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論法的精神讀後感

關於論法的精神讀後感

  當仔細品讀一部作品後,大家一定都收穫不少,讓我們好好寫份讀後感,把你的收穫和感想記錄下來吧。但是讀後感有什麼要求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於論法的精神讀後感,歡迎閱讀與收藏。

  論法的精神讀後感 篇1

  佛教界禪師提出參禪有三種境界:未參禪時,見山是山,見水是水;參禪有所感悟時,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至參禪徹悟時,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這就是參禪的最高境界,《論法的精神》讀後感。它的哲理意味在於,認識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內在本質,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實難達到。然而,如能達到這種最高境界,便無往而不勝。孟德斯鳩就是這樣一個努力探尋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開《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現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悟,並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孟德斯鳩(1689—1755)是十八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期啟蒙運動的傑出代表,又是法國資產階級著名的法學家。《論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論法的精神》一書,雖囿於時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侷限性,但在資產階級的法學著作中,可稱之為具有獨特風格的百科全書,也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古典名著。這部著作,對於十八世紀歐美各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準備和實踐,起著思想準備和理論指導作用,從而也為資產階級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

  孟德斯鳩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稱之為《論法的精神》,其含義是什麼呢?他回答說:“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係;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係;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麵積有關係;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係。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係;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後,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係,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

  孟德斯鳩認為,只有從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決自然法與人為法之間的關係,才能進行各種法律分類。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他列舉了不同歷史時代、不同民族、不同社會政治制度的歷史事實和法律文獻,論證某一型別法律制度產生的共同原因。同時,他不僅停留在尋找某些共同原因這一層次上,而且還試圖建立某些原則。他說:“我建立了一些原則。我看見了:個別的情況是服從這些原則的,彷彿是由原則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國的歷史都不過是由這些原則而來的結果;每一個個別法律都和另一個法律聯絡著,或是依賴於一個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從尋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則,在孟德斯鳩法律思想發展中是一個不同的階段。從他的思想動機和目的來看,所謂建立的某些原則,就是指的一種理性的法則,這種法則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據這些理想法律原則所建立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就是正義的;反之,就是不正義的。他強調“我並沒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開,因為我討論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這個精神是存在於法律和各種事物所可能有的種種關係之中”,並斷言法律是代表整個人類的,是人類正義的表現,法律為整個社會利益服務,而不是為某一個階級利益服務,不是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務。

  由此可見,孟德斯鳩與其以前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於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並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絡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實際上,他所努力尋找的法的精神,首先從宏觀上講,應是一種存在於所有法律當中的價值觀念,即人類正義的價值觀念,這種價值觀適用於一切法律當中。簡言之,在孟德斯鳩看來,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義,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他的這種思想,對資本主義法律思想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公平、正義作為法律的價值是被普遍接受的。雖然人們對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為價值,公正應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終目標。英國著名法學家丹寧勳爵說:他作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

  司法公正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美國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裡格斯訴帕爾默案說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這個案件是一個衡平法院決定不允許一個遺囑財產受繼人——他謀殺了立遺囑人——享有遺囑收益。雖然從法律表面上看,這位謀殺者享有繼承權,“但是,在這些原則之上還有一個更為一般的原則,它深深紮根於普遍的正義情感中,這就是,無人應當從他自己的不公中獲利或從他自己的錯誤中佔便宜。”

  那麼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麼?對法律表面的、膚淺的理解,並在司法實踐中機械套用,這是“未參禪”或“參禪有所悟”時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內涵,並能熟練運用法律於辦案中,在當事人之間真正實現公正,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這種境界。裁判結果是不可能做到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因為總會有敗訴的一方(即使勝訴的一方也會有不滿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當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覺(即輸得服氣),卻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裡,就可以輸出。

  論法的精神讀後感 篇2

  從學哲學開始,就知道物質決定意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一個時代所產生的意識性的東西肯定有這個時代的深深的烙印,現在21世紀如此,同樣把目光轉到18世紀上半葉 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質是什麼,不同的時代有著不同的解釋,馬克思主義把法律總結為兩個方面: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馬克思主義的解 釋是經過多少代人總結、補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總結的。那麼在沒有前人明確的概括與總結的條件下,我們該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質,為後來 者指明方向呢,讓我們跟著孟德斯鳩的思路來一點理清。

