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公司章程範本

合夥企業公司章程範本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章程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章程一經規定,就具有長期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一般章程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夥企業公司章程範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夥企業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經營範圍及宗旨

  第四條合夥宗旨:

  第五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第六條合夥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夥人性質

  1、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2、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第八條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______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盈餘分配,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債務承擔:合夥債務應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於其他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夥人進行追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2、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退夥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退夥後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合夥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夥人。轉讓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其許可權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事項

  第十七條合夥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夥期限屆滿。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先以合夥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夥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合夥企業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維護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公司註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公司經營範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佔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物件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20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23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屬於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24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26條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7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資訊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檔案,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31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32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3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8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製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並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儘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後,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單獨持有或者合併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44條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節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47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後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第五章董事會

  第51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定。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透過。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援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

  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56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總經理

  第57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59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60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63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監事會的表決程式為:

  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透過。

  第65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第70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採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

  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籤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併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併或者分立。

  第73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透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併後,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第74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登出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5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併、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後,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並通知債權人及釋出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後執行。

  二、清算後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後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後償還債務,最後剩餘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後,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出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工會

  第76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援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77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並報登記註冊機關備案。

  第79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透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80條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0條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合夥企業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經營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b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範圍為:____________。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__萬元。本公司註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2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共計出資____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___%,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一次繳足。

  股東二: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共計出資____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___%,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一次繳足。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1次,時間為每年的12月30日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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