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油氣商務模式特點變化看資源國油氣政策導向論文
從國際油氣商務模式特點變化看資源國油氣政策導向論文
隨著油氣資源在世界經濟發展中重要地位的日益提升,國際油氣合作的開展也方興未艾,成為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油氣合作始於20世紀初在中東波斯簽訂的租讓制協議,至今已有百年曆史。最初的協議規定了外國石油公司只須交付一筆礦區使用費,而其對石油資源享有完全的控制權,最終生產出的原油全部歸其所有。隨著20世紀50年代殖民制度的瓦解,租讓制協議被資源國認為是極其不公平的。到50年代中期,該協議基本上不再簽訂,並逐漸演變為礦費稅收制合同。1966年,I-IAPCO公司與印度尼西亞國家石油公司簽訂了第一個產品分成合同。此後,礦費稅收制合同和產品分成合同逐步成為深受許多資源國歡迎的商務模式。到了1997年底,伊朗對42個區塊公開招標時推出了回購合同,後被伊拉克政府在其對外合作中採用。2007年,伊拉克總統訪華,重啟原政府與中油集團簽訂的艾哈代布油田合同談判,並於2008年底正式簽署了開發生產服務合同。縱覽國際油氣勘探開發商務模式的發展史,主要有礦費稅收制合同、產品分成合同、回購合同和服務合同等四種模式。
一、國際油氣合作專案商務模式概況
(一)礦費稅收制模式
礦費稅收制合同又稱許可證合同,是從傳統的許可證協議演變而來,其特點為外國石油公司獲得的是原油和天然氣實物,並向資源國政府交納礦區使用費和所得稅等稅費。對於一個油田開發專案,礦費稅收制合同能夠保證外國石油公司在每一個生產期內獲得原油淨收入,用於支付油氣生產總成本和交納稅費並獲得稅後利潤分配。因此,產量的高低,換言之儲量和油藏的風險,對於投資者的效益影響較大,投資者必須承擔因產量較預期低而使專案虧損所帶來的風險,但也可享受優良的油氣藏資源帶來的超額利潤。該模式屬於具有高風險和較高回報的商務模式。目前採用礦費稅收制合同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加拿大、俄羅斯、哈薩克、泰國、文菜、巴基斯坦、澳大利亞、紐西蘭和巴布亞紐幾內亞等國。
(二)產品分成模式
外國石油公司透過作業,利用生產出的原油進行投資和成本費用的.回收,同時剩餘油氣產品在外國石油公司和資源國之間進行分成,外國石油公司獲得的是原油和天然氣實物。對於一個長期油氣田開發專案,產品分成合同能夠保證外國石油公司在每一個生產期間獲得份額油氣,用於回收投資、成本費用並獲得利潤分成。對於油藏潛力較大的油田,外國石油公司可獲得該油田中後期產量所帶來的超額利潤,相反,若油藏潛力不佳,外國石油公司將損失較大。產品分成合同模式在國際油氣合作中被廣泛採用,屬於比較成熟的商務模式。目前採用產品分成合同的資源國主要有:蘇丹、敘利亞、尼日、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亞塞拜然、越南、緬甸、寮國、印度和利比亞等國。
(三)回購模式
採用這種模式,外國石油公司不是透過獲得產品來實現收益,而是透過承包建設獲得固定回報。回購合同類似於工程承包合同(交鑰匙工程),資源國能夠清晰地預測外國石油公司利潤和回收的成本,其利潤總額為實際投資總額乘以固定報酬指數。外國石油公司自有資金投入專案的盈利只集中在前幾年,隨著專案的移交,油田開發中後期的產量所帶來的高額利潤,外國石油公司將無法得到,因此投資的大小、報酬指數的高低,對於外國石油公司來說影響較大。目前採用回購合同的資源國僅有伊朗。
(四)服務模式
外國石油公司透過作業服務,利用生產出的原油進行投資和成本費用的回收並獲得一定的報酬費。年度報酬費按照每桶報酬乘以年度產量計算得到,並從油田總年度收入中支付給外國石油公司。每桶報酬費在合同年份由大到小的變化反映了資源國政府允許外國石油公司加速回收的意圖,即在成本回收以後,報酬費逐漸減少。目前採用服務合同的資源國僅有伊拉克。
透過對資源國油氣合作商務模式的研究,得出礦費稅收制和產品分成這兩大類商務模式應用廣泛的結論,以上兩種商務模式約佔石油合同的90%以上。究其原因,合同模式靈活,操作便利,同時給予外國石油公司一個提升利潤的空間,因此吸引了大量的投資者。
二、商務模式發展特點