  18世紀上半葉,正值啟蒙運動發展的時期,在這之前已經有了“文藝復興”運動,而在文藝復興之前是被稱為“黑暗的中世紀”,封建主義與宗教相結合的勢力統治者這片大陸 ,人們的思想比較僵化,慾望與人性被壓制。不可否認,在生產力較為落後的條件下,這是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社會是發展的,在生產力發展的條件下,人們的就要求 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質與精神的,這時原來的社會制度與思想就不在適合。“文藝復興”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對禁慾,要求自由,對宗教腐敗現象的不滿,這是最 基本的。就像我國在與封建主義鬥爭時,也是先從最基本的開始,要求官吏清廉,賦稅減輕等等,而後才發展到制度的,思想層面的批判,這也符合生產力的發展規律與社會歷 史的發展規律,這裡不再贅言。

  那麼到了啟蒙運動就面臨著“推翻一個世界”與“重建一個世界”的任務。孟德斯鳩選擇了法律的這條路,因為他從古希臘、羅馬法中得到啟示,這如他自己說的“只有法律才 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他認為的法律不應是統治者一個人或一群人隨便制定出來,法律應該同政體、自然地理環境、宗教、風俗習慣等各種因素有關係,法律之間也有關係 ,總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類理性的必然性和規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並沒有用理論去研究理論,他的全部理論都建立在對歷史事實和世界各國古今政治、社會與法律制度實踐分析基礎之上,從社會──歷史──文化以及人 們生存環境中的各個因素相互聯絡與影響的動態關係中把握一國政制與法律發展變化的規律。運用的歷史主義和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使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向科學前進了一大 步。這是對傳統政治學、法學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會理論"前科學"時期,也正也因為這樣的創舉使得他的理論不再拘泥於傳統的那些思想,創造了一個時代,為資產階級革命 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論法的精神》全書分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關於法的概述以及法與政體之間的關係;第二卷討論的是法與政治權力的關係;第三卷論述了法律與地理環境的關係。該書中提出 的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對世界範圍的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很大影響,被載入法國的《人權宣言》和美國的《獨立宣言》。

  讀孟德斯鳩的這本書,我最直接的感受是他反覆強調的“道德”兩個字,貴族的道德,平民的道德,君主的道德,這兩個字最直接的反映出他對人性的研究,就是啟蒙運動從人 性的角度來說明法律的存在及作用。他說“君主政體具有法律的力量,專制政體有君王永遠高懸的手臂”(其實也就是君主個人的道德)兩者治理或支撐著一切。但是在平民政 治的國家裡,卻需要一種更為強悍的原動力,這就是品德”。品德是什麼?品德即道德品質,是指個體依據一定的社會道德準則和規範行動時,對社會、對他人、對周圍事物所 表現出來的穩定的心理特徵或傾向。個人的心理傾向是要滿足自身生理與心理需要。那麼肯定要與啟蒙思想家一直宣稱的自由,平等的思想相一致的。也就是人性的標準,總而 言之,你不管什麼樣的法律是要符合人性的。

  這讓我想起一個法律案例:南京一男子彭宇稱因攙扶摔倒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彭宇案做出了一審判決,稱“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 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裁定彭宇補償原告40%的損失,即45876元,10日內給付。判決書中還稱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醫院,而可以“ 自行離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他的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我們不管事實怎麼樣,就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而言就是違揹人性的,人性是向善的,而此中案例並沒有做到真 正符合法的精神的判決,當然這是在我國法律體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條件下的特殊情況,但我相信到了最後我國的法律一定能做到符合人性的程度。

  其次,他將政體分為三種類型: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並且給出了三個定義,“或者更確切地將它們稱之為三個事實:共和體制就是全體人民或部分人民擁有最高權 力的體制;君主政體意味著只有一個人統治國家,只不過遵循業已建立和確定的法律;至於專制政體非但毫無法律與規章,而且由獨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變化無常的情緒 領導國家的一切。”

  看一看現在西方的主要政體。美國政體從大的方面說,沒有君主,是實行共和制的國家。美國共和制的特點是實行三權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構中,又以掌握行政和 軍事大權的總統為核心。因此美國政體是“總統制共和制”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階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 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階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 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 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

  英美的政體形式體現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的思想對西方的影響。他主張把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議會有立法權、國王有行政權和法院有司法權,用這種方法來限制王權,防止 國王暴政。,“三權”相互分開、互相制衡,並保持平衡。我很佩服他的這種開放性思想,他沒有去拼命找某條“完美”的標準去對政體作某種規範,而是選擇制衡的方法,互 相約束達到平衡。

