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5篇)
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現在社會,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規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為,完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保證金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條
根據本辦法,市建築工程管理局對依法取得建築施工許可的建築施工企業實施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並對企業在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過程中的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市建築安全監察站受市建築工程管理局委託,具體負責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對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進行工程施工安全報監和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同時,必須與市建築安全監察站簽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明確工程施工所必須達到的安全生產目標和必須落實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工程施工結束時,市建築安全監察站將根據工程開工時簽訂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和平時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對建築施工企業在整個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產行為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進行考核。考核採用百分制計分形式,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額返還安全生產保證金,並作為各項安全生產表彰的基本條件;凡考核得分在80-90分(含80分)之間的,返還75%安全生產保證金;凡考核得分在70-80分(含70分)之間的,返還50%安全生產保證金;凡考核得分低於70分,將不返還安全生產保證金。
第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在工程施工結束前一週內向市建築安全監察站提交考核申請,否則,將視為考核不合格(得分低於70分)。
第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規章制度,對不執行相關規定的違規違章行為,除按照《姜堰市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管理辦法》給予記分處罰外,同時還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處罰標準附後),經濟處罰款項直接從安全生產保證金返還款項中扣除。安全生產保證金返還款不夠處罰的,予以追繳。
第八條
市建築安全監察站在開展檢查時,應以加強和促進企業隱患整改,確保安全生產為目的,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對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市建築安全監察站在對建築施工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和對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安全監督人員不得少於2人。市建築安全監察站工作
人員在進行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和違章、違規行為處罰中不得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否則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姜堰市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
第一條:根據《建築法》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規定,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考核內容:
1、各級各部門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2、職工工傷控制指標(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標要求)。
3、現場安全達標率目標(合格率100%,優良率按公司要求)。
4、建立文明工地目標(按公司管理目標要求)。
第三條:管理目標:
1、建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體系,配齊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2、公司、分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標,並制定措施,確保目標實現。
3、專案部每接一項工程首先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傷亡控制、安全達標、文明施工)並將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到人,責任落實,各專案部有人抓,有人管,實現目標管理。
4、施工管理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5、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第四條:安全責任:
1、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
2、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
3、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按各自的安全職責,為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工作。
4、專案經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專案上的代理人,對專案施工中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群防群治,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考核辦法:
1、實現逐級考核的辦法,公司接受上級考核;分公司、一級(重點工程)專案部接受公司考核;二級及二級以下專案部接受分公司考核;專案部按對所屬管理人員進行考核。
