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合作社入股協議書四篇

【精品】合作社入股協議書四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協議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簽訂協議可解決或預防不必要的糾紛。一起來參考協議是怎麼寫的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作社入股協議書4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合作社入股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合作投資成立農業種植專業合作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額和投資方式

  1.甲乙雙方已充分了解農業專業種植合作社發展情況,並認同其市場前景,擬投入資金共同成立農業專業種植合作社。雙方同意,以註冊成立的專業種植合作社為專案投資主體。

  2.甲乙雙方出資分別為: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甲方出資人民幣700萬元,佔出資總額的百分之70%; 乙方出資人民幣300萬元元,佔出資總額的百分之30%。雙方一致同意,參與合作社的發起設立,作為共同發起人應於20xx年9月30日前將上述出資額打入註冊成立的合作社銀行帳戶,雙方按照出資額同比例進行注資。

  第二條 合作社業務範圍

  註冊成立的合作社業務範圍:穀物、蔬菜、棉花、紅薯、

  西瓜的種植 、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穀物、蔬菜、棉花、紅薯、西瓜種植所需的生產資料的購買(化學危險品除外)。為社員提供農耕、農播、農收機械服務。具體以工商註冊為準。

  第三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甲乙雙方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甲乙雙方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專業種植合作社承擔責任。

  3、甲乙雙方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甲乙雙方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4.共同投資於專業合作社的股份轉讓後,甲乙雙方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 註冊資金的投向和使用

  1.註冊資金用於合作社的全面發展。

  2.合作社資金具體使用許可權由合作社全體成員、理事會依照合作社章程等相關制度執行,實施前需要經成員大會有效透過。

  第五條 合作社的組織機構安排

  1. 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其中甲方推薦2名理事人選,乙方推薦1名理事人選。

  2.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合作社理事長

  由合作社社員大會在甲方委派的理事中選舉產生;甲方向合作社推薦常務理事人和財務負責人人選。

  3.合作社經理在乙方選派人員中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對理事會負責。經理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合作社的經營和管理。

  4.合作社理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經合作社理事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透過方能生效,有關重大事項由合作社章程進行規定。

  5.合作社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其中甲方推薦 1名,乙方推薦 1 名。

  6.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按照以上約定選舉產生,依照本協議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第六條 投資的轉讓

  1、甲乙雙方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七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在專業種植合作社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

  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2.專業合作社成立後,甲乙雙方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3.合作社社址和辦公場所由乙方選擇,經甲方認可後確定。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任何簽約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賠償責任的範圍限定在法律允許的、相當於因違約而給其對方所造成的全部實際損失。

  第九條 特別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工商註冊所需的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由乙方進行吸納選定,報甲方審定後確定。

  2.合作社成員選舉和表決時,每一成員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甲方作為合作社主要出資股東,持有合作社70%的出資份額,甲方享有合作社全部基本表決權的20%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與基本表決權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合作社的總表決權為基本表決權和附加表決權之和。

  3、合作社的利潤分配,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餘。

  第十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

合作社入股協議書 篇2

  甲方:康鮮中藥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合作社(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此專案;

  第二條 合作方式:股份合作制方式

  第三條 合作期限:

  第四條 雙方共同經營,合作期間所產生的收益有甲乙雙方按本協議所約定的比

  例承擔。

  第五條 合作期間的固定資產和盈餘按照取得的淨利利潤分配,甲方佔( )%,

  乙方佔( )%;合作期間的債務按照上述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

  場合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償清自己應付擔的部

  分。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 負責合作專案的報批手續

  2. 享有對專案建設管理的權利

  3. 對方的建設專案有權進行建議、審議和監督

  4. 維護乙方的生產經營權、不得干涉乙方進行的正常的管理及生產經營。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負責專案的規劃設計及可行性研究等前期準備工作。

  2.負責向政府申請與專案有關的優惠政策

  3.負責專案的建設

  4.對該專案進行論證及實地考察的權利

  第八條 甲乙雙方盈保證本協議簽訂及履行過程中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及合法性。

  第九條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協議履行期間,如遇到政府徵收、佔用合作專案所使用土地的,甲乙雙

  方均應服從因徵用或佔用上述土地而獲得的相關的補償費、投入建設的

  地面附著物及增加地方進行投入的補償費由甲乙雙方按照( )比例享

  有。

  第十一條 本協議效力不受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

  的分立或合併而變更或解除。

  第十二條 本協議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協議,但因不可抗拒自然

  災害嚴重毀損該土地,造成本協議無履行的除外。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期滿後,如雙方繼續合作,則雙方另行簽訂協議;如雙方不再

