

  由於實施學分制,教學管理的複雜程度大大提高。學分制下的重修、緩修、再修、超前選修、輔修、第二專業學士學位與雙學士學位等教學管理制度的實施,給教學管理工作帶來不同程度的複雜性,從而使教學管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某些混亂的狀況,同時增加了教學管理人員的工作量。而教學管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沒有及時提高,教學管理的經驗又不足,而無法適應教學改革及發展的需要。

  1.3對學籍管理缺乏認識

  在重視程度上,獨立學院領導層面對學籍管理的重視度是不足的,對學籍管理的對待態度不夠科學,將學籍管理工作歸類為簡單的庶務工作,缺乏對學籍管理的詳細研究,只是將其作為一項簡單的管理工作,更有甚者,將傳統的手工管理模式沿用至現在。有的獨立學院對學籍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當面對教學質量評估時才抓一下,隨著質量檢查的結束,管理力度又會恢復從前,管理效果大打折扣,很少考慮長久的發展與改革。對學籍管理崗位的界定也是比較模糊,只是崗位頻繁變動,甚至成為引進人才的家屬安置地。

  1.4學生自我管理缺位

  由於學分制管理區別於傳統意義上的年級和班級的概念,使得在學校管理層面應重新審視其管理物件,由傳統的班級群體管理逐步變為對學生的個體管理。然而當下獨立學院普遍忽視學生的主體地位,在日常工作中往往重管理輕服務,將學生作為接受教育和管理的物件,而對學生自我管理的引導不夠。從學生個人層面來看,獨立學院在對其培養過程中,培養目標並不清晰,很長時間不能給學生一個明確的學習目的和未來就業發展的方向,特別是在進入高校後,高等教育相對高中緊張、教師家長高度管制的學習方式不同,靈活、鬆散、開放的學習方式使得原本自律能力欠佳,學習動力不足的獨立學院學生一直處於被動學習狀態,恰恰因為對自我管理能力的缺乏,導致學生在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夠,當部分學生在面對退學或者肄業時,才對一些相關規定有了解。

  2學分制改革後高職院校學籍管理創新思路

  2.1開始預警

  首先,對於入學的新生應做好充分的宣傳普及工作,使學生擁有自我管理概念。著名的教育家葉聖陶先生認為“教是為了不教”,學校管理者應樹立服務意識,把學生作為學生管理工作的主體,並應重視學生的自主能動性以及自我管理意識。其次,學校應及時建立健全對於入學新生的預警制度,以此激發學生自我管理意識。對於入學新生,開展學籍處理規章制度講座組織新生參加學習,以此使新生了解明確畢業所要求達到的條件;再者,還應充分應用案例教學法,請“警醒者”來現身說法,用現實的例項告訴學生學籍管理制度,並提醒學生應時刻約束自己的行為;最後,透過印製警示備忘錄,將應屆畢業生中因學業原因退學降級休學的學生以及導致這些後果的主要成因收錄於其中,並對入學新生進行通報。

  2.2過程預警

  首先,遵循自我管理規律結合學生自身情況,從學生成長層面出發,使其學會自我預警,引導學生在各個階段可以自覺制訂相應的自我計劃,對將來有明確的籌劃,對自身的發展方向有清晰的認識,對自身的成長有清楚的定位。同時,培育學生定期記錄自我學習、生存環境的習慣,使學生清楚地認識自我,在一個階段的學習生存狀態,為學生進一步對自身的監督、反省提供參考,透過上述方法讓學生在相對較短時間內彌補自身的不足。其次,在高校管理層面,樹立全過程預警準則,監督學生是否充分發揮自我作用。學期初,由教務部彙總不及格課程並報送相關二級學院,相關二級學院根據實際情況對學生本人及其家長進行預警通報,讓學生本人在瞭解其目前學習狀態的同時也使得其家長能及時瞭解學生學習成績的異動情況,並相互配合及時瞭解學生思想狀況,加強教育,讓學生與家庭形成有機合力,避免學生學業出現異常。

