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範社會行為研究論文
行政法規範社會行為研究論文
一、社會行為的定義
(一)社會行為的含義
所謂社會行為,是指個人參與到社會中,所實行的與他人具有直接或間接聯絡的行為。首先,社會行為必須是個人參與到公共活動、社會集體活動中,才能稱之為社會行為。其次,個人行為需對他人或是組織產生一定的影響,能夠影響到他人的權利或義務。如果,個人行為未對他人或組織產生一定的影響,例如,個人在自己的網路空間釋出關於自己的隱私,未對他人利益造成損害,這也不能稱之為社會行為。另外,如果個人在網路空間裡散佈關於他人的謠言,可能侵犯特定人的名譽權,此時則成立社會行為。因為此時個人的行為,已經在某種程度上與他人建立起了聯絡。因此,社會行為還需要彼此之間具有相應的聯絡,或是法律聯絡,或是一般的不具有法律性質的關係。
(二)社會行為與個人行為之間的關係
社會行為與個人行為並非簡單的對立或是矛盾的關係,而是一種相互轉化的關係。行政法中的行政行為屬於社會行為,而要想成為行政法意義上的利害關係人,也必須符合實行社會行為的構成要件。例如,合法建造一處房屋,此為事實行為,個人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房屋,如果在登記過程中,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由於自身原因,出現工作失誤,將房屋登記薄中的房屋所有權人登記錯誤,這將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糾紛,糾紛不僅發生在房屋登記人與被登記人之間,而且還牽扯行政機關與房屋登記人之間。這就屬於典型的個人行為轉化為社會行為。
二、行政法規範中的社會行為
(一)行政法的屬性
行政法是控權法,主要功能是控制行政權,保護公民權。而設立行政權此種公權力的初衷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公民的權利,因此,行政法也被定性為控權法,是為將公權力放到籠子中,限制其範圍才應運而生。然而,如何更加有效的保護公民的.權利,實現公民的利益,在此層面上,行政法不僅是控權法,更是管理法。透過管理行政行為,管理社會行為,管理公共行為’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儘自己最大的職責,來實現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行政法中的管理職能
社會行為影響甚至決定社會秩序。因為各盡其能,各司其職的良好社會秩序正是社會行為的體現。行政法的管理職能主要是針對社會秩序而言,良好的社會秩序是人類從事生產生活的前提,秩序也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基礎。行政法規範透過管理社會行為,調整公共利益實現其價值和目標。而社會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代名詞。因此,社會行為中所體現的公共利益或是社會利益是實現行政法規範價值與目標的關鍵。
行政機關必須要以公共利益作為衡量工作的標準。在經濟迅速發展的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更為緊密,也就更容易產生個人利益之間或是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公共利益之間的聯絡與衝突。而行政法規範則可以在其所能調控的範圍內,來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是建立在個人利益之上的,只有每個個人都實現其根本利益,才可能實現公共利益。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要想完全實現每個個人的根本利益是不容易的,因此,在最大限度內實現個人利益,統籌協調社會利益,透過對社會行為所牽連的各方面利益相互協調,才能實現行政法規範意義上的價值。因此可以看出,行政法規範可以以社會行為作為橋樑,在其範圍內實現對各方面利益的管理與協調。
三、行政法規範調整社會行為引發的思考
(一)行政法調整社會行為的缺陷
行政法規範在調整社會行為的過程中,也會出現不合理、不公平的情《。當個人參與社會生活,並與他人產生一定聯絡,例如,廣場舞有利於鼓勵全民參與娛樂活動,休閒健身,豐富業餘生活,但是如果嚴重影響到周圍人的休息;又如公民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是如果其言論對他人的名譽或是生活造成嚴重影響,這些都不僅僅是個人行為。社會行為所體現的各方面利益,要求行政法規範對此有較為明確的價值觀念,更應明白如何取捨,如何做出更為合理的平衡利益的決策。如果作為傾向於全面禁止廣場舞或是限制公民言論自由等行為,這必然屬於行政法規範調整社會行為的缺陷。行政法調整社會行為必須限制在一定的範圍之內,要遵循比例性原則和可行性原則。因此就需要行政法規存在一個衡量的標準,以絕少數利益人利益為衡量標準的行為是不可取的。
(二)行政法合理調整社會行為
首先,加強行政機關法制建設。行政機關處於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實現社會和諧發展的地位,只有透過法治制度建設,完善行政執法制度,並且確保行政執法人員自身以及執法的專業性與法律性,避免“臨時工”的出現。如此才能保障行政機關基礎性工作的順利進行。
其次,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將所有的事務置於陽光之下,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社會行為本身即為公眾參與是社會活動的結果,要想實現公共利益,公眾本身即為重要的參與力量。聽取群眾的心聲,加大公眾參與度,真正做到陽光,透明,公開。如果僅把公開當空口號,不僅無法獲取民心,更是事倍功半。
最後,強化監督。監督是保障權力公正執行的最重要的手段。社會行為必然是牽連各方當事人,每個人都有權得到最合理最公平的結果。每個人都積極監督行政機關工作,發揮主觀能動性,保障自身權益。如果沒有監督,那公平也只是空談。