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吐魯番出土文書張海隆夏田契之釋疑的論文

關於吐魯番出土文書張海隆夏田契之釋疑的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透過對“夏、邊、舍、庭、玫圍、獲”等詞的註解和詮釋,揭開了覆蓋在《張海隆夏田契》上神秘的面紗。

  關鍵詞:夏田契

  《考古與文物》1986年第3期發表了魯山先生的《吐魯番出土唐朝〈張海隆夏田契〉錄文釋疑》一文(以下簡稱《魯釋》)。《魯釋》對原載於《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五冊117——118頁的《唐龍朔三年(公元663年)西州高昌縣張海隆夏田契》進行了校勘和註釋。《魯釋》附有《張海隆夏田契》之圖照和《吐魯番出土文書》之錄文。《魯釋》發表於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中期,距今已有十六、七年之久,但至今未有人對《魯釋》所釋《張海隆夏田契》之疑提出過疑議。近日,筆者對《魯釋》幾經拜讀之後,似覺《魯釋》除對《張海隆夏田契》錄文第六行、第七行中的“別”字校勘為“罰”字正確之外,其餘所釋或未釋之疑仍然存在。故筆者不揣冒昧,草此拙文與魯山先生商榷,並求教與方家。

  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夏田契”比較常見,但較完整者不多,正如《魯釋》所云:“張海隆夏田契是這類契約中儲存最完整的一件”,校勘和釋疑該契“對了解其他夏田契的形式和內容有一定的幫助。”該契原文13行,為便於查閱校注,重將原錄文照抄如下:

  唐龍朔三年(公元663年)西州高昌縣張海隆夏田契

  1、龍朔三年九月十二日武城鄉人張海隆於

  2、同鄉人趙阿歡仁邊夏取叄:肆年中

  3、五年、六年中,武城北渠口分常田貳畝。海

  4、隆、阿歡仁二人舍佃食。其耒牛、麥子,

  5、仰海隆邊出。其秋、麥,二人庭分。若海隆

  6、肆年、五年、六年中不得田佃食者,別錢伍拾文

  7、入張;若到頭不佃田者,別錢伍拾文入趙。

  8、與阿歡仁草玫圍。契有兩本,各捉一本。兩

  9、主和同立契獲指□記

  10、田主趙阿歡仁

  11、舍佃人張海隆

  12、知見人趙武隆

  13、知見人趙石子

  下面筆者依次對《張海隆夏田契》中存疑的字詞進行註解和詮釋。

  一、夏

  何為“夏田契”,“夏”字在此作何解釋,筆者閱讀過有關吐魯番出土文書方面的文章,其中提到“夏田契”的地方不少,似乎大家都明白“夏田契”,即為“租田契”。但“夏”字究竟在此是讀“xia”呢?還是讀其他什麼音,沒有人追究。《魯釋》也未作解釋。“夏”字在此作“租”的意思很明白。《魯釋》中提到《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四冊、第五冊已發表關於高昌時期和唐代夏田契22件,筆者在《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也見到7件,但“夏”字究竟讀何音,它是那一個字的通用假借呢?黃幼蓮女士在解釋這一現象時指出:“《文書》裡‘夏’出現次數相當多,‘邊夏’與‘邊得、邊入、邊取、邊買、邊僱、邊賃’等片語結構相同,‘得、入、取、買、僱、賃’均為動詞,‘夏’也應是動詞。且《文書》裡出現‘田主’和‘夏田人’(見冊五、頁76唐貞觀十三年),這個‘夏’即‘租’無疑。普通話說‘租’,方言說‘sia陰平’,本字當是賒。《說文解字》‘賒,貰買也。段注:在彼為貰,在我則為賒也。’夏方音sia去聲(文讀),‘賒與夏’音可通,因此文中的‘夏’即‘賒’,租也。”(1)黃女士所舉證的方言材料雖然是福建南安詩山話,但在筆者家鄉山西晉南或豫西、陝西渭南以東地區的方言中,人們仍然把“賒”(she)字讀為“sha”。大家知道,自西漢以後,新疆即有大量的漢人流入,這必然涉及到文化的滲透。到了隋唐時期,漢人與新疆各民族的雜居已基本融洽。隋唐政府向絲綢之路沿線地區的人口遷移和絲綢之路沿線地區向隋唐政府的人口遷移已形成互動。(2)漢字和漢語無論在官方或民間都已廣泛使用,《張海隆夏田契》正是這一時期的產物。可見,“夏”的讀音就是“賒”字的方音“sha”,故“夏”為“賒”的通假字無疑。