2、各級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考核成績與各級領導及管理人員工作業績掛鉤,列入各項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3、考核結果作為年終經濟兌現和評定先進、實行獎罰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凡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表揚、記功、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有較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三)防止和避免重大傷亡事故或事故搭救中有功的。
第七條:公司被評為省、市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對總經理、主管副經理、安全處正副處長、安全員等,公司年終按經濟掛鉤比例予以獎勵。
第八條:各分公司、安全處被評為省、市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對受獎單位經理、主管副經理、安全處正副處長和安全員,公司年終按經濟掛鉤比例予以獎勵。
第九條:經濟獎勵制度。
(一)在本年內建立省級樣板工地,獎分公司經理1000元,主管副經理800元,專案經理800元,安全員400元。
(二)在本年內建立省級文明工地,獎分公司經理500元,主管副經理400元,專案經理400元,專職安全員200員。
(三)在本年度內創市級樣板工地,獎分公司經理400元,主管副經理300元,專案經理300元,專職安全員100元。
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動全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築施工企業和施工專案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根據住建部《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建質〔20xx〕11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包括建築施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建築施工專案是指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專案(以下統稱工程專案)。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在我省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
第三條全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具體考評工作由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考評主體)實施。
省級考評主體負責全省特級、一級(含專業承包一級)、中央在陝建築施工企業和所監管工程專案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市級考評主體負責本轄區二級(含專業承包二級)建築施工企業和所監管工程專案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縣級考評主體負責本轄區三級(含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下建築施工企業和所監管工程專案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四條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鼓勵應用資訊化手段開展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六條各級建築業協會要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的宣傳、教育及相關培訓工作。
第二章工程專案考評
第七條考評主體對本轄區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施工專案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以工程專案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專案標準化自評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
第九條工程專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工程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負總責,由總包、專業承包單位的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等相關人員共同組成自評機構開展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專案首次開展自評的時間為辦理監督手續當月起。
第十條工程專案自評機構每月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xx)開展安全標準化自評工作,專案自評材料須留檔備查;在對施工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檢查評分時,屬於專業承包單位施工的,應註明該單位名稱。建設、監理單位對專案自評材料進行稽核並簽署意見,發現自評工作不認真或安全隱患未消除的,責令其整改或重新自評。
第十一條工程專案因特殊情況中止施工時,總承包單位應向工程專案考評主體出具經駐工地監理機構及建設單位簽署的中止考評報告,報告中應說明中止原因;復工前,總承包單位向工程專案考評主體出具復工報告以及對施工現場進行自查的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工程專案考評在自評的基礎上進行。工程專案考評主體應當在實施日常安全監督時同步開展工程專案考評工作,並抽查專案階段性自評情況,指導監督工程專案自評工作。
第十三條工程專案完工後辦理竣工驗收前,由建築施工企業向工程專案考評主體提交《陝西省建築施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申請表》(附件1)及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專案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名錄及變更檔案資料;
(二)建築施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月自評表;
(三)建築施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月自評彙總表;
(四)企業對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季度評價彙總表;
(五)工程專案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六)工程專案施工期間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通報表揚、表彰獎勵、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等);
