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

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

  如何制定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供大家參考。

  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仇青青 等共同出資,設立xx市xx餐飲管理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市xx餐飲管理 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住所:xx市xx區xx路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湘菜 川菜等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十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取紅利;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並轉讓出資額;

  (七)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八)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九)公司終止後,依法應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十)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會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以及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第二十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 五十 ,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注:股東可自行確定具體比例)

  第二十六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第八章 董事會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注:也可不設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二十八條 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三十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注:也可規定其他通知時間。)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決透過,但作出屬於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六)、(七)、(九)項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透過。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 監事會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注: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公司股東書面請求,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三十七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會議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監事表決透過;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注: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年,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四)在發生戰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第十一章 股權轉讓

  第四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資,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四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五十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一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會要求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行使職權。

  第五十三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或者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五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十日(注:也可規定其他時間。)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對紅利的分配也可以規定其他方式,)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五十七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第十四章 公司合併、分立

  第五十九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六十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六十一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六十二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出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十五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六十五條 公司有本章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六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六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六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七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十二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十(注:對營業期限也可規定其他時間。) 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並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透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第八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注:公司設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於股東會。)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 2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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