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擔保機構保證金賬戶財產保全問題的調研

融資性擔保機構保證金賬戶財產保全問題的調研

  近年來,隨著經濟高速發展,民間市場對於融資方面的需要不斷加大,融資性擔保機構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機構應運而生。涉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執行案件也不斷增多,迎江法院就融資性擔保機構保證金賬戶資金凍結、劃撥問題開展如下專題調研。

  一、20xx年以來,迎江法院涉及凍結、劃撥融資性擔保機構保證金執行案件情況綜述

  20xx年以來,迎江法院共涉及凍結、劃撥融資性擔保機構保證金執行案件2件,分別為(2012)迎執字第00292號 安徽省博信達建築工程公司申請執行安慶漢森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和(2012)迎執字第00305號 安慶市裕達家電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安慶漢森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兩案共劃撥安慶漢森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保證金賬戶資金944636.00元。

  在迎江法院凍結、劃撥融資性擔保機構保證金後,被執行人及利害關係人均未書面提出執行異議及複議。

  二、人民法院在融資性擔保機構在保證金賬戶執行案件中遇到的問題

  在此類案件中,其中相當數量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執行人其名下除了有部分存款繳存在商業銀行開立的“保證金賬戶”上,其他無任何財產登記,導致凍結、劃撥上述“保證金賬戶”上存款時,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口頭表示異議,經溝通後,均表示同意協助凍結、劃撥。

  在實踐中,其中部分商業銀行為了控制其商業風險,出臺了具體的規範性檔案。其中明確指出“使用者在銀行的保證金賬戶一般不予扣劃,若法院執意扣劃,應提出執行異議。”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不可凍結和劃撥資金有:

  (1)地方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地方財政預算內資金是國家的國庫;財政預算外資金由地方財政統一管理,專項安排,統一使用)。

  (2)商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兩金。

  (3)軍隊開戶單位上級單位的存款(見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銀辦[1987]136號〈關於凍結軍隊在銀行存款問題的覆函〉)。

  (4)國防科研經費(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於1995年4月18日致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函)。濾布

  (5)稅務機關劃撥的退稅款項(見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11號〈關於稅務機關是否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直接劃撥退稅款問題的'批覆〉)。

  (6)工會經費集中戶及上級工會經費(見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7]6號〈關於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覆〉)

  (7)被執行人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經審查確屬封閉貸款的資金(見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0]4號關於執行〈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暫行辦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8)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見最高人民法院法[1999]228號〈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

  (9)社會保險基金(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撥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10)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非因旅行社服務質量和旅行社破產以及其他損害遊客權益的情形,不得凍結和劃撥,且不得從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經費帳戶上劃轉行政經費資金。(見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1號〈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

  可以凍結但不可扣劃的資金有:

  (1)關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應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7]4號《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辦理,即對確係信用證保證金的,不能採取劃撥措施;

  (2)關於委託貸款的執行,對委託存款帳戶,可以凍結,是否劃撥,根據餘額決定。

  (3)軍隊開戶單位被凍結的存款中如包括有關戰備和人員生活方面需要的經費,憑該單位上一級後勤財務部門的證明,銀行應予辦理收付(見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銀辦函[1987]136號《關於凍結軍隊在銀行存款問題的覆函》)。(4)軍隊開戶單位被凍結的存款中如包括有關戰備和人員生活方面需要的經費,憑該單位上一級後勤財務部門的證明,銀行應予辦理收付(見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銀辦函[1987]136號《關於凍結軍隊在銀行存款問題的覆函》)。(5)關於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帳戶資金等,工業濾布應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7]27號《關於凍結、劃撥證券或期貨交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帳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的精神辦理。

  綜上,在現行民事法律體系中,未禁止凍結、劃撥保證金賬戶上資金,任何內部性檔案均不得對抗國家法律。因此,此類規定因與法律相牴觸而無效。

  三、加強和規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保證金賬戶執行案件的意見和建議

  根據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此類案件的特點,我們透過認真細緻的研討,形成如下的處理思路:

  一方面,銀行以“保證金賬戶”上資金已質押為由,提出異議主張優先受償,該質押權利系實體權利,而執行機構審查無法從程式上完全保障案件申請執行人和銀行的合法權益。可以建議商業銀行另行提起訴訟,透過舉證、質證等庭審活動,充分保護申請執行人和銀行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在程式上將銀行以存在質權為由提出的異議歸為案外人異議,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進行形式審查。擔保物權人提出的優先受償權雖系實體權利,但並不足以阻卻執行,法院仍可就抵押、質押財產採取拍賣、變賣等。從這個層面上說,此類金錢質權的異議,應作為案外人異議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裁定,商業銀行若對裁定不服即可提出案外人異議之訴。

  賬戶質押雖然在我國銀行業貸款實務中屬於常見的貸款擔保方式,但是我國法律、法規、規章長期以來並未對該種非典型的擔保方式作出法律層面的回應,使得賬戶質押在法律上缺乏明確規定和定義,使得銀行面臨十分尷尬境況。關於融資性擔保機構在保證金賬戶執行案件,需要上級法院出臺統一的司法解釋明確賬戶保證金的性質,以規範此類案件的具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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