(七)工程專案考評主體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工程專案考評主體收到建築施工企業提交的考評資料後,以工程專案自評為基礎,結合監督檢查情況,對工程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評定,在10個工作日內向建築施工企業下發《建築施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專案考評結果告知書中應包括專案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單位及其專案主要負責人資訊。專案自評資料不符合要求,或與實際狀況不符的,專案考評主體書面說明理由並退回資料。
第十五條工程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的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綜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為“優良”,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為“合格”,70分(不含)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工程專案,優先評定為優良。
(一)獲得全國建築工程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省級文明工地或者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觀摩工地的;
(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受到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表彰獎勵的;
(三)在施工安全技術和標準化研發方面獲得專利或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的。
第十七條工程專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為不合格:
(一)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不再統計行政處罰次數);
(二)因存在安全隱患在一年內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專案考評主體2次及以上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的;
(三)月自評資料不健全、不連續或企業未對專案標準化工作進行季度檢查評分的;
(四)辦理竣工驗收前建築施工企業未提交工程專案自評及申請材料或專案自評材料弄虛作假的。
第三章企業考評
第十八條考評主體應當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建築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含外省進陝企業)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20xx)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形成自評報告,並向考評主體報備,自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條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提前90日向考評主體提交《陝西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申請表》(附表2)及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週期自評表;
(二)近三年內企業承建專案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彙總表;
(三)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通報表揚、表彰、獎勵、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等);
(四)承建專案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考評主體規定的其它材料。
由省級考評主體考評的企業,應提前90天向省建築業協會安全分會提交有關資料,省建築業協會安全分會對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完整性進行審查,將符合要求的資料移交省級考評主體進行考評。
第二十一條企業考評在企業自評的基礎上進行。考評主體收到建築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以企業自評為基礎,結合企業自評報告、企業承建專案考評結果,評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在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放《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
第二十二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或複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彙總得分在80分(含)以上為“優良”,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為“合格”,70分(不含)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在考評週期內(三年)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並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評為優良:
1、竣工專案考評優良率達到10%以上的;
2、在建工程全部實行關鍵崗位實名制管理的;
3、省級文明工地數量達到已考評專案總數量10%以上;或者獲得全國建築工程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2個及以上、或者獲得省級文明工地觀摩工地1個及以上的;
4、獲得省級以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表彰獎勵的;
5、在施工安全技術和標準化研發方面獲得專利或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的。
第二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開展企業自評工作或自評結果低於70分的;
(二)企業近三年所承建的專案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不再統計行政處罰次數);
(三)企業近三年已竣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率超過5%的。
第四章獎勵和懲戒
