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因果關係的出路論文

我國刑法因果關係的出路論文

  一、傳統刑法的因果關係

  僅當危害行為是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併產生了合乎規律的結果,兩者之間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然而司法實踐中很難判斷兩者之間的必然聯絡。偶然因果關係說則認為,行為雖不是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但其他因素偶然地介入,並由於這因素引起了合乎規律的結果,兩者之間就是偶然的因果關係,介入因素就是這一因素與結果之間是必然因果關係。兩種因果關係都是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從唯物主義觀點來看,因果關係是人們意識之外的自然現象和社會生活之間客觀存在的聯絡。而從唯心主義的觀點來看,在外部世界各種現象之間,客觀的、人們意識之外的因果關係是不存在的;因果關係就是本文們為認識各種現象而有意識地在諸現象之間建立的一種假定關係。”②兩者因果關係的區別在於主體是否能夠預見,然而能否預見實際是唯心主義的,否定了偶然和必然的客觀性。

  二、有關刑法因果關係的主要觀點

  條件說認為,若行為是結果存在不可缺少的,則它是犯罪結果發生的原因。二者之間,若存在“若無行為,則無結果”的關係,就當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排除法是條件說思維上所重視的。邏輯上若A不存在,B發生,就可將事實排除於原因之外,若A不存在,B不發生,則A是B的必要條件。批判者認為條件說支援所有的發生的條件都是罪因,顯而易見,其漏洞之一就是會擴大處罰範圍,例如A追B,B在逃跑途中被車撞,則A需要對B的死亡負責。但是本文認為B在逃跑途中被車撞這是不可預見的,A在B死亡的結果上沒有主觀惡性,則無需負責。其次,批判者認為即使主張由故意與過失限定處罰範圍,但是在結果發生之後,處罰範圍還是會被擴大。例如A追趕B,並希望B在逃跑途中被車撞;結果B真的在逃跑途中被車撞,則A需要對B的死亡負責。但是雖然有想法,而沒有實際犯罪行為,本文認為還是不應該被處罰。再者,批判者認為有實行的危害行為的進行,其是結果的條件,然而介入了其他因素或行為,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此,前實行條件也需要對危害結果負責。本文認為可以結合相當因果關係說進行解答。相當因果關係說利用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判斷,若行為同結果具有相當關係,即其為結果發生的原因,存在著主觀說、客觀說、折中說的不同。客觀說以客觀存在的事實為基礎,主觀說認為應當以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為標準;折中說則結合兩者判斷因果性的存在。按照相當因果關係中的客觀說,B在逃跑途中被另一個未事先聯絡的殺手C開車撞不是客觀的,所以A與B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而按照相當因果關係的主觀說,由於A對B在逃跑途中被殺手C開車撞沒有預見性,所以因果關係不存在。根據相當因果關係的折中說,由於一般人和A都對B在逃跑途中被另一個未事先聯絡的殺手C開車撞不存在可預見性,所以A的傷害行為和B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不存在。關於相當因果關係說,存在對受害人特殊體質問題,本文主張相當因果關係的折中說。單方面的聽取行為人的觀點,必然會給詭辯者更多機會,增加現行司法實踐的難度,然而對行為人的全盤否決,缺乏可信度。對於複雜多樣的介入因素,本文認為還需要聯絡行為發生的特定條件下的客觀聯絡,即不能離開客觀條件判斷因果關係。對此張明楷教授在《刑法學》中提到四個方面的因素:(1)行為人實行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危險性的大小;(2)介入因素異常性大小;(3)介入因素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4)介入因素是否屬於行為人的管轄範圍。對介入因素的判定,可聯絡客觀歸責理論。

  客觀歸責理論認為當行為造成一個法律規定所要加以防止的危險,而此危險足以發生構成要件結果的,則這一造成具體結果的行為,即系客觀歸責。降低風險等於沒有製造風險,對於沒有製造風險的行為當然不應被歸責。假定的因果關係,一般指的是雖某個行為導致結果的發生,但即使沒有該行為,由於其他的情況也會產生同樣的結果,應歸責。對那些遵守規範且無主觀惡性而有實行行為的主體不應該對危害結果負責。部分違反了規範且無主觀惡性而有實行行為的主體不應該對危害結果負責,例如在高速公路上A醉駕,B突然躥出被撞,此時就算A沒有醉酒的實行行為還是不能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A不應該對B的死亡負責。禁止酒駕是為了增加駕駛人的控制及辨別能力,保護法律規定可以控制的行人安全,然而對於在高速公路上突然躥出的個體,已經超出一般人的控制能力,超出了法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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