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國際關係學研究國際法的緣起論文

結合國際關係學研究國際法的緣起論文

  國際法的產生、演變以及發展,與有關的社會背景、國際格局、國際關係等方面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絡,對國際法的研究不能夠割裂或排除影響國際法的因素。國際法的本質並沒有改變,一直以來都是一種調整國際關係的工具,但是在實際環境當中問題會變得更加複雜,這是此領域的性質帶來的必然特徵。國際法的本質未變,但是國際法的很多方面都發生著變化,國際法地位是不斷上升的,很多方面是社會背景和國際關係力量使然。

  一、結合眾多領域在多元視野下研究國際法

  國際法源遠流長,與國際關係和外交關係一樣,有國家便有了國際法。國際法從來就不是獨立存在的,它要受國際社會和國內社會的政治、經濟、軍事和科學技術或地理環境等各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隨著國際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國際法是國際關係中的法律關係,在國際社會歷史和文明發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費爾德曼的《國際法史》從多個維度和領域對國際法的產生、形成和成熟等階段展開論述,能夠給予其他國際法學者一些啟示。不論是從宏觀視角出發,還是從微觀性的角度考察,實際上更要強調的是拓廣研究的範圍,國際法問題的研究應該突破傳統的學科界限(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可在法學領域內部統合(法理學、民商法、經濟法、憲法行政法等),也可以結合其他學科(跨學科),比如哲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歷史學,甚至是語言學、心理學等等,要有所突破才能有所成就。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需要學者們打破一些慣常的思維定式和既有的不合理的安排,以追求真理為終極目標。

  二、國際法與國際關係的結合研究

  歷史上,國際政治、國際法和外交研究之間並無嚴格的區分。只是在近幾十年,過分細化的學科分野和教學設定,逐漸把國際政治和國際法拉開距離,甚至造成互不通氣、缺乏瞭解的局面。實際上,研究當代的國際政治和安全,不可能不看到各種國際制度和法律的作用,離開對後者的分析,很可能導致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沒有對國際關係多樣性複雜性的認知,國際法的研究可能會變得過分保守但化。

  歷史上國際政治、國際法和外交研究之間沒有嚴格區分,是與當時的現實情況緊密相關的。當研究展開之後體系變得過於龐大,常規的研究方式難以適應,且不能產生有效的成果,於是往往會將這個龐大的體系切割為比較合適的幾個領域,分別予以研究。但是相關的領域割裂不合理或割裂的時間太長,也會產生負面效果,於是人們需要尋求平衡,但是具體運作上困難重重。

  就我國學界情況看來,國際關係和國際法不易結合研究的障礙大致可歸納為四項:一是學科劃分上和教學模式上的不合理之處,兩個體系之間長期“各自發展”缺少聯絡;二是我國在這兩個學科的研究上水平還不夠,基礎性研究較缺乏,所以在結合兩個體系時會面臨很多問題;三是二者之間的芥蒂較深,都比較封閉,接觸上存在障礙,這也是長期“獨自”發展的後果;四是學者本身的知識侷限性。雖然可以針對這些問題來試圖尋找解決方法,但是也要看到這些障礙都是不易解決的,每一方面都是根深蒂固的問題。在當代社會,因文明、社會的演進和發展,許多方面的事務的處理都變得相當棘手,面對亦舊亦新的問題和挑戰,我們需擁有更高明的智慧。

  三、以國際關係學視角探討國際法的緣起

  在國際關係理論的發展中形成了眾多學派。比如理想主義、現實主義、新現實主義、新自由主義、建構主義、批判理論、規範理論、後現代主義、歷史社會學等等,千差萬別,因為它們的許多方面的差異(視角、闡述、方法等)也導致了結論上的巨大差異。按照一般情況,學者們認為國際關係學中影響較大的學派有三個:強調國家和國家權力鬥爭的現實主義;強調多元化的行為體、跨國互動行為以及國際制度及規範的自由主義;強調觀念性內容的構建以及文化領域的影響的建構主義。

  學者們普遍認為自由主義的興起為國際法的發展帶來了更多的動力,國際法的地位在這個過程當中有所上升。作為調整國際關係,試圖構築和維護國際秩序的重要環節的國際法,確實在凡爾賽體系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比起一戰以前的國際法而言其地位已大幅提升,可是最終這樣的國際法體系所支撐的國際秩序仍然崩潰了。實際上,很大程度上並不是國際法本身的問題,只是國際法所服務的體系和秩序本就是不合理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國際法構建得再完善也是無濟於事。國際法並非維持國際秩序的唯一環節,還有許多其他的力量支撐著國際秩序,推動國際社會有序發展,但是國際法確實是其中重要的一股力量。

  在學界,對於國際法的產生問題是有爭論的。有的學者認為古代國際法是存在的,還有的將國際法的發展階段劃分為“古代和中世紀(中古)國際法”(萌芽狀態的國際法)、“近代國際法”(以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為標誌)、“現代國際法”(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為標誌)。多數學者卻認為不存在古代國際法一說,國際法的產生應源於16、17世紀的歐洲地區,它幾乎是與民族國家一同產生的。在古代中國的春秋戰國時期的各諸侯國之間,以及古代希臘、羅馬的城邦國之間,都訂有有關的規則去規範它們的相互活動,這些現象都與國際法非常相似,而且這些規範的相關條件似乎均滿足一般認為的國際法的概念。在中國的春秋戰國時期之後,秦國統一了各諸侯國並建成中央帝國,於是類似國際法的機制不復存在。之後各個具有政治實體相併列存在的時期(比如三國時期)或因為存在的時間過短而狀態不穩定,且各個政治實體均認為其狀態是非正常的而渴望統一,而缺少相持並存的共識甚至想法。總之,難以再形成類似國際法的機制。國際法機制的起源與形成確實需要有相關的條件(其中可能還與科學技術以及生產力、生產關係等因素有關)以及“良好”的環境,需要結合時代背景,社會環境,世界格局等等因素來考察。實際上對古代國際法存在與否這個問題的回答,還有一個關鍵之處,就是對於國家的詮釋,可能會影響學者們的判斷,所以這個問題先要由學者們去解決。近現代意義上的國家與在這之前的所謂國家丨比如古希臘、古羅馬的城邦國家)相比有著很大的差別,近現代意義的國際法是以近現代國家(近現代民族國家)的國家主權原則為基準的,這是近現代國際法的一個核心標誌,也是區分古代國際法的重要標誌。

  無論在古代西方,還是在古代東方都存在過類似於但又不同於近代國際法的社會現象。其主要區別首先在於古代的國家和近代國家之間的差別,其次就是古代的國家法現象沒有形成獨立於宗教法規或國內法的完整體系。如果以前一種差別為根據斷定古代沒有國際法完全正確,但如果以後一種不同作為否定古代國際法存在的理由就顯得不夠公允。不能籠統地說古代有或沒有國際法,只能說古代沒有近代意義的國際法,但是存在國際法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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