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正義論讀後感(通用6篇)

有關正義論讀後感(通用6篇)

  認真讀完一本名著後,相信大家都積累了屬於自己的讀書感悟,是時候寫一篇讀後感好好記錄一下了。那麼你會寫讀後感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有關正義論讀後感(通用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正義論讀後感 篇1

  在寫讀書筆記之前,我想談談讀了這本書幾節之後給我的感受。拜讀羅爾斯的《正義論》,個人認為理論性太強,又太深奧,大多沒有讀懂,只是瞭解了許多新的概念,雖然有的是過去知道的詞語,但羅爾斯都有賦予了它們新的內涵,諸如,正義,正義觀,公平的原始狀態,契約論等等,很簡略地將書翻了一下,涉及的範圍很廣包括了哲學,經濟學,倫理學,法學等多門學科。初次接觸這本書的第一章的前幾節,雖然就像之前說的看不太懂,但是很感興趣並且有耐心去研讀,也希望自己在讀書的過程中獲取豐富的知識,懂得很多道理。

  羅爾斯在開篇論述正義的作用時就直接認為,人類社會的第一美德有兩個方面,一是真理,一是正義,並且二者是不可調和、決不妥協的。其中,社會基本結構是正義的主題,人們在達成其他協議之前,首先要就社會制度的原則達成協議。然而這種締約不是一種實際的歷史行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狀態中的選擇的結果,它是互相冷淡的個人在無知之幕背後的選擇。下面,我想就公平正義原則的原始狀態和證明進行簡要分析。

  羅爾斯說過:公平的正義並不是一種完整的契約論。因為契約論的思想顯然可以擴大應用於選擇一種或多或少完整的倫理體系,就是說,擴大應用於一種把不但對正義而且對所有美德也同樣適用的原則包括進去的體系。也就是說,正義即公平觀以及它所體現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類觀點所涉及的範圍是有限的。而且可能有人會提出類似的結論,這些結論可能更加吸引和新穎。然而要像羅爾斯一樣,要證明這些具有相當普遍性的道德常識,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說服力,卻是異常艱難的。因此,我們只是在意羅爾斯的結論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還要知道羅爾斯是如何證明的,即這些結論是怎樣得出的。只有這樣做,我覺得我們才能夠真正理解羅爾斯的思想;亦只有這樣,才能夠避免一些錯誤與批評,因為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的論證體系是非常嚴密的,邏輯性非常強。

  首先必須對原初狀態要有正確的刻畫。原初狀態相當於社會契約論中的自然狀態,它在歷史上並不真實存在,它只是在思維中的一種狀態,但是由它所得出的結論卻對現實有巨大的作用和參考價值,我想這就是羅爾斯要提出原初狀態的重要原因。羅爾斯是這樣定義原初狀態的:它是一種期間所達到的任何契約都是公平的狀態,是一種各方在其中都是作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選擇的結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會力量的相對平衡所決定的狀態。當然,原初狀態必須具有一定的背景環境,而且也會有一些可取的限制,使我們排除受到偏見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

  原初狀態目的在於建立一種公平的程式,從而使達到的每一個同意的原則都將是正義的,也就是試圖透過程式上的正義,達到實質上的正義。我們必須以某種方法排除使人們陷入爭論的各種偶然因素的影響,引導人們利用社會和自然環境以適應他們自己的利益。基於此,羅爾斯假定各方都在無知之幕之中。無知之幕中的各方並非一無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們不知道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先天的資質、體力、智力等方面的運氣;甚至不知道他們的特定的善的觀念或他們特殊的心理傾向,但是他們知道自己正在經受環境的制約,他們也具有選擇正義原則所必須的一般知識。

  因此,無知之幕的假設,使原初狀態擺脫了歷史和現實的性質而成為純粹理性的虛擬,也最終排除了訂約各方的特異性,使他們成為抽象的、一般的人,排除了一切會影響到原則選擇的來自自然和社會的偶然因素,排除了一切會妨礙人們達到意見一致的衝突因素。這就使契約已完全不是現實的契約,訂立契約的行為變成了對原則的選擇,這種選擇實際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間進行,而是在一個人的腦子裡進行。也就是說,一個知道自己的人會明確的選擇對自己公平的原則。但是如果他們對自己的此一無所知,那麼他必須代表全部人選擇最有利於自己利益的原則。

