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油田物資供應質量控制的途徑探討

關於油田物資供應質量控制的途徑探討

  摘要:中國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將為使人們確信某一物項或服務的質量能夠滿足規定要求而必須進行的計劃性系統化活動稱為質量控制。我國在油田物資供應質量控制中主要存在著約束考核體系不健全、庫存控制管理落後,以及質量控制手段不規範等問題,不僅使得油田物資供應質量大打折扣,同時也對其可持續發展帶來了極大的不利影響。

  質量控制又稱為品質控制,是質量管理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其旨在最大化地滿足質量要求。作為油田物資供應的主要環節,質量控制這一關必須把好。為不斷提高油田物資供應的質量,近年來,全球先後建立了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1](國際標準化質量管理組織制定的國際標準),並同時為該管理體系的貫徹與落實採取了一系列相應的措施。但儘管如此,在實際油田物資供應質量控制中依舊存在著各種各樣急需改善的問題。為此,本文就油田物資供應質量控制進行深入探究,並提出幾點拙見以供參考。

  1、我國油田物資供應質量控制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在約束考核體系方面的問題

  責任具體落實到個人在物資採購和供應的行為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要想在油田物質採購和供應過程中使得其質量控制得到有效的提升,首先就應將油田物資供應這一整個過程的崗位責任落實到位,由此才可進一步規避“雷區]”,儘可能地將物資供應過程中的風險率最小化。但從實際的角度來看,當前仍有相當一部分油田物資供應站中依舊存在著崗位職責不明確以及職員不按相關規章制度進行工作等不良情況。並且,在實際工作過程當中,物資計劃、採購以及倉庫等相關部門均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引發了一系列(如不願互相配合等)不良現象。通常情況下,物資供應部門一致認為倉庫存貨(庫存量)越多越好,認為只有這樣才能夠防備不時之需;物資計劃部門則一致認為庫存備用物料應越少越好,這樣就能夠有效減少成本和資金的積壓。而約束考核體系尚未完善就是導致出現這一系列不良現象的最主要原因和最直接原因。

  2.在庫存控制方面的問題

  由於長期受到傳統庫存控制模式的影響,導致“計劃—採購—入庫—使用”這一傳統庫存控制模式沿用至今,且在油田物資供應在庫存方面尤為突出。這就造成其庫存控制的落後性,並給整個油田物質供應工作效率帶來一定的不利影響。與此同時,部分油田企業還會在物資供應的過程中過多設定站點,進一步制約了物資供應的程序。一方面,在這種傳統庫存控制模式中,雖然顯著增加了站點的'數量,但卻未對其進行統一管理,亦導致油田物資庫儲存備過剩和資金消耗嚴重的不良現象,最終影響其資金週轉和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在這種模式下,庫存物資以及儲備量得不到科學合理的控制,相關工作人員多以個人經驗來掌控物資儲備量,由此就極易造成對庫存量的管控過於主觀化,導致因工作人員個人主觀判斷失誤而造成嚴重的物資短缺或浪費等不良現象,最終致使物資供需過程無法環環相扣,嚴重脫節。

  3.質量控制手段方面的問題

  就當前油田物資供應的綜合情況來看,使用不規範手段對油田物資供應質量進行管控的現象屢見不鮮。因為尚未建立健全油田物資供應質量考核監督體系和評價標準,就使得部分不良企業有機可乘,弄虛作假,物資供應質量考核結果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時有發生。除此之外,還有相當一部分油田物資供應企業尚未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導致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普遍較低。

  2、提高油田物資供應質量控制的有效途徑

  1.加強對油田物資質量資訊的跟蹤與反饋

  在油田物資供應過程中進行質量資訊跟蹤反饋是加強對油田物資質量監控的必要措施之一。而實現該項措施的有效途徑就是建立和使用相應的出庫物資質量資訊追蹤卡,並在此基礎上保持與物資使用單位相關人員之間的聯絡,以及與各物資使用單位間的溝通交流。透過這一方式,就可實時掌握物資供應質量的相關資訊,一旦出現問題還能夠及時與物資使用單位協商解決。

  2.加大對物資倉儲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力度

  定量的物資儲備是各油田企業持續發展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實際上,油田企業物資倉儲的控制水平亦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出物資質量的控制水平。因此,加大對物資倉儲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力度很有必要:首先,提高油田物資供應過程中的質檢能力,即在油田物資入庫之前要就其質量方面進行嚴格的審查和檢驗,對不符合使用要求或不合格的物資一律嚴禁入庫;其次,不斷提高油田物資的倉管水平,即以物資的用途、型號等為依據進行分類管理,並不斷提高倉管工作人員的相關知識技能。

  3、結語

  總而言之,因質量控制在油田物資供應的整個過程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和意義,所以,如何有效提高物資供應質量控制水平是各油田企業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就當前油田物資供應質量控制的現狀來看,依舊具有很大的完善空間。

  作者:楊林峰 單位:青海油田物資裝備公司格爾木供應辦公室質檢站

  參考文獻

  [1]劉家璋.油田物資供應質量控制研究[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5,(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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