第二十五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情況記入安全生產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築施工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在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重新複核其安全生產條件,對整改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整改後合格”,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對於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築施工企業及專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企業主要負責人(法人、總經理、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在30日內重新進行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對重新考核合格的,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對重新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考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第二十八條經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合格或優良的建築施工企業及專案,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評主體撤銷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提交的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考評過程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五章考評管理
第二十九條外省進陝建築施工企業和外省進陝建築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專案考評結果,由省級考評主體彙總,省廳每年12月轉送至企業註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考評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制度、流程,加強考評管理。各級考評主體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轄區考評工作,並將其單位、姓名、電話報省考評主體備案。
第三十一條各級考評主體在對轄區企業進行考評時,可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佈的該企業在外市(區)及外省專案考評情況、結合該企業在轄區的實際,做出考評結果;
各市(區)將轄區專案考評結果統計後,於次月前5個工作日向省考評主體報送。對企業考評結果原則上每季度報送1次。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每月中旬在陝西建設網公佈各市(區)上報和外省轉送的專案考評結果以及企業考評結果。
第三十二條對於工程專案或施工企業因受到行政處罰、通報批評、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不良行為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或因獲得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業績被評定為優良的,均以各級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的檔案為準。
第三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週期自評工作不足半年的,可以不向考評主體提交該年度週期自評表,但應提供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材料;半年以上的,按一個年週期計起。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20xx年5月22日起施行,至20xx年5月21日自行廢止,有效期五年。
陝西省印發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
根據《細則》,全省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將負責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具體考評工作由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實施。《細則》明確,工程專案考評是對本轄區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施工專案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建築施工企業應建立以工程專案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專案標準化自評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
企業考評主體應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建築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建築施工企業(含外省進陝企業)應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形成自評報告,並向考評主體報備,自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4
一、總則
1、機械裝置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合理裝備、安全使用、服務生產,為保證工程質量,加快施工進度,提高生產效益,取良好經濟效益創造條件。
2、搞好機械裝置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尊重科學、規範管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二、機械裝置管理的臺帳檔案
1、專案經理部裝置員負責所在專案經理部的機械裝置技術資料的建檔設帳,其中《機械裝置登記卡》、《施工裝置組織計劃》、《施工裝置維修計劃》、《施工裝置購置申請表》、《施工裝置報廢申請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生產科備案。
2、機械裝置臺帳應包括下列內容:
(1)裝置的名稱、類別、數量、統一編號;
(2)裝置的購習買日期:
(3)產品合格證及生產許可證(影印件及其他證明材料);
(4)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5)操作人員當班記錄,維修、保養、自檢記錄;
(6)《大、中型裝置安裝、拆卸方案》,《施工裝置驗收單》及《安裝驗收報告》;
(7)各裝置操作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8)《機械裝置登記卡》、《施工裝置購置申請表》、《施工裝置報廢申請表》、《機械裝置檢查評定表》、《施工裝置驗收單》、《裝置運轉當班記錄》、《施工裝置配置計劃》、《施工裝置檢修計劃》、《裝置維修記錄》、《早期購置之不理機械裝置技術檔案補辦表》、《租憑合同》、〈自制簡易裝置技術評定表〉。
凡裝置技術資料[(2)、(3)、(4)]丟失或不全,由生產科組織對裝置狀況進行鑑定、評定,填寫《早期購置機械裝置技術檔案補辦表》,作為裝置技術檔案存檔。
三、機械裝置標識
1、裝置標識應制作統一的標識牌,分為“大、中型施工裝置”、“小型施工裝置”及“施工機具”三類。
