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對黑格爾國家觀的批判論文
馬克思對黑格爾國家觀的批判論文
一、批判市民社會與國家關係的“主謂顛倒”
馬克思在《批判》中對“市民社會”概念並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他更多地是依據黑格爾的說法來理解市民社會的。在黑格爾看來,市民社會的根本“精神特質”是私人的利己主義,它以特殊利益和私人需要為基本原則。馬克思基本上也是在這層意義上使用“市民社會”的。但是,我們也不能片面地認為,馬克思在《批判》中完全照搬了黑格爾的市民社會概念和基本內涵,實際上,馬克思並沒有完全停留在黑格爾的層次上,比如他在手稿的後部分就逐步意識到從長子繼承製和地產等私有財產的角度來界定市民社會概念和基本內容,超越了黑格爾的“需要體系”的理解水平。在“國家”的理解上,馬克思也主要繼承了黑格爾的觀點,但也有所突破,如從現實的人、私有財產、等級要素等方面來理解政治國家和國家制度。馬克思批判了黑格爾法哲學以及思辨唯心主義,得出了“市民社會決定國家”觀點,具體內容如下:
(一)批評黑格爾在市民社會與國家關係問題上的目的論傾向
黑格爾認為:“對家庭和市民社會這兩個領域來說,國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們的最高權力,它們的法規和利益都從屬於這種權力的本性,並依存於這種權力;但是,另一方面,國家又是它們的內在目的。”可以看出,黑格爾將國家看作是家庭和市民社會的“外在必然性”和“內在目的”。馬克思指出,這兩者是“二律背反”的:“外在必然性”表明國家和市民社會在本質上是對立的,市民社會以特殊東西而非普遍東西為自身本質的,即以特殊利益和私人需求為本質,它根本上不是以國家為內在目的。所以說,國家是市民社會的內在目的,因此國家高於市民社會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其實,黑格爾頭腦中裝的是一種目的論的思維方式,一種泛神論的神秘主義,因為在黑格爾這裡,“觀念變成了主體,而家庭和市民社會對國家的現實的關係被理解為觀念的內在想像活動。
家庭和市民社會都是國家的前提,它們才是真正活動著的;而在思辨的思維中這一切卻是顛倒的。”
二、對王權的批判
在國家權力歸屬問題上,馬克思與黑格爾針鋒相對。黑格爾認為主權在君,王權是國家的核心,馬克思用“人民主權”論批判“君主主權”論。作為一個總體,王權包括三個環節:國家制度和法律的普遍性、作為特殊對普遍的關係的協商、作為自我規定的最好決斷環節。黑格爾認為,絕對自我規定的最後決斷環節是最重要的,它是其他一切東西的歸宿,也是其他一切東西的現實性的開端。王權在根本上被視為單一個體的意志。個人的意志就是王權。總而言之,任意就是王權,王權就是任意。馬克思對黑格爾“王權就是任意”觀點的揭露與批判,大致有下面幾個角度:
(一)王權集中於單一個體即君主
黑格爾說道:“主權最初只是這種思想性的普遍思想,它只是作為自我確信的主觀性,作為意志所具有的一種抽象的、也就是沒有根據的、能左右最後決斷的自我規定而存在。這就是國家中的個人因素本身,而國家本身也只有透過這種個人因素才能成為一個單一的東西。可是主觀性只有作為主體才真正存在,人格只是作為人才存在,而在已經發展到實在合理性這個階段的國家制度中,概念的三個環節中的每一個都具有其自為地現實的獨特的形式。因此,整體的這一絕對決定性的環節就不是一般的個體性,而是一個個人,即君主。”從這段話中,我們可以得知,黑格爾認為國家主權必然集中於單一個體才能現實的存在,主權的個體性因素就是君主。黑格爾把君主規定為人格化的主權,表達了“主權在君”的專制主義思想。“國家人格只有作為一個人,作為君主才是現實的。”
