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大接訪”的幾點感言

分享“大接訪”的幾點感言

  “大接訪”的幾點感言

  自5月18日以來,作為局長,透過在縣局信訪室接訪與派出所下訪,直接面對群眾數十位,或男或女,或老或少,或悲或喜,或緊或慢,接訪之餘,感悟頗深,“大接訪”的幾點感言。

  一感“大接訪”用心之良苦。

  這次全國性的公安大接訪,是公安工作發展史上的首次,也是公安部在全國貫徹國務院《信訪條例》的首創之舉,更是落實“人民公安為人民”的真實寫照,充分顯示了公安部黨委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良苦用心。其一,“大接訪”貫徹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力求使公安工作的每一個方面、每一個環節都真正體現人民的願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真正做到執法為民。其二,“大接訪”進一步發展了端正公安執法思想的要求,體現了堅持對法律負責和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的一致性,堅持專政職能和管理職能、服務職能的統一性,始終把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是“從人民群眾最希望公安機關做的事情做起,從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最不滿意的事情改起”的實際舉措。其三,“大接訪”是改善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關係的有力槓桿。群眾中有種說法,叫“公安不公,人民不安”。公安機關是執法為民的機構,如果出現執法不公、效率低下、不按程式規範辦案的情況,群眾遭受的痛苦並由此引發的對公安機關乃至國家政府的怨恨勢必很難消除。從實際情況來看,有許多信訪案件長期得不到妥善處置,成了影響與人民群眾關係的“絆腳石”。公安機關開門迎訪,就是要清理積案,解決問題,減少新的上訪,體現執法的公正、高效,最終實現停訪息訴。

  二感接處警規範之必要。

  群眾對公安機關的意見和投訴,大量的不是法律、體制和制度本身的問題造成的,而是執行中的偏差和機制上的缺陷引發的。從5月18日以來的實際接訪情況來看,因一線民警日常接處警不規範造成的群眾信訪共有17件,佔全部接訪案件的80%以上,這一點充分顯示了基層公安機關規範接處警工作的緊迫性。如在首次接警中不及時作調查,做筆錄,受理了案件卻無證據證明嫌疑人,以致案件久拖不決,當事人不滿意,到辦案單位跑幾次沒有結果便開始漫長的越級上訪路;又如非正常死亡本不是刑事案件,由於技術員、偵察員先期調查走訪與現場勘驗的草率馬虎,死者家屬疑慮重重,屢訪不止,任憑各級刑偵部門如何解釋也不息訪,大有不翻案不罷休的“氣勢”;再如視窗民警在接待群眾辦理一些疑難戶口時,不能一次性將必須的手續和需要其他單位協調的事項書面告知當事人,以致三番五次辦不了戶口,即責備民警不給好處不辦事,誤以為不走“後門”或不上訪找領導就辦不成事;還有一些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由於證據材料不過硬,年青民警缺方法,雙方當事人常常或為細枝末節爭執不休,或為經濟賠償討價還價,民警調解數次無效,一方或兩方分別上訪,辦案單位及承辦民警便成為信訪的“被告”,相關職能部門和有關領導不協調幾次總難了結,民警吃了辛苦還受埋怨。如此等等,我們如果從第一次接警開始規範,從第一份筆錄開始認真,從第一次調解開始周密,就一定會省卻了群眾的反覆信訪,了斷了基層民警的煩惱,節省了各級部門的行政成本,卻更多了人民群眾的滿意。

