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精選5篇

關於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精選5篇

  篇一:解除財產保全範文

  申請人: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XX路XX號11棟3單元2樓2號,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XX,手機:139872XXXXX。

  委託代理人:馬培傑,雲南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絡電話13508724904。

  被申請人:張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經濟開發區XXXX職工宿舍3棟4單元202室,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聯絡電話138872XXXXX,0872-23XXXXX。

  請求事項:申請撤銷(2010)民保字第23號民事裁定書確認的保全事項。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後,接受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作出(2010).民保字第23號民事裁定書,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保全:

  1、定期存單:賬戶XXXXXXXXXXXXXXX,存款200000.00(二十萬),建行大理南詔分行開戶;

  2、活期賬戶:建行大理南詔分行開戶,存款300000.00元(三十萬),卡號6227XXXXXXXXXXXXXX,賬號XXXXXXX;

  現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願和好,經協商一致願意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依法申請撤訴。特申請貴院解除對上述二項財產的查封凍結,請予准許,謝謝。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王XX

  二00一年五月二十日

  篇二: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閔**,男,漢族,1949年7月3日生,住南京市鼓樓區天福園36號201室,身份證號碼320106194907031232,聯絡電話13951705729。

  被申請人:南京市**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奧體大街69號新城科技園5號4層,

  法定代表人:陳**職務:董事長。

  請求事項

  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貴院作出確認的保全事項。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後,接受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作出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保全:

  戶名:南京市**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賬號:00000000000000000000

  開戶行:交行三元巷支行。

  現因被申請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寧商終字728號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申請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之規定,依法申請貴院解除對上述財產的查封凍結,請予准許。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0一X年十一月日

  篇三:撤銷財產保全申請書,撤回財產保全申請書

  撤銷財產保全申請書:某某律師(律師)

  撤回財產保全申請書:0000000000

  撤銷財產保全申請書:廣東蛇口律師事務所(中國首家律師所)

  撤回財產保全申請書:(填寫地址)

  __有限責任公司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已由貴院受理(案號為__法民__初字第__號),原告__有限責任公司於年月日向貴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申請人位於__廠房及裝置共計__元。

  貴院已於年月日作出裁定,查封了申請人的廠房及裝置。

  申請人現特向貴院申請解除對申請人廠房及裝置的查封,申請人願以現金人民幣__元作為擔保,望貴院批准。

  此致

  __法院

  申請人:__有限責任公司

  年月日

  篇四: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

  徐彙區人民法院:

  關於原告XX訴被告上海XX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合作協議糾紛一案,原告申請財產保全,同時提供坐於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楊路2855弄18號202室房產作為擔保。貴院於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徐民二(商)初字612號裁定,凍結被告上海裕群投資諮詢有限公司銀行存款元人民幣528000元。現申請人(被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願意用座落於落於XXXX的房產向你院提供反擔保。因此,特申請貴院裁定解除對被告上海裕群投資諮詢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528000元的凍結。

  特此申請!

  申請人(被告):

  上海XX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五:解除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財產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

  2、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3、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財產保全裁定的;

  4、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

  申請人:xxx

  住所地:xxx

  委託代理人:xxx工作單位:xxxx

  貴院xxx第x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扣押申請人xxx(財產);現申請人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二百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在民事訴訟的判決作出以前,申請人並不一定敗訴,因此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樣應受法律的保護,申請人不應該承擔因財產保全而帶來的.損失。財產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將來的判決能夠得以順利執行。申請人如果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就不會影響將來判決的執行。因而,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該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綜上,申請人願意提供與保全財產等價值的貨幣作為擔保,請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對申請人的財產保全措施。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簽字或蓋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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