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中央銀行體系及其運做論文
歐洲中央銀行體系及其運做論文
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由歐洲中央銀行和歐盟所有成員國包括尚未加入歐元區的成員國中央銀行組成,歐洲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和執行董事會是歐洲中央銀行的兩個主要決策機構。保持價格穩定和維護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是歐洲中央銀行的兩個主要原則,並透過公開市場業務、流動資金經常便利和準備金制度實現其貨幣政策目標。
1992年,歐盟首腦會議在荷蘭馬斯特裡赫特簽署了《歐洲聯盟條約》(亦稱《馬斯特裡赫特條約》),決定在1999年1月1日開始實行單一貨幣歐元和在實行歐元的國家實施統一貨幣政策,從2002年1月1日起,歐元紙幣和硬幣正式流通。由於英國、瑞典和丹麥決定暫不加入歐元,目前,使用歐元的國家為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12國,也稱為歐元區。歐洲中央銀行作為超國家貨幣政策執行機構,其組織框架、目標、任務和運做機制一直是人們十分關心和討論的重要問題。
一、歐洲中央銀行的組織框架
歐元區的貨幣政策透過歐洲中央銀行體系予以實施。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由歐洲中央銀行和歐盟所有成員國包括尚未加入歐元區的成員國中央銀行組成。在歐元區內,歐洲中央銀行是最高貨幣權力機構,其總部設在德國的法蘭可福,工作人員500人。各成員國中央銀行是歐洲中央銀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負責執行歐元區貨幣政策的日常工作,但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的所有活動必須接受歐洲中央銀行決策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馬斯特裡赫特條約》對歐洲中央銀行決策機構的設定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歐洲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和執行董事會是歐洲中央銀行的兩個主要決策機構。行長理事會負責制定歐元區的貨幣政策和實施貨幣政策的指導綱要,其主要職責是確定歐元區的貨幣政策目標、主要利率水平和中央銀行體系準備金數量等。目前,行長理事會由執行董事會成員和歐元區成員國中央銀行行長組成,每個成員擁有一份表決權,採用簡單多數表決法決定要實施的貨幣政策,歐洲中央銀行行長擔任行長理事會主席,並且擁有在表決中出現贊成票好反對票相等時做出最後裁決的權力。執行董事會主要負責貨幣政策的實施。執行董事會由歐洲中央銀行行長和其他五位成員組成,任期8年,期滿後不得繼續連任。
由於不是所有的歐盟成員國都在1999年1月1日參加歐元區,歐洲中央銀行還設立了由歐洲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和尚未參加歐元區的中央銀行行長組成的第三個決策機構即總務理事會,負責協調歐盟內歐元區和非歐元區的貨幣政策。
歐盟東擴到27國後,現行的一國一票制將使歐洲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變得十分龐大,難以進行迅速有效的決策,為此,歐洲中央銀行將採用“三速”投票模式,按照成員國的經濟總量和人口分配投票權,5大國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和西班牙為4票,也就是說每5年有一國沒有投票權;14箇中等國家如比利時、奧地利、瑞典、芬蘭、波蘭等共8票,即14國中每年8個國家有投票權;8個小國如塞普路斯、愛沙尼亞、立陶宛、盧森堡等為3票,即每年3個國家有投票權。執行董事會的6名成員有永久投票權。
二、歐洲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
保持價格穩定和維護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是歐洲中央銀行的兩個主要原則。根據《馬斯特裡赫特條約》的規定,歐洲中央銀行的首要目標是“保持價格穩定”,與德國規定的德國中央銀行的首要任務是“捍衛貨幣”如出一轍。雖然歐洲中央銀行有義務支援歐元區如經濟增長、就業和社會保障等的其他經濟政策,但前提是不影響價格穩定的總目標。
和其他國家的中央銀行相比,歐洲中央銀行是一個嶄新的機構。為增強歐洲中央銀行的信譽,《馬斯特裡赫特條約》從立法和財政上明確規定了歐洲中央銀行是一個獨立的機構,歐洲中央銀行在指定或更換行長理事會成員以及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時,不得接受任何機構的指示和意見,在更換歐洲中央銀行行長和理事會成員時,必須得到所有成員國政府和議會的一致同意。同樣的`,《馬斯特裡赫特條約》也規定任何政府和機構有義務尊重歐洲中央銀行的獨立性,不得干預歐洲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在財政上,歐洲中央銀行對成員國的財政赤字和公共債務實行“不擔保條款”。
《馬斯特裡赫特條約》也規定,歐洲中央銀行有責任對其實行的貨幣政策進行說明。歐洲中央銀行每週發表綜合財務報告,每月釋出中央銀行體系活動報告。有關中央銀行體系的活動和貨幣政策年度報告必須提交歐洲議會、歐盟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歐洲中央銀行執行董事會成員要求出席歐洲議會有關委員會的聽證會。歐盟理事會主席和歐盟委員會的成員可以參加歐洲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會議,但沒有表決權。歐盟理事會主席可以在歐洲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上提出動議,供歐洲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審議。
