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調解協議書的內容

治安調解協議書的內容

  在治安事故後,治安是可以對治安事故進行調解的,如果調解成功的話,那麼就需要做出一份協議書。下面是治安調解協議書的內容,歡迎參考閱讀!

  治安調解協議書的內容(樣本)1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甲方與乙方就 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意支付乙方家長一次性賠償費用 元整。

  二、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後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係。

  三、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此事處理即告終結,乙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相關此事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學校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五、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六、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見證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甲乙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簽字) 年 月日

  乙方:(簽字) 年 月日

  見證方:(簽字)年 月日

  治安調解協議書的內容(樣本)2

  當事人雙方姓名、性別、年齡、單位或住址,

  申請人:×××,男,19××年×月×日出生,漢,現住××市××區××鎮××村× 組。 職業:××××××。

  被申請人:××××,男,19××年×月×日出生,漢,現住××區××鎮××村×組。職業:××××。

  糾紛簡要情況:200××年××月××日晚××時左右,××××××××××××××××××,並因此花去醫療費共計××餘元。雙方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提出申請,要求對此事進行調解。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由××承擔所有的醫療費用;

  2)××一次性補償××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及就業補助金合計××××元;

  3)××與××即日起終止一切關係,以後如有其他後果皆於雙方無關。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本協議簽定之時,由××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現金××××元。

  在20××年××月××日前,由××為××付清所有的醫療費用。

  本協議一式 三 份,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調解員(簽名)

  年 月 日

  治安調解協議書的內容3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治安調解,是指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並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

  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和單位之間,在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第四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僱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第五條  治安調解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詢問,收集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實施。

  第六條  治安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治安調解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二)公正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分清責任,實事求是地提出調解意見,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開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雙方當事人都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四)自願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達成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五)及時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及時進行,使當事人儘快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治安調解不成應當在法定的辦案期限內及時依法處罰,不得久拖不決。

  (六)教育原則。治安調解應當透過查清事實,講明道理,指出當事人的錯誤和違法之處,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並透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第七條  被侵害人可以親自參加治安調解,也可以委託其他

  人參加治安調解。委託他人參加治安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託書,並註明委託許可權。

  第八條  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調解時,可以邀請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

  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九條  治安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

  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鑑定以及損毀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進行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鑑定或者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鑑定文書和價值認定結論出具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  治安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治安調解協議書》(式樣附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協議。

  第十一條  《治安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安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

  (三)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調解機關印章、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治安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  調解協議履行期滿三日內,辦案民警應當瞭解協議履行情況。對已經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結案,對沒有履行協議的,應當及時瞭解情況,查清原因。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三條  治安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進行現場調解。

  現場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聯(式樣附後),由雙方當事人簽名。

  第十五條  經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應當納入統計範圍,並根據案卷裝訂要求建立卷宗。

  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製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存檔。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治安調解過程中,有徇私舞

  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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