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客家祖訓家規手抄報內容
關於客家祖訓家規手抄報內容
客家祖訓是:“敬祖奉宗,仁孝禮信,革命進取,義勇忠孝,尊師重道,尊老愛幼,崇文尚武,重教崇文,耕讀為本,詩書繼世”、“寧賣祖宗田,不賣祖宗言”等。
家規是:“耕讀傳家,吃苦耐勞,勤儉持家,克勤克儉,忠厚老實,任勞任怨,團結協作,救危濟貧”等。
客家先賢的“祖訓家規”寓意深刻,言近旨遠,彰善惡,是先輩為人處世、教育後裔的金玉良言、箴言警語。客家先賢言傳身教,客家後人取精用宏。
祀規十七則
一、敦孝行
善莫大於孝,罪莫大於不孝。念罔極之恩,即竭力以供子職,猶恐有遺憾焉。故禮則溫清定省,事則敬承善體,德成名立顯揚其親,聖人之教人至詳。且悉,若好貨財私妻子乖骨肉以貽,父母尤甚,且忤逆凌辱,是為天理所不容,王法所必誅者,父母通聞於祀,始徒祀法重責,再犯逐出。
二、 篤友恭
友於兄弟即以順於父母,一堂融 豈不為天倫之樂。事 若以小忿而藏怒,以爭私而宿怨,或聽內人之媒孽,或受外人之唆弄,至骨肉而視同仇,仇則戕天性而傷天倫,是角弓之詩之所為刺也。同為父母之繼體,乖戾於兄弟,即以乖戾於父母,此友恭之義,不可不篤也。
三、 睦宗族
比鄉鄰,異性且宜和睦,況屬一本,則盛世敦睦之風不容蔑也。至同服之人,更宜有無相通,休慼相關,故親親之誼,敦而同堂有太和之象也。若以末隙生睚眥,將同室而隱若敵國,蕭牆而自動干戈,是風教凌夷,去順效逆者之所行,吾族中宜識親親之道,莫踏末流之囂凌也。
四、恤孤弱
伶仃弱息,極可哀憐,在同枝,共本之人,能不加恤而為之所乎。故恃已失,親戚無依,啼飢號寒,疾痛痾癢,皆賴親屬有財者推恩加惠,蘇涸轍之而生之。古之人且有收育孤兒使成立轍,此真盛德事也。有仁心者其加意於此焉,是亦積德昌後之一端也夫。
五、 崇學術
詩書為式谷之業,上達之梯。子弟聰明須擇師教訓,使得成其大器,即屬中材,未必盡掇科名,然加意培植,得一衿之榮,亦不愧為大家子弟,甚而不才者,尤宜延師閒,涵養詩書,毋使即於以淫。斯風俗純而家世永昌,但為子弟者,當體父兄之教努力發憤,不墜青雲之志,是所望於後人矣。
六、 立品行
循分處事,惟義所在,庶可無尤於人,釋回於已。而為一鄉之善士,若徇私悖義,甚至逞機用詐,強奪侵佔,凡若此者,是天資刻薄之人也。其子孫之凌替,可以預決。吾族各宜敦率禮義,以忠厚傳家,循分處事,則家事必昌,謀燕翼,其以此為最 。
七、 祭祀
祖宗產,各房輪流辦祭。每當春秋祭祀,墓祭則少長鹹集,見丁表錢。祀祭惟紳得興儼對越而邀神惠,陳設原有定品,舊皆酌定規額,每歲因仍備辦值事者不得任意損益。祀祭從家禮,裁定儀注,與祭者,翌日肅整衣冠,大廟習儀,臨祭對越薦獻。遵儀注而行,不得視為虔文,式禮宜思莫,飲酒不得及亂。
八、 戒淫行
男女之際,生人之大欲存焉,小人之大惡出焉。好淫之人不知羞恥,憫然為桑中之行,諸惡淫為首,顯乾重罪,幽犯宜誅。先賢有云:見色而起淫心,報在妻女。報應固有不爽者,今設立祀祠規:族黨中苟有亂及倫紀者,當集族人公處,譜上搽名逐出。