  二、邊

  此夏田契錄文第二行“邊夏”一詞,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的夏田契中幾乎都可以見到。《魯釋》未釋。例:《唐龍朔元年(公元661年)左憧憙夏菜園契》:“龍朔元年九月十四日,崇化鄉人左憧憙於同鄉人大女呂玉麥玉夏張渠菜園肆拾步壹園。”(3)《唐總章三年(公元670年)左憧憙夏菜園契》:“總章三年二月十三日,左憧憙於張善憙邊夏取張渠菜園壹所……。”(4)《唐乾封元年(公元666年)左憧憙夏葡萄園契》:“乾封元年八月七日,崇化鄉人左憧222錢叄拾伍文,於同鄉人王輸覺邊夏22渠蒲(葡)桃(萄)壹園。”(5)而“邊夏”一詞都出現在田主的名子之後,這是為什麼。前面我們在引證“夏”字詞義和讀音時,曾提到“邊夏”與“邊得、邊入、邊取、邊買、邊僱、邊賃”等詞結構相同。“得、入、取、買、僱、賃”均為動詞,“夏”也應為動詞。那麼“邊”在這裡是一個什麼詞呢?筆者認為,它是一個“方位代詞”。“邊”,即指“那邊”或“某處”。在“邊”的前面出現田主的名子或園主的名子、麥主的名子、駝主的名子、錢主的名子、房主的名子,都是對“邊”的一個限定。“邊”字出現在某某人名字的後面,即指這田是某人從某某人那裡租到的,或糧食是某人從某某人處借到的,如此等等。在吐魯番出土的唐代其他契約文書中,“邊”字如果出現在人名後面,同時與動詞“得、入、取、買、僱、賃”等動詞相連,其意思只能表達為“那裡”、“那邊”、“處”。這裡就不再舉證說明了。

  三、舍

  《魯釋》雲:“此夏田契錄文第4行‘舍佃食’和第11行‘舍佃人’兩詞頗費理解。在已發表的夏田契中,使用‘舍佃’一詞只此一例,而使用‘夏田者’則有數見。”舉證:《唐□□保夏田契》(6)、《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孫岑仁夏田契》(7)、《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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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黃幼蓮:《〈吐魯番出土文書〉詞釋數例》、《敦煌研究》1985年4期,99—101頁。

  (2)袁祖亮主編:《絲綢之路人口問題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146—170頁。

  (3)《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06頁。

  (4)《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28頁。

  (5)《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21頁。

  (6)《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四冊,144頁。

  (7)《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五冊,20頁。

  沙彌子夏田契》(1)署名時都用“夏田人”。《唐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傅阿歡從馮慶邊夏田契》(2)稱“佃田人”。《魯釋》認為:“此契文中兩個‘舍’字應是‘夏’的假借或錯別字。”推斷:“可能由於新疆地區人們讀‘舍’為‘啥’,或誤‘舍’為‘啥’,與‘夏’字音近,因而借‘舍’作‘夏’,所以如釋‘舍’為‘夏’,便與夏田契文意相吻合,其詞義也好理解了。”筆者認為:“舍”在這裡是一個假借字,但不是“夏”的假借字,前面我們在解釋“夏”字的時候,已經確認“夏”字其意為租,其音讀sha(賒的方音),它是一個通假字。那麼此夏田契出現的“舍”字其意是甚?又讀什麼音呢?從表面上看,“舍”字應是“夏”的假借,而實際上在這裡它是不能直接作為“夏”的假借字來使用的。為什麼呢?因為“夏田契”中的“夏”字本身尚是一個通假字,它是臨時用來頂替“租”(或賒)這個詞來使用的。如果不把它放在“田契”這種特定的文辭中,是很難看出或很難斷定它有“租(或賒)”這種含義的。所以說,“舍”字怎麼能在“夏”字通假“租(賒)的基礎上再去作為“夏”的假借字去使用呢?眾所周知:“舍”與“賒”同音,無論從方音(sha)來講,還是從賒的詞意上來看,“舍”都是“賒”的一個假借字。而與“夏”無關。唐人只所以在此夏田契中將“賒”寫為“舍”只是圖個簡便而已。

