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訟委託代理協議書範本
非訴訟委託代理協議書範本
非訴訟委託代理協議書一
委託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 址:郵政編碼:
電 話:傳 真:
受託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李景順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甲方因 事務,特委託乙方的律師代為辦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作為甲方辦理該事務的代理人,甲方指派 為協助處理該事務的聯絡人。
第二條 乙方律師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雙方之間的約定,恪守律師職業道德,認真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乙方律師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無關單位或個人透露。
第四條 甲方必須真實、全面地向律師敘述事由和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檔案和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五條 甲方應向乙方律師提供辦理該事務的必要的方便條件,並承擔乙方律師赴異地(外省)處理該事務的差旅食宿費用以及向有關部門支付的辦理該事務所必需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因乙方律師過錯而終止委託代理關係的,乙方應退還預收的代理費;非因律師過錯而終止委託代理關係的,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七條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事項:
第八條 根據雙方約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元,繳納方式和期限如下:
第九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自雙方簽署本合同之日起至該事務辦理完畢(包括調解、和解、簽訂有效檔案以及提起訴訟、仲裁等)之日止。
第十條 雙方需要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一條 如一方要求變更上述協議條款,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變更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有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非訴訟委託代理協議書二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因 事宜,現委託乙方指派的 律師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關非訴訟法律事務。
二、甲方委託乙方律師的具體法律事務為:
1、略 ;
2、略 ;
3、略 ;
4、略 。
三、甲方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配合乙方開展工作,乙方應積極履行職責,根據法律和事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四、根據《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甲方同意於簽約後就上述委託事務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師費共人民幣 。上述費用不包含乙方到廣州外辦理上述委託事務的差旅費和有關雜費。乙方在甲方支付費用後開始代理工作。
五、甲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委託,應支付雙方約定的律師費,並不得要求退還已支付的律師費。
六、乙方無故終止代理,應全額退還甲方已交付的律師費。
七、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爭議應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至 時終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特別約定:
本人/單位在簽署本合同之前,已清楚瞭解上述每一條款的確切含義。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