  正義論讀後感 篇2

  本書被譽為是二戰後倫理學、政治哲學領域中最重要的理論著作。本書涉及法學、倫理學、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諸領域,對正義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剖析,以無知之幕和原初狀態的理論預設為前提,提出了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並論述了正義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則和機會公平與差別原則。也是自由主義的重要著作。什麼是公平羅爾斯的回答絕了:無知才能公平。沒有偏見就是無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麼人。當一個人不知道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屬於哪個階層,不知道自己的天賦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歡什麼追求什麼的時候,他的決策就是毫無偏見的。當所有的人都在這樣一重無知之幕背後作決策時,他們所一致公認的社會契約,就是正義的。這就是我讀完《正義論》後的最深的感受!

  羅爾斯的正義論提出的人們會選擇的對制度的設計的兩個原則——第一個是平等的自由原則,第二個是機會的公正平等與差別原則的結合。其中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而第二個原則的機會公平原則優於差別原則。第一個原則是有關公民政治權利部分,一是有關社會和經濟利益部分。

  在《正義論》的閱讀中,我感觸很深,想知道什麼是正義,就要知道為什麼需要正義。羅爾斯借鑑了啟蒙者盧梭的確信每個人都應該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認為這是人類社會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這樣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維方式,提出了正義的理想國。羅爾斯提出,正義的定義首先需要三個前提,其實這也和盧梭定義社會契約的前提有點類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狀態和無知之幕。這自然也是一種純粹假設的狀態,但也是得到真正正義必須的狀態。

  那麼,反省我們中國的現狀,又有什麼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這一方面。我們中國現實中的道德社會是什惡魔樣的呢。例如,範跑跑事件中,中國人的道德表現,指責範的人幾乎全部是建立在傳統道德基礎上混淪吞棗的道德觀念。很多都是僅僅在心領意會的共同道德認識基礎上做出。責任義務,權利自由,善惡公私等握在一塊。指責起來頭頭是道,但永遠缺乏社會根據和理論根據。沒有一定清晰的邏輯,如果叫他解釋,不可能解釋清楚的。那麼他只有透過二條途徑來反擊。就是透過中國民眾的傳統道德觀念,孝道和性善論來進行,即在把人同動物的區別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區別中進行認識,所以我覺得讀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對於我們的道德建設和道德理論也很有意義。

  正義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正當的一個子範疇,或者說,正義即是應用於社會制度時的正當。按羅爾斯的說法,倫理學必須包括正義論,而正義總是意味著某種平等,這等於是說,設計一種正義的社會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實現平等。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也確實透露出這樣一種平等乃至平均主義的傾向;他認為他的差別原則達到補償原則的某種目的,即給那些出身和天賦較低的人以某種補償,縮小以至拉平他們與出身和天賦較高的人們的出發點方面的差距。在他看來,天賦不是道德上應得的,應當把個人的天賦看成是一種社會的共同資產,雖然自然資質的分佈只是一箇中性的事實,但社會制度怎樣對待和處理它們卻表現出正義與否的性質。他反覆申明這兩原則決不會導致一個英才統治的社會,不會導致一個差別懸殊的社會,甚至不無天真地表現出這樣一種預期:倘若始終遵循這兩個原則的話,未來社會的人不僅將在制度形式上保證平等,而且能夠接近事實上的平等。

  在讀完這本書後,雖然對於它的內容還不是瞭解得很深,但是我還是看到了正義的一種力量,一種反省,一種啟示,還是很有意義的!

