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的基本原則及其影響

  《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就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就繼承了《法學階梯》的人法、物法、訴訟法的體例;而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則是以《學說彙纂》為藍本的,形成了總則、債法、物法、親屬法、繼承法。法、德兩國的`民法體系,又為瑞士、義大利、丹麥、日本等眾多國家直接或間接的加以仿效。

  2.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採用,如公民在私法範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不告不理”、一審終審原則等,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

  3.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的水平,它所確定的概念、術語,措詞確切,結構嚴謹,立論清晰,言簡意賅,學理精深。

  羅馬法中體現了自然法則的思想:理性、自由、平等、正義等。羅馬法的原則或觀念:平等原則、法人制度、一夫一妻制度、物權法定製度、遺囑至上原則、羅馬法歸納了債產生的兩個原因——侵權和協約、協約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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