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論自由讀後感給我精選

有關論自由讀後感給我精選

  自由與權威——約翰·密爾《論自由》讀後感

  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論自由讀後感。———盧梭。

  在現今這個“自由”氾濫的時期,自由已經被高度的抽象化,然而自由是一個永恆的話題,從古至今,對它的爭論沒有定論,而且還會無休止的進行下去。關於這個話題,19世紀英國思想家約翰·密爾也表達了他的獨特的觀點。在此書裡,密爾探討了自由的涵義、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個性自由、社會權威的限度以及個人自由不受政府幹涉等問題。雖然時過境遷,但是仍有絕大部分的內容至今仍會對我們產生啟迪。

  說到自由,讓人不禁會想到這個問題:自由到底是什麼?自由是什麼?自由有很多種涵義,但密爾關注的是公民在國家中和個人在社會中的自由,即所謂的“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也就是要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在引論中,密爾有一個生動的比方:“在一個群體當中,為著保障較弱成員免遭無數鷙鷹的戕賊,就需要一個比餘員都強的賊禽受任去壓服它們。但這個鷹王之喜戕其群並不亞於那些較次的貪物,於是這個群體又不免經常處於須要防禦鷹王爪牙的狀態。因此,愛國者的目標就在於,對於統治者所施用於群體的權力要劃定一些他所應當受到的限制;而這個限制就是他們所謂自由。”我認為,這就是公民在國家中的自由,即政府統治下人們的政治自由,自由是一個抽象的含義,我們很難用幾句話或者幾個字就把它的全部內涵與外延概括出來,因此只能用一種現象來表述,密爾將自由分成“自然的自由”與“規則性自由”,所謂“自然的自由”或者也可以稱為“最原始的自由”,這種自由i普遍存在於原始社會中,以強力為後盾,充滿血腥與殘暴的自由。這種自由在整個社會中不是平等的享有的,由強力的大小決定,只要你擁有絕對的強力,凌駕於其它強力之上,你將擁有絕對的自由。而所謂的“規則性自由”也可以稱為“制度下的自由”這裡的“規則”包括了“法律、道德”等等,人們的自由首先就是必須符合規則,是一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思想,同時這種自由在整個社會中應該是平等享有的,並且相互不能侵犯的。有一句名言“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約束,人人都從遵守法律中獲得自由。”而密爾所贊成的,正是“規則性自由”,並堅決反對的是“原始的自由”。

  在這裡我想討論幾組相互對立的片語:個人與社會,被統治者與統治者,自由與權威。

  相對於社會,個人永遠是個弱者,人們總是透過有限的理性去認識自己和社會,並透過法律使個人在社會中能夠佔有一席之地,讓自己的意志得以表達,從而實現人在社會中的最大自由。密爾說:凡主要關涉在個人的那部分生活應當屬於個性,凡主要關涉在社會的那部分生活應當屬於社會。每一個人都受到社會的保護,每個人對於社會也就應該有一種報答,那麼這種報答要以何種方式?或者還說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到底要遵守何種行為準繩?在密爾看來,首先是彼此互不損害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為了保衛社會或其成員免於遭受損害和妨礙而付出的勞動和犧牲中擔負他自己的一份,這些條件,如果有人力圖規避不肯做到,那麼社會是有理由以一切代價去實行強制的,讀後感《論自由讀後感》。每個人都是單獨的個體,個人的行為要有一定界限,當一個人都行為有害地影響到他人的利益的時候,社會就對他有了裁判權。

  這就讓我想到了人類文明最初的時期,那時國家被分為兩部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統治者掌握著至高無上的權力,用這些權利對於被統治者施以壓迫,剝奪他們的自由,當然人類的歷史就是一個爭取自由的過程,因此到了資本主義社會,統治者的權威被建立在選舉、授權的基礎上,他們不敢隨意施設自己的淫威,被統治者就以為統治者是在按照自己的意願辦事,認為個人自由和國家權威是統一的,但事實上,這是永遠不可能達成的理想狀態,密爾認為,這種情形會產生侵害自由的新情形,即多數的暴虐,多數人的意志決定一切不屬於多數人的少數人的自由和權利被忽視;所謂的大家共同的意志實際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躍的那部分人的意志,而其餘的一直必定被忽視或受到壓迫。在《論美國的民主》中,托克維爾對美國社會財政生活中已經顯露出苗頭的“多數的暴虐”憂心忡忡::“普選制度事實上使窮人管理社會。”“制定法律的人大部分沒有應當課稅的財產,國家的公共開支似乎只能使他們受益,而決不會使他們受害;其次,稍微有錢的人不難找到辦法,把賦稅的負擔轉嫁給富人,而只對窮人有利。這是富人當政時不可能出現的事情。因此,在窮人獨攬立法大權的國家,不能指望公共開支會有顯著節省。這項開支經常是很大的,這是因為立法抽稅的人可能不納稅,或者因為他們不讓賦稅的負擔落到自己身上。換句話說,民主政府是唯一能使立法抽稅的人逃避納稅義務的政府。”(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董果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238—239頁。)這就表現出,民主做真正表達出的只不過是大部分人,或者說是在社會的教育力量之下,使一些不願意自己做出判斷的人們形成的一種普遍觀點,而這種觀點,終究不能表達所有人的意志。

  前文提到,社會總是在某種限度上干預到個人的生活,那麼正確處理社會權威和個人自由之間的限度就顯得至關重要,找出一個在實際中可操作的能被大家所接受的限度也正是密爾寫這篇文章的目的。密爾從功利主義的角度研究該問題,正如他自己所言:凡是可以從抽象權利的概念(作為脫離功利而獨立的一個東西)引申出來而有利於我論據的各點,我都一概棄置未用。的'確,在一切道德問題上,我最後總是訴諸功利的;但是這裡所謂的功利必須是最廣義的,必須是把人當作前進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為根據的。密爾把個人放在第一位,重視個人的自由與社會權威對自由最小的干預,社會對個人施以權威的方式主要有二,法律與社會輿論,密爾就是要找到一條準則,不論所用方式是法律懲罰下的物質力量還是社會輿論下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它為準繩。在經過正確分析和功利平衡後,密爾找到了這條原則,即:第一,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麼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他人為自己的好處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他忠告、指教、勸說以至避而遠之,這些就是社會對他行為表示不滿所能採取的正當步驟;第二,關於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動,個人應當負責交代,並且還應當承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如果社會的意見認為需要用它們來保護自己的話。密爾極力主張個人對社會的獨立性並對社會的積極作用持謹慎態度,這與密爾所處的時期有著一定的關係,由於當時的資本主義已發展到壟斷階段,個人的作用比起社會整體的作用已越發不明顯,使得該學說具有廣闊的群眾基礎。因此密爾提醒人們不要失去自我,因為“對於本人自己,對於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

  對於一個人的自己的利益(這裡所指的是合法的利益),本人是關切最深的,社會對於個人所懷有的關切只是部分的,並且是間接地,因此社會權威無論以何種方式以對社會成員施以所謂的“保護”為理由,如果不被當事人允許或認同,那麼對於社會成員的自由都是一種壓迫與威脅,需要加以阻止,以社會成員特有的方式,那就是意見自由,無論社會發展到何種地步,我們一定要爭取到的是,完完全全的思想自由,討論自由與個性自由,這樣才會明清真理,糾正謬誤,因為唯一實稱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們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們自己的好處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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