  四、庭

  《魯釋》認為“張海隆夏田契錄文第五行所錄:‘其秋、麥,二人庭分’句中的‘庭分’似為‘亭分’之誤。”並舉證:“‘亭分’一詞,見於唐,五代契文中者有:《唐權僧奴佃田契》:‘耕牛、人力、麥子仰僧奴承了。田□□少,貳人場上亭分’(《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四冊59頁)、《後唐天覆九年(公元909年)董加盈兄弟三人分家文書》:‘城內舍堂南邊舍壹口,並院落一條,除卻兄門道,共兄懷子二人亭分’(《敦煌資料》第一輯406頁)。”由此《魯釋》斷定:“‘亭分’這個詞,在唐至五代的契約中一直使用。”“張海隆夏田契中的‘庭分’應為‘亭分’。同時指出:“古代‘亭’與‘停’通用。”徵引《文選》謝靈運詩:“止臨流歸停。”李善注引蒼頡:‘停與亭字通’(《中華大字典》)”為例來說明。同時還說“停有調停,調解義。如果用這詞義去理解張海隆夏田契中的有關文句,那麼,‘其秋、麥,二人庭分’,就是說,到秋季,契約雙方共同調停分配麥子。”只有“這樣解釋,不但‘庭分’詞義可以理解,而且上下文也可以通讀了。”張湧泉先生在解釋:“庭分”一詞時,也認為:“庭分”當作“亭分”,“庭”為“亭”的同音假借字,“亭”為均平之意。(3)筆者不同意《魯釋》和張湧泉先生對“庭分”一詞的解釋。這裡需要指出:此夏田契第五行的“其秋、麥,二人庭分”語,前半句“其秋、麥”中的“秋”一詞,指的是“秋糧”,而不是“秋季”。《魯釋》中的理解是錯誤的。民間習慣將“秋糧”簡稱為“秋”,比如說“收秋”、“分秋”等等,人們只言“秋”,而省“糧”。《張海隆夏田契》為民間租田契約,在語言用詞方面,習慣上遵循民間常用語是很自然的。筆者認為:《張海隆夏田契》中的“庭分”一詞,雖然與吐魯番出土的其他唐代契文中的“亭分”意思相近,但在此並不是“亭分”之誤,也不是“庭”為“亭”的同音假借字。庭:堂前之地也。《詩·魏風·伐檀》:“不狩不獵,胡瞻爾庭有縣貆兮!”。“庭”在此夏田契中當有“當庭”之意。“庭分”當是“公開分配”。“庭分”與“亭分”的區別,當在於“庭分”體現的是“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亭分”則只體現的是一種“平分”的意思。可見張海隆夏田契的執筆人在契文用詞的選擇上是嚴肅的。

  五、玫圍

  此夏田契錄文第8行“與阿歡仁草玫圍”一語中的“草玫圍”,令人費解。《魯釋》

  (1)《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五冊,86頁。

  (2)《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五冊,81頁。

  (3)張湧泉:《吐魯番出土文書詞語校釋》、《新疆文物》1990年1期,第51頁。

  未注。貫通上下文意。筆者認為:“與阿歡仁草玫圍”一語,可直譯為“與阿歡仁草沒算。”“草玫圍”一詞中的“草”,很明顯指的是“秋草、麥草”。前面已言明“其秋、麥,二人庭分”。剩下的也只有“秋草、麥草”了。秋草、麥草怎麼辦?“與阿歡仁就不算在收成之內平分啦。”“玫”在這裡是“沒”的假借字,因為“玫”與“沒”同音。“圍”的本意在這裡應為“圈”。“玫圍”即“沒圈”。“沒圈”所表達的意思就是沒包括在內。可引伸為“沒算在內”。故“草玫圍”可釋為“草沒算”。