2、標識牌應按要求填寫。專案經理部裝置員應將由生產科施工裝置技術監督員組織的每三個月對裝置進行一次檢查的檢查結果填入裝置標識牌的“檢驗狀態”一欄中,檢查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停用”,同時施工裝置技術監督員將檢查情況填入《機械裝置檢查評定表》中。
3、標識牌應固定在裝置較明顯的部位。
四、機械裝置的組織
1、凡屬新開工工程,專案經理部應先根據該工程實際情況編寫《施工裝置組織計劃》,並報生產科施工裝置技術監督員審批、備案。
2、專案經理部裝置來源可分為“新購、調配、自有、租憑”。
3、專案經理部需購置新的大、中型裝置時,生產科施工裝置技術監督員配合專案經理部裝置員填寫《裝置購置申請表》,報專案經理部審批。專案經理部需購置小型施工裝置可根據施工生產需要自行購置。
4、凡由專案經理部自行製作、改制的裝置均要由生產科施工裝置技術監督員組織進行評定審,評定合格才可投入使用,並由生產科施工裝置技術監督員填寫《自制簡易裝置技術評定表》。
五、機械裝置租憑
1、專案經理部租憑大、中型裝置時,要簽訂《租憑合同》;並將《租憑合同》影印一份報生產科備案。
2、租憑裝置進場使用前,由生產科施工裝置監督員組織對其效能進行評定、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安裝使用,並將驗收結果填入《施工裝置驗收單》中。
3、租憑裝置的管理應納入專案經理部裝置的統一管理中。
六、機械裝置的使用管理
1、機械裝置使用的日常管理由專案經理部負責,即貫徹“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生產科負責技術指導和監督檢察工作。
2、各專案經理部應聘任裝置員,該裝置員應具備機械裝置基礎知識和一定的裝置管理經驗。
3、機械裝置使用應按規定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操作人員、指揮人員及維修人員)。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持證上崗。
4、機械裝置使用的工作人員應能勝任所擔任的工作,熟悉所使用的裝置效能特點和維護、保養要求。
5、所有機械裝置的使用應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規定要求進行,嚴禁超負茶運轉。
6、所有機械裝置在使用期間要按《裝置保養規程》的規定做好日常保養、小修、中修等維護保養工作,嚴禁帶病運轉。
7、機械裝置的操作、維修人員應認真做好《裝置運轉當班記錄》及《裝置維修記錄》。各專案經理部的'裝置員應經常檢查《裝置運轉當班記錄》的填寫情況,並做好收集歸檔工作。
七、施工裝置的保養、維修
1、施工裝置的保養由專案經理部裝置員組織操作人員、維修人員按各類《機械裝置保養規程》進行,並由操作人和裝置員分別填入《裝置運轉當班記錄》和《裝置維修記錄》中。
2、《施工裝置檢修計劃》由專案經理裝置員部根據《各類機械裝置保養規程》編制,並報生產科施工裝置技術監督員稽核、備案。
3、施工裝置的檢修,由工地結合實際情況,按《施工裝置檢修計劃》進行,日常維修工作由裝置員組織進行,所有維修工作,裝置員均要填寫《裝置維修記錄》。
八、裝置的安裝、拆卸、運輸
1、小型施工裝置的安裝、拆卸、運輸,由專案經理部按裝置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標明行;專案經理部裝置員應做好相應記錄。
2、大、中型裝置進場後由生產科施工裝置技術監督員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安裝、使用,並由施工裝置技術監督員將驗收結果填入《施工裝置驗收單》中。
3、大、中型施工裝置、工程裝置的安裝、拆卸工作應由專業隊伍來完成,並事先由選定的專業隊伍制定安裝、拆卸方案,報生產科裝置技術負責人審批。若拆裝工作由非本公司隊伍來承擔,應先由生產科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後,方可承擔拆裝工作。
4、大、中型施工裝置的運輸,按《物資搬運操作規程》執行。
5、大、中型施工裝置、工程裝置安裝完畢後,應由生產科施工裝置技術監督員組織,按有關標準對安裝質量進行驗收,並由施工裝置技術監督員填寫相應的《安裝驗收記錄表》,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九、機械裝置的停用管理
1、中途停工的工程使用的機械裝置應做好保護工作,小型裝置應清潔、維修好進倉;大型裝置應定期(一般一個月一次)做維護保養工作。
2、工程結束後,所有機械裝置應儘快組織進倉,進倉後根據裝置狀況做好維修保養工作。
3、因工程停工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大型機械裝置,恢復使用之前應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試驗。
十、機械裝置的報廢批准。
1、機械裝置凡是屬下列情況之一,應予報廢:
(1)主要機構部件已嚴重損壞,即使修理,其工作能力仍然達不到技術要求和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
(2)修理費用過高,在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災害或事故,機械裝置受到嚴重損壞,已無法修復的;
(4)技術性能落、能耗高、沒有改造價值的;
(5)國家規定淘汰機型或超過使用年限,且無配件來源的。
2、應予報廢的機械裝置,專案經理部應填寫《機械裝置報廢申請表》,送生產科施工裝置技術監督員審查、備案。大、中機械裝置要送主管生產副經理審批。
3、報廢了的機械裝置不得再投入使用
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5
1、總則
1.1為強化工程建設各施工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貫徹有關安全施工的法規、制度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1.2在施工管理過程中,除本規定外,各單位還應執行《電力建設文明施工規定及考核辦法》及《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1.3應嚴格遵循工程建設的客觀規律,一切從實際出發,在確保人身裝置安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嚴格按基建程式和合理工期組織文明施工。
1.4必須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擺正安全、質量、進度三者之間的關係,要始終把安全工作擺在首位。做到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質量及進度工作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1.5安全工作要有法制觀念,安全制度要有嚴肅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1.6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和上級規定相牴觸時,應以上級檔案規定為準。
2、組織
2.1由業主組織成立以業主為主任、監理及各承包商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協調工作。
2.2各單位成立以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安全文明組織機構,並有完善的安全網路體系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各承包商及其所屬單位各級主要負責人是安全文明生產的主要責任人,要使安全工作做到日常化、制度化、規範化。
2.3各承包商安全生產部門在業務上接受業主、監理及上級安全部門多重領導。
3、業主對工程建設的安全文明施工負全面的檢查、監督、管理責任。
