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張家山漢簡看戰國秦漢的土論文

從張家山漢簡看戰國秦漢的土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為中心考察戰國秦漢時期的土地制度形態——以爵位名田宅制。這套制度在商鞅變法時確立,並作為基本的土地制度為其後的秦帝國和西漢王朝所繼承。它的基本內容是:以爵位劃分佔有田宅的標準,以戶為單位名有田宅,田宅可以有條件地繼承、轉讓和買賣。國家透過爵位減級繼承製控制田宅長期積聚在少部分人手中,並使手中不斷有收回的土地,它和罰沒田宅以及戶絕田宅一起構成國家授田宅的來源。文帝以後由於國家不再為土地佔有立限,使這套制度名存實亡,“名田制”僅僅作為土地登記的手段而存在。名田宅制的釐清,不僅使長期困擾學界的諸多問題得以解決,而且也向已往的歷史認識提出挑戰。

  【關鍵詞】名田宅二十等爵授田

  我們目前關於戰國秦漢土地制度形態的認識和構架,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假設、演繹和推理之上的,歷史提供給我們的材料如此之少,我們甚至難以把握它的核心骨幹,更遑論一個完整的`框架和發展脈絡。史學界對戰國秦漢土地制度形態認識的長期分歧正源於此。這種情況下新的材料特別是第一手材料的出現,對於此項研究以及研究者來說意義重大是不言而喻的。1983年出土的張家山漢簡正是具有此種價值的新材料。在2001年刊佈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1]中有大量關於土地制度的法令,據發掘者和釋讀者推測,此“二年”系呂后二年(前186)。這樣大規模的完整的西漢初期土地制度法令的出土,不僅填補了歷史記載的空白,使我們對這一時期的土地制度形態有了更深入具體的瞭解;而且也給我們的認識帶來了巨大沖擊,我們由此發現由於教條地、生搬硬套地運用馬克思主義理論,長期以來史學界關於土地所有制的理論存在著某些誤區,我們需要在充分研究中國歷史實際的基礎上進行反思和重構。這些寶貴的資料也將成為一個新的研究增長點,藉助於它所提供的材料和視角,我們可以重新審視更長曆史時段的土地制度形態和發展軌跡,而我們對土地制度認識的推進也必將推動我們對整個中國古代社會形態和社會性質的認識。

  關內侯九十五頃,[大][庶][長][九][十][頃],[駟]車庶長八十八頃,大上造八十六頃,少上造八十四頃,右更八十二頃,中更八十310頃,左更七十八頃,右庶長七十六頃,左庶長七十四頃,五大夫廿五頃,公乘廿頃,公大夫九頃,官大夫七頃,大夫五頃,不311更四頃,簪嫋三頃,上造二頃,公士一頃半頃,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頃,司寇、隱官各五十畝。不幸死者,令其後312先擇田,乃行其餘。它子男欲為戶,以為其□田予之。其已前為戶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313

  宅之大方卅步。徹侯受百五宅,關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長九十宅,駟車庶長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314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長七十六宅,左庶長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315五宅,不更四宅,簪嫋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隱官半宅。欲為戶者,許之。316

  這兩條律文顯系田宅制度的法律規定無疑。下面先對這兩條律文作一個簡單的分析:

  這一田宅制度是以二十等爵製為基石構建起來的,它按照爵位的有無、高低把社會人劃分為不同等級,每個等級可名有的田宅數量不等。按照田宅名有數量的級差比可劃分為六個檔次。無爵的公卒、士伍、庶人屬第一個檔次,他們可擁有1頃田、1宅。1頃田為100畝。1宅是什麼概念呢?簡文說“宅之大方卅步”,1步6尺,1漢尺相當於0.23米,1步=1.38米,30步相當於41.4米,方三十步宅的面積約等於1713.96平方米,它相當等於漢代9小畝(相當今2.592市畝)的面積。以現代人的住房標準來看,當時社會普通人的住宅面積都大得有些不可思議,合理的解釋是它應該是包括園圃、庭院的。據研究,漢代的普通住宅形式是一堂二內,面積大約在30—40平方米,亦可證明簡文中的1宅是包括庭院的。[2]這個群體所能擁有的田宅數和屢履見諸文獻的戰國秦漢時期的小農模式——“五口之家、百畝之田”相契合,[3]他們是當時社會的基礎群體,因此亦構成這套制度的基礎。

  在公卒、士伍、庶人之上是按照二十等爵爵序排列的有爵者。從公士到公大夫構成這套田宅制度的第二個檔次,田宅的數量按1.5、2、3、4、5、7、9依次遞增。第八級公乘、第九級五大夫躍至第三個檔次,佔有田宅的數量分別為20、25頃田、宅,與第二個檔次的最高階公大夫相較數量翻了一番以上。第十級左庶長至第十八級大庶長為第四個檔次,可擁有田宅的數量分別為74、76、78、80、82、84、86、90,與第三個檔次級差拉得更大,第十級左庶長較之第九級五大夫翻了近二番。十九級關內侯和二十級徹侯構成這一寶塔式制度的塔尖,關內侯可擁有的田宅數為95,徹侯的土地數量簡文無載,這是因為漢代對徹侯實行的是食邑制度。徹侯所能擁有的宅是105宅,即179965.8平方米,相當於0.18平方公里,儼然是一個小城邑。

  處於這套制度最底層的是司寇、隱官,他們是受輕刑的沒有完全自由的罪犯,屬於半賤民,只能擁有半田(50畝)、半宅,因此他們在這套制度中屬於檔外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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