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企業用足稅收優惠政策的方法

軟體企業用足稅收優惠政策的方法

  由於軟體生產企業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因此,把優惠政策用好用足是稅收籌劃的關鍵。總體而言,軟體生產企業所得稅籌劃應把握好以下兩大方面。

  合理推遲獲利年度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新辦軟體生產企業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由此,合理推遲獲利年度就成為稅收籌劃的核心。這可以從收入和扣除兩方面著手。

  ●收入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軟體生產企業可以透過對已售出的軟體實施有效控制,從而推遲收入確認。該檔案還規定,為特定客戶開發軟體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對軟體生產企業來說,控制完工進度也不是難事。

  ●扣除方面:除了通用的稅前扣除最大化籌劃方法外,軟體生產企業可以重點考慮加速折舊和加大前期職工培訓費投入。財稅[2008]1號檔案規定,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當然,進入獲利年度後,軟體生產企業可以考慮職工培訓費的反向籌劃安排,即結轉到減半優惠期乃至以後扣除,實現節稅最大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軟體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於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後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餘額,一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如果企業進入免稅期後,有意不進行準確劃分,職工培訓費就只扣除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超過部分結轉到以後年度,從免稅期結轉到減半優惠期,乃至結轉到無優惠期。

  ●必須注意的是,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只要《企業所得稅法》中籌辦費用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就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這同樣有利於推遲獲利年度。

  適時申請認定高新企業

  從企業所得稅籌劃的角度看,軟體生產企業同時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不能達到進一步節稅的目的。即使在減半期內,軟體生產企業的所得稅率實際為25%÷2=12.5%,低於高新技術企業15%的.優惠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居民企業軟體生產企業同時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徵稅。也就是說,不能重疊享受優惠政策。

  “兩免三減半”屬於定期優惠政策,優惠政策到期後怎麼辦?一些企業也許會想到“翻新”之策,登出老企業,設立新企業,再來一次“兩免三減半”。

  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3號)杜絕了企業“翻新”套取優惠政策的可能。所以,企業的最佳選擇是“兩免三減半”期滿之後,能夠轉而享受高新技術企業15%的優惠稅率。

  由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3年,透過複審有效期延長3年,6年後就得重新提出認定。因此,過早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沒有實質意義,在企業享受最後1年減半優惠時,提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較為合適,從而順利實現兩種優惠政策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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