馬克思揭露出,黑格爾硬把國家主權和普遍意志說成單一個體即君主意志。“主權在君”思想意味著,君主是國家的`人格,是人格化的主權,其他所有人都被排除在國家主權和國家意志之外,導致的結果是:“朕即國家”。黑格爾在堅持主權在君思想的同時,還批評人民主權思想。他認為人民主權思想是混亂的、粗陋的。總之,主權在君的觀點直接證明了王權就是任意的論斷:“君主是國家中個人意志的、無根據的自我規定的環節,是任意的環節。”
三、對立法權的批判
馬克思指出,立法權是國家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狹隘的立法權思想是黑格爾思辨國家學說的一個組成部分。馬克思在《批判》的後半部分,對黑格爾的立法權思想進行了揭示和批判
(一)揭露黑格爾的立法權與國家制度的“二律背反”
對於立法權與國家制度的關係,歷來有兩種觀點:一是立法權高於國家制度。立法權是組織普遍東西的權力,是規定國家制度的權力。立法權應該存在於或已經存在於國家制度之前或之外。二是立法權從屬於國家制度。國家制度是以國家自身理念為目的和原則的,只要它依據自身概念本性規定自己的活動,它就是合乎理性的,所以國家制度不以他者為原則,不受他者規定的權力而活動。相反,立法權是以國家制度為前提的,它是按照國家制度確立起來的權力,國家制度透過各種法律來規定立法權的方向和邊界。“立法權只有在國家制度的範圍內才是立法權,如果國家制度在立法權之外,那麼,它就處於法律之外了。”顯然,一般看來,立法權與國家制度之間關係是矛盾的、“二律背反”的。黑格爾如何解決立法權與國家制度的“二律背反”呢?
他的想法集中體現在下面這段話中:“立法權所涉及的是法律本身(因為法律需要進一步規定),以及那些按其內容來說完全具有普遍性的國內事務。立法權本身是國家制度的一部分,國家制度是立法權的前提,因此,它本身不由立法權直接規定的,但是它透過法律的不斷完善、透過普遍行政事務所固有的前進運動的性質,得到進一步的發展。”黑格爾這段話有兩層含義:第一,國家是理念的自我運動,理念的實現就是國家制度,有了國家制度才有立法權。所以國家制度是先於或外在於立法權的,它本身不由立法權規定,相反,它是立法權的前提。第二,國家制度不是凝固的,而是不斷髮展的,透過立法權、法律以及行政事務等手段可以逐步完善和發展國家制度。馬克思指出,黑格爾並沒有解決這一矛盾,而是把它變成另一個“二律背反”:“把立法權的作用即它的按照國家制度確定的作用置於同它的按照國家制度確定的使命相矛盾的境地。”
黑格爾的錯誤不僅在於沒能解決立法權與國家制度之間的矛盾,更為重要的是:他站在為普魯士專制主義辯護立場上,主張立法權從屬於國家制度的觀點。實際上,在黑格爾看來,立法權只是王權的附庸,他害怕人民透過立法權來制約王權,甚至是改變國家制度,他只是賦予立法權“完善”既定國家制度的權力,根本上是不可能改變國家制度性質的,也就是普魯士的君主制國家的性質。馬克思認為,能否解決立法權與國家制度之間的矛盾關係,就在於:是否使人民提升為政治國家(國家制度和法律)的原則。馬克思指出,人民是立法主體,也是國家制度的根本原則。一方面,人民是立法主體,人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制定國家制度。立法權代表人民意志,國家應在人民意志的指導下建立自己的國家制度,建立符合人民利益的新的政治制度。另一方面,國家制度也處在不斷變化發展中。
人民立法權決定了國家制度,但國家制度又是不斷變化發展的,不論它如何變化發展,只要它順從人民意志,符合人民利益,就是合理的。國家制度一旦不合理,人民有權立足於自身意志、現實利益及時調整或改變國家制度。總之,在馬克思看來,立法權是人民意志自由的最高表達方式,人民有權制定國家制度,且能根據時代發展和自身意志需求隨時改變國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