  正義論讀後感 篇3

  約翰·羅爾斯,美國著名哲學家、倫理學家,1921年生於馬里蘭州的巴爾的摩,1943年畢業於普林斯頓大學,1950年在該校獲博士學位,以後相繼在普林斯頓大學、康奈爾大學、麻省理性工學院和哈佛大學任教,現為哈佛大學哲學系教授。

  《正義論》一書是羅爾斯積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羅爾斯思想之大成,把羅爾斯十多年來所發表的論文中表達的思想發展成為一個嚴密的條理一貫的體系——即一種繼承西方契約論的傳統,試圖代替現行功利主義的、有關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理論。

  羅爾斯有一句名言: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不論它多麼精緻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糾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每個人都擁有基於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筆者認為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層面)要從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深入理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意義,要妥善協調、統籌兼顧社會各方面利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及時化解各種社會風險。其次,(決策層面)制定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時,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群眾的意見,要綜合考慮給群眾帶來的長遠利益和現實利益,要找準最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階層、不同群體具體利益的平衡點。第三,(操作層面)要高度關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財政資金更多地用於社會公共事業發展和解決低收入階層的困難和問題,對困難群體給予更多的關心和幫助。第四,(制度層面)要建立健全促進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長效機制,有關促進公平正義的改革措施必須整體推進,相互配套,要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與社會等多種手段,使絕大多數人民群眾共享改革開放帶來的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正義論讀後感 篇4

  大一第一學期的時候,學院舉辦了一個讀書沙龍的活動,就是那時,我讀了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一書。關於這本書,本人覺得很有深度,其實我多少有點看不明白的,或者我根本駕馭不了這本書。

  《正義論》這本書顧名思義就是研究正義的,我在讀這本書之前一直認為正義兩字只能跟道德聯絡起來,正義是一種道德行為,但是羅爾斯所認識的正義確遠比我所認識的要複雜,它涉及了政治、經濟、道德等領域。作者羅爾斯認為正義的主題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說得更準確些,就是主要的社會體制分配基本權利與義務和確定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

  羅爾斯在《正義論》當中提出了關於正義的兩條原則:第一條是所謂平等的自由原則,即每個人應該在社會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權利;第二條原則包括差別原則與機會平等原則。前者要求在進行分配的時候,如果不得不產生某種不平等的話,這種不平等應該有利於境遇最差的人們的最大利益,就是說,利益分配應該像處於不利地位的人們傾斜;後者要求將機會平等的原則應用於社會經濟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術與動機的人們享有平等的獲得職位的機會。我覺得這兩條原則既反映了人類社會的基本現狀和廣大人民的需求,首先,現實中每個人都存在著各種差別,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獲得公平的機會,而人們恰恰就是需要平等的自由權和公平的`機會。

  羅爾斯把既存的主導西方社會的正義理論分為兩大類: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和直覺主義的正義觀。但是羅爾斯對功利主義和直覺主義都是不贊成的,而且尤其反對功利主義。認為在現代道德哲學的許多理論中,某種形式的功利主義始終佔據上風。道德哲學是社會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礎之一,不改變一個社會佔主導地位的道德哲學,使不可能改變這個社會的各種體制。從這點出發,羅爾斯便把功利主義的正義觀當作了批判物件。

  根據《正義論》的內容,羅爾斯確信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存在著幾個弊端:(一)它沒有揭示自由和權利的要求與社會福利的增長慾望之間的原則區別,它沒有肯定正義的優先原則,正義否認使一些人享受較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政治交易和社會利益不能成為妨礙基本權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個人類社團的調節原則只是個人選擇原則的擴大是不足取的,這裡沒有把人們將一致贊同的原則視為正義的基礎,其原則內容無法成為調節全體人的宏觀標準;(三)它是一種目的論的理論,用最大量地增加善來解釋正當的理論,而真正的正義原則是事先設定的,不能從結果來看正義與否;(四)它認為任何慾望的滿足本身都具有價值,而沒有區別這些慾望的性質,不問這些滿足的來源和性質以及它們對幸福會產生什麼影響,如怎樣看待人們在相互歧視或者損害別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嚴中得到快樂的行為。這裡直接表現為對功利主義的批評,也間接地批評了西方社會存在的各種不公正現象,如分配不平等,慾望至上,種族歧視,貧困問題等。

  雖然我並沒有瞭解到西方的功利主義的正義觀,但是。從這點中我的確認為羅爾斯是個正義之人,而且極具挑戰精神。所以我非常敬佩羅爾斯先生。

  《正義論》作為經典,博大而精深,基於它的難度,我也不能做太多的評價,並且我覺得自己有機會應該多看幾次。另外,關於正義,在現代中國社會中,正義變得越來越貧乏了,因此我們更有必要堅持正義……

