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安全協議書7篇
小學生安全協議書7篇
在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那麼協議怎麼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小學生安全協議書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小學生安全協議書 篇1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路,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協議第3條處理。
3、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學校有過錯的,按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一般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5、學生放學後應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或老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6、嚴禁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後果的由教職員工本人負責或由教職員工和學校共同負責,學校還可根據情節對教職員工進行紀律處分,但教職員工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學校不負責任。
7、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8、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在校園內騎腳踏車,違反規定出現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9、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泡、玩銳刃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一般由肇事者承擔責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10、學生應按學校指定地點食宿,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後果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學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應按學校簽訂的責任書去履行職責,否則造成意外後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負責。如果受害方能證明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學校可承擔部分責任。
小學生安全協議書 篇2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 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 —社會教育—一體化網路,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協議第三條處理。
3、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證明學校有過錯的,按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一般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1)損害時間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責任,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5、學生放學後應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或老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6、嚴禁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後果的由教職員工本人負責,或由教職員工和學生共同負責,學生還可根據情節對教職員工進行紀律處分,但教職員工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學校不負責任。
7、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8、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在校園內騎腳踏車,違反規定出現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9、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玩銳刃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一般由肇事方負責;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10、學生應按學校指定的地點食宿,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後果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學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應按學校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去履行職責,否則造成意外,由提供食宿方負責。如果受害方能證明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學校可承擔部分責任。
11、學校必須加強校舍等裝置設施的檢查,及時清除隱患。若隱患不能及時清除的必須加以封閉並增設警示標誌,且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隱患又無警示標誌,又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學生傷害的,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12、嚴禁學生私自到山塘、水庫、河溝洗澡和游泳,造成意外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13、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由學校負責。
14、已投保的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或受到意外傷害學校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
15、安全事故發生後,受傷害的學生,其父母(監護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時起 到 年 月 日 時止。
甲方: (蓋章)
代表簽字:
乙方(學生監護人)簽字:
年 月 日
小學生安全協議書 篇3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提高學生、學生監護人的.安全保護意識,強化學生、學生監護人紀律意識和法律意識,明確學生外出活動過程中學校和領隊老師、學生的安全責任,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甲方責任
1、領隊老師代表甲方對乙方進行途中和活動過程中必要的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聽從指揮、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安全自救、遵紀守法增強防範意識等。
2、甲方將嚴格按照安全預案安排所有活動。
3、甲方負責為乙方購買外出活動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二、乙方責任
1、本次活動均屬學校、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本人自願參加。
1、教育參加活動學生積極接受安全教育,在外出參加活動期間必須嚴格遵守融智學院各種規章制度,一切活動在老師的指導之下進行,不盲目行動。
2、全體學生及其監護人都要遵守社會公德和法律法規,遵守活動地點安全管理的要求,個人不私自行動,不在無足夠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登危險的山或下江(或湖等)遊玩,不做其他危險的行為等。