3.1認真貫徹行國家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及上級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
3.2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督促各單位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規定,安排、部署有關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活動。
3.3嚴格施工現場總平面、施工用水、用電、施工道路的安全、文明管理。按合同規定負責組織劃分各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區域,做到責任落實,確保安全、文明施工。
3.4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並督促執行。
3.5向上級有關單位上報建設工程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4、監理對工程建設施工安裝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負檢查、監督、管理責任。
4.1參加審查承包商的安全資質、安全管理、安全保障體系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並監督執行。
4.2審查承包商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技術措施、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安全機構、目標、措施及各級責任制並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實施。參加安全例會,進行安全考核,審查安全報表。
4.3協助業主協調解決各承包商在交叉作業中存在的安全施工問題。
4.4監督檢查各承包商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執行情況。根據業主授權,對安全、文明施工檢查中發現的違規活動,有權按規定開出處罰單;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失控的承包商,有權責令停工整頓;對嚴重失控的承包商,有權向業主提出建議,責令其退出現場。
5、各承包商對其所承包施工專案的安全、文明施工負全面管理責任。
5.1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及上級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
5.2服從監理及業主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接受監理及業主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
5.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體系、安全“三項機制”(安全風險、監督制約、教育激勵),並行之有效的運作。
5.4負責組織學習、推廣兄弟單位先進的安全、文明施工經驗,取長補短。
5.5負責制定本單位所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經濟制約措施,並能行之有效的運作。
5.6嚴格按基建程式和施工順序施工,積極有效的解決施工中存要的安全、文明施工問題。
5.7按照業主劃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區域,層層分解,做到責任落實到人,有關職責、制度、規定等製成標語牌立於顯著位置。
5.8積極參加由業主或監理組織的有各承包商參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聯合大檢查活動。對查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接受業主處罰。
5.9積極參加安全、文明施工競賽活動,總結、交流安全、文明施工經驗,努力消除事故隱患,消除施工現場髒、亂、差現象。
5.10及時向監理及業主提供事故情況及事故調查、分析報告。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如實向業主提供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
5.11負責施工管理區域的消防及治安保衛工作。
6、管理
6.1各承包商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時,必須與業主簽訂安全責任合同書,否則不準進入現場。
6.2各單位人員進入現場均須佩戴安全帽,承包商管理及施工人員應有明顯的區分標誌並將其有關規定報監理和業主備案。施工人員和施工管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均需穿戴安全用品,
6.3當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及裝置事故時,各承包商應及時向業主、監理及有關上級部門通報。各承包商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研究處理辦法時,監理及業主的有關部門和領導應予關心和幫助,並及時報告有關單位和管理部門。
6.4監理和業主管理人員對施工活動中不安全因素提出監督意見,各承包商應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改進。
6.5承包商在開工報告中應專項列出安全文明施工保證措施,各級安全人員,應對同級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及作業指導書安全部分進行稽核。
6.6各承包商必須重視文明施工,必須保持承包範圍內的道路暢通,場地平整、清潔衛生,所有物品必須堆放整齊注意消除汙染,每天工作結束後應對施工作業面作必要的清理。
6.7承包商每月25日向監理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月報並報送業主,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進行總結。
6.8由業主或監理組織,各承包商參加或承包商自我組織開展安全、文明施工競賽活動,總結、交流安全文明施工經驗,表彰先進。
6.9各承包商安全部門應按年度制定安全活動計劃,定期開展安全活動。各承包商進入場區施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部頒的有關安全規程組織施工,並應制定嚴密的、切實可行的“工地安全生產條例”及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承包商必須對其施工人員的安全負全部責任。
7、檢查
7.1監理每月最後一週的週五上午定期組織有各承包商參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聯合檢查,業主有關部門參加,對各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情況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總結交流經驗,通報各單位安全、文明施工情況,協調解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問題,提出下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7.2監理應深入現場,監督、檢查各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執行情況,同時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或重點檢查,對違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情況出具整改通知單、提出批評、通報、警告、罰款、停工整改、直至建議清除出場。