九、 禁凌尊
五年以長兄事之,十年以長父事之,凡值長尊皆宜待以禮貌。凡席犯尊,豆觴犯齒,是人而無禮者也。卑幼於尊長,不敢呼其名,行必讓路,坐必讓席,禮則然也。蔑禮恣者,謙讓之德何有焉。況因薄物細故,相爭求勝,敢加侵辱,敦禮之族不應容此狂暴之子受其毆辱者,通聞於祠,各房老成傑士齊集公處,脅令伏罪更加重罰,庶足為蔑禮者之警耳。
十、 禁欺弱
寡助者勢孤,氣餒者力弱,退為自守,莫興人競,惟仁者多方扶植,令得安居。不仁之人,乃以其為弱也而欺之,暴凌刻削致令無以安生,族中有心主持風氣者,當挺然仗義執言,以警此不良之徒,而族黨亦因知忠厚之為貴也。
十一、戒鬥毆
身家性命之患,莫甚於鬥毆。鼓怒逞兇,至起烈禍,噬臍莫及,蓋爾時之不自懲其忿也。惟平心細揣,退讓不爭,事亦從此而休。然當相構之日,族人不力為和解,亦不能辭其咎矣。茲立祠規,望族人怵然為戒,知能徽忿之為美德也。
十二、戒興訟
訟則終亡,易垂明戒,惟有不得已之事,必待公庭獻決。但雖有不平,我肯讓人,則亦可休,又何必匍匐公庭以自取累。且當此豈無親朋為之排解,倘能降心平氣,則事息身安,又何至以愛惜之錢財耗廢於無情之地乎?若事可以休而猶健訟,是自作不靖,逞其疆梁者也。茲立祠規,嚴戒興訟。此皆平日遊手安佚流於此耳。夫貧之人。
十三、禁窩賭
賭博私宰為朝廷大禁,一嗚諸官,法在必究,辱身蕩產,往往有之。惜好賭者結習不解,竟視為人生之樂事,獨不見彼不孝之子,席先人豐業,後竟飢寒落魄者何故?前車之鑑,不可為後車之鑑乎!然好賭者既為不肖,窩賭者尤為罪魁,設局以誘子弟,是作陷阱而引之人也。彼得幸免於王法,族有祠規,寧容任其為蠹於地方乎?老成傑士所宜秉公議處也。
十四、擇交遊
交友貴於慎擇,不特儒者有燕僻之害,即農工商賈,何獨不然。朋友列於五倫關係,非小交得其人,則終身之受益不淺。倘所交不慎,其漸染而為不肖者,固不待言,安知後此之不受其害哉。君子擇交,所以必防徵而謹始也。
十五、務農業
務本力農,上而國課,下而養和,皆取給於此。夫農為國本,食為民天,不獨食力者當勤力南畝,即儒者以讀兼農,誠古今之通業,舍是皆為旁徑,負橫經,昔賢不可師乎。凡我族姓務須勤力農田,則耕三餘九,雖有水旱亦足支也。
十六、肅家廟
祠宇之建,原所以妥先靈,必廟貌清淨,尊嚴乃不至於上瀆。凡家常器物,非祠內所置者永不得搬置祠內。惟五禮之行,延實設席,可偶一為之,不概禁耳。
十七、禁偷竊
暗自拿人物品謂之偷,私取他人錢財謂之竊,偷竊者賊也,嘗令人嗤之以鼻。究自成因,皆平日遊手安佚以流於此耳。夫貧之人,倘能勤勞營生,何難度活,乃以偷竊為餬口之計,一旦敗露受公庭,固其自取,又使他人指為某氏之子孫,某氏之先人,是上辱其祖宗,下累其後裔也,可不哀哉。族中倘有此敗類之子,老成者當法言警戒,至不自唆,必以祠法懲治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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