3、如有特殊原因欲退出此次活動,務必通知帶隊老師,經確認並聯系其監護人認可後方可離開,自參與者宣告退出時起,其一切法律和安全等責任自負。
4、偶遇侵害報警或尋求領隊老師幫助。
6、乙方自行負責與學生監護人簽訂相關安全協議。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和乙方各留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和學生在外出活動期間相對應。
甲方(蓋章): 領隊教師(簽字):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小學生安全協議書 篇4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路,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到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協議第3條處理。
3、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學校有過錯的,按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一般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
(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
(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5、學生放學後應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或老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6、嚴禁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後果的,有教職員工本人負責或有教職員工和學校共同負責,學校還可根據情節對教職員工進行紀律處分。但教職員工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學校不負責任。
7、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密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8、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在校園內騎腳踏車,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的,學校不負責任。
9、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銳器、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一般由肇事者承擔責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10、學校嚴禁學生購買零食、冷飲及不衛生的食品,學生違反規定購買食用後造成意外事故的,有食物提供者承擔責任,學校不承擔責任。
11、學校必須加強校舍等裝置設施的檢查,及時清除隱患。若隱患不能及時清除的,必須加以封閉並增設警示標誌,且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隱患又無警示標誌,又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學生傷害的,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12、嚴禁學生私自到深水潭、池塘、水庫等洗澡,因此造成的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13、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職員工本人負責。
14、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在學生投保的情況下學校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理賠。
15、學生在已經投保的情況下,發生安全事故後,受傷害的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本校學習期間。
甲方簽字:
乙方(學生監護人)簽字:
年 月 日
小學生安全協議書 篇5
為切實加強家校安全育人工作,共同管理自己的孩子,使每個孩子都能安全健康成長和學校學校安全工作管理的各項措施的落實到位;營造安全、文明、和諧、健康的育人氛圍;確保家校聯絡渠道的暢通,現由學校和個位家長簽訂本協議並遵照以下條款嚴格執行。
一、加強安全教育工作,家長要時時提醒自己的孩子在上學、放學途中騎車、步行注意事項。
二、按照我國交通法規規定,嚴禁不滿12週歲的兒童在道路上騎車;嚴禁沒有車閘、沒有安全保障的腳踏車上路。
三、家長有責任教育孩子騎車應注意以下幾點:
1、儘量早起,吃早飯,要留給孩子充足的騎車、步行的上學時間。
2、無論騎車還是步行都要遵守交通法規。特別要注意要靠右行。
3、騎車轉彎時不要突然猛拐;越前時,不要與其靠得太近。騎車的速度不要太快;不要手中持物騎車;不要雙手離開車把騎車;不要兩人騎一輛車;不要曲折行駛;不要相互競賽騎車;不要兩車以上並排行駛。不要相互勾肩搭臂、擠抹追逐;不要騎一輛車,再牽引一輛車。
4、不要緊隨機動車後追趕或騎車行駛;不要手扒機動車奔跑或騎車。
5、不再河邊或有危險的地方逗留、玩耍。
6、不在野外玩火玩危險的遊戲;注意安全用電等教育。
四、加強孩子的行為規範教育使孩子養成良好的生活、學習習慣,在學校做個好學生,在家做個好孩子。
五、發現孩子不良現象應及時給於教育、糾正;不縱容不溺愛。
為加強安全教育與防患管理工作,進一步增強安全意識和思想認識,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的思想,居安思危,把安全工作抓緊、抓細、抓深、抓實、抓出成效。以上幾點必須共同遵守。如有違者,發生意外事故一切後果由孩子的監護人承擔。
梅口小學
學生 家長
主管人 班主任
年 月 日
小學生安全協議書 篇6
尊敬的各位家長:
暑假到了,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的指示精神,切實加強和改進學生思想道德建設,加強學生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使學生不發生遊戲、交通、用電、游泳、飲食等安全事故,特與你們訂立如下協議:
1、 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小學生不得在馬路上騎腳踏車。不在公路上跑鬧、玩耍;橫穿公路要走斑馬線,不得隨意橫穿。
2、 不得到人工湖、水庫、方塘、水井等危險的地方釣魚、玩耍、洗澡。
3、 到游泳館游泳必須要有家長陪同,不得單獨游泳。
4、 要在家長的指導下逐步學會使用普通的家用電器。 不要亂動電線、燈頭、插座等。
5、 不要在標有“高壓危險”的地方玩耍。
6、 不準玩火,不得攜帶火種,以免發生火災。發現火災及時撥打119,不得逞能上前撲火。
7、 購買有包裝的食品時,要看清商標、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三無”食品、過期食品一定不要購買食用。
8、 大雨天氣,任何學生不得外出,不得在大樹及高大建築物下避雨。如遇洪峰要順樓梯到高樓層或地勢較高的地方防汛。
9、 高溫天氣,要採取降溫措施,防止中暑。
10、雷雨天,不要使用任何電器裝置,避免雷擊。
11、 不與陌生人講話,一個人在家,不要隨便給人開門,如有事情等大人回來再說。
12、 外出旅遊或走親訪友,萬一迷路不要驚慌,要呆在原地等候父母回找或及時撥打110,請求警察叔叔的幫助。
13、 睡覺前要檢查煤氣閥門是否關好,防止煤氣中毒。
14、 不得玩易燃易爆物品和有腐蝕性的化學藥品。
15、 不偷不搶,不拉幫結火,不打架鬥毆
16、不到網咖,遊戲廳等娛樂場所去玩,不參與賭博。
以上各條請家長協助學生共同遵守,讓您的孩子平安健康的渡過暑假。
暑假時間安排:從20xx年7月17日起至8月30日止,共45天。學生8月31日返校報到,9月1日正式上課。
家長簽字:
學生簽字:
老師簽字:
小學生安全協議書 篇7
學生家長(甲方):
立協議人
木魚鎮小學(乙方):
甲方子女系乙方 年級學生,因患有 疾病,不適宜在校做出操、上體育課等大運動量活動,經雙方協商,特立以下協議:
1.甲方應密切關注、掌握子女病情,及時就醫,在校身體不適時,應及時請假。平時經常教育子女不做大運動量活動,並將病情報告班主任。
2.甲方子女(特異體質)可隨時向體育等教師報告不做出操、上體育課等大運動量活動。
3.乙方班主任發現班級中有特異體質學生應及時報告教務處備案,經常關心,經常與家長聯絡,有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家長和學校。通知體育教師,並經常教育特異體質學生,不做出操、上體育課等大運動量活動。
4.若甲方子女在校病情復發,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乙方無不當行為的不承擔責任。
此責任書一式二份,學校、家長各執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