7.3每週監理例會中,安全、文明施工作為專題,各單位通報安全、文明施工情況,協調解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問題,提出下週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消除施工現場髒、亂、差現象。
7.4業主定期組織有監理和各承包商參加的聯合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對各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情況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評分,並對評出獲得第一名的承包商授予流動紅旗。對存在問題的單位限期整改。
7.5各承包商在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單後,應及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應採取臨時措施,並制定整改計劃報監理和業主備案。
7.6各承包商內部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安全、文明施工檢查、整改、獎懲制度,經常地對本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進行自查、消除事故隱患,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7.7各承包商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有專職安全員、施工技術員、班組長參加的安全會議,專業監理工程師列席會議,檢查、瞭解本單位各施工專案和各工種、工序作業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7.8監理和業主對安全、文明生產等的檢查和管理,絲毫也不減輕承包商的責任,更不能替代承包商的責任,承包商不得以此為藉口推卸應負的職責
7.9各方現場檢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情況,要有書面檢查記錄和處理意見,併入檔備案。
8、現場安全管理通則
8.1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施工專案如:爆破、起重吊裝、深基礎、地下洞室、高邊坡、高層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架)、垂直運輸裝置(塔吊、升降機等)的拆裝、建築物(或構築物)拆除以及結構複雜、危險性大的施工專案,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有圖紙、計算書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業主及監理單位進行專項審查和審批,並應重點加強監督檢查管理。
8.2建立驗收確認制度,對腳手架、井架、高支模、施工用電、垂直運輸裝置(塔吊、升降機等)、起重機和其他施工機械及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在施工現場安裝後,應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對外購的裝置、設施和產品,在正式使用前,應按相關標準進行驗收確認。
8.3施工單位應對參加施工的職工,根據不同工種和勞動條件發給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教會其正確使用。
8.4從事施工作業的人員,應體檢合格,並符合相應工種身體條件要求。
8.5工地在開工前應鋪設整齊和足夠寬度的硬化道路,不積水、不堆放構件、材料,保持經常暢通。
8.6行人、車輛等較為繁忙的交叉路口,應懸掛安全指示標牌。
8.7各種料具應按照總平面規定的位置,按品種、分規格對方整齊,表式明確。在施工過程中,應隨完工隨清理,拆除的模板、料具應碼放整齊。
8.8在天然光線不足的作業場地、通道及用電裝置的開關箱處,應設定足夠的照明裝置。
8.9工程現場應將施工作業區和生活區分開設定。
8.10工程應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包括消防預案)、動火審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辦法。應按施工規模建立消防組織,配備義務消防人員,並應經過專業培訓和定期組織進行演習。
8.11工程現場應按照總平面圖劃分防火責任區,根據作業條件合理配備滅火器材。當施工高度超過30m時,應配備有足夠揚程的消防水泵和必須保障暢通的疏散通道。
8.12工地應設定吸菸室,吸菸人員必須到吸菸室吸菸。
8.13各種氣瓶單獨存放,庫房應通風良好,各種設施符合防爆要求。在防火重點部位、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如需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工作票,並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防止火花四濺引燃其他可燃物。在施工區域及生活區合理佈置乾粉式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沙箱、消防栓、消防水帶等消防設施,並每月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使之始終處於良好的可用狀態。
8.14工程應按照作業條件,針對季節性施工的特點,指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8.15雨季施工應考慮施工作業的防雨、排水、防汛及防雷措施,雷雨季節到來之前,應對現場防雷裝置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防止雷擊傷害。
8.16冬季施工應採取防滑、防凍措施。
8.17遇六級以上(含六級)強風、大雪、濃霧等惡劣氣候,嚴禁露天起重吊裝和高處作業。
9、安全、文明施工獎懲辦法
9.1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寫出書面材料報業主,經討論研究後由業主給予獎勵,獎勵分表揚、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等。
9.1.1認真執行國家安全、文明施工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在改善勞動條件和防止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害中成績顯著者,視情況給予獎勵。
9.1.2在安全技術、工業衛生方面,積極採取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有重大發明創造或成果,成績顯著者,獎勵100—1000元。
9.1.3在每季組織的安全、文明施工競賽中,成績滿90分以上且第一名的單位分別發放一次性獎金1000元。
9.1.4全年完成施工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目標的單位,將按照工程進度情況部分歸還安全風險抵押金。