在國際油氣合作的舞臺上呈現出豐富多彩的商務模式,從早期的礦費稅收制單一合同體系發展到目前的多種合同體系。各類合同模式的條款靈活多樣,吸引了大量特點各異的投資者。總結國際油氣商務模式,主要有以下四個突出特點:
(一)合同模式多樣,分成比例低
隨著世界油氣資源的不斷開發,各資源國的議價能力進一步提高,且均在嘗試新的商務模式。越來越多的資源國已將各種模式結合起來創造出複雜化、多元化的模式。多樣化的合同模式均規定了外國石油公司較低的油氣收入分成比例,使外國石油公司在專案中的整體收益水平偏低。
(二)合同模式複雜,調控因子多
目前在礦費稅收制合同和產品分成合同中,資源國政府往往透過一些調整因子對外國石油公司的收入嚴格控制,使外國石油公司獲得的收入大打折扣。如在多數合同中成本回收比例、利潤分成比例和各項稅費比例均與產量階梯調整因子(油氣日產量對應不同的外國石油公司的權益收入)和R因子(外國石油公司累計收入與累計支出的比值)以及更多的因素相關,資源國政府利用這些因子對外國石油公司的收入進行調控。
(三)合同條款苛刻,合同期限短
對於回購合同的財稅條款,其條款苛刻主要表現在合同期限短,一般為六到八年,外國公司主要是透過工程技術服務,對油氣田進行作業,並在短期內透過油氣產品進行成本回收和報酬獲得,當外國石油公司完全回收投資和獲得報酬後,合同將終止。該模式使專案投資回報及報酬獲得在短期內實現,而該油氣田未來潛在的超額利潤,外國石油公司將無法享受。
(四)合同條款嚴格,稅收費用高
資源國透過稅收費用來控制外國石油公司收入的實現,如針對原油價格的提高徵收暴利稅,針對外國石油公司內部收益率超過一定限額徵收超額利潤稅等。這些手段均是資源國政府制定的嚴格合同條款,突出表現為稅收費用很高。
三、資源國油氣合作導向
資源國政府透過商務合同以達到與外國石油公司博弈的目的,同時實現開發油氣資源控制外國石油公司收益並使資源國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綜合研究各資源國油氣合作導向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增加因素,控制整體
收益
資源國政府將在合同中應用複雜的公式和較多的因素,與外國石油公司的收入緊緊掛鉤。公式中核心因素與產量、投資和操作費用等成曲線關係,其變化趨勢存在極值和拐點,導致收入計算的方法複雜化,模式趨向模型化。目前,產量階梯調整因子和R因子廣泛應用於礦費稅率、成本回收和利潤分成中,還應用到各項稅收和費用的計算中;近幾年,資源國提出了採用油價調整因子和內部收益率因子控制外國石油公司的收入。此舉進一步加強了資源國政府對合同的控制,並對外國石油公司整體收益嚴格限制。
(二)增設條件,轉嫁投資風險
在早期合同中,外國石油公司承擔著由於國際油價低迷或專案產量達不到預期,可能在合同到期時無法收回投資和無法得到相應利潤。而在回購模式中,專案實際投資的大小,也直接影響外國石油公司收入所得。因此,產量、油價、投資、成本費用的風險,以及資源國的政治經濟風險,透過新型的模式轉嫁給外國石油公司。這無疑進一步增大了外國石油公司從事油氣合作的難度。
(三)調整稅費,限制外方暴利
資源國透過對財稅條款的調整達到限制外國石油公司收入所得的目的。目前,經過國際油價的大幅波動,資源國對於油價的認識更加深入。因此,高油價促使資源國對其油氣合作財稅條款進行修改。如委內瑞拉重油專案的財稅條款增加了石油暴利稅,該稅種是對委內瑞拉一攬子油價超過70美元/桶進行徵收,資源國增加新的稅收來限制外國石油公司在高油價下獲得的高回報。
四、總結
國際油氣合作已有百年曆史,礦費稅收制、產品分成、回購和服務等四種模式在目前國際油氣合作中應用較廣泛。瞭解不同模式的具體內容,掌握不同模式的四個主要特點,研究資源國油氣合作的三個導向,這對從事此項業務的商務人員至關重要,併為廣泛參與國際油氣合作專案,與跨國公司競爭提供了理論和實踐的支援。
參考文獻:
《國際油氣財稅制度與產量分成合同》,地震出版社,1999年第1版。
《國際油氣合作理論與實務》,石油工業出版社,2004年第1版。
國際油氣合作合同模式多樣化,《中國石油企業》,2006年第12期。
國際油氣合作專案經濟效益評估方法,《石油科技論壇》,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