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社會學論文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社會學論文
摘 要:福利國家型、社會保險型、強制儲蓄型、國家保險型是目前國外較流行四種社會保障模式。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宜選擇以社會保險型為主,強制儲蓄型及國家保險型並存的混合型保障模式。
關鍵詞:社會保障;模式選擇;影響因素
1 四種社會保障模式
1.1 福利國家型福利國家型模式,以英國、瑞典為代表。
這種模式為公民提供了一套“搖籃到墳墓”的社會福利制度,由國家來承擔所有的責任和風險。這種模式以公民的權利為核心,確立了福利普遍性和保障全面性原則。但由於政府承擔了過多的責任,以致於財政負擔過重,同時也不利於國民勞動積極性的發揮。目前,這種模式在我國很難適用。
1.2 社會保險型模式
社會保險型模式,以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為代表。這種模式對不同的社會成員選用不同的保險標準,並以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為核心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與福利國家型模式相比,其缺陷在於:由於採取現收現付的方式籌集資金,費率受人口年齡結構、就業率的影響非常大。其優點是:建立了政府、社會、僱主與個人之間的責任共擔機制,具有風險保障的共濟性。這種模式比較適應我國農村。
1.3 強制儲蓄型
強制儲蓄型模式,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製為代表。新加坡在20世紀50年代創設了公積金制度,並由最初的養老用途逐漸擴充套件到醫療、住房等領域,成為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內容。強制儲蓄型模式強調僱主與個人的責任,缺乏政府與僱主和個人之間的共濟性,不具有普適性。
1.4 國家保險型
國家保險型模式,以前蘇聯為代表。二戰後實行計劃經濟的社會主義國家普遍採用了這種模式。這種保險模式以社會公平為目標,保障範圍覆蓋全體國民。其缺陷在於給國家和企業造成了沉重負擔。作為計劃經濟的產物,這種模式在我國已經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後,不宜再適用。但在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仍可考慮在小範圍內、階段性地選擇使用。
2 農村社會保障模式的影響因素
2.1 農村社會保障模式的一般性影響因素一是政治因素。政治因素對社會保障模式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首先,社會政治制度的不同,對社會保障模式建立的出發點影響巨大,甚至存在有根本性差異。其次,政治體制不一樣,對社會保障模式執行產生的影響千差萬別。再次,利益群體對社會保障模式的作用非常巨大。二是人口因素。從家庭結構看,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使得農村家庭逐漸向核心家庭過渡,子女數目的急劇減少導致了每個子女所負擔老人的係數明顯加大,使得老年人口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難以保證。這就迫切需要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而養老保險和老年福利等將成為中國新的社會保障模式的關鍵領域[3]。三是社會文化與心理因素。長期以來,哺幼養老,“養兒防老”的思想在人們心中,特別是在中國農民心裡根深蒂固,甚至上升到倫理和法律規範層面,直接影響著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四是傳統保障制度的因素。由於社會保障發展所具有的連續性和慣性,新舊體制的更替需要一個過程。因而能夠與現有的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模式建設過程將具有漸進性,新制度中會包容中國傳統保障制度中的有益部分。
2.2 農村社會保障模式的經濟影響因素一是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發展水平決定著社會保障模式、結構及社會化程度。當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高時,國家財力充裕,國民支付能力高,保障模式的社會化程度也就越高,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物件全民化、保障的覆蓋面寬是理所當然的。二是經濟執行狀況。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必須與一定時期內的經濟執行狀況相適應。第一,一定時期內經濟的`執行狀況制約著社會保障模式的覆蓋面和功能。第二,一定時期內經濟執行的供求關係制約著社會保障模式的重點和內容。第三,一定時期內經濟執行的特點決定著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三是經濟制度。社會保障制度並非根本經濟制度範疇,而是屬於經濟體制範疇,它是經濟體制中的穩定系統。從經濟制度與經濟體制的關係看,經濟制度是內容,經濟體制是形式。
因此,作為經濟體制組成部分的社會保障制度,必然要體現和服務於社會經濟制度。所以,社會經濟制度影響著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四是經濟結構。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經濟結構、社會結構都在發生變化,複雜化、多元化是總體趨勢,需要經歷一個長期的過程,短期內難以定型,因而也對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產生重要影響。
3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
第一,農村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專案可以借鑑福利國家型模式,即以政府為直接責任主體,拋棄“施捨”觀念,將提供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作為政府的法定責任。既然《社會保險法》已頒佈,那麼農村的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制度就應當長期化、穩定化。
第二,農村醫療保障可以分為農村公共衛生、農村合作醫療及農村補充醫療三個層次來進行模式設計。首先,農村公共衛生制度是整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基礎。這個層次應由政府承擔主要責任:貧困地區,可由中央政府承擔全部財政責任;經濟基礎較好的地區,可由地方政府承擔財政責任;經濟條件一般的地區,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比例承擔財政責任。其次,農村合作醫療作為農村醫療保障的主體,這個層次可以綜合借鑑福利國家型模式和社會保險模式。由政府和農村集體組織以及農民個人分擔籌資責任。經濟發達地區,可由集體組織和個人來承擔大部分籌資份額,地方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經濟欠發達地區,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農村集體組織按5:3:2的比例分別承擔籌資責任;經濟條件一般的地區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個人各承擔I/4的籌資責任。再次,農村補充醫療保障制度適用於經濟基礎較好的農民群體,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商業保險的屬性,因此,這個層次可借鑑社會保險型模式[4]。
第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也可借鑑社會保險型模式。從目前情況看,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及運營大體有三種:現收現付制、完全積累制、部分積累制。其中,現收現付制是以近期橫向收支平衡原則為指導的基金籌集模式。但現收現付制容易導致代際收入再分配,即當代人的受益支出需要下一代人來提供,從而使得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無法相對應。
完全積累制是以縱向收支平衡原則為指導的基金籌集方式。它是在農民勞動期間,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由集體組織和農民定期繳納保險費,並記入個人賬戶,作為長期儲存積累並增值的基金,其所有權歸個人。
部分積累制是介於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之間的混合籌資模式。即在現收現付制的基礎上,在國家、集體和個人支付能力範圍內,比現收現付多籌集一部分金額作為積累基金,使收大於支,從而積累一部分基金,以適應人口結構變化的需要。
參考文獻:
[1] 陸菊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主要問題與化解對策[J].經濟師,2007(2):88-89.
[2] 王 越.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5.
[3] 鄭功成.社會保障概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
[4] 石秀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