  正義論讀後感 篇5

  《正義論》這本書,越往後看,越晦澀難懂。但也因此,讓我越來越喜歡這本書。我在不斷地學習過程中,不僅收穫了書中的知識,也開始反思:哲學對我來說,有什麼意義?可以說,王陽明的“心即理”或者說尼采的“權力意志”,磨練了我的毅力。而羅爾斯的正義思想,則逐漸鍛鍊了我的思維能力。總之,到目前為止,哲學改變了我的內在。也許隨著時間的推移,哲學會給我帶來更多。但實際上,“毅力”和“思考能力”,在我的人生道路上就已經很受用了。我也漸漸總結出了一些學習方法。知識就像水,探索知識的過程就像挖井。不一定要挖的很寬,但卻一定要挖的足夠深。

  羅爾斯的“公平的正義”這一正義觀念,受了社會契約論很大啟發。社會契約論具體是什麼,它具體包含了哪些內容,在此不做深究。雖然“公平的正義”與社會契約論一脈相傳,但我認為我們更應該看到“公平的正義”與“社會契約論”二者之間的差別。簡單來說,社會契約論是一種在歷史某一時期存在過的為解決現實問題而產生的理論。而“公平的正義”,則以假設為前提。正如我們之前所說的理想的正義觀念一樣,“公平的正義”這一正義觀念,即是理想的。我個人這樣理解“公平的正義”:這種正義觀念,毋庸置疑是理想的。但它卻不像社會契約論那樣,目標明確的要解決現實社會的問題。而毋寧說,“公平的正義”恰恰是要為那些解決現實社會問題的理論提供一種指導。

  《正義論》當中的兩段話,大概可以支撐我的觀點。第一段話是,為一個暫時被理解為同其他社會隔絕的封閉社會的基本結構,概括出一種合理的正義觀來。這一特殊情形的意義是明顯的,無需解釋。我們可以很自然地推測:我們一旦有了一種對於這種情形的正確理論,藉助於它,其它有關的正義問題就能比較容易地處理了。只需做出適當的修改,這樣一種理論便可以為別的正義問題提供鑰匙。第二段話是,我相信,我們從理想的理論(idealtheory)開始的理由是,這種理論能為系統地把握那些較緊迫的問題提供唯一的基礎。我們也許還可以做一個不太恰當但在我看來卻很形象的比喻。人是由幹細胞分化而來的。由於幹細胞的存在,我們才有了皮膚、骨骼、血液、五官、內臟等人體結構。似乎可以說,幹細胞蘊含了一種可以變成人體各種成分的能量。於是,我似乎就可以說:“公平的正義”就好比干細胞,它蘊含了一種可以變成各種解決現實社會問題的理論的能量。在此有一個直觀的印象:如果一種理論是解決現實問題的,那麼恐怕無論這種理論的目的是多麼的好,其本身仍然存在缺陷。正如一種現實的正義觀念,無論它多麼的想解決與之對應的現實社會的不平等,其本身仍然無法徹底消除這一現實社會的不平等。

  因此,在羅爾斯看來,一種現實的正義觀念,如果能最大限度上解決某一現實社會的不平等,這種正義觀念就是有存在的價值的。那麼在這層含義上看,“公平的正義”,作為這種現實的正義觀念及類似於這種現實的正義觀念的其他正義觀念的抽象,在羅爾斯看來,就必須是絕對的平等的。