  2.3結果預警

  首先,應營造積極的校園文化氛圍,學生的自身成長目的與學校的人才教育目的相契合。獨立學院學生的自主管理對學校的教學管理來說可謂是重中之重,全體教職工應當給予充分的重視,全體教職工應樹立全人教育的意識,而不是停頓在喊口號上,要真正的行動起來,透過營造積極健康的校園文化來為獨立學院學生實習自我管理提供一個重要保障。在加強自我管理能力時,必須以校園文化的渲染為依託,在建立以良好教風和學風為根本的校園主題文化時,把培育學生自我管理能力納入到校園文化的一部分。二級學院可以建立學習實踐協會,引導學生自覺加入到自我管理的行列。以演講、辯論、講座、比賽等方式,在藉助校園廣播、校園電臺、校園電視等傳統媒體的基礎上,透過微博、公眾號等新媒體途徑倡導學生自我管理,營造學生自我認識、自我管理的良好氛圍。最後透過評優秀樹典型,充分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在學生群體中形成良好的自我管理風氣,透過構建學生與學校之間的共同理想與信念,進一步完善對校園文化的營造,形成一定的凝聚力,最終透過這一合力來促進學生的自我管理。

  3學分制背景下獨立學院學籍管理制度的改革

  3.1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學籍管理隊伍

  面對學分制的實施,學籍管理隊伍在其建設和執行方面都有了新的要求。首先,作為學籍管理任務的主體執行者,學籍管理隊伍擔負著重要的責任,因而要擺正其主體位置和發揚其主體作用是至關重要的。除了尊重、關心、鼓勵他們以外,還應當透過集中培訓等方式,開發和應用其潛能。其次,透過思想觀念的轉變,促進學籍管理新理念的形成。思想觀念形成的程序實質上是主體意識形成的程序。因此,應當讓樹立以教學為中心,學籍管理為育人效勞的責任和意識。另外,組織展開學籍管理研究活動。學籍管理是一種操作性很強的技術性任務,同時也是一種應用研究性的任務。透過實際的研究去提高技術操作水平,因此作為學籍管理人員應當結合實際,發明性的展開實驗和研究。

  3.2實行學籍的二級管理

  實行學分制之後,資訊的交流與反饋就

  顯得十分重要,特別是在彈性學制的實施,將會給學籍管理帶來某種程度的衝擊。教務部門等一級學籍管理部門已經之後,再次需要充分發揮各二級學院在學籍管理中的主體作用,充分調動各二級學院的主動性,一方面能夠結合本學院培養目標從學生的實際出發,並結合自己的特長、興趣及市場需求,擬訂學習方向和計劃,促使學生主動地去學習,有利於寬口徑人才的培養;另一方面由於選修課程設定的增多以及不同的學生根據個人的不同情況進行選課的數量增加,使得傳統的教學管理模式不再與之相適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帶來教學管理工作上的混亂。因此只有在一級學籍管理與二級學籍管理相互配合的保障下,理順各種關係,完善學生學籍的管理,才能使學分制下的各項工作落實到較為理想的狀態。

  3.3建立資訊化的學籍管理支援系統

  該系統的設計概念是利用一套登入、統計分析、資源共享和學生資訊資料軟體在計算機上,與學校的二級學院、檔案室相互銜接室。為師生多方位提供計算機管理服務。這樣的概念實際上有其可行性、校園網的建立、資訊科技的管理為實現這一目標提供了堅實的支撐體系。

  3.4加強宣傳教育學校管理內容豐富,涉及範圍廣泛,尤其是學分制實施後,發展了一些新的法規和實施細則,使教育管理行政部門要積極推動,使所有的學生了解學分制度的含義、內容、特點和學校有關規定。一是組織了分管校長、二級學院院長、教務部領導和學籍管理的秘書,學習和討論學校管理規章制度,使之形成了關於原則問題的共識;二是組織學校教師的學習和討論,只有透徹地學習理解、思考,才會把學籍管理正確地落實到學生身上;三是在學校開展廣泛的宣傳、學籍知識管理活動,力求做到全體師生都有所瞭解,且取得各部門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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