  六、獲

  《魯釋》將《張海隆夏田契》錄文第6行“別錢伍拾文入張”和第7行“別錢伍拾文入趙”兩句中的“別”字判為“罰”字是正確的。將第8行“各捉壹本”的“捉”字認為是“執”字的誤寫,並舉“天授元年張文信租田契文末所寫“執契兩本,各執壹本”證之。其實“捉”字在此是一個方言用字。“捉”即“握”的意思,有執掌之義。現在中原一帶方言中所說的“捉”,即“握”或“執掌”的意思。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用到“捉”字的不此一例,阿斯塔那317號墓出土的《唐趙蔭子博牛契》中仍寫有“各捉壹本”字樣⑴。若細細翻閱,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還可以找到第三例`、第四例。《魯釋》將此夏田契錄文中第9行“獲指□記”的“獲”字,指證為“畫”字是錯誤的。將“獲”字釋為“畫”字的同音假借字也是不正確的。

  《魯釋》雲:“此契錄文第9行‘獲指□記’的‘獲’字,當為‘畫’字,所缺之字應是‘為’字。出土的吐魯番唐代契約文書末尾,一般多寫這一文句。敦煌發現的唐代契約文書也有這句話。但書寫時用字往往不同,有的寫成‘畫指為記’(《敦煌資料》第一輯,356頁,464頁,465頁)、‘畫指為憑’(同前382頁),有的寫成‘畫紙為記’(同前書357頁,391—392頁,394頁等),還有寫作‘書紙為憑’(同前書366頁)的。‘畫指’就是押指紋,其用意和現在的畫押相同。因此,我認為這些契文中的`‘畫指為記’、‘畫指為憑’用字是正確的。把‘畫’寫成‘獲’,‘指’寫成‘紙’是同音假借,把‘畫’寫成‘書’則是形似而誤寫。據此,吐魯番出土的張海隆夏田契契文中的‘獲指□記’,正確的寫法應是‘畫指為記’。”為了證明自己的推論成立,《魯釋》還舉出:新疆和田發現的《唐建中七年(公元786年)蘇門悌舉錢契》文末也寫有“畫指為記”(2),和吐魯番出土的《貞觀二十三年(公元649年)傅阿歡夏田契》文末還寫作“畫指為信”(3)兩例為證。從而得出吐魯番出土的夏田契契文中“獲指為記”的“獲”是“畫”字同音假借的結論。此契錄文第9行“獲指□記”的“獲”字,是不是應當為“畫”字。《魯釋》在論述自己的觀點時進行了舉證。但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契文末尾用“獲指□記”者不是僅此一例,而是還有“獲指為信”、“獲指為驗”諸多例證。例:《唐某人佃葡萄園殘契》:“獲指為□”(4)。《唐張相□等佃田契》:“獲□□□”(5)。《唐杜定歡賃舍契》:“獲□為信”(6)。《唐龍朔元年(公元661年)龍惠奴舉練契》:“獲指為信”(7)。《唐麟德三年(公元665年)趙醜胡貸練契》:“獲指為驗”(8)。《唐乾封元年(公元666年)左憧憙夏田契》:“獲指為記”(9)。《唐乾封三年(公元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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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180頁。

