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由主義的權利優先性研究論文

新自由主義的權利優先性研究論文

  新自由主義繼承了古典自由主義的傳統,堅持個人權利的優先性,認為個人權利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是分析和處理一切當代政治哲學問題的出發點。新自由主義關注個人權利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維護和實現。新自由主義者羅爾斯和諾齊克都堅持權利優先性的觀點,但兩者的權利內涵不同:羅爾斯認為最重要的權利是事實上平等的權利;而在諾齊克看來,最重要的是自我持有權利。羅爾斯的重點在於權利優先於功利,而諾齊克的重點在於權利優先於權力。

  一、權利優先性的內涵

  新自由主義認為,個人權利具有優先性。羅爾斯認為:“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基本的自由被看成是理所當然的。由正義保障的權利不受制於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權利具有優先性,首先是權利不受任何政治和經濟條件的制約,反對功利主義為了社會上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犧牲少數人權利,認為每個人的權利都神聖不可侵犯。第二,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每個人都不可以為了他人或國家而犧牲自己的權利,不能把他人作為實現自己目的的手段。第三,個人是獨立的主體,擁有自由而平等的權利,具有正義感和善觀念兩種能力,必須在正義原則的指導下,追求自己的善,並且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第四,個人權利是天賦的,超越功利、權力與善,具有壓倒一切的優先性。新自由主義以個人權利作為解決一切政治哲學問題的出發點。羅爾斯以個人權利為核心來建構正義兩個原則,並且認為個人權利優先於善,將個人權利置於各種善觀念之上;諾齊克以個人權利為出發點,認為權利是一種邊際約束,任何國家和個人都不得侵犯,是透過持有正義三原則即獲取正義、轉讓正義和矯正正義來實現的,其實質是保護上層資產階級的權利。

  龔群教授在《羅爾斯的政治哲學》中指出:“在這裡需要指出的是,羅爾斯的權利概念的內涵就是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筆者認為權利的內涵如下:第一,權利的主體是個人,而非集體,是個人的權利,作為個人應享有的資格。第二,就權利的優先性而言,在權利內部:自由權優先於平等權;權利外部:權利優先於功利、權力和善。第三,權利的目的在於保護個人權利神聖不可侵犯,任何他人和國家都不得侵犯,旨在反對功利主義的權利觀,即為了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可以犧牲少數人的權利的觀點,將自由主義以功利為最終目的的功利主義轉變為以保護個人權利為目的的新自由主義,使個人權利具有至高無上的重要地位。 羅爾斯和諾齊克都主張個人權利的優先性,但兩者也有不同之處。不同之處在於羅爾斯的個人權利優先性建立在反對功利主義基礎之上,試圖透過正義原則保護個人權利,他認為個人的自由和權利是優先於功利,權利優先於善;而諾齊克個人權利的優先性是建立在國家不得侵犯個人權利的基礎之上,從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的.關係角度出發進行分析的,他認為個人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任何個人和國家都不得侵犯,權利是一種邊際約束,是他人和國家行為的道德界限。

  二、權利優先於功利

  在新自由主義者羅爾斯看來,在一個作為公平正義的社會里,個人的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正義原則必須建立在個人一致同意的契約基礎之上,而非政府推行的功利主義原則。古典功利主義原則注重社會總功利,重視社會的有效管理,忽略了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不對個人的特殊性做出嚴格區分,常常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少數人的利益,導致對少數人或最不利者權利的侵犯;而新自由主義者羅爾斯的契約論旨在保護每個人的權利,特別是最不利者的權利。“在許多哲學家看來,自由與權利的要求和對社會福利的總的增長的慾望之間是有原則區別的。在古典功利主義看來,社會福利總量的增長是首位的,個人的權利是次要的,個人權利是滿足社會總福利的手段,當個人權利增進社會福利總量時,社會才是正義的。功利主義者認為社會總福利具有最高價值,為了實現它,侵犯個人的權利是正義的。功利主義不注重權利主體的差異性,為實現社會最大利益而犧牲少數人的權利;新自由主義者羅爾斯認為,功利主義原則是錯誤的,任何個人權利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特別是最不利者。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個人權利受到正義原則的保護,任何人不得為社會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而犧牲自己的個人權利。羅爾斯試圖透過正義原則保障個人的權利不受侵犯,用正義原則取代功利主義原則,認為正當優先於善,權利優先於社會總福利。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里,個人的權利是受在個人同意的基礎上建立的正義原則所保護的。

  三、權利優先於權力

  新自由主義者諾齊克從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係出發,認為個人權利具有優先性,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諾齊克認為羅爾斯透過國家的再分配,提高最不利者的待遇,保證最不利者的權利的實現是非正義的,因為透過國家再分配會犧牲部分最有利者的利益。諾齊克從國家的形成、最弱意義的國家的功能和理想的政治國家烏托邦三個方而闡述了國家權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權利。諾齊克以保護個人權利神聖不可侵犯為起點,論證了國家的產生過程:他認為在自然狀態裡,人人擁有自由、生命和財產權。個人維護自身權利時,會損害他人的權利,導致他人索取賠償和報復行動。這就需要請求他人幫助,尋求相互保護,形成簡單的社團。多個社團之間相互競爭,產生一個具有地域影響力的支配性的社團。這樣的支配性社團還不能成為國家,最低限度的國家的形成要件是:第一,擁有在一地區行使強力壟斷權;第二,對此地區的所有人提供保護。支配性社團發展成為在全國範圍內享有強力壟斷權,排除了私人之間的索取賠償和尋求報復,但只為購買的人提供保護,向超弱意義國家過渡;超弱意義的國家行使強力壟斷權,禁比“獨立者”強行權利,必須進行賠償,賠償的內容是對其提供保護。這樣,超弱意義的國家不僅擁有全國範圍內的強力壟斷權,而且對所有人提供保護,轉變為最弱意義的國家。國家權力的形成經歷從簡單的保護性社團支配的保護性社團一超弱意義的國家一最弱意義的國家的發展過程,使個人權利的保護從少數人一多數人一所有人進一步發展,最弱意義的國家的本質是對所有個人的權利提供保護。為了保護個人權利,必須限制國家功能,使其功能侷限於保護所有公民免於欺詐、暴力、盜竊和強制履行契約等,超過此功能,則會侵犯個人權利。所以諾齊克反對國家再分配,認為侵犯個人權利,主張保護個人的持有權利,認為原始獲取是正義的、財產轉讓從一個人到另一個人是合法正義的,那麼,個人的持有權利就是正義的;如果財產來源於欺詐、盜竊等則必須予以矯正,稱為矯正的正義。透過獲取正義、轉讓正義和矯正正義三原則保護了個人持有的權利。和羅爾斯的權利相比,諾齊克的權利遵循歷史原則,注重持有權利的正義;羅爾斯的權利遵循的是即時原則,注重的是分配結果,要保證最不利者獲利。最後,諾齊克指出,最弱意義的國家等同於烏托邦。諾齊克認為,人是複雜的,有各種慾望和衝動,因此,烏托邦應是多元的,滿足各種不同的人的理想、價值和激情的實現。為了保證個人權利的實現,諾齊克在個人與國家之間增設了共同體即烏托邦。在共同體內,個人可以自由地選擇生活,去實現各種善。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烏托邦理想強加於他人。國家成為各種烏托邦形成的烏托邦框架,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保證個人各種善和價值的實現,從而維護了個人的尊嚴。所以,在諾齊克看來,權利是一種道德邊界約束,是國家權力行使的界限。從國家的起源、履行保護個人持有權利的職能,乃至個人理想的實現的烏托邦,都是以保護個人權利為出發點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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