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散文罰單的價值
論散文罰單的價值
如果警察攔住你,不要貿然出來。警察有權力開槍,因為鑽出車門意味著你威脅到他的生命。這是我上高速路前得到的第一個警告。之後,就是如果前面有了一大串車擋住去路,不能貿然去超——這時候很可能有警車。警察總是四平八穩地以速度的上限行駛,超過他等於違法之類。另一種情形是一串車飛速超上來,這時候往往是違一次法——超速行駛的最好機會。警察抓人,要麼是在路邊埋伏,雷達最先探出的是第一輛車;要麼從後面追上來,追最後一輛。夾在中間的,出事的機率微乎其微。
常在河邊走,吃罰單恐怕是不可能避免的。一次從亞利桑那經過,聽說那裡的交通警厲害,我們便格外小心,乾脆就想把速度固定在每小時75英里的限速上。但把車子設定在自動駕駛上我們用的是先超出一點,再鬆開油門,再按“自動”鍵的手段。已經是深夜,反應不敏,本打算設定在速度上限75,幾次滑到74,自動沒掛好,後面卻冒出了警車。不由分說開出了罰單,以每超出1英里罰12美元計,罰了96美元的樣子。
通常的交罰款方式是寄一張支票,但交了之後卻不是100美元那麼簡單的事情了。交了罰款,等於你承認了警察認定你的罪,有了罪就免不了要留下案底,下一次被抓住便可能重罰。最大的危害是保險,罰單積累到三個,保險公司就推定你是一個不守規矩的駕駛者,於是大大提高保險費。所以,如果被警察逮住,第一要千方百計申辯,第二,申辯未果,也不能輕易認倒黴。警察雖然認定你超了速,但最終的判決卻在法官那裡,所以,一定要不懈地申訴自己的冤屈。實際上,到了法庭,一個沒有肇事記錄的駕駛員已經有了很大的勝算。警察每天開出幾十張的罰單,卻不可能天天陪著大家打官司。警察缺席,官司自然是駕車人勝。即使警察真的到了庭,因為沒有確鑿的證據,雙方也有很多可爭辯的地方,比如一次警察說我在十字路口沒有百分之百地停住車,而我的感覺卻是我實實在在地停住了;比如這一次,警察說雷達測出我是83英里,但我在調整車速。而超速的定義,據說是穩定地超一段時間,雷達很可能測出的是一個瞬間的峰值速度。這麼多說不清楚的麻煩,估計警察也頭疼。十字路口沒停車那次,警察干脆攔在法庭門口,給我一個“悔過”的機會:三個月不被逮住,否則數罪併罰。
即使鐵證如山,也不要輕易接受罰款加漲保險費的雙重晦氣。在法官面前,你可以承認自己有罪,並解釋原因。準備打官司的時候我查到一個案例,很受啟發。一名馬里蘭州的男子因超速被罰,他向法官申訴說,他去接女兒,碰上游街,交通全癱瘓,他被堵在路上整整半個小時。這個解釋顯然打動了法官,他得到了豁免。實際上,超速現象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實,新澤西的一項調查顯示85%的汽車超速,平均超出9英里,警察也睜一眼閉一眼。區區幾英里就被截住,只能自認倒黴。法官判案,也會體諒你的壞運氣。很多州還有“假定限速”的概念,一條40英里限速的路,如果你能說服法官開50英里也安全,你就“超速有理”。
每年,美國警察開出的超速罰單足有1400萬,只有3%的人申訴,其中申訴的成功率有50%。比例的`不對稱,反映出美國人多交通肇事老實的認罪態度。但也有另一種可能,就是他們認為幾十上百美元的罰款經濟上抵不上誤工申訴之類的機會成本,因此,不如寄一張支票,痛快了斷。但研究發現,這樣做實際上經濟上也是不合算的,有些州對超速罰得異常狠,麻省超速罰單50美元起,每一英里加價10美元;加州初犯100美元,再犯200,以後就是250。但這還算不上大打擊,隨後的保險費上漲才是真正的麻煩。麻省的一家保險公司,一張超速單開銷掉123美元的折扣,兩張開銷掉370,三張就是565,五年下來就是2825美元。可見,罰單是殘酷的。
至於我,到幾百英里外的小鎮法庭打官司也不像明智的舉動,乾脆選擇了一種交通學習班,把結業證書寄去,算是保持了記錄的清白。但這也是膽小怕事之舉,交通違規的案底一般只保留三年,而且各州只管本州的事情,如果三年內不去亞利桑那,自然也就翻過案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