  孟德斯鳩在本書中還強調了一個觀點:地理環境決定論。《論法的精神》第三卷第14章的內容,集中體現了孟德斯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的思想。《辭海》在關於“地理環境 決定論”的條目中寫到:孟德斯鳩同英國的巴克爾、德國的拉國爾一樣,是“地理環境決定論”的代表人物。其基本觀點是以自然條件作為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孟德斯鳩引用 大量的事例對於這一觀點進行闡述。從氣候因素到土壤因素,從南方到北方,從西方到東方。他指出,不同的氣候因素和不同的土壤因素產生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 式又產生了不同種類的法律制度。而土壤和氣候因素同居民的性格塑造也十分密切,就土壤因素而言,“土地貧瘠使人勤奮、簡樸、勤勞和適宜於戰爭,土地肥沃則會使人因生 活富裕而柔弱、懶惰和貪生怕死”。因此,土地肥沃的國家常常是單人統治下的政體,而土地貧瘠的國家則往往是數人統治下的政體。就氣候因素而言,“寒帶國家的人民,像 青年人一樣勇敢,炎熱國家的人民,就像老頭子一樣懦弱”。因此,在海邊平原的國家應該實行民主政治,而在山地的國家就只能實行君主專制。不可否認,他的這些認識是有一些弊端的,中國的社會政體就經歷了部落首長制、奴隸貴族制、封建 君主制、民眾共和制以及現在所實行的人民民主專制。雖然,中國的地理環境的諸多因素,在長達5000年的歷史長河中發生了一定的改變,但是應該說整體上變化不大。而再看 華夏民族的上層建築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以維護少數人利益的法律體系和社會政體宣告破產,而以維護最廣大人民利益的法律體系和社會政體已經建立。這一歷史性的變 革,並不是孟德斯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所能夠解釋的通的。因為孟德斯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是靜態的甚至是一成不變的,而人類社會的上層建築是動態的,處在永遠都 在變化發展的過程中。

  但是,他把法律的精神中加入了一些“地方特色”。我覺得這其實也是人性的體現,說白了就是每個人生活和生存環境不一樣,自己對道德的標準也不一樣,比如“土地貧瘠使 人勤奮、簡樸、勤勞和適宜於戰爭,土地肥沃則會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懶惰和貪生怕死”,這就避免了他所說的“法的精神”空洞抽象的弊端,更符合人的發展,與人性是 相符的。其次,他提出“地理環境決定論”,其出發點是為瀕臨海邊平原的法國能夠實行民主政治提供理論上的依據,為其三權分立學說提供能夠實現的現實上的可能。

  最後,《論法的精神》雖然理論闡述並不是很完善,但是這是後來的西方資產階級思想的源泉,孟德斯鳩是18世紀上半葉,近代資產階級政治與法理學思想體系的主要奠基人, 從這本書中我們可以挖掘很多東西,因而被稱為“是亞里士多德以後的第一本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是到他的時代為止的最進步的政治理論書”,我們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設 也可以借鑑孟德斯鳩的思想,這就需要我們對他的思想不斷研究,以挖掘更深層次的東西,適合我們我們社會發展的東西。

  永垂不朽!

  論法的精神讀後感 篇3

  在《論法的精神》這部鉅著中,孟德斯鳩認為公民自由分為兩種:哲學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哲學上的自由是意志的自由,而政治上的自由則是與法密切相關的。確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討的問題。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這是孟德斯鳩對自由與刑法關係的科學概括。而事實上,“刑法是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則是他對刑法的價值定位。刑法從專制與鎮壓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個巨大的變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紀刑法與近代及現代刑法的根本分野。

  刑法應該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卻並不能創造自由,而僅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個工具而已。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構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質也就因而有別:在專制政體下,刑法的原則是製造恐怖;在君主政體下,刑法則對榮譽的捍衛;而在共和政體下,無論是民主政治或是貴族政治,品德和節制是刑法原則,也是其政體的原則。

  因此,不論是在何種政體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則來防止立法權與司法權的濫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刑法的每一種刑罰都是依據犯罪的特殊性質去規定,就是自由的勝利。這樣,刑罰就不是人對人的暴行了。實現刑法的效力不是在於刑罰的嚴酷與否,而是在於公民對刑罰的畏懼,哪怕只是一種口頭懲罰。所以,要實現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須強化公民的榮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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