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知假買假行為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論文
淺談知假買假行為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論文
摘要: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制定的,但其保護的消費者是社會經濟弱者,知假買假者並不屬於社會經濟弱者的範圍,其知假買假的行為也並非一種正常的生活消費行為,所以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應該保護知假買假行為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論。雖然有些時候知假買假行為可以用來打擊假冒偽劣者,但是其在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卻存在一定的風險。本文主要探討了知假買假行為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問題。
關鍵詞:知假買假;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如今,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假冒偽劣產品也越來越多,與此同時,出現了一些知假買假行為。自知假買假行為出現以來,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就成為了社會各界的討論熱點:知假買假行為到底是否應該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認為應該受保護的一方認為,知假買假者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後自身的消費者權益同樣受到了侵犯,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保護知假買假行為。而認為不應該受保護的一方則認為,知假買假者並非是受欺詐的消費者,而且其購買商品的目的也不是消費,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應該保護知假買假行為。對此,筆者也有著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對知假買假行為的立法爭議
我國第一例知假買假行為發生在1995年,自此開始關於知假買假行為是否應該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成為了社會爭論的熱點。雖然各地區都對此制定了相關條例或辦法,但各地的規定各有不同,一直未形成統一的觀點。2000年浙江省人大曾對知假買假行為予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而同一時間上海市則對知假買假行為不予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同樣,在司法實踐之時也出現了多種不同的案例,同樣情況的案件,有的知假買假者獲得了勝訴,有的知假買假者則敗訴。甚至於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在同一個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卻獲得了一勝一敗的判決結果。由此可見,在我國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關於知假買假行為是否應該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存在較大的爭議。
二、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應該保護知假買假行為一方的觀點
饒世權、郭衛斌等人認為,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是屬於社會經濟弱勢一方的消費者,而知假買假者並不屬於社會經濟弱者的範圍,其在購買商品前已經知曉了該商品是假冒偽劣產品,甚至於有的知假買假者比假冒偽劣者更加了解該商品,並非是受欺詐的消費者,與在購買前不知情的消費者情況不同,所以不應該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還有人認為,知假買假的行為並非一種正常的生活消費行為,其購買商品的目的也不是消費,而是所謂的“替天行道”,或者純粹為了謀取利益,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功能不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功能應當是保護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免受損失及在受到損失後能夠得到相應的補償。
三、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保護知假買假行為一方的觀點
1.知假買假者同樣是消費者
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保護知假買假行為一方的觀點認為,知假買假者同樣是消費者,因為其同樣消費購買了商品,而只要消費購買了商品就可以認定為是消費者。而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制定的,知假買假者既然也是消費者,那麼就應該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如果對消費者的界定進行進一步劃分的話,應當將一切非是為了生產經營才購買商品的都列為消費者範疇之內,不能否認其消費者的身份。
2.保護知假買假行為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的核心內容是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同時這也是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要方式。從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本意來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第一位的,無論知假買假者的主觀目的和意圖為何,其在消費過程中都受到了權益侵害,這就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內容之列。在市場交換關係中,購買者是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也是為了保護弱者,而知假買假行為同樣也是打擊假冒偽劣者的一種手段和方式,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所以不應該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排斥。
3.知假買假行為的社會功能
目前我國市場上假冒偽劣的“山寨”產品橫行,這極大地影響到了市場的良性發展,社會公眾都對此深惡痛絕,卻苦於沒有很好的方法制止和打擊這種現象。如果知假買假行為可以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那麼人們就可以透過這種方式來打擊假冒偽劣者,從而彌補了政府在這方面監督力度的不足,是具有積極的社會功能的。因此筆者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保護知假買假行為。
結語
綜上所述,關於知假買假行為是否應該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都是社會的熱點爭論話題,對此正反雙方都持有不同的意見,筆者認為,知假買假行為是有益於市場監督的,所以應當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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