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和普通法的區別

  什麼是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什麼是普通法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牴觸。有多種含義:在中國,通常指次於憲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對全國一致適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與特別法(即僅對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項、特定時間或特定地區適用的'法律)相對稱。在西方國家的法學中,普通法是指最早在英國12世紀左右開始形成的一種以判例形式出現的適用於全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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