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瓷業與稅制論文

景德鎮瓷業與稅制論文

  1稅收制度對宋元瓷業生產與產業發展的影響

  1.1稅收制度影響瓷業生產者的價值取向

  《陶記》記述官府按窯爐燒成容積的一定比例徵收窯業稅。劉新園先生對此的解釋是,當時瓷窯課稅徵收於產品燒成之前,官府並不考慮瓷器在燒成中的風險。即是說,瓷器一旦在燒成過程中,溫度以及氣氛控制不周,則極有可能前功盡棄。因此說這樣的徵稅制度很不符合常理。不合常理之處在於,窯業稅不是按照瓷窯實際的燒成產量,而是按照瓷窯容積應該達到的產量徵稅。

  如果說,稅收徵納於窯爐燒成之際,那麼窯業主必然要承擔燒成中的風險。按上述稅制計算,成品率越高,窯業主的收益就越高;反之,成品率低,收益也就越低。因此,窯業主為儘可能增加收益,只能設法透過增加產量,降低相對次品率。為此,窯工採取從北方定窯傳播過來的“覆燒法”將產品依次疊置,以增加單位容積的裝窯量。但同時,因為此種裝燒方法採取芒口疊燒,碗盤邊沿無釉,而影響了產品質量及美觀,售價想必也相對低廉。當然以上分析,僅就碗盤而言,其他器物需要另行考慮。此種稅制對工藝的改進也存在另外解讀。正是受當時稅制影響,致使景德鎮窯爐形制發生改變,由宋代龍窯發展到元代中晚期的馬蹄形窯。此項窯爐改進結果是,窯爐長度縮短,燒成空間變小,燒成溫度提高,窯溫更易控制。

  從而產品品質和附加值也相應提高。無論哪一種分析,都說明稅收制度促使聰明的窯工設法透過改進窯爐結構或者裝燒工藝,來提高產品品質或產量,其最終目的無不是增加燒成收益以抵消高稅賦帶來的損失。當然我們還不清楚的是,在制定這樣的稅制之前,稅務人員與窯業主是否共同商議過,一定的瓷窯容積究竟應該達到多大的產量,或者是否理性地考慮過瓷窯燒成時的風險機率,藉此折算出一個常數,以扣除因燒成風險而造成的損失。至於課稅比率《,陶記》雖然沒有說明,也未發現相關文獻記載。也許,官府會以丈量所得的瓷窯燒成容積,計算出應該到的產量,再按照一定比例徵收稅額,將會更加合理。

  1.2稅收的針對性強,規模大

  北宋初期景德鎮就因瓷業的興盛而設定監鎮,管理稅收。透過《陶記》以及《元典章》的記載可知,當局針對瓷業專門制定了詳盡的稅制和徵收辦法,這樣可促進稅收效率的提高。隨著產品質量和鎮瓷名氣提高,市場需求量也相應提高,並不斷擴大景德鎮的制瓷產業規模。這些情形《陶記》的開篇有所反映。劉新園先生透過考證《宋會要輯稿》和《元典章》等文獻,對有關景德鎮宋元課稅收入內容,說明景德鎮在此期間課稅地位的不斷提升。他指出“按《陶記》提供的資料,南宋時代景德鎮每月交納的雜稅與附加稅為三一一五多緡以上,一年就至少需要交三萬七千餘緡。如果把這數字和《宋會要輯稿》中記過的熙寧十年(1077年)景德鎮全年的商稅三千三百三十餘貫相比,南宋時代一年的雜稅竟然比北宋全年的商稅高十一倍”。而到元代,在有記錄的全國設有稅務機構的一百七十四個地方,景德鎮竟然位列一百七十三位,全年商稅達到五百錠以上。其行政地位,也與稅收貢獻相應得到提升,元代時達到正八級,乃至與饒州路平級。由此看,景德鎮透過制瓷業的興盛帶動了市鎮經濟的不斷髮展。

  1.3雜稅過多造成政商關係的緊張

  《陶記》記述:“上司限期稍不如約,則牙校踵門以相蠹蝕”;“獄失其校,權官散分,邇來猾商狡儈,無所憚怖”;“土居之吏,牢植不拔,殆有漢人倉庫氏之風”。可見《陶記》作者寫作之時,景德鎮瓷業生產和商業環境比較惡劣,雜稅過多,賦稅過重,加上官吏催逼,商人不得已逃稅避稅。顯然,官商之間矛盾加深,不利於瓷業生產和商業發展。此外,《陶記》記載“又聞鎮之鉅商今不如意者十八九,官之利羨乃有倍徙之虧”。作者又記述當地官員經營瓷器的現象極為普遍。宋代官吏俸祿不高,因此政府默許了官員經商的做法。在經濟不景氣的狀況下,官吏經商,與民爭利,必然會打擊工商業主的積極性,以至於缺乏投資經營的意願和熱情。因此,稅收制度穩定、明確與公平,對一段時期內工商業的發展至關重要。