9.1.5發現或消除事故隱患,避免發生重大事故者,每項獎勵200—2000元。
9.1.6堅守崗位忠於職守,關心安全、文明施工,經常指出施工現場不安全因素且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意見者,每次獎勵100—500元。
9.1.7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者,獎勵100—500元。
9.1.8其它在安全、文明施工中成績突出者,視情況獎勵。
9.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由監理或業主發出處罰通知單,並由業主給予處罰。處罰分批評、通報、罰款、停工整頓等。
9.2.1安全、文明施工嚴重失控的單位,業主有權中止施工合同。
9.2.2在施工過程中,不服從業主對安全、文明施工協調的,視情節輕重每次罰款100—1000元。
9.2.3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死亡事故的單位,將從安全風險抵押金中按每人次5萬元扣罰。發生重傷事故的責任單位將從安全風險抵押金中按每人次2萬元扣罰。全年出現重傷故事兩次的責任單位,令其停工進行整改,嚴重者解除施工合同。
9.2.4發生裝置損壞事故的責任單位,除按經濟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賠償外,將受到直接經濟損失的10%罰款。
9.2.5聯合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考評成績低於70分的單位,根據情況處以500—2000元罰款。
9.2.6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單後,未按期進行整改或整改不認真的單位,根據情況每項處以500—1000元罰款。
9.2.7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或運轉不正常者,罰1000元。
9.2.8安全監察機構未落實或不能有效運作者,罰1000元。
9.2.9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活動動者,缺少一次,罰款500元。
9.2.10嚴格培訓制度,職工(含臨時工、民工等)應經安規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對未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而上崗者,發現一人次,罰款100元。
9.2.11發生事故,未按“三不放過”原則處理者,或發生事故,隱匿不報者,每次罰款1000元,情節惡劣者加倍處罰。
9.2.12重大施工專案的安全、文明施工技術措施未報監理和業主審批者,每次罰款1000元。
9.2.13未做安全、文明施工交底而施工者,罰款500元,並限期進行交底。
9.2.14進行“三違作業”(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犯勞動紀律)者,每人次罰款50—500元。
9.2.15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不按規定著裝、作業人員沒有正確使用防護用品者,每人次罰款50元。
9.2.16應設圍欄、扶手、蓋板、安全網等防護設施而未設定或設定不合格者,每處罰款500—1000元。
9.2.17“安全監察人員”在施工現場無標記者,每人次罰款100元。
9.2.18施工作業區、路口、樓梯口等行人密集區應設有安全警示牌,安全責任落實到人,有關安全規定、制度、注意事項等應明確、醒目,缺少一處者罰款100—500元。
9.2.19未經批准,堵塞現場交通,每處罰款100—500元。損壞路基、路面者,按造價加倍賠償。
9.2.20未經批准私自佔用場地、道路,罰款100—500元。損壞地下、地上設施者,按造價加倍賠償。
8.2.21施工用水、用電、力能佈置等應符合業主及規範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款100—200元,並限期整改。
8.2.22承包商應加強各自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區的治安、保衛工作。凡因治安、保衛工作不力致使發生人身傷亡事故,裝置、材料等丟失或損壞事故的,將處以經濟損失的10—30%的罰款。
9.2.23各承包商應為本單位人員製作胸卡,沒有佩戴作業者,每人次罰款50元。
9.2.24凡無故不參加由監理和業主組織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會議、檢查的單位,每次處以100—500元罰款。
9.2.25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上崗者每人次罰款1000元。
9.2.26嚴禁在成品馬路、水泥地坪、樓、地面上隨意堆放建築材料、垃圾等物。違者罰款100—500元。
9.2.27嚴禁在成品馬路、水泥地坪、樓、地面上直接拌和(或堆放)混凝土或沙漿,嚴禁在其上切割或焊接金屬材料。違者罰款100—500元。
9.2.28承包商在成品馬路上運輸砼拌和物及其它鬆散材料,必須設專人隨時清掃、沖洗掉落的砼拌和物或落地的物品。違者罰款100—500元。
9.2.29嚴禁直接利用建、構築物柱、梁直接捆綁鋼絲繩索、超重重物或作拖拉纜風繩的固定點,必須時應經監理和業主批准,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後方可實施。違者罰款500—1000元。
9.2.30對中、高階成品樓地面(水磨石、地板磚、大理石、花崗石、PVC地板塊、防靜電活動地板等)、內牆面,承包商應採取保護措施,經覆蓋後方允許施工。違者罰款500—1000元。
9.2.31安裝工程管道穿越樓、牆面,應儘可能在土建工程實施前提前提出要求,確實需要穿鑿打孔洞時,必須提出申請,經監理和業主批准後,應採用專用工具實施。不經批准私自打孔洞或未採用專用工具作業的罰款500—1000元。
9.2.32承包商吊運裝置時,要採取措施,文明吊裝,不損傷裝置。
9.2.33安裝與土建單位在進行分層作業或鄰近作業,要採取措施,防止吊落物砸壞裝置,電火焊渣燒壞和汙染裝置;進行粉刷和噴塗的承包商,對施工周圍的裝置系統要採取遮攔,防止成品汙染。違者罰款500—1000元,並責令恢復成品原貌,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9.2.34對已保溫的成品,安裝、除錯、土建等承包商都應認真保護,禁止砸、撞、踩壓保溫層;必要時作臨時橋架。誰損壞誰賠償,並罰款500—1000元。
9.2.35裝置與系統保溫期間,承包商必須採取有效措施,減少保溫碎片隨地散落,並應在每天撤離作業面時隨時清理。違者罰款500—1000元。
9.2.36施工電源線、二次線由承包商統一規劃佈置,集中用電纜輸送。嚴禁私自接線現象。違者罰款500—1000元。
9.2.37施工現場作業面的焊條頭、邊角料等應在離開作業面時隨時清理,保持施工現場清潔,無掉落的焊條頭及散落的邊角料等,禁止地面和高空揚塵。違者罰款500—1000元。
9.2.38施工現場嚴禁吸菸,各承包商可在指定區域內設定吸菸區,並應設定防護及標誌。在施工現場作業面區域或在吸菸區以外發現吸菸者,對區域管轄單位按每人、次罰款100-500元。
9.2.39現場及施工生活區的生活汙水一律排至生活汙水處理站,安裝及除錯期間工業廢水一律排到工業廢水處理站,經處理後排放。違者罰款500—2000元。
9.3各單位在接到處罰通知後應主動簽字並在三天內向業主繳納,否則將在工程進度款中加倍扣罰。
9.4罰款由業主財務處立帳專款管理,用作本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獎勵基金及安全監察所需消耗物品費用。使用時須有業主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