三、歐洲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機制
歐洲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操作將以統一的標準和條件在所有成員國內進行。但由於歐洲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只能透過成員國的中央銀行來實施,因此,歐洲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機制要反映各成員國貨幣政策機制的不同特點。目前,歐洲中央銀行力爭把各成員國中央銀行出現不同做法的可能性減少到最低程度,其貨幣政策機制不是任何一個成員國貨幣政策框架的翻版。歐洲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機制包括:
1、公開市場業務
歐洲中央銀行體系內的公開市場業務將在指導利率、管理貨幣市場、向市場發出政策訊號等方面發揮主要作用。歐洲中央銀行將主要透過回購協議購買、出售資產、信貸業務等反向交易進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公開市場業務有四種方式,一是主要再融資業務,成員國中央銀行根據投標程式每週進行一次,兩週到期,向市場發出政策訊號。再融資利率也是歐洲中央銀行調控經濟的最主要的槓桿利率。二是長期融資業務,成員國中央銀行根據投標程式每月進行一次,三個月到期。三是微調操作,由成員國中央銀行在特定情況下透過投標程式和雙邊程式進行。四是結構操作,只要歐洲中央銀行想調整資金結構,就可以由成員國中央銀行透過投標程式和雙邊程式進行。
2、管理流動資金的經常便利(Standing Facility)
歐洲中央銀行透過管理流動資金的經常便利提供和吸納隔夜流動資金,規定隔夜拆借利率,並透過改變隔夜拆借利率向市場傳遞政策訊號。歐洲中央銀行使用如下兩種經常便利,一是邊際借貸便利,銀行和信貸機構按照預先商定的利率從中央銀行獲得隔夜流動資金,這種預先商定的利率規定了隔夜拆借市場的最高利率。二是儲蓄便利,需要隔夜流動資金的銀行和信貸機構按預先商定的利率交付隔夜保證金。這種預先商定的利率規定了隔夜拆借市場的最低利率。
3、準備金制度
歐元區內的銀行和信貸機構必須根據歐洲中央銀行體系規定的標準和條件,在所在國中央銀行的帳戶上保持最低限度的準備金,但在歐元區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受限制。
四、匯率政策的制定和協調
匯率政策是歐元區貨幣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歐元區將在保證價格穩定的前提下制定匯率政策。
1、匯率政策的制定機制
歐元區匯率政策的制定權歸歐洲理事會,歐洲中央銀行和歐盟委員會也發揮重要作用。在協調匯率政策方面,歐洲理事會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對歐元匯率走勢進行監督,向歐洲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提出有關看法,歐洲中央銀行負責組織實施歐洲理事會制定的匯率政策。歐洲理事會有權決定簽署有關匯率體制的協議,確定與第三國以及國際組織有關匯率政策的立場。
2、外匯管理和干預
《馬斯特裡赫特條約》規定歐洲中央銀行具有實施外匯業務的全部權力。歐洲中央銀行擁有外匯儲備500億歐元,這些外匯由成員國中央銀行按其所在國的人口和經濟總量比例捐助。根據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法令規
定,歐洲中央銀行可以自由支配這500億歐元的外匯儲備,在必要時,還可以動用成員國中央銀行的外匯儲備。歐元區成員國中央銀行在動用其外匯儲備時,必須徵得歐洲中央銀行的批准,以防止成員國中央銀行進行外匯業務時出現與歐元區匯率政策不一致的問題。
歐洲中央銀行可在歐洲理事會的指示下,必要時,對歐元與美元、日元以及其他貨幣的匯率進行外匯干預。歐洲中央銀行行長理事會確定如何分配外匯干預的職權範圍,並根據信貸信譽、競爭價格、資產規模等標準選定進行外匯干預的銀行和信貸機構。
五、跨歐自動實時清算系統
跨歐自動實時清算系統1999年1月1日正式全面運營,它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在歐盟每個成員國建立一個實時總清算轉帳體系,二是建立一個連線個成員國實時清算系統的互連機制。它保證了以歐元進行的支付可以快捷有效地從一個成員國轉移到另一成員國。非歐盟國家的實時清算系統如果具有用歐元清算的能力,也可以和跨歐自動實時清算系統互連。
歐洲中央銀行體系運轉三年多來的事實證明,歐洲中央銀行體系是成功的,具體表現在:(1)歐洲中央銀行逐步積累了調節干預歐元走勢的基本思路,即將歐元區的物價穩定放在首位,不刻意追求歐元匯率的穩定或者堅挺;(2)歐元逐步建立了完善的清算系統,這是一種貨幣成功執行的基礎,國際貿易中以歐元結算的比重從1998年底18%上升到2001年24%;(3)以歐元計價的金融工具明顯擴大,特別是歐元債券發行的增長十分明顯,目前世界債券發行量中,歐元債券已佔47%,超過了美元債券;(4)歐元區成功地抵禦了由於科索沃危機、歐盟委員會集體辭職、各國大選、2000年石油價格上漲、美國新經濟泡沫破滅等帶來的各種經濟政治衝擊,2000年經濟達到十年來最高增速3.4%,2001年下半年沒有像美國和日本那樣出現經濟衰退;(5)歐元的執行得到了歐洲國家的認同,歐盟非歐元國家如英國等對於加入歐元區的態度趨於積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