  1.4稅賦過重造成徵收困難

  《陶記》記載“予觀數十年來官斯者,無不有州家掛欠之籍”。“掛欠之籍”也許來自兩方面,一是稅收官員不能完成期限內的稅收任務,二是拖欠應收而未能足額徵收的稅款。《陶記》寫作時期是一個賦稅不斷加重,稅收制度缺乏合理性和穩定性的時期。從事瓷業的工商業主經營營利空間被壓縮,實力較小的經營者可能面臨倒閉破產的境地,原有產品質量普遍下降。如此情形,導致更多經營者因賦稅沉重而拖欠稅款。瓷器品質下降,市場銷路不好,就會明顯感受到來自其他窯場的競爭壓力。以上分析表明,當稅收制度處於寬緩、明確與合理的時期,陶瓷產業不僅會蓬勃發展,還能帶動城鎮經濟規模的整體提高。而稅收制度缺乏合理性,且稅賦沉重時期,則會導致各種阻礙瓷業發展的弊端。

  2當代景德鎮陶瓷產業的現狀

  近二十年來,景德鎮陶瓷產業可以說正經歷一次歷史性轉折。在這一過程中,景德鎮瓷業從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從現代工業化生產向傳統手工業迴歸,產業形態發生複雜變化。向傳統手工業的迴歸並不是簡單地重複傳統,而是具有新時代的鮮明特徵。

  2.1手工制瓷作坊的湧現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國有大型瓷廠的關停,原有國營瓷廠員工立即面臨再就業的窘境與方向抉擇。一部分人租賃承包原有工廠的部分廠房設施,成立個體私營企業繼續生產。而一部分憑藉技術、營銷經驗,因陋就簡地開設手工制瓷作坊。經過二十年的前進摸索,如今景德鎮擁有眾多大小不一的私營手工制瓷作坊。或集中、或散佈於城市的各個區域。制瓷業是一個工序繁多,對生產合作有著較高要求的產業。而景德鎮正擁有這樣的生產經營模式的傳統。從原料製備、產品成型、裝飾彩繪、燒成、營銷等一系列的生產分工,自宋代就已逐漸形成。私營個體作坊由於財力有限,實力單薄,所以無法形成大規模、全產業鏈於一體的工廠。因此也難以產生強有力的社會效應,進而缺乏當代陶瓷產業的話語權。如何獲得話語權,實際上也是提升自身產品知名度和附加值的關鍵所在。

  2.2陶藝家、大師工作室的形成

  景德鎮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繁榮,出現過許多極有名氣的制瓷藝人,明代浮樑流霞盞昊十九(號壺隱道人)、清代雕瓷藝人劉炳榮,及民國的“珠山八友”為代表的陶瓷名家等。他們開創了景德鎮名家創作的傳統。如今,陶瓷材料作為一種重要的藝術創作載體和語言,吸引了大批藝術家、陶藝家在景德鎮設立工作室。產業轉型後,景德鎮找到一條也許適合自身發展的途徑。由於各個作坊之間分工明確,相互合作,使景德鎮成為全國乃至世界上手工制瓷生產條件最為便利的城市,從而吸引了大批來自全國各地以及世界各國愛好陶藝的人士,因此也有“景漂”之稱。這些陶瓷藝人的到來,豐富了景德鎮陶瓷藝術創作的理念,為其注入了生產活力,使之具有開放性。當然,眾多獨立的工作室和作坊也為城市帶來整體規劃管理的難度。此外,對政府的稅收徵繳工作也是考驗。城市發展應是管理者與民眾通力合作的結果,作為城市居民的個體經營者和藝術家,如何在取得聲名和利益的同時,發揮他們各自的社會影響力,為城市發展做出積極貢獻至關重要。