  (2)《敦煌資料》第一輯446頁。

  (3)《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五冊,76頁。

  (4)《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57頁。

  (5)《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176頁。

  (6)《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273頁。

  (7)《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08頁。

  (8)《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12頁。

  (9)《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19頁。

  年)張善憙舉錢契》:“獲指為驗”(1)。《唐總章元年(公元668年)左憧憙買草契》:“獲指為信”(2)。《唐總章三年(公元670年)張善憙舉錢契》:“獲指為記”(3)。《唐總章三年(公元670年)白懷洛舉錢契》:“獲指為驗”(4)。《唐康辰花殘契二》:“獲指為□”(5)。《唐西州趙某僱人上烽契》:“獲□為□”(6)。《唐候某僱人上烽契》:“獲指□信”(7)。《唐顯慶四年(公元659年)白僧定貸麥契》:“獲指為信”(8)。《唐咸亨四年(公元673年)西州前庭府杜隊正買駝契》:“獲指為驗”(9)。《唐麟德二年(公元665年)西州高昌縣寧昌鄉卜老師舉錢契》:“獲指為信”(10)。《唐某人佃田殘契》:“獲指為□”(11)。這麼多的例證,涉及到這麼多件契文,同時這麼多契文又不是一人所寫。從時間上、地域上都有一定的跨度,難道說這些契文末尾書寫的“獲指為記”或“獲指為驗”或“獲指為信”都非要改寫成“畫指為記”、或“畫指為驗”、或“畫指為信”才是正確的嗎?筆者認為:《張海隆夏田契》錄文第9行“獲指□記”的“獲”與上述契文中的“獲指為驗”、“獲指為信”中的“獲”其詞意相同。“獲”原本指收割莊稼或收成。《詩·豳風·七月》:“八月其獲”。又“十月獲稻”。《國語·吳》“以歲之不獲也,無有誅焉”。這個“獲”字在這裡有“獲得”之意,可以引伸為“得到”。意思是說某契約上面只有“得到”了立契雙方的指印才算有效。“獲指為記”與“畫指為記”和“畫指為憑”表達的是同樣的意思,只是用詞上不同而已。根本不存在“畫指為記”、“畫指為憑”是正確的,而“獲指為記”、“獲指為信”、“獲指為驗”是錯誤的。在這裡,“畫”與“獲”皆為動詞。“指”為名詞。“指”代表的是“指印”。《魯釋》說:“把‘畫’寫成‘獲’是同音假借。”筆者認為這是不能成立的。儘管“畫”的讀音hua為胡麥切,入聲。“獲”的讀音huo,為胡郭切,亦入聲。在讀音上有相近之處,但“獲”絕不是“畫”的假借字。對於前面我們所引證的“獲指為記”、“獲指為信”、“獲指為驗”這三個不同的契文用語,筆者是這樣理解的。“獲指為記”中的“記”應該作為“記號”,可以引伸為“憑證”理解。表示立契雙方已留下指印為證,不可反悔或違約。“獲指為信”中的“信”應該作為“誠信”理解,表示立契雙方留下指印以示誠意互信。“獲指為驗”中的“驗”應該作為“驗證”理解,表示立契雙方留下指印可以“驗證”契約的真偽。

  總之,我們不能因為同類格式契文中的用詞不同,就懷疑誰對誰錯,就指定誰是誰的假借,中國漢語言詞彙豐富,我們認定或考釋某一個詞所表述的內容的時候,是不能夠離開它所處的語句背景而單獨地去分析和考察這個詞的原意、或本意及引伸意的。尤其象吐魯番出土文書契約一類,它既屬於古代文獻,也屬於民間文書,整個字裡行間透著濃濃的“俗氣”,因此,我們在研究和探索他的時候,就不能完全按照中國傳統的經典文書去對待。既要看重他“雅”的一面,也要把他從“俗氣”中解脫出來,這就是筆者在研讀此夏田契過程中的體會。

  (1)《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22頁。

  (2)《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24頁。

  (3)《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30頁。

  (4)《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432頁。

  (5)《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592頁。

  (6)《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272頁。

  (7)《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273頁。

  (8)《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370頁。

  (9)《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389頁。

  (10)《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526頁。

  (11)《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159頁。

  OntheInterpretationofTurfanDocument“ZhanghailongXiaTiaQi(張海隆夏田契)”

  Abstract:Afteranalyzingandinterpretationthewords“Xia(夏),Bian(邊),She(舍),Ting(庭),Meiwei(玫圍),Huo(獲)”,thisarticleexposesthemysterialveilof“ZhanghailongXiaTiaQi(張海隆夏田契)”.

  Keywords:XiaTiaQi(夏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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