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視野中的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機制論文

行政法視野中的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機制論文

  重大科技決策關係到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政策,涉及到眾多行業的科學發展和民主進步意識。在進行重大科技決策的過程中需要嚴謹的考量實際的可行性,並依從合法性的角度進行稽核,確定履行貼合實際的風險評價體系,這是必然經歷的重要過程。本文針對這樣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希望能夠從行政法的視野中理順出對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的科學機制,以此支援我國重大科技實施和完善質量的工作需求。

  我國社會設立了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來管理和調配關於科學技術專案的眾多內容,法規內容規定在《科學技術進步法》 中清晰的記錄了關於重大科技決策事前評價機制的相關內容,在實施重大科技決策的前提是必須嚴謹收集相關專業研究人員的相關建議。除此之外,我國行政法還設定了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的管理控制,這種方式有效的推動了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成為不斷完善和提升我國科學技術的重要方式。就當下我國重大科技決策評價體系的情況來看,事前評價體系相對完善,但是事後的評價體系相對缺失,對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造成了阻礙,也影響實際的科學技術工作質量,因此需要不斷的充實和規則細化,進而實現更加深入的發展研究。

  一、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的雙重功能

  客觀科學的觀察重大科技決策工作性質,是體現國家和社會公共權力的一項專業職能,透過正確的形式職責範圍內的權利,不能夠有效的影響公共事業的發展,也會產生相對應的變數關係。從公共權益到社會事物的產生、發展到結果,都涉及到決策職能的參與,在實際的權利關係中會產生相對應的義務和責任,者正是重大科技決策的功能。根據國家制定的《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科技計劃專案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關於加強國家科普能力建設的若干意見》 等相關法規確定了重大科技決策的實施工作內容,並且進行了制度的約束和科學的管理,進而促進了體系的完整。在重大科技決策事先評價體系的基礎上進行事後評價機制的體系構建,不斷完成雙重功能的工作職能,是未來公眾科學技術不斷髮展的前提條件。首先,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體系具備制定相關法律條文的功能,還能夠同時兼備執行的權益。其次,重大科技決策是公共權力的一種決定性的行為,也是一個決策的過程,透過這個評價體系可以確認執行重要決策的合法性和科學性。

  二、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的缺失

  (一)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的具體細化標準混亂

  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體系的建立還存在阻礙因素,可能導致實際的工作內容出現紕漏,因此展開關於事後評價體系的相關研究工作,主要是為了降低工作中出現的失誤。目前,我國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後評價體系構建還存在缺失,主要的問題涉及到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的具體細化標準出現了混亂的局面。不同的地區會選擇不同的事後評價方式,收集資訊的途徑也存在差別,主要是源於對資訊資料收集的需求不同,另外對待評價認知的感受也不同。根據地區之間存在的經濟、文化發展速度進行區分和評價也可以發現,不同地區間對於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後評價標準存在區別的待遇。比如一些城市會利用抽樣、跟蹤和綜合評估 的方式進行評價,但是也有些地區選擇民意檢驗,或者是根據時代發展的背景進行階段性的總結,以及具體工作操作和利益收益等內容的監管和審查,再參考政府內部職能行使的監督功能等。對於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後評價體系沒有具體的資訊收集標準和制度細緻規劃,都會導致實際的工作內容出現混亂的局面,而影響未來整體局勢的發展。

  (二)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的主體選擇單一

  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的主體選擇比較單一,會影響實際的體系內部運作程式。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後評價體系主要是為了判斷具體決策實施過程中是否具備科學性和合理性,具體概念的制定是在事後評價體系驗證和稽核之後確定的條例。關於重大科技決策實際產生效果的基礎就是採取具體的方式進行干預和理順,提出建設性的實踐措施滿足操作評價體系的內容。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體系能夠為具體的決策方式進行篩選和稽核,可以剔除當中存在的不良行為,或者是不適合的決定,阻止可能發生的問題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事後評價體系的支援下才能夠實現對自主認知的約束和管理,進而實現提升工作質量的需求。以上事後評價的方式介紹都是決定多元化重大科技決策的根本性元素,也是位置法規平衡和科學的主要前提。然而,實際的工作過程中會出現阻礙的因素,單一的制度會影響實際的工作質量,造成不必要的工作失誤。