  2.3從“硬”到“軟”的制瓷產業

  以前景德鎮只是手工業產品的生產之地。生產者與消費者遠隔千里,消費者很少顧及審美體驗與制瓷工藝之間的聯絡。然而,隨著交通與服務業的便利,促使越來越多的遊客走進景德鎮,透過各種方式體驗陶瓷文化,豐富個人生活。一批批熱愛陶瓷的人來到景德鎮進行陶藝製作、研修和交流。景德鎮正面臨這樣的歷史機遇,即超越以往只強調手工業生產的技術思維,將制瓷技藝、設計、審美與瓷業習俗相結合,增強城市的文化“軟”實力,使源遠流長的景德鎮制瓷文化傳統進一步得到發揚。實現這種設想,則城市基礎和文化設施建設還要不斷完善。

  2.4文化創意產業方興未艾

  景德鎮陶瓷產品以藝術禮品瓷為主,其中包括收藏、仿古、陳設及茶具、餐具等瓷器。生產以中小私營企業和個體制瓷業為主,銷售也多為民間個體的流通。此種生產經營模式雖然靈活,但難以形成規模化和社會化效應。因此,近些年,景德鎮探索建立陶瓷文化創意園,為眾多中小私營企業和個體私營業主營造一個集生產、展示和營銷的平臺。雖然這還在發展當中,但已有很好範例,如“歸然”、“樂天”大學生陶瓷文化創意集市的發展經驗,都值得研究借鑑。陶瓷文化創意產業應該是一個集知識,生產和營銷為一體,並具有一定規模的產業。它不僅服務於當代生活,還能夠為城市經濟文化發展以及政*財政做出貢獻。

  3稅收制度與當前陶瓷產業的發展

  上文關於景德鎮宋元時期瓷業課稅的分析表明,稅收制度與制瓷業發展密切相關。歷史上任何時期稅收制度對當時瓷業發展都有顯著影響。明代匠役制度對民間制瓷業侵擾嚴重,中官監陶的暴斂,也弊端極大。嘉靖《江西省大志》記載,有些工匠在官窯服役超過二十年不得解脫,還有不少工匠“身服傭役,又納班銀”。顯得這些不合理制度妨礙了民間制瓷業的自由發展。

  清代官窯實行較為寬裕的僱役制,督陶官制度也較明代完善。嘉道以前,民間制瓷業的發展環境較為有利。乾隆時期,裘日修在朱琰《陶說》序言中寫到“我國家則慎簡朝官,給緡與市肆等,且加厚焉,民樂趨之,仰給於窯者,日數千人,窯戶率以此致富”。民國時期,景德鎮瓷業在困境中艱難前行,稅制同樣也是制約發展的突出問題。向焯在《景德鎮陶業紀事瓷器納稅之手續》中指出民國關稅“所經之處,無不有稅,按其稅率,各不相同,大率百分之十以上(江西稅章訂為值百抽十二)”,因此關稅重徵對商品自由貿易很不利。此外,“鎮瓷納稅,其制以碗、盞三十六隻,束以穩草,名曰‘一支’。有單支、雙支、四支、六支等名目。其盛以竹籃者,有圓式、扁式之分。單支納稅,約計洋一角有餘,其他各支,視此略有出入。竹籃則以高低口徑為衡。瓶尊以圾數為準。其納稅時,只論件數多寡,不分瓷質優劣。故其稅率與貨殖實際上有過與不及之患焉”。

  顯然,只按產品的件數或數量徵稅,而不考慮產品的實際價值,政府稅收則會多徵或少徵。以上情形說明無論哪個時期,政府稅收制度與瓷業發展都緊密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隨著對私營企業的改造,相繼成立了十多家大中型國有陶瓷企業。在社會主義建設初期,它們分別在國計民生方面發揮了不可取代的作用。而隨著90年代中期的企業改制與轉型,當代景德鎮瓷業逐漸呈現出比往任何時期都更加開放、多元的生產格局。改制後,原有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稅收制度不再適用於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特點。因此,與企業改制並行的是國家稅收制度的改革調整。國家針對新形勢下的經濟特點,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和增值稅等重要稅種都做了新的調整。但是各個地區、各種行業之間的特點千差萬別,而且各個地區之間的稅收狀況和特點也有不同。同樣是陶瓷產業集中地區,但產業生產結構不同,其徵收方式和結果也必然有別。