  為了更好的說明這種絕對的平等,羅爾斯假設了一種原初狀態作為輔助。這種原初狀態如同社會契約論裡所講的自然狀態,但二者仍然存在差別。正如《正義論》中所提到的那樣,這種原初狀態當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種實際的歷史狀態,更非文明之初的那種真實的原始狀況,它應被理解為一種用來達到某種確定的正義觀的純粹假設狀態。這一處境(situation)的基本特徵是:沒有一個人知)他在社會中的地位——無論是階級地位還是社會出身,也沒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資質、能力、智力、體力等方面的運氣。我甚至假定各方並不知道他們特定的善的觀念或他們的特殊心理傾向。正義的原則是在一種無知之幕(veilofignorance)後被選擇的。這可以保證任何人在原則的選擇中都不會因自然的機遇或社會環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在這一原初狀態下,由於每個人都不知道自己和他人處在社會的什麼位置,因此每個人不僅希望自己是處在社會最頂層的那一個人,同時也都會擔心自己是處在社會最底層的那一個人。每個人都這樣想,那麼人和人之間就形成了一種共識。在這樣一種共識的基礎上,人們在選擇正義原則的時候就都不會考慮社會地位(包括階級地位、個人天賦等因素)這一條件。因為社會地位這一概念對他們每個人來說都是不確定的。由於他們每個人都會這樣選擇,因此我們也可以說他們共同的確定了一個考慮到所有人的正義原則。亦即羅爾斯所說,這說明了“公平的正義”這一名稱的性質:它意示正義原則是在一種公平的原初狀態中被一致同意的。概括的說,羅爾斯在原初狀態中,建立的平等是一種從出發點就開始的平等。

  如果在一開始人們就確定了一種正義原則,並且這種原則是被普遍接受並且是絕對正義的,那麼由這一正義原則所選擇的社會制度,就是絕對正義的。由這一社會制度所決定的社會結構,也是絕對正義的。《正義論》中提到,在選擇了一種正義觀之後,我們就可推測他們要決定一部憲法和建立一個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等,所有這些都須符合於最初同意的正義原則。我們的社會狀況如果按這樣一種假設的契約系列訂立成一種確定它的規範體系,那麼它就是正義的。

  正義論讀後感 篇6

  羅爾斯的這本《正義論》,一方面因為中外文化思考方式的不同,一方面由於翻譯的語言差異,的確讓人讀起來顯得生澀。要理解這本著作的影響力,便需要了解其出版的背景,當時美國社會的現狀以及社會的激烈矛盾,以功利主義佔主控地位的社會價值觀引發了美國社會的動盪。對於羅爾斯思想的深度,其思辨能力以及能對身處的社會敏感地反思,本人是深深佩服的。也深知就我個人的知識結構體系,對於這樣一個宏大的命題是很難掌握的。觀其文章,我對於正義之思反而混沌,便想念小時僅憑直覺主義的對錯之分,又一想,那便應是我們最初擁有的正義觀吧,何其簡單。所以當我們長大經歷了更多的事物,欲求更多之時,何為正義,在各種利益權衡面前,為了社會能繼續維持穩定發展,我們不得不對其進行深思。按照一般的理論研究,大家都習慣將某種社會意識形態推至最初,希望能從已有的人類起源,群居的形成,社會契約的成立然後一直向後推理,希望從這個過程中得出正義的基本原則,並作為普遍指導,從而可以作為判斷一種既定行為是否正義的最簡單標準,就像1=1一樣。然後再以這樣的標準構建規則,羅爾斯認為正義的主題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說得更準確些,就是主要的社會體制分配基本權利與義務和確定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我是非常贊同的,最後正義透過一種分配製度來體現,但是,僅僅只是分配製度,我想於人類對於正義的需求已是不足夠。

  對於其運用無知之幕下的原始狀態,首先抽象得出社會所共同能於接受的正義原則,而後將其與社會基本物質現實生活相結合得出基本的正義感和善的觀念,以此為基礎構建各種社會規則,並逐漸擴充套件搭建社會框架。利用這樣的演繹方式,是並無多大問題的。但在與這些原則得以選取的過程,並沒有一個合理的論證,羅爾斯基本上是以一種直觀上的感受選取了作為正義的兩個原則。