  (三)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程式的內部規制失範

  另外,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後評價機制的內部程式也存在問題,由於內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也會造成實際的工作效率降低,質量不符合標準等問題。關於重大科技決策的評價工作存在資訊內容上的閉塞問題,不能正視和發現資訊中存在的問題,就會導致實際的工作內容出現缺失,也阻礙了正常的程式流轉,會影響評價的透明程度。在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程式中設計到一些非常專業的理論性研究課題,因為沒有生動和簡單的理解方式,造成評價的具體工作難以進行,而且還存在價值體系和評價觀念上的差異。匆忙的總結和討論得到的只能是簡單的評價意見,而實際的意見對於工程的內容並沒有指導和批評的作用,也會導致人們錯誤的認識自身的不足,或者是忽略自己存在的問題,這種方式與評價機制的真正工作意義的背道而馳的。事後評價機制是針對於重大科技決策整體流程實施完善的',在系統的過程中確實相對完整的細節或者是內容,會導致實際的評價機制出現制度上的空缺,最終將影響工作的最終成果,也會導致在未來工作道路上鋪設其一道道關卡。

  

  

  

  三、內部行政法視角下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機制的完善

  (一)在決策系統內部細化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的具體標準

  不斷的完善機制本身是嚴格要求事後評價體系的關鍵,也是未來更好發展工作本質的正確途徑,也是提升工作質量的重要工作方向。針對決策體系中的內部職能進行細緻的劃分才能夠確定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的具體制度標準,具備了完善、科學、合理的工作指導標準才能夠推動實際的評價工作,提升工作的質量,進而實現完善工作質量的目標和要求。事後評價的方式主要是為了完成對工作制度的完善工作,從基本的決策稽核目標出發,觀察決策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條文規定,是否具備操作的合理性和科學性,並且能夠公正、公平的完成事後評價的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關於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後評價工作具備專業的公式,根據公式進行決策的打分可以確定決策的實際分數。公式如下:

  S=

  公式中的n表示合法的指數,fi表示每個專案的分數,m表示的是合理性的指數,而fj表示的是每個專案的分數。其中,表示具有可以操作性質的數值有1表示,而fk就具體的表示每個分數的數值,s表示的就是總結的三個專案的分數總值。

  (二)在決策系統內部綜合選擇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的主體

  另外,從內部行政法的視角觀察如何完善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機制,還需要從根本上確定評價的主體內容,也就是在決策的系統中找到可以綜合進行選擇的主體內容,並根據實際的評價的因素進行評價,確立正確、科學的觀點。在進行重大科技決策的過程中應該考量到實際的工作需求,透過對主體內部環境和外部因素的雙重考量進行評價和判斷,確定實際存在的制度制定主要因素、工作實施的主要因素,以及決策關係中存在的眾多關係層面因素等等,進行客觀、合理、科學的評價。因此,評價機制的內容需要確定綜合環境下因素考量的眾多內容,然後進行聯合方式的評估和界定。

  評價機制的內容是建立在上下級關係基礎之上的,所謂上下級關係即制定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制定和實施評估內容的體系 ,這種體系的構建主要是為了進行管理和監督工作,確保實際的工作內容切實有效的進行,也確定評價內容的客觀性和合理性。另外,還需要進行“背對背” 的評價方式,背對背的形式主要是為了實現客觀的評價,保證評估的獨立性和完整性,也明確評價結果真實有效。

  (三)制定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的程式性規範

  為完善行政法視角下的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機制,還需要制定相對完善的事後評價程式,並且保證程式的穩定性和規範性,進而實現對重大決策的有效推動和監督價值,也為促進我國社會的科學技術工作質量奠定良好的基礎。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斷的完善重大科技的決策事後評價制度,能夠推動我國科學技術工作的發展,還可以促進整個社會文明的進步,進一步強化我國公共科學計劃的制定、實施和完成,這也是實施事後評價工作的重點需求。

  四、結論

  綜上所述,完善管理和調配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體系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對於未來發展我國的科學技術事業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我國現有的制度比較嚴格的規範了重大科技決策事前的評價體系,對於決策事後的評價工作比較忽視,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和失誤。透過構建一個完善的重大科技決策事後評價機制,能夠完善對重大科技決策的考量,也在根本上實現了重大科技決策的實際操作。面對當下我國的整體社會環境,科學、合理的實施評級機制,尊重行政法規監管條件的同時進行決策事後的評價工作,是有效協調發展的重點。在未來我國社會發展科學技術的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能夠減少工作中出現的糾紛和矛盾,更加高效的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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