  雖說如此,產業發展水平應該從政*財政稅收中得到反映。城市規劃建設資金多來自政*財政收入,而陶瓷產業作為景德鎮的重要產業,瓷業稅收在政*財政中就尤為重要。景德鎮陶瓷產業轉型後,產業結構形成了自身的特點,使得陶瓷產業的稅收一直不能真實反映其活力。因此,政府稅收如何在國家稅收制度的規定之內,擴大稅源,增加財政收入,進而促進景德鎮城市的建設和陶瓷產業的蓬勃發展則至關重要。以下對景德鎮陶瓷產業稅收中的具體環節所存在的相關問題做一簡要分析。首先是私營企業的納稅。景德鎮陶瓷產業轉型以後,國有大中型轉變為眾多小微型企業以及個體生產經營者。

  相對於前者的稅收環節,後者顯然具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大中型企業工業化水平高,原材料加工、人員工資等費用以及企業的年銷售額都相對固定,因此其應納稅額較明確、易計算。而景德鎮小微型陶瓷企業在生產、銷售環節中容易受市場影響而產生波動。如材料和加工費用的變動等。以交納增值稅為例。增值稅應納稅額等於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小微型企業的生產經營環節常常採取民間個體之間的流通,因此各種進項費用沒有增值費發票相沖減。按照正常財務流程計算,其應納稅額就會偏高或過高,面臨稅額多被徵收的風險。企業營業稅也十分典型,由於企業經營無法透過正常發票制度得到真實反映,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則大多根據企業的用工和能耗進行估算。而此種方法很容易導致過徵或者少徵現象發生。這兩種情況是徵稅方和納稅人都不願意見到的。就如上文所分析,稅賦過重會影響企業資金積累和投資意願。而一些企業雖有納稅意願,但不明確的稅制存在風險,企業為了自保只能往小裡做。如果稅制合理,更多企業更願意透過納稅,獲得企業話語權,為自身企業和產品贏得長遠利益。其次是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國家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早在1950年,國家就已經開列“薪給報酬所得稅”,但一直沒有徵收。

  直到1978年改革開放,才開始針對外籍來華人員開徵個人所得稅。經過一系列規範調整,1994年國家正式實行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由此可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僅有二十年時間。這使得全國範圍內,個人對交納其應稅所得的意識不強。除對工薪中高收入人員能夠固定徵收外,對其他個人所得稅的徵收都不順利,因此,會顯得稅收極不公平。當前景德鎮陶瓷產業中,隨著個體生產經營者的增多,其中不乏藝術家、大師工作室,但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仍是困難重重。很多年收入超過起徵點12萬元的個人缺乏自行申報意願,使得稅收缺乏公平合理性。再加之歷史文化的影響以及稅收環節不明確、申報手續繁雜都是造成此種現象的原因。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景德鎮從事陶瓷繪畫創作的約有兩萬人,這其中不乏國家級和省一級的陶瓷藝術家,這個群體的生產、經營、創作多屬於民間個人的流通,因此個人銷售所得以及產生的成本、費用都難以準確計算。這種情況下,稅收制度規定只能由稅務人員進行年度估算,從而為納稅的公平性埋下隱患。各中原因是缺乏明確衡量計算個人應稅所得的方法。如陶瓷藝術家在單位、家庭以及參加筆會取得的收入如何區分;對熱衷於慈善事業的陶藝家向社會捐贈作品的行為如何減免;對其納稅過程中個人隱私的保護等,都是稅務徵收過程中需要考慮和解決的問題。

  第三是稅收文化發展的.滯後。稅收制度研究有“稅收遵從”概念,它是指納稅人是否依照稅法履行了納稅義務,如果納稅人沒有履行或逃避這些義務就是稅收不遵從。將政府全年實收稅款與應收稅款進行比較,前者如果沒有達到應收稅款總額,那麼其差額被看作是稅收缺口,憑此可以判斷稅收遵從的好還是壞。影響“稅收遵從”因素中有一個國家的稅收文化特徵。稅收文化是近些年才逐漸形成的一項研究,一些學者還專門針對處於轉型期的國家(尤其是俄羅斯)的稅收文化的滯後性做了研究。他們指出一個國家的納稅人對依法繳納稅款的態度,歷史性地紮根於該國文化特徵。長期以來,由於我國受到蘇聯影響,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曾一度推行“無稅論”思想,加之幾千年來集權專制體制下民眾的“厭稅”意識,所以自覺繳稅的文化意識水平還處於不斷提高的過程中。提高自覺繳稅意識,必須使稅收的徵繳方和被徵繳一方認識到,納稅不僅是法律規定的公民義務,而且更是納稅人依法行使其權利的基礎。從經濟學中人的“自利”觀點看,每個人都不願納稅。所以只有義務與權利對等,人們才能意識到有必要讓渡一部分個人所得,作為政府必要的公共服務性開支,用於城市建設和治理中,並使納稅人擁有監督權、建議權和話語權。這種良性的互動和迴圈是促進城市發展的必要條件。