  其後,羅爾斯基於兩個正義原則構建的社會分配體系等等,這樣的邏輯順序自然是合理的,也是很好的演繹過程。

  但是正義的原則就如建造房屋的地基,每個奠基處的距離是有所最優幾何分佈的,從而決定了上層建造的穩定,但我們所知道的常識是,任何最優的地基分佈都只能負擔一定的上層建造。在今天的科技時代,萬層大廈也許也並非不可能,但必定存在一個限度。正義的原則亦如此,而我們的社會形態之所以一直延續,表明正義的某些準則也是在一直得到修正或是改變的,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說並不存在一種既定的正義原則?當然,我們有些人可以認為後天的正義準則,在於那些根本的、既定的、不變的、在原始狀態必定為大多數人經過深思熟慮後所認同接受的正義原則基礎上擴大及演變而來的,所以那些稱之為正義原則的東西是必定存在的,譬如一些觀念,生命是不可以被剝奪的,譬如應當滿足他人因自我的付出而產生的合理期許等等。但,我並不認為這些已經可以說是被我們現代社會都認為是理所當然的正義觀,從一開始便是所有的個體所讚歎或是意識到的。換言之,我認為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已經是在一定的社會基礎上得出的,與他的原始狀態前提,其實是不符的或是自我矛盾的。

  羅爾斯提出的“原始狀態”中的某種“善”以及“正義感”,其實應是在趨利避害的原始環境中不斷條件反射形成的,從而形成了真正處於原始狀態中個人的某種直觀感受,而這些感受也正是排除了一切偶然,排除一切政治、文化意識形態的。也正是各種需求之間的衝突以及人與自然、環境的內在衝突所必然產生的。那麼在這樣的資訊反饋中,主體必然知曉個體的行為所帶來的外界反應。如果這樣的話,其實這種意義上的對外界的感知才是個體締結契約的目的或說是內在動因,其在選擇某種“正義原則”前就已存在。

  我便認為羅爾斯對於原始狀態的假設是處在偏差的。其認定無知之幕下的不互知,是原始狀態,而事實是正因為互知才決定了個體願意締結契約,選擇某種正義感,這才是選擇的基礎。個人選擇接受或說要求存在一種正義原則,正是因為存在著個人融入社會希望得到發展的意願,也就是同意締結社會契約的動機,若其選擇遠離人類社會,便無所謂正義之所訴求。當然,以不互知為前提是極其簡便地進行研究的,但前提的偏差是否在論述中得以修正?

  我認為正義原則是基於一定時期的社會物質條件的,也就是說它只是得到了暫時的穩定,存在一個動態發展的規程,可以說是螺旋向上的,當然,已經在歷史中存在過的各種正義觀達到了那個時刻的標準,所以得以承認,而在歷史的發展中,其中的某些正義觀已經逐漸低於後一時期所訴求的標準,便被擯棄,若是以此推論,是否對於時間盡頭的那端所能剩下的正義觀就是我們所追求的正義的原則呢?其實如果進行這樣的推論,基於歷史是各種偶然與必然的集合,我們得出的潛在結論就是:實質的正義原則其實是並不確定的,存在著一定的偶然性。這樣的想法是不是錯的呢?又錯在何處呢?

  麥金太爾有句話:“道德本身是一個戰場,因為每一個道德行為都以有效的推理形式作出結論,而並非認同人們進行推理時的前提。”

  對於什麼是真正的正義,其實我給不出一個確實的答案。我對於生活中的正義之思也僅憑個人人生經歷中逐漸形成的人生觀,社會觀,而且我也感知到這些感念是在逐漸改變的,並且是向一個更包容的姿態演變,但每個人的演變的姿態應該都是不一樣的吧。如果我們可以理所當然地認為即使我們之間的觀念存在一些不同,但一些基本的東西總是不變的,那些就是我們的正義原則,那麼它應該就是我們共同的訴求點,我認為就是生存二字,最原始的衝動,最理性或是感性的追求。而後所討論的種種,包括正義,都是為了生存,或者更進一步,是在生存的基礎上有所發展,這個時候才需要為了限制他人對自我的不利行為,以限制自身的一定行為為讓渡,也就是這樣的一種考慮,才有了稱之為正義的尺度,我個人可以認為最初的正義原則也許僅僅就是隻要你不侵害我,我就不侵害你的,你若侵害我,我便也可以侵害你的同態復仇規則。既然正義的出現是基於生存的需要,在我們對於生存的含義不斷變化的歷史社會中,正義的要求便也如此隨之變動。

  而這樣的推論也許僅僅才是對於各種社會形態中正義訴求的第一步思考,而後的擴充套件是極其龐大的工程,更不用說跨越到社會制度、分配規則這一層面,對於我來說,也許是能力所不能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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