  繼續合作,則合作期間積累的共同財產的分配甲乙雙方佔的比例來

  分:

  第十四條 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一點情況下,擅自解除本協議的',

  違約方應賠償守約對方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益。 第十六條 協議履行期間,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

  方可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章程,協議雙方簽字即可生效,一式兩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合作社入股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合作投資經營農業種植專業合作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額和投資方式

  1.乙方已充分了解農業專業種植合作社發展情況,並認同其市場前景,擬投入資金經營甲方於 年月日成立的農業專業種植合作社。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2.原合作社成員共同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現乙方出資人民幣萬元,佔出資總額的百分之%。雙方一致同意,參與合作社的經營。

  第二條 合作社業務範圍 註冊成立的合作社業務範圍: 種植 、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穀物、蔬菜、棉花、紅薯、西瓜種植所需的生產資料的購買(化學危險品除外)。為社員提供農耕、農播、農收機械服務。具體以工商註冊為準。

  第三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甲乙雙方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甲乙雙方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專業種植合作社承擔責任。

  3、甲乙雙方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甲乙雙方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4.共同投資於專業合作社的股份轉讓後,甲乙雙方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 資金的投向和使用

  1.入股資金用於合作社的全面發展。

  2.合作社資金具體使用以及經營許可權歸乙方。

  第五條 合作社的組織機構安排

  1. 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其中甲方推薦1名理事人選,乙方推薦2名理事人選。

  2.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乙方任合作社理事長,乙方向合作社推薦常務理事人和財務負責人人選。

  3.合作社經理在乙方選派人員中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對理事會負責。經理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合作社的經營和管理。4.合作社理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經合作社理事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透過方能生效,有關重大事項由合作社章程進行規定。 5.合作社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其中甲方推薦 1名,乙方推薦 1 名。

  第六條 投資的轉讓

  1、甲乙雙方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七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在專業種植合作社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2.專業合作社成立後,甲乙雙方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3.合作社社址和辦公場所由乙方選擇,經甲方認可後確定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任何簽約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賠償責任的範圍限定在法律允許的、相當於因違約而給其對方所造成的全部實際損失。

  第九條 特別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工商註冊所需的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由乙方進行吸納選定,報甲方審定後確定。

  2.合作社成員選舉和表決時,每一成員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乙方作為合作社主要出資股東,持有合作社70%的出資份額,乙方享有合作社全部基本表決權的20%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與基本表決權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合作社的總表決權為基本表決權和附加表決權之和。

  3、合作社的利潤分配,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餘。

  第十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代表人(簽字):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合作社入股協議書 篇4

  甲方:魚臺縣萬舉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

  乙方: 身份證號

  魚臺縣萬舉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為了合理有效利用魚臺縣特有的土地資源,帶領農民致富,推動種水稻種植產業的形成和發展,經全體社員代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協商,並在上級領導的大力支援下,經營範圍以水稻種植、銷售為主的魚臺縣萬舉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於 20xx年 12月22日在老砦鎮邊莊村正式成立。經合作社考察,乙方的村民具備入股的條件,同時乙方自願入股,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作社成立的宗旨

  合作社以帶動當地村民致富為目的,堅持入股自願、退股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民主管理、按股分紅的原則成立。

  第二條 、入股形式

  乙方以戶為單位,以入社申請表為依據,自願加入魚臺縣萬舉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以股份制形式入股合作社,所擁有的股數金額自願入股,共計 股,金額為 元。

  第三條 、入股 期限和退股

  乙方與合作社簽訂合同期限五年,合同期限在內,必須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制度,發揚相互協作精神,積極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社員一切以合作社利益為中心及帶動村民共同發展為目的。

  社員要求退社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長提出書面申請,方可辦理退社手續。退股社員的社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社員須分攤終止前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在會計年度決算後30日內,退還該社員賬戶內出資和公積金的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入社資金的股份返還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第四條、損害合作社利益

  如果有社員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社員,經成員大會批評教育無效,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予以除名,合作社80%成員簽字要求該社員退出,合作社辦理該社員退社手續。(按照入社資金的股份返還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合作社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五條 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即為合作社股東。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章(字)生效後各執一份共同遵守。

  合作社(簽章):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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