  4對景德鎮陶瓷產業發展中稅制改革的初步建議

  稅制的制定和賦稅的具體徵收措施,任何時期都是影響工商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政*財政收入來源於稅收,並制約政府對城市建設和管理的財政投入。90年代中期,景德鎮陶瓷產業轉型以來,國有大型企業的工業化生產模式逐漸沒落,而個體私營企業的傳統手工制瓷模式逐漸興盛。這期間,國家有關企業和個人的稅收制度也正處於改革程序中。顯然,新稅制與稅收徵繳措施的調整步伐跟不上景德鎮陶瓷產業特有模式的發展。即是說,稅制與景德鎮特有陶瓷生產模式不協調,從而形成政*財政稅收不能真實反映陶瓷產業發展的面貌與活力。雖然景德鎮陶瓷產業稅收與城市發展之間缺乏必然聯絡,但在一定程度上前者仍是反映景德鎮城市發展水平的關鍵因素之一。隨著全國陶瓷產業格局的調整和工業化生產模式的發展,與其他瓷區相比,景德鎮陶瓷產業的稅收規模很小。加之落後的城市建設,景德鎮陶瓷產業勢必給人以衰落之感。不過,我們身處景德鎮制瓷產業之中,隨體驗認識的不斷深入,又能深切感受到根植於景德鎮傳統制瓷手工業的魅力和活力。這其中包括景德鎮豐富多彩的制瓷技藝和產品種類。正因為如此,我們才會對景德鎮瓷業的外在衰落與其內在活力之間的矛盾進行反思。而且我們發現,這對矛盾所形成的陶瓷產業未來發展張力,是最具反思意義的。透過前文對《陶記》稅制內容以及景德鎮當前陶瓷產業中的稅收問題討論,可以看到:稅制簡便明確、公平合理、針對性強、易於操作是各時期促進陶瓷產業發展的關鍵因素。而當前國家稅收制度改革的原則也正是“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如何改進景德鎮陶瓷產業的稅收,使之既能促進產業發展,又能增加政*財政收入。我們認為:

  1)、結合景德鎮目前陶瓷產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尋求合理的、簡便的稅收方法。這與國家稅制改革中提出“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的觀點相符合。

  2)、鑑於中小型企業經營靈活、生產規模各不相同等特點,稅務部門有必要一是建立中小型企業的資訊反饋制度,提高掌握企業生產經營動態資訊的能力,便於合理靈活地調節稅收;二是採取層級制、定額制方法計稅,使稅收更加明確。

  3)、制定更加具體的、公平的稅收政策,以適應個體經營者納稅。如建立個體經營者稅務登記冊,完善相關個人資料記錄,以便根據個人經營特點和背景採取綜合分類方法,制定具體稅額。

  4)、對於大學生創業的經營所得,可採取先納後返的獎勵方式,以培養其依法納稅的公民意識。

  5)、嚴格稅收徵管制度,同時規範稅收款項的使用制度,提高政府稅務部門的服務意識。或與相關部門建立資助扶持陶瓷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系統平臺,為納稅人提供保障機制,使稅收不僅僅是單向納稅行為。

  6)、明確政府徵稅與納稅人雙方在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特別是明確納稅人的權力。對稅收有貢獻的納稅人,使他們具有一定的話語權,發揮其在公共建設管理方面的社會影響力。《陶記》時代與當代瓷業的稅收制度難以同日而語,政治制度、市場環境、產業結構都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但是,企業與個人納稅、政府對稅收的依賴依然如故。回到《陶記》,一個合理、明確和簡便,並能體現雙方稅收權利與義務的稅收制度應該成為稅制調整的方向。千百年來,景德鎮都以官窯、御窯為主流,在全球透過產品及文化的輸出,形成強大的話語權。而當前,一度被政府寄予厚望的大師、名作坊們因稅收制度問題造成集體失語,無法形成新的主流文化及話語權,從而造成景德鎮的陶瓷產業猶如一盤散沙,群龍無首。因此,應該透過稅收制度的改革,讓大師、名坊脫穎而出,讓一批具有現代經營意識的企業成為當代陶瓷產業的引領者。由點到面、發展成勢,並組成商會或聯合體,彰顯景德鎮陶瓷文化創意產業的主流文化,在全球重新掌握陶瓷發展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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