  三感日常執行細節之必須。

  “細節決定成敗”,引用到公安工作中,可以概括為“細節決定群眾是否滿意”。對此,大量“大接訪”的具體案例給予了明證。公安工作是由每一名民警的具體執法行為組成的,他們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是人民群眾時刻關注的`細節。具體工作中,如果民警能夠把執法過程中的一切細節問題當作一件大事來做,花大力氣做,把小事做細、做全面,真正做到細緻嚴謹,那麼我們就能避免很大一部分不必要的群眾信訪案件,或就能把許多群眾原本要信訪的事項解決在派出所,發言稿《“大接訪”的幾點感言》。簡而言之,一線民警在處理案件時,能多問幾個為什麼,把每一個困難的細節辦細辦實,不放過任何一個瑕疵,涉案人員就能多一份信服,我們就能避免不必要的投訴與行政訴訟;在受理群眾報警求助時,能夠多設身處地的為群眾利益考慮周全一點,言語上熱情一點,措施上週到一點,群眾的滿意度自然就會高一點;在調處糾紛時,法律宣傳、思想工作多一點,調解不成時解釋多一點,簡單粗暴少一點,群眾自然就回理解多一點……這樣的細節引申不勝列舉。

  四感民風源自“官風”之真諦。

  社會上流行一種不良俗語:“因為刁民多,因而投訴多,執法難度大”。透過交流,我感覺來訪人員思想上總認為權大於法,事情能否辦成就是領導一句話,很少有人願意透過法律程式加以解決,存在“信訪不信法”的錯誤心態。排除群眾受幾千年封建專制官權思想遺留作祟因素,當今社會中“官風”對民風的影響也可窺一斑。有的黨政領導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缺乏政治敏感性和責任感,不是正視問題,面對面地做好群眾工作,而是迴避矛盾,怕做甚至不願做群眾工作,導致事態發展;有的對本地區、本部門出現的問題,不是認真研究解決辦法,而是欺上瞞下、掩飾太平,致使問題越積越多,以致錯失處置最佳時機;有的領導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對發生的上訪事件不論性質如何,動輒要求公安機關動用警力和使用強制措施,使群眾不滿情緒和對抗情緒進一步增加;還有的個別領導和單位負責人對本地區和本單位發生的上訪事件不僅不從正面開展細緻耐心的疏導化解工作,反而支援和縱容群眾越級上訪,向上級部門施壓。反思我們基層公安機關的少數領導和民警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冷硬橫拖推”、“本領危機”等問題,由此引發了一些群眾的不滿與反感,造就了一些不同型別的所謂“刁民”,對此,我們不能不引起警覺。

  五感構建和諧社會之長期。

  作為一項階段性的工作,“大接訪”活動是有終點的,但信訪工作是長期的。尤其是對照和諧社會的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安定有序等基本特徵,公安機關在參與構建程序中有著與其他黨政部門不可替代、不可忽略、不可低估的地位與責任,我們深感公安信訪工作任重道遠。我們要做的是緊緊抓住開展“大接訪”活動的機遇,深入研究新時期公安信訪工作的規律和特點,抓緊建立、完善與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相配套的制度機制,努力把公安信訪工作推上一個新臺階。要積極探索建立暢通、有序、務實、高效的公安信訪工作新秩序。進一步規範工作流程,確保信訪事項的受理、轉送、交辦、督辦、回告、答覆、通報、考核、獎懲等環節的相互銜接、高效運轉。要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制、部門責任制、辦案人員責任制、首接責任制、包案責任制、督查督辦制,特別是公安信訪案件責任倒查制,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要追究。要積極探索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全警參與的公安信訪工作新格局,形成公安信訪工作的合力。此外,當前還要結合“大接訪”,開展好“規範執法司法行為,促進執法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積極爭取各級黨政領導、司法機關、新聞媒體的監督與幫助,進一步規範我們的執法辦事行為,從源頭上減少公安信訪問題的發生,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不懈的努力。

  大接訪,透視著日趨成熟的社會心態與日趨健康的警察心態。也許還有人在顧慮,也許還有人不敢面對局長,也許還不能把100%的滿意率考核統計出來,也許一些問題仍在協調和調查取證中,也許還有人在等待接訪……但,只要我們不停地努力,我們就有